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金融法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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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金融法基础知识总结

金融法知识总结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的概念1.金融,货币资金在信用基础上的融通。

信用即信贷,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2.凡是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银行存款与贷款、票据贴现、国内外汇兑往来、有价证券买卖、外汇管理等活动等,都属于金融范畴。

3.货币资金的融通方式主要有:直接融通、间接融通。

4.金融关系:在金融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称之为金融关系。

包括金融管理关系、金融监督关系、和资金流转关系。

5.金融法的作用:(1)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律依据(2)为金融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3)为打击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银行法(一)中国人民银行1.概念: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简称央行。

中国人民银行受国务院的领导,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机构,是全国唯一的货币发行银行、货币储备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1人,副行长若干人。

3.中国人民银行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商业银行1.概念:商业银行,是指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

3.设立商业银行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政策性银行1.概念:是指政府投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优惠政策来扶持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些特殊产业和部门发展的金融机构。

2.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

《经济法概论》第11章 金融法

《经济法概论》第11章 金融法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4)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存款、贷 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并根据 收紧、放松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 (5)各商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利率,由 借贷双方协商议定。 (6)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 行按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国债利率由 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三、结算管理的法律规定 1、结算的概念和作用 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 证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 行为,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
三、中国银监会 是指在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 银行、金融资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 存款类似机构,维护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 运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银监会的监管对象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2)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 融机构。 (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我国 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 的业务活动。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 的金融企业。 –这类金融企业有: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城乡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保险公 司、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 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 用卡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 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一节金融法基本范畴

第一节金融法基本范畴

(一)金融市场体系
1 金融市场的含义 金融市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
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中义的金融 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狭义的金融市 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如票据交换 所、证券买卖场所、同业拆借市场、黄金外汇 交易市场等,不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存贷款市 场等。
结算有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之分。现金结算的 规模非常小,也不安全。大量的货币收付行为 主要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的划转,这不仅提高了 结算的效率,也节约了现金使用量,从而保障 了资金的安全。
(四)化解风险的功能
金融市场比一般的商品市场风险更大,所造成的破坏性 也更大。但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具有化解风险的能力。不 同的金融市场风险程度不同,由于金融资本的迅速流动 性,当事人可以迅速将资本从高风险市场转移到低风险 市场,而实物资本的运作就不具备这方面的条件。此外, 金融机构管理风险的能力要高于一般企业,有些金融机 构的经营行为的对象就是风险,比如保险机构。
金融交易的客体就是指金融工具,也称金融产 品,它是金融交易行为的物化形式,比如货币、 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交易行为,是金融交易当事人设定金融权 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金 融交易合同。金融交易合同大多是要式法律行 为,是书面合同;有的金融合同还必须符合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如果不符合规定,将导致票据无效。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经营非货币性金融资产的特 殊企业,根据其经营金融资产的不同,可以分 为保险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证券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机构等等。

第一章-金融范畴概述

第一章-金融范畴概述
–(1)银行业法体系 属于法律层面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
修订)、《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2003年颁布,2006年修订)。
–(2)银行行为法体系 属于法律层面的主要有:《反洗钱法》(2006年)。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立法
• 2 货币法体系
–(1)人民币管理法规
第三节 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 三、
一、金融法的地位:
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
二、金融法的作用:
• (一)规范金融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 (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 (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渐转变为全球性经济危机,世界 各国经济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放缓 或衰退,失业率明显上升。
公司员工携带着纸盒子、大手袋、
行李袋甚至拉杆箱走出大楼。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 学习目的和要求 金融法总论是对金融法的总体归纳和概括,目的在于使学 生了解金融法的概念和历史沿革,金融法的基本特征及其 法律地位,为进一步学习金融法的具体规范奠定基本的理 论基础。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
国内金融
国际金融
第二节 金融法的发展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金融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 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 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等等;
——广义的金融法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
–(2)证券法体系
截至2007年年底,现行有效的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 法律文件共有402件,其中,法律3部(《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4件,规章52件,规范性文件333件。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运作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业务等各个方面。

金融法的目的是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金融法的产生和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金融法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创新、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金融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金融市场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金融市场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的法律,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银行法是指规范银行机构的法律,包括银行的组织、业务、监管等方面。

