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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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信息登记制度范本

物流运输信息登记制度范本

物流运输信息登记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流运输信息的登记管理,提高物流运输效率,确保物流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物流运输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流运输信息登记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流运输信息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信息登记内容第五条物流运输信息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流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等。

(二)运输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车辆用途、技术状况等。

(三)驾驶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四)货物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体积、重量、包装、危险性等。

(五)运输路线信息:包括起点、终点、途径地、预计行驶时间等。

(六)运输合同信息: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合同内容、签订日期等。

(七)其他可能影响物流运输安全的信息。

三、信息登记和管理第六条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物流运输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物流企业应当指定专门的信息登记员负责信息登记工作,信息登记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物流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驾驶员、货物等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信息时效性。

第九条物流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相关部门和企业内部查询和管理物流运输信息。

四、信息使用和保密第十条物流运输信息应当用于物流运输业务的开展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物流企业应当对物流运输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物流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信息登记员滥用或者泄露物流运输信息。

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物流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和物流业诚信经营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诚信经营管理办法

运输和物流业诚信经营管理办法在当今全球化和高度竞争的商业环境中,运输和物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诚信经营显得尤为关键。

为了规范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的诚信水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诚信经营管理办法。

一、诚信经营的基本原则1、守法合规运输和物流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相关政策,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这包括但不限于遵守交通法规、税收政策、劳动法规等。

2、诚实守信企业在与客户、合作伙伴、员工等各方的交往中,应保持诚实,信守承诺。

如实提供服务信息,不隐瞒、不欺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公平竞争倡导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如恶意低价竞争、商业贿赂等。

4、保护客户隐私企业应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二、企业内部诚信管理1、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使诚信经营理念深入人心。

2、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将诚信纳入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对遵守诚信原则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诚信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4、风险防范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影响企业诚信形象的潜在风险。

三、对客户的诚信服务1、服务承诺企业应明确向客户公布服务标准和承诺,包括运输时效、货物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并严格履行承诺。

2、信息透明及时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运输信息,如货物位置、运输进度等,让客户能够清晰了解业务进展。

3、投诉处理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4、赔偿机制当因企业原因导致客户损失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进行赔偿。

四、与合作伙伴的诚信合作1、合同管理签订合作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合法、有效。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物流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物流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依据采集的企业各类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物流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评级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物流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第五条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

联合会可接受企业的委托,对其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条联合会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第三章评级组织机构设立第七条联合会吸收信用、金融、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信用评级工作组,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信息进行审核、评级,并负责举报信息的处理和评级结果的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联合会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和联合会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做出初评后,对评级企业进行复评.第四章评级内容和等级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第十条联合会信用评级工作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综合素质、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五级,即:AAA、AA、A、B、C。

货运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范本

货运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范本

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运企业信用管理,规范货运市场秩序,保障物流供应链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运企业信用评级,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经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A、AA、A、B、C等级,以反映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三条货运企业信用评级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级过程分为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估、公示、异议处理、等级认定等环节。

第四条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货运企业信用评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货运企业信用评级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货运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级,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

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第六条货运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分为企业基本素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安全记录、服务质量等六个方面,具体包括以下指标:(一)企业基本素质指标:包括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员工素质等;(二)经营状况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市场份额等;(三)财务状况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利润率等;(四)信用记录指标:包括合同履行率、诉讼情况、信用评级历史等;(五)安全记录指标:包括交通事故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等;(六)服务质量指标:包括客户满意度、服务投诉处理率、服务质量改进等。

第七条各指标权重根据货运企业信用评级体系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分配,具体权重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信用评级程序第八条货运企业信用评级程序分为企业自评、第三方评估、公示、异议处理、等级认定等环节。

(一)企业自评:企业按照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

(二)第三方评估: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三)公示:将第三方评估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物流行业授信管理办法

物流行业授信管理办法

物流行业授信管理办法1. 引言物流行业是指通过各种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将货物或者信息从一个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的行业。

随着物流行业的发展和壮大,物流企业之间的合作逐渐增加,为了确保运输的顺畅和可靠性,授信管理办法成为物流行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 授信的定义授信是指物流企业对合作伙伴或客户提供信用额度或授予特定的信用等级,以便其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物流服务而无需提前支付全部货款。

授信可以减轻合作伙伴或客户的负担,提升物流流程的效率。

3. 授信流程授信流程包括申请、审批和管理三个阶段。

3.1 申请阶段在申请阶段,合作伙伴或客户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企业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

3.2 审批阶段在审批阶段,物流企业会对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授信条件。

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信用调查、资信评估和内部审批等环节。

3.3 管理阶段一旦授信通过,物流企业将与合作伙伴或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设立相应的授信额度。

在合作过程中,物流企业需要对授信客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包括控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跟踪回款情况等。

4. 授信条件企业注册时间物流企业更倾向于和经营时间较长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财务状况物流企业需要评估合作伙伴或客户的财务状况,以确保其有能力按时支付货款。

信用记录物流企业会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包括征信报告、交易历史等,以了解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价值。

合作历史物流企业会考虑合作伙伴或客户的过往合作经验,如合作期限、合作稳定性等。

5. 授信管理的重要性提升合作伙伴或客户的满意度通过授信管理,物流企业可以帮助合作伙伴或客户减轻经济负担,提升其满意度,增强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降低支付风险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授信管理减少逾期付款和坏账风险,提升资金回收效率。

增加运输效率授信管理可以加快物流流程,提前锁定货物的运输计划,减少货物滞留和交通阻塞的风险。

建立品牌形象通过有效的授信管理,物流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物流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公司信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流公司全体员工及合作伙伴,包括供应商、客户等。

