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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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郑财办企[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办企〔2010〕22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中小企业: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二○一○年十月八日附件: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行业发展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0〕6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郑政〔20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补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郑人社办〔2024〕317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工作,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及条件(一)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及条件1.个人创业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以下创业人员,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办理就业登记;(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持有《就业创业证》并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持有《军官转业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4)刑满释放人员。

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5)高校毕业生。

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已通过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和注册),大学生村官和毕业学年毕业生需提供相应身份证明;(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7)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返乡创业农民工;(8)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的自主创业农民;(9)网络商户。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审视与政策建议

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审视与政策建议

2 0 0 7年 1 2月 1日, 郑州 市 发 布 了 《 郑 州 市企 业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办法》 ) , 该《 办法》
的 出台有效 保 障 了企 业 征 信工 作 的 开展 。2 0 1 0年 , 郑 州市 人 民政 府 法 制 办 和郑 州 市 信 用 办 组 织 了对
导小 组 的 日常工 作 。 同年 1 2月 , 郑 州 市 机构 编 制 委
员会 批 准成 立 了规格 为正 科 级 的郑 州 市 社会 信 用 服
《 办法 》 的立 法 后评 估 工 作 。在 此 基 础 上 , 郑 州 市社 会 信用 服务 中心根 据 《 郑 州 市人 民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申报 2 0 1 2年 度 立 法 建 议 项 目的 通 知 》 要求 , 对《 办 法》 进 行 了细致 的分 析 研 讨 , 并 提 出 了修 改 意见 , 以 期 建 立起适 应 经济 发展 要求 的覆 盖全 市 企 业 和个人 的信用 监 管 、 征集 、 评价 、 披露 、 服务 、 奖惩 等制 度 , 为 全 市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的组 织 实 施 提 供 法 律
于成 立 郑州 市社 会信 用体 系 建设 工作 领 导小 组 的 通
知》 , 成立 了市委 常 委和市 政府 常务 副 市长 任组 长 的
郑州 市 社会 信 用体 系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下设 办 公 室( 简称 郑 州市 信用 办 , 设 在 郑 州 市 统计 局 ) 负 责 领
个 亟 待解决 的重大 问题 。其 中 , 信 用作 为 软实 力 、
软环 境 , 直接 影 响着郑 州 市社会 风 尚 、 经 济秩 序 和 城
市形 象 的建 设 , 直 接 影 响 着郑 州 市 经 济社 会 的 又好 又快 发 展 , 进 而 影 响 到 郑 州 市在 中原 经济 区建 设 中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2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马懿2014年12月20日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评价、公开、查询与使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企业信用服务,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和机制,推广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等信用服务的应用,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六条市社会信用行政部门是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社会信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审慎的原则,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1•【字号】郑政〔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郑政〔2023〕24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1日郑州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加快推动我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壮大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经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豫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战略意义数据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是推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郑州市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新竞争优势、抢占发展制高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一)抢占城市发展制高点的必然选择北京、上海、广州等国家中心城市以及深圳、杭州、温州等城市已经把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先手棋”,正加快在数据交易机构设立、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应用、数据产业发展等领域布局。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七年十月二十日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3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监督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

市、县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推进本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维护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公开、查询、提供信用报告等公共服务。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附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A1)91011121314勘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B1)1516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及相关责任人认定标准(C1)1718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19202122232425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262728招标代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F1)2930造价咨询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G1)3132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33施工图审查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I1)34评标专家及相关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J1)35良好行为信息记录(K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奖项名称K1-1 综合类K1-1-01 省级先进单位K1-1-02 市级先进单位K1-2 质量类K1-2-01 鲁班奖、詹天佑奖K1-2-02 省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2-03 市级质量管理奖(含工程质量奖)K1-3 安全类K1-3-01 国家级文明工地K1-3-02 省级文明工地K1-3-03 市级文明工地K1-3-04 省级安全管理奖K1-3-05 市级安全管理奖K1-4其他专项类奖项K1-4-01 获国家级专有技术奖K1-4-02 获省级专有技术奖K1-4-03 获国家级示范工程奖K1-4-04 获省级示范工程奖K1-4-05 获国家级工法K1-4-06 获省级工法K1-5其他市级以上奖项K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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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记录,以及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征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和使用,按照本办法实行。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公开与使用工作。

第六条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企业自身风险,促进企业之间的诚信交易。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整理
第七条本市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网站。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一)市级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国有资产、发展改革、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统计、交通、公安、建设、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国土资源、市政、房地产、环境保护、商务、旅游、农业、林业、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
(二)掌握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级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应县(市、区)行政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后,统一提供给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提供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办法按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按照与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约定的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进行整理,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信息属性分类管理,并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专项行政许可;
(四)资质等级;
(五)其他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二)企业受到表彰或奖励,或者法定代表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表彰、奖励的;
(三)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的;
(四)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质量管理奖的;
(五)产品被列入国家、省级免检范围的;
(六)被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七)债务履行和税款缴纳情况;
(八)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九)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十)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验的;
(十一)受到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被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的;
(十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十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的;
(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与企业有关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十五)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情况;
(十六)其他有关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在征集、传输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基本信息由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主动公开。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按国家、省、市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行政管理和政府招标、政府采购过程中,需要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作开发、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等商务活动中可以使用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实行无偿服务。

但当事人要求打印、复制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条企业对公开发布的本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

经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更正。

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公开发布的给企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的错误信息,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至该企业终止;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向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虚假信息给有关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披露或者泄露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未及时向信息提供单位核查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评估、发布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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