证券法是指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包括保险公司的组织、经营、监管等方面。

金融市场法是金融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监管。

金融市场是指信息和资金交易的场所和平台,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

金融市场法主要涉及到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市场参与主体监管、交易制度等。

金融市场法的目的是保证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法是指规范银行机构的法律,主要涉及银行的组织、业务和监管等方面。

银行是金融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承担着存款储备、贷款融资、支付结算和金融中介等重要职能。

银行法的目的是保证银行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主要涉及证券市场的监管、交易制度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证券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风险性。

证券法的目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保险法是指规范保险行业的法律,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的组织、经营和监管等方面。

保险是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重要风险管理工具,它通过合同方式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对各类风险进行保障。

第01-1章 金融法概述(简化版)

第01-1章  金融法概述(简化版)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金融关系则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金融业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制度、金融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性规范文件。

金融法就是上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

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

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

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

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而对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实施调控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2、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

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与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金融业务经营关系指金融机构在从事商业性业务活动中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①间接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间接融资活动而与其他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包括存款关系、储蓄关系、借贷关系和同业拆借关系等。

②直接融资关系,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

这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

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关系,包括货币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关系,例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担保等关系;资本市场上的中介关系,例如证券的承销与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关系。

金融法教程--金融法基本原理跟基本知识(DOC 163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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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教程第一章金融法综述第一部分学习内容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该章的内容,学员应当从总体上掌握金融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具体包括金融的概念与特征,金融市场及其分类,金融工具,金融法的调整对象、体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金融犯罪的构成及其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

第二部分学习回顾本章教学的重点问题:1、金融的概念与特征2、我国金融市场的构成3、金融工具的概念及主要种类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金融法的体系5、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6、金融犯罪的构成及金融犯罪的法律责任本章教学难点:1、金融的法律特征2、金融与普通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关系3、金融市场的法律特征4、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5、金融工具的法律特征本章思考题:1、试述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2、我国的金融市场包括那些具体种类?3、金融工具如何在市场中实现支付、流通、融资和投资的作用?4、如何认识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构成及调整范围5、如何理解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6、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内容由哪些?7、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制度有哪些内容?8、如何防范金融欺诈?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货币金融即资金的借贷和流通,是指在中央银行控制和影响下的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

它是以银行信用为枢纽,各经济主体通过具体的信用形式和中介机构融通货币资金的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

金融活动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与回笼,货币的借贷,外汇、金银的买卖,各种有价证券的发行与买卖,票据贴现,信托,保险等。

金融活动的基本特点是有偿性。

金融与货币金融以货币为工具,没有货币就不可能产生金融活动。

金融活动与货币紧密联系在一起。

货币形式经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的历史发展,货币形式的每一次变革,都不同程度的引起金融方式和金融关系的变革与发展;当今电子货币时代的到来,将引起金融方式、金融关系的巨大变革。

