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考试重点ba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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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

1、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

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也就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1)稳定货币与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2)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

(3)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4)

2、金融法的重要理念:

维持货币稳定的理念

兼顾三大目标的理念

控制制度成本的理念

注重正向激励的理念

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银行法

1、银行的职能: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创造、金融服务、调控经济

2、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央银行法、普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银行法的地位和内容: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处于金融法的中心地位,与证劵

法构成庞大的金融法系统。

4、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5、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与工具:

目标: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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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币的鉴定与销毁: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对假币可以予以没收。其他机关主要指海关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对假币的统一管理,最终鉴定和销毁权。

(二)残损人民币的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三)对人民币出入境的管理:略

(四)人民币现金管理的其他法律制度:略

一、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包括纪念币,下同);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

三、违反以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惩处。

五、对在中国境内非法买卖外国货币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惩处: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9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商业银行法是一部组织法;商业银行法是一部行为法;商业银行法是公司法的特别法。

11、我国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12、我国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原则:

(一)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二)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原则

(三)商业银行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五)严格贷款的信贷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的原则

(六)依法营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七)公平竞争原则

(八)依法接受中国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

13、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

14、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与变更:

组织机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为组建银行,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申请(筹设申请和开业申请)----审批----登记----公告。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变更: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15、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存款,就其静态而言,是指存留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上的属客户所有并随时或按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就其动态而言,是指存款人向其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账户上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

储蓄存款:是指公民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入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等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用机构保证支付利息和归

还本金的一种信用行为。

单位存款:也称机构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和商业性存款。

16、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给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关于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接下页)

17、存款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8、存款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将存单诉讼分为如下几类:

(1)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果持有人能够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

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4)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但填写、审核该存单的经手人或单位能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据来证实大写或小写金额的准确性,则应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地更正差错记录。

(5)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这对于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银行信誉和增强银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是有益的。

19

(1)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3)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担保贷款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

(6)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7)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8)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9)依法合规、接受监督的原则。

自业务活动的限制的规则。

(二)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规则:

种类:(1)按期限:短期贷款、中期借款、长期借款。

(2)按有无担保(或方式):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

(3)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

(三)贷款程序规则:

(1)贷款申请: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2)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品德和经营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3)贷款审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4)签订借款合同: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贷款发放: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法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

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法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法条: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7)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四)贷款管理责任制:1、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2、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制;

3、建立审贷分离制度;

4、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度;

5、岗位责任制;

6、驻厂信贷员制度;

7、离职审计制。

(五)贷款担保规则:保证、抵押、质押。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证书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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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

还。

23、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

不利影响的因素。

24、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

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25、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

损失。

26、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

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二)银行卡业务及规则(重点)

22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27转帐结算的支付功能;储蓄存款功能;汇兑功能;消费贷款功能。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转账卡: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专用卡: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储值卡: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联名/认同卡: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信托法

1、

(1)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2)有以下情况,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财产,并不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权人追索。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表现:

①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

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③受益人虽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但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④抵销的禁止。

⑤强制执行的禁止及其例外

3、

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又称信托关系人即信托市场的主体,是指享有信托权益、承担信托义务的信托关系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保留权;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异议权;了解情况权和查询复制权;管理方法变更权;害赔偿请求权;解任权与重新选任权;许可受托人辞任的权利;认可清算报告权;

确保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付报酬及有关费用;得违反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干预或指挥受托人执行信托事务。

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上或者法律上的所有权;获得报酬权;优先受偿权;辞任权。

按照委托人意志或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保留记录、报告及保密义务;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损失填补、赔偿义务。

(1)(信托财产受益权)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托财产收益权)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3)(信托权益处分权)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其他受益人;(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4)(信托权益处分权)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信托权益处分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6)(受益人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解任权)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申请裁定权)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受益人的义务: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只享有权利,不存在与受益权相对应的义务。

4、信托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规则:

信托的变更:是指因出现了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而对信托当事人或者信托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三)经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的终止:是指已经有效成立的信托, 根据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丧失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5、公益信托的监督管理:

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又称慈善信托,是指根据契约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委托人将财产或者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管理该项财产,并按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利益用于举办一项或某些公益事业即教育、科技、卫生或社会福利事业等,以实现公共利益目的的信托。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监督管理:

(设立审批权)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受托人辞任许可权)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信托业务检查权)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受托人变更权)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信托条款变更权)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信托终止报告认可权)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清算报告审查权)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

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证劵法

1、

义上筹资者为了筹集长期资金而发放的由投资者认购的资本凭证。

2、1、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

证。2、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3、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

行、证明持券人依法享有在约定期限内请求债务人按照票面记载的金额及利息率还

沽权证、期货、期权等

3、(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地位平等、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3)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及例外;(5)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7)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原则

4、

它包括证券发行者、承销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发行关系;证券转让者与购买者之间的证券交易关系以及证券管理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所产生的监管关系。

5、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又称实质审查制,是指证券的发行不仅应充分公开证券和发行公司的真实状况,而且主管机关还应于事实公开前,对预定发行证券的性质、价值加以判断,以确定该证券是否可以发行。

