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化管理探讨

信 息 技 术 对 为 进 行 动 态 记 录 和
【 参考文献】
[] 1 建设 部关于建筑市场 诚信行为信息 管理 办法 .2 0 07
信用评价 、信用信息网上发布和供全社会公众监督 。实现政 年 1 . 月
用档 案 。
依据 。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筑企 业服务各行各业 ,连 接千 家万户 ,业主和社会对企业的评价 更直接 ,更真实 ,更
信用信息管理联动 功能
根据本 系统 收集 的信 用信 息 。以及 查询统计 评价 的结 客观 。也更有意义。建立和有效运行一个面 向业主 、面 向社
果 ,太原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委 员会将会 同各有关行业协会 , 会 、信息灵敏 的征信机制 。是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工作的有力
[】 2 张显 亮. 对我国建筑市 场诚信建设 的讨论 . l 四J1 , 2筑
20 0 9年 2月 [】 3 邓华东 .建筑业企业信用需要科 学评价 .浙江经济 ,
20 0 7年 1 9期
色 分 配 和 权 限 管 理 、评 审 管理 等 。
到 了非常积极地作用。
结论
强化 信息 资源 的整合 和引 用,促进信 用建设 ,是加 强
建筑市场监管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 信
基本 信息 数据 的维护主 要是针 对该信 息平 台的代码 数 据进行维护 ,提高系统的灵活 性和可操作性 。
按 照 诚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的 原 则 ,加强 建筑 市 场 准 入 和 清 出 保障 。太原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信息管理平 台的建立有利于在
管理 ,建立诚信激励 失信惩戒制度。各职能部 门在实施 日 太 原 建 筑 业 形 成 良好 的信 用 氛 围 ,保 护 守 信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常监督管理 ( 包括行政许可 市场准入 、 招标投标 资质管理 、 益 ,维护守信企业的合法利益 ,良好行 为记录有利于企业宣 工程担保 、表彰评优 等)各项 工作 中,应将企业 的信用信息 传 ,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有 不良行 为企业可 以起到警示 、惩 作 为依法管理的依据和参考 ,积极 运用激励 和惩戒手段 ,对 戒 的作用 ,对规范企业行为 营造诚实守信建筑市场环境起 企业诚信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系统管理功能包括基本信息数据的维护 ,用户管理 角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沪建管联[2014]320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管联〔2014〕32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特制定《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二○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生产或者销售、渣土运输等单位。
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信用信息实行“谁记录、谁负责”,记录部门负责信用信息记录的及时、准确。
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五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2022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练习题 附答案

2022一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练习题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满分为130分。
2.全卷共三大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3.作答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涂黑所选的选项。
4.作答案例分析题时,采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作答。
姓名:_________考号: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每题1分。
选项中,只有1个符合题意)1、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进度目标论证的工作中,属于项目结构分析的是( )A.将项目进行逐层分解B.了解和调查项目的总体部署C.对每一个工作项进行编码D.调查项目实施的主客观条件2、业主在向中标人授标前,要求中标人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由( )承担。
A.监理人B.招标人C.中标人D.业主3、根据《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JQJ/T121-2015,直接法绘制时标网络计划的下一步工作是( )A.将起点节点定位在时标计划表的起始刻度线上B.绘制标时网络计划C.计算各工作的最早时间D.确定各节点的位置号4、根据物资采购管理程序,物资采购首先应( )A.进行采购策划,编制采购计划B.明确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基本要求C.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格的产品供应单位D.采用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供应单位5、下列施工成本分析方法中,可以用来分析各种因素对成本影响程度的是( )A.连环置换法B.相关比率法C.比重分析法D.动态比率法6、施工方应视项目特点和进度控制的需要,编制( )A.项目动用前准备工作计划B.施工进度计划C.设计进度计划D.主要设备采购工作计划7、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属于合同要约行为的是( )A.提交投标文件B.汀立承包合同C.发出中标通知书D.发布招标公告8、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合同中对固定劳动报酬可以约定调整的情况是( )A.市场人工价格低于合同约定基准价格,按变化前后价格差予以调整B.工程量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差予以调整C.施工时超出原施工要求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差予以调整D.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差予以调整9、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可行使的管理权力有( )A.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各种生产要素B.负责组建项目经理部C.执行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的应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D.负责选择并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10、下列影响施工质量的生产要素中,只能通过采取预测预防的控制方法以消除其对施工质量不利影响的是( )A.施工人员B.材料设备C.施工机械D.环境因素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行为符合要求的是( )A.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B.委托两家招标代理机构,设置两处报名点接受投标人报名C.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D.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12、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成本管理责任体系的说法,正确的是( )A.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体现效益中心的管理职能B.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贯穿于单位投标和实施.结算过程C.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除生产成本以外,还包括经营管理费用D.成本管理责任体系包括公司层和项目经理部的成本管理13、某工程合同总额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为24万元,主要材料.构件所占比重为60%.起扣点为( )万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第二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领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
非建设系统的,为本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协会会员的也可申请参加。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A、AA、AAA级层级组织的方式。
第三条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 9号;(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六)《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为优秀,AA级为良好,A级为较好。
202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依据我国标准,属于大型房屋建筑工程的有()A. 建筑面积4.5万m2的某住宅楼工程B. 28层的写字楼工程C. 单项建安合同额1.2亿元的某酒店D. 建筑面积9万m2的住宅小区E. 单跨跨度36m的体育场馆正确答案:A,B,C,E,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编码信息、单位组织信息、项目组织信息等属于()信息。
A. 组织类B. 管理类C. 经济类D. 技术类正确答案:A,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施工成本中,人工费的影响因素有()。
A. 同行业其他单位的工资水平B. 生产消费指数C. 劳动力市场供需变化D. 实行弹性需求的劳务管理制度E. 经会审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决定人工的消耗量正确答案:B,C,E,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关于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在检验批验收时,对严重的缺陷应推倒重做B.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C.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但经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核算仍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D. 经检测鉴定以后,认为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必须进行加固处理E.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应予以验收正确答案:A,B,D,E,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的规定,属于专业分包人的义务是()。
A. 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B. 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C.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D. 组织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正确答案:A,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施工准备阶段建设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8月19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
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鄂建文[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7]3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设部建市[2007]9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准》),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标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办法》、《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
要把做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行动,作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建筑市场长效治理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秩序治本的重要举措,为工程建设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教育,创新管理制度,从体制、机制和法制等方面研究措施,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根本上提高我省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二、切实加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是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亟待加强的重要工作。
省建设厅成立由厅领导任组长,厅勘察设计、建管处、质量安全总站、工程造价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墙革办、散装水泥办、建设信息中心、有关协会等处室、站办、协会为成员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管理工作的领导。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沈建发[2014]15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沈建发[201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0ef7ed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b3.png)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沈建发〔2014〕15号)近年来,各区县(市)、各部门及各市场主体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但招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重招标轻管理等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行为招标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工程实施,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合理设定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招标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收费依据和标准报价。
施工项目应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并且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未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使用国家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健全招标文件内部审查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资格审查,现场踏勘,开标等组织和协助工作。
严禁出让代理资格和超越许可范围承担代理业务,严禁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泄密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
加强对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网上投标报名,开标前认证、中标后锁定以及中标后履责情况等内容的检查管理。
严禁投标人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转包分包、资源配置不满足工程需求以及项目负责人中标后擅自更换、施工期间擅离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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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市[2007]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发布工作。
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
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