二、金融与信用信用,也称信贷,它是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

金融法律与法规
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国人大颁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国人民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金融法 律8部,包括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洗钱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由国务院颁布的金融法规142部。由国务院各机构颁布的金融类规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类司法 解释39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8部。上述总计3721部。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规等都是具体的规范,但是,它们都 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都直接调整金融关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调整金融关系,但不是直接 调整,而是间接调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问题时,如果将它们综合在一起,进行系统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 身系统化的特点。金融关系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法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 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 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 作程序加以预防。
明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将在更大程度上接轨。
主要内容
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 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 额为主1要0内亿容 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 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 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 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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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货币 金属货币 代用货币 信用货币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四)信用与金融
在广义上,金融信用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信 用。金融信用从主体方面来看,有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保险信用、证券公司信用、信托 信用、融资租赁信用、国家信用和个人消费 信用等等。其中,银行信用居于核心地位,
二、现代金融体系
现代金融体系由金融市场体系、金融主体体 系、金融工具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构成。严 格说来,金融主体和金融工具都属于金融市 场的构成要素。由于金融市场离不开金融监 管,因而我们也可以说,现代金融体系也就 是金融市场体系。
(二)金融主体体系
金融主体体系:主要指金融机构体系。金融 机构也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 信用活动的机构。
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 分为公司型金融机构、合作型金融机构和特 殊法人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创造货币信 用以及经营金融产品的不同,可将金融机构 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金融交易的客体就是指金融工具,也称金融 产品,它是金融交易行为的物化形式,比如 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
金融交易行为,是金融交易当事人设定金融 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实际上就 是金融交易合同。金融交易合同大多是要式 法律行为,是书面合同;有的金融合同还必 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票据的绝对 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符合规定,将导致票据 无效。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一)金融的含义
金融活动三要素: (1)金融主体。主体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金 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以银行为核心,金融信用以银行信用为核心。
(2)如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金银、外汇的买卖;票 据的发行、背书、承兑;支付结算;保险、信托、 融资租赁等等。
银行
银行: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是专门经营货币信用 业务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发行基础货币的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也是银行的银行。代表政府从事国际金融活动,它 只与商业银行发生直接货币关系,不与企业和居民 发生直接货币关系。
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的金融 企业法人,在银行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我国, 商业银行在广义上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村镇银行等,它们除了经营规模和地域与商业银行 相比要小得多之外,在功能上与商业银行没有什么 实质性区别。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经营非货币性金融资产的 特殊企业,根据其经营金融资产的不同,可 以分为保险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 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机构(包括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 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信托投资公司、融 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机构 等等。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三)货币与金融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有
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 和世界货币的职能。 货币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货币是表现商品价值的材料,它直接表现商 品的价值。
二是货币具有直接同一切商品相交换的能力。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三)货币与金融
货币是金融活动最基本的客体,其他金融客 体如票据和有价证券,都是由货币派生而来 或衍化而来,而且票据和有价证券的标的仍 然是货币。在某种意义上,金融就是以货币 为对象,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 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一)金融市场体系
1 金融市场有广义、中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金融市场是指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中义的 金融市场是指货币资金融通的场所;狭义的 金融市场仅指金融产品交易的现实场所,如 票据交换所、证券买卖场所、同业拆借市场、 黄金外汇交易市场等,不包括证券发行市场、 存贷款市场等。
2 主要包括金融交易的主体、金融交易的客体
和金融交易行为。
金融交易的主体是指金融交易的参与者,分 为:
(1)筹资者、存款人和投资者。 (2)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既可能是金融市场的
筹资者,比如吸收存款,发行股票或金融债券; 也可能是金融市场的投资者,比如用自有资如银行从事贷款 的行为)和中介服务(比如支付结算、经纪、承 销等)。
(3)金融客体。也称金融工具,包括货币、票据、 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等。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二)金融的一般分类 金融
有无金融中介
是否跨越国界
直接金融 间接金融 国内金融 国际金融
(二)金融的一般分类
1 、有无金融中介:
(1)直接金融:资金的需求者和资金的供给者直接 进行融资或借贷。
(2)间接金融:资金的供给者和资金的需求者之间 有金融机构作为媒介,主要是银行通过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在资金的最终供给者(存款人)和资金 的实际需求者(借款人)之间,将资金的总流通分 为两个环节。
间接金融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存款人与银行的债 权债务关系;二是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金融的一般分类
2、金融活动是否跨越国界:
(1)国内金融:金融行为以及金融行为的后果均发 生在一国境内的金融。
(2)国际金融:跨国金融活动,它不仅以货币、信 用、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国内金融要素为其基本 内容,而且以各种形态的货币金融资产跨越国界流 通与交易为其特定内容。
社会的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 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 public finance )融通和 信用融通。
财政融通:是指国家以其政治权力为基础,以税收的形
式征收货币资金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具有无偿性、强制 性和固定性的特点。
信用融通:是以市场为基础,以债权债务的形式筹集、
转移、借贷和管理货币资金的行为,具有有偿性、自愿 性和任意性的特征。狭义的金融在金融学和金融法意义 上,仅指信用金融。
金融法
第一篇 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 金融法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金融范畴概述 第二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三节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 第四节金融法的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二、现代金融体系 三、金融的功能
一、金融范畴的界定
(一)金融的含义
金融:主要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广义的金融指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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