6、向证交所报送上市报告书等文件--------证交所审核同

意签订上市协议---------公告上市的有关文件

7、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一)持股5%应当报告;(二)券商托管制度和指定交

易制度;(三)证券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四)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五)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证券,在限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六)限制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七)证券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八)委托交易单位与委托价升降幅度;(九)送股、转增股、配股及红利的取得;(十)为客户帐户保密。

10、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11、交易行为禁止制度,是指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

行为人的证券交易行为加以禁止的规范体系的总称。

(一)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三)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四)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五)其他禁止行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保险法

1

均转嫁。

2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

(一)按照保险标的划分: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二)按照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

?自愿保险: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

(三)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

?原保险

?再保险

(四)按照保险人的人数划分:

?单保险:单保险合同是指同一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基于同一保险利益,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

?共同保险: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五)按照保险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国内保险

?涉外保险

(六)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合同,约定价值保险,是“不定值保险”的对称。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记载在保险合同中的称为定值保险。

4

(1)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保险组织经营的商业保险业务,适用本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3)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4)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

?合法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6双务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附合合同;射幸合同;补偿性合同;诺成性合同。

7

利益。

第三十一条*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8

程序:要约(投保)承诺(承保)

成立要件: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商业保险合同的生效:一般要件:1)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标的(合同内容)须适当;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特别生效要件:1)具有保险利益;2)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金融监管

1,是指金融主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2

益;维护并促进金融业的竞争。

3

效率原则、统一系统监管原则。

4一是单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二是双元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三是集中单一监管模式。四是跨国金融监管模式。

5

6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活动以及保险市场等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国际金融法结课论文

论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内容摘要】证券市场国际化是当今世界金融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如何适应和促进这一进程,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之一。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许多国家证券立法的宗旨之一,也是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国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法律和制度上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对国际和国内的立法和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国际化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证券市场国际化及其表现 证券市场国际化是指资金以证券形式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在国际范围内的自由化,原来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成为世界性证券市场的一部分。①从证券市场本身所包含的内容来看,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应该包括投资者的国际化、筹资者的国际化、证券经营主体的国际化以及金融品种和金融制度的国际化。从单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国际化包括这样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国外金融机构或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发行证券和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发行证券,也即证券筹资国际化;二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本国证券和本国投资者购买外国证券,也即证券投资国际化;三是本国法律对外国证券业经营者进出本国的规定和本国证券业向国外发展的有关规定,也即证券商及其业务的国际化。 目前世界各主要证券市场都已经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世界各大证券交易所已拥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上市公司、各国竞相建立创业板市场、各国证券交易所寻求大联盟。2000年,纳斯达克上市的4829家公司中有429家外国公司;纽约交易所上市的2592家公司中有405家外国公司;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20%,外国公司的市值占全部上市公司市值的66%;其他市场外国公司的比例分别为阿姆斯特丹40%,布鲁塞尔42%,瑞士42%,新西兰34%。欧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鲁塞尔三大交易所一直在寻求结盟;伦敦、法兰克福、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也在探讨合并;新加坡交易所与美国证交所的合作也在拟议之中。而中国的证券市场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受整个国际形势的影响,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国际化趋势。主要表现在B股的对内开放和证券投资基金业的逐步发展,现在加入WTO以后,这种国际化的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利于在世界范围内有效的配置资金,使得资金稀缺者和投资市场稀缺者互通有无,从而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共同繁荣。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需要严格和有效的立法和监管,从而避免盲目开放市场损害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投资者的利益,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国际化与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是一国证券立法和证券市场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交易的复杂性和证券欺诈的隐蔽性都在增强,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要求就显得更为迫切。本文所称的中小投资者,既包括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也包括证券市场中的中小股民,采取比较广义的概念。 (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必要性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的生命之源。实际上一个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资者是否活跃。②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 ①王开国着:《中国证券市场跨世纪发展思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页 ②陆郑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有关法律制度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 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

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2、章程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我国将上述登记合并进行(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 九、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情形都有哪些 变更登记:合并、分立、增撤分支机构、住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等(办理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依法被撤销、破产、解散等。(办理注销登记) 十、市场规制体系中的法律规制体系是指什么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归属 法律规则体系是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1、市场竞争关系2、产品质量关系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4、价格关系5、广告管理关系6、计量关系与标准化关系

