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清府办[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清府办〔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六届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17日清远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项目竞争性配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粤发改投资函〔2013〕6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可以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共自然资源和公共社会资源。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并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可实施竞争性配置:(一)公共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含水泥项目)、河砂资源等开发利用项目。
(二)公共社会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的项目。
具体如下:1.交通项目。
市管及以下权限内(下同)经营性公路、桥梁、隧道。
2.能源项目。
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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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2〕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六届第2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8日清远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型、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申请让社会公众或特定申请人知晓有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法制局负责指导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清府办[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6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人本服务为核心,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着力点,提升就业服务功能,积极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科学确定平台服务功能,合理制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健全完善信息网络,打牢基层就业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障的工作基础,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二、建设目标与要求全市共建设85个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其中:18个试点镇于2012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67个乡镇、街道于2012年底前完成,全面达到“六到位”(即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到位)、“八统一”(即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备)的要求,实现服务场所标准高、设备好、服务优的目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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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2〕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健全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顾问聘任制度,规范市政府顾问工作,促进市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清远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顾问,是指热爱清远,热心清远事务,关心和支持清远经济社会发展,愿为清远发展献策出力并受聘获市政府颁发聘书的国内外各领域优秀人士。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府顾问分为决策咨询顾问、专业顾问及专题顾问。
(一)决策咨询顾问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内外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
(二)专业顾问指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在各自专业领域从业经验丰富且成绩显著的国内外优秀人士。
主要分为工业顾问、农业顾问、城市规划顾问、科技顾问、教育顾问、文化顾问、卫生顾问、社会管理顾问、旅游顾问、交通顾问、外经贸顾问等。
(三)专题顾问指为开展某项课题研究或技术攻关所聘请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第四条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区域分布与专业结构相结合,理论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顾问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择优、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2•【字号】清府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清府办〔20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管理原则。
创新方法,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强化纪律,转变会风,促进工作。
第三条基本任务:(一)强化会议审批流程,严格会议把关,完善会议工作体系。
(二)抓好会务组织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会议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章减少开会提倡短会第四条从工作上创新。
市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
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从审批上控制。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市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省部门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
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

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养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规定清发〔2012〕27号为充分发挥人才在落实“桥头堡”战略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推动清远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及《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清发〔2012〕2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紧缺适用人才的引进第一条紧缺适用人才是指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所急需的人才。
凡是列入《清远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的下列人员,都属于我市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对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获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
其中,重点是以下六类高层次人才: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和带来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引进紧缺适用人才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为主,同时安排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还应按《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4.16
•【字号】清府办〔2015〕20号
•【施行日期】2015.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
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
清府办〔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已经六届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6日清远市县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清府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清府办〔2012〕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19日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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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
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清府办[2012]91号
【发布部门】清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清府办〔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清远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修订)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补、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
3.公务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
4.事业单位间经费来源相同的岗位之间和财政核拨经费的岗位向财政核补的岗位,以及非经费自筹的岗位向经费自筹的岗位流动的人员;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在我市范围内,非同级财政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或是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为单位领导而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形。
5.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学位以上人员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配偶;
本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由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和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可审
批。
6.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二、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协调、组织、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
(四)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职工代表及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相应学历要求:招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