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地产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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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安庆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构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公布,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档案,是指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的档案资料。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标准、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运作模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汇总工作。

第六条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技术人员情况及资质等级核定等情况。

(二)业绩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浙江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掌握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情况,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采集、评价和使用工作,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采用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与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三环节”相结合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奖惩分明、信息共享的原则.第三条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浙江省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综合评价工作.省外入浙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物业信用平台),统一发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设区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一)基础信息:指用于识别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及经营业绩信息等。

(二)良好信息: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表彰及取得的成果等信息.(三)不良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第六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各级物业主管部门主动采集和社会提供等。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营业执照,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

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信息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以企业名义建立信用档案,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并依据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使用等具体实施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共享信用信息成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定期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结果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应当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结果。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第三章信用信息的管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使用,以及利用信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职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负责对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规范,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管理原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信息共享】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渝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和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进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信用办法﹝2023﹞7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有关规定,我委对《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作了修正,现将修正后的《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认定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使用第四章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定与使用第五章信用公布与异议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构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在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7、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街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第二章信用信息组成第五条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七条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资质等级、经营内容、管理项目、雇用员工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便捷、高效。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收集第四条信用信息的收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市信用信息中心申请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使用权限,并按照数据库使用规则,向中心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社会组织可以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八条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信息;(三)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信息;(四)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评价信息;(五)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六)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荣誉信息;(七)其他有关信用评价的信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信用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内容。

第四章信用评价第十条信用评价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水平的评估和等级划分。

第十一条信用评价的方法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调查、专家评审、社会评价等方式。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公示,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水平,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

第五章信用监管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市信用信息中心和行政机关的信用监管。

第十五条市信用信息中心和行政机关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时限,自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改善信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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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物业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项目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其信用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使用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组织实TTOPD08TTOPD08[选取日期]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适时调整补充;负责项目负责人考试与执业注册,并建立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记分,并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档案。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分工,依据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记录,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实施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项目负责人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可以制定发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的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加强与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章项目管理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

业主共同决定聘请其他管理人的,应当与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应在受理后1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备案后5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项目基本信息,应当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后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备案。

第九条拟退出项目的企业,应当在发出退出公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包括:(一)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的项目负责人;(三)业主共同决定聘请的其他管理人。

一个项目应当有一名驻场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项目负责人持证上岗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二)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三)取得合格证书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合格证书,并在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中予以记录:(一)未按规定参加岗位考核、继续教育的;(二)在记分周期被累计扣分超过规定分值的;(三)其他应予取消合格证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被取消合格证书的,自证书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担任项目负责人,不得受聘担任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并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发布第十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执业情况的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五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业在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基本情况、物业项目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核定情况,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执业情况。

(二)业绩信息。

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或我市区县政府,或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方面的奖励、表彰、认定情况。

(三)警示信息。

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或者处理,以及北京物协按照行业自律办法给予处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提交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通过北京建设网、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情况。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第十九条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制度。

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查询信用记分情况,并予以改进。

记分标准中企业记分满分为20分,项目负责人记分满分为15分。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信息档案中。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调查、确认,按照记分标准记分,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记分信息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发至企业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

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结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接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北京物协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一)企业记分达到3分时,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记分达到5分时,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

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三)企业记分达到20分时,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一年内不得承接新项目,不得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核查不达标的,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做出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不再记分,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在北京建设网上予以公示。

上述处理措施中,依法应当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定一级资质等级、注销资质证书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前,不予办理该企业在京承接新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不予开具出京诚信证明材料和参加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不予办理项目负责人执业注册。

第二十一条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企业分别进行如下处理:1、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3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2、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5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

3、单个项目负责人记分达到15分时,注销《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企业撤换该项目负责人,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在北京建设网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5分。

第二十二条荣获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项目,记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作为企业晋升资质核查的业绩;项目负责人获得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荣誉的,可作为入选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业绩条件。

第二十三条北京物协可以建立物业管理行业年度信用排行系统。

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等为评定指标,进行年度信用排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二十四条信用信息可为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北京物协等实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工作,提供监督管理的依据。

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以依法申请查询本办法中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鼓励:(一)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可以优先提供相关服务;(二)在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定中,可以作为优良或优秀业绩;(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北京物协可以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对于信用记分中减分累计达到20分以上的企业,从业人员记分达到15分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可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予以公布,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纳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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