第三条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预防为主,惩防结合;3.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4.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物流公司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员工、合作伙伴进行信用评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体系包括以下内容:1. 基本信息评价:包括企业性质、注册资本、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2. 财务状况评价:包括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现金流等;3. 诚信经营评价:包括合同履行、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4. 法律法规遵守评价: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制度等。

第六条信用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第三章信用管理措施第七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进行动态管理,包括以下措施:1. 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及时更新信用档案;2. 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员工、合作伙伴,加强监管,督促整改;3.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员工、合作伙伴,给予政策倾斜和奖励;4.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员工、合作伙伴,实施惩戒措施。

第八条物流公司对员工、合作伙伴的信用惩戒措施包括:1. 降低信用等级,限制合作;2. 限制参与公司重要项目;3. 取消合作资格;4.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用信息共享第九条物流公司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和外部信息交流。

第十条物流公司内部信用信息共享包括:1. 各部门间信用评价结果共享;2. 员工、合作伙伴信用档案共享;3. 信用惩戒措施执行情况共享。

第十一条物流公司外部信用信息交流包括:1. 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信用评级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2. 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3. 与合作伙伴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物流公司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物流信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物流信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物流信息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流信息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发展与进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物流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物流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物流信息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第二章物流信息管理流程第五条物流信息管理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分析等环节。

第六条信息采集应当及时准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信息处理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应的操作和计算,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信息泄露和丢失,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九条信息分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研究和判断,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章物流信息管理标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相关的物流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和指导员工的工作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物流信息管理相关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步骤进行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的档案和数据库,便于信息的存储和查询。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物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

第四章物流信息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团队,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信息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管理考核制度,对员工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信息管理工作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章物流信息管理安全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信息泄露和攻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范,防止恶意攻击和病毒传播。

物流管理办法

物流管理办法

物流管理办法物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于物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求,提升物流业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二、物流企业的设立1.物流企业的设立应当遵循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物流企业设立的要求;(2)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有注册地,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3)有独立财务核算能力,并拥有专业的物流管理人材;(4)纳税记录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5)其他条件按照像关规定执行。

2.物流企业的注册登记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流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物流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的物流服务进行分类,并依据不同分类的服务类型进行相应的经营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三、物流企业的服务内容1.物流企业依法从事的物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货物运输服务: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服务;(2)仓储服务:包括集装箱堆场、冷库、普通库房、物流园区的管理和运作;(3)装卸、搬运服务:包括装卸、搬运、包装、分拣和配送等服务;(4)物流信息服务:包括物流信息采集、监管和传递、物流信息处理、咨询和交流等服务;(5)物流配套服务:包括物流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物流企业之间的协作和配合、物流人材的培训等服务。

2.物流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物流服务类型,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服务项目,并满足客户个性化和差异化的需求。

四、物流企业的经营与管理1.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2.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严格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3.物流企业应当倡导节能减排,推广环保技术和设备,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监督管理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物流业的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力度,促使物流业向高效、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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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规范物流企业市场行为,增强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推进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物流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从事物流活动的企业,其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及物流企业自身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负责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联合会具体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建立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整合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为物流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八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联合会对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活动。

第九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准确地向联合会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

物流企业可以自行向联合会申报关于本企业资质等级、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及认定、银行信用等级、企业或者产品获得的合法荣誉以及其他请求记录的信息。

物流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应当向联合会提供原始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一)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企业类型、登记注册机关、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等;(二)企业综合素质:领导层素质、业务人员素质、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年限、公司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等;(三)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产负债表、企业损益表、企业现金流量表、企业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四)企业管理指标: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危机管理等;(五)竞争力指标: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发展规划及策略、自主品牌建设等;(六)企业信用记录指标:诉讼记录、质检记录、劳保记录、工商信用等级、纳税记录、银行信用等级、海关信用等级、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企业相关公共记录、社会责任实施记录等;(七)企业获得行政许可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八)所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良信用记录;(九)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十)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联合会不得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第十三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包括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和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是指联合会将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的物流企业信用信息经过整合后,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重要信用信息予以公布的行为。

物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是指社会公众可以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查询途径获取所需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第十四条物流企业信用信息通过联合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联合会网站查询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一)企业信用等级记录;(二)良好信用记录:重大奖励、“重合同守信用”资料、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等;(三)一定期限内的不良信用记录: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偷逃骗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利用合同诈骗,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及受行政处罚情况;(四)企业同意披露或者法律、法规未禁止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包括身份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十七条身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检验的结果;(五)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

第十八条良好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有关表彰的情况;(二)被评为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四)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评定为劳动保障信誉等级A级的;(五)被税务机关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的;(六)行政机关认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行政检查的;(七)联合会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九条提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二)企业申请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企业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四)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警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处罚的;(二)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行政处罚的;(三)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许可事项的;(四)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警示信息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内容:(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三)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其他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对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属于依法限制企业有关注册登记、对外投资、行政许可以及资质等级评定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限制期限的,公示期限从其规定。

公示期限届满,联合会将不再作为信用信息对外公布,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获得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于企业非故意性的轻微违法行为,经企业书面申请,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可以不记入提示信息。

对因违法、失信行为已造成信用缺失的,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信用修复,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可,联合会可以对其缩短网上发布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期限,但提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6个月,警示信息最少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不得披露。

第四章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处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联合会披露的有关信用信息有差异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联合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联合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若与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更正,并同时抄告信息提供单位。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人更正申请书之日起或者自收到联合会抄告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同时抄告联合会。

联合会按照信息提供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五章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二十八条联合会通过联合会网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或者查询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信息提供单位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应当按照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没有任何提示信息、警示信息或者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对有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记录的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施相关信用监督。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信用信息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联合会将该行为记入提示或者警示信息。

第三十三条联合会违反本办法,在采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企业信用信息中出现差错或者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害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联合会、信息提供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联合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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