90后的创业案例

90后的创业案例 高学历、有想法、有能力的青年们,越来越多投入传统行业中门槛较低的“勤行”,开始对中国几千年来蔑视“引车卖浆之流”的 陈旧观念进行颠覆——这是餐饮创投领域激动人心的趋势,年轻创 业者们与互联网相结合,正在带来变革,激发创意。 曲博:“叫个鸭子”以后会成为一个外卖品牌 曲博认为,好品牌、好产品、好服务,这就是他们理解的互联网思维。 我在百度负责大事件及节日营销,在世界杯前期我们做了很多市场调研,因为一直在做人与服务的链接,当时就想策划一些跟人与 服务相关的活动,也了解了一些餐饮方面的市场。我有一个朋友上 一届世界杯的时候自己做了个酒吧,赚了不少钱,所以我觉得今年 是不是也可以自己做点事儿。 我之前学过厨子。我有一个叔叔是白洋淀人,他17岁开始出去 去湖南、湖北那去做生意,很擅长做烤鸭,但他对于单品的营销没 有太多的经验,我去跟他聊了聊这些东西,他很感兴趣然后就决定 一起做。正好我们有这样的资源和配方,跟几个朋友聊了聊大家觉 得还不错,于是开始做一些尝试。 当时除了鸭子也想过其他东西,比如羊肉串之类的。但羊肉串的问题是,如果不是现烤出来现吃就不好吃。北京烤鸭在外卖上有很 大的弊端——刚出炉的时候是最焦的。我们的产品跟它有一些差异,而且比它简单,不需要卷饼、蘸酱这些复杂的过程,拿起来就可以 直接吃;它还可以隔夜再食用,只需要简单的加热就可以。 在产品还没出来之前,我们就在秘密里做了一些推广,发现效果很不错。产品出来后,更多人开始关注我们。

我们跟黄太吉不太一样,黄太吉主要在线下铺设店铺,但我们不会,做的很轻。我们的做法就是自提或者外送,在店里可以直接设 置透明厨房。之前我们做外卖,后来发现很多单都送不过来,一是远,而是饭点的时候单比较密,也有很多顾客会说能不能直接去拿取,我们结合这样的需求开了一家自提点,就在黄太吉的店铺旁边。当时我也找赫畅聊了聊,赫畅当时是说想把那条街做成互联网思维 的一条街,我觉得还挺有意思的。 在鸭子制作这块,我们按照比例去调配料包,再统一送到工厂去腌制,腌制完之后就拿回来自己烤,由大厨控制火候。 现在我们大概每天能接到100只左右的订单,微信公众号和微博是主要的传播渠道,未来可能会自己做一个官网。自提店开设了之后,一天的产能有400到500只。我们也在做鸭子周边的产品,比 如鸭脖子、鸭舌这些,这些出来之后,可以提高用户的黏性。 做所有东西产品肯定是最优先的一块。我们现在的回单量在60% 以上,基本上吃完了大多数人都会再吃,我们的微信一开始是个人号,5000往上就不能再加了,现在慢慢转向服务号。 现在我们还处于一个丰富产品的阶段,通过重复购买的顾客反馈进行产品迭代和完善,先抓住核心用户。未来我们也在想是不是可 以去建立一些顾客体系,比如说望京这一块,用户的点单量非常高,未来或许可以把这些人拉到一起做一些社交,包括线下可以在望京 去选出一个鸭王,让他就负责搜集这块区域的需求。 目前团队有28人,配送有10个左右,用户运营那有5个人,接下来还会继续招配送人员。我觉得顾客的第一手信息对我们来讲非 常重要,包括我们的服务T恤都有“鸭子走了”“跟鸭死磕”这样 的产品文化,有很多专门做配送的公司找到我们,但我们在前期都 没用,未来可能会考虑跟配送公司尝试着去合作。 我们前期主要专注做鸭子,在后期,“叫个鸭子”有可能成为一个外卖品牌。因为现在外卖的服务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以后“叫 个鸭子”有可能就是送个外卖的意思。

金融法试题及答案

东财11春学期《金融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一,单选题 1. 下列不属于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是() 资A 券证.投. B私人长期投资 贷府借间长. C政期支方面D收单移转.D 答正确:案 2. 以下叙述不正确的是() 度种经障一济 A. 保保险是制度济经性补律一具种制有偿.B的质保是险法同一的有种. 合偿是双系关C 务 具强制性保. 险D有 :D 正答案确 3. 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是() 价稳物.A 定业充就分. B支衡收平际国. C长稳定促此经并持值币,以进济增保.D D :答正确案 )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申请人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的所有者权益不低于(4. 元亿5 .A. B. 10亿元 元2C亿.O 元3亿 D 0.D 案答:确正 5. 下列行为中,不须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即可进行的是() A. 设立保险公司 构机设内在B. 保境险公外司代立表 金 C.司增减注保险册资公本部干.司招募D公中保层险 正D :确答案 )的银行于属列下.6 不中国(民人是职能A.行发行的银银银的B行.行 银企.的行业C .行政的D 府银答C 正确:案 托信为作的7用可中产财使财产列下. (是)麻品. A醉品放B.物射 物国.级C文家 D权件.版软D 确正答:案 构机融金行银非的管监法依)(是司公赁租融金.8. A. 中国人民银行 部政 B.财监会C中. 银国 院务D .国C :正确答案 9.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人民币 A. 4000万 万500B0. 元亿C .1 元 D 2.亿正C :答确案 ()息整遇如利率调,其计方式是存蓄10.定期储存款在期内利息,时段计利高率调.A 利时分调率低按原率时存率按利款B. 率按款取利C时. 平.利按率D均确B 答:案正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该股票11. 该持者或购得不后满期内销承期和(内),买有票股个.1月A 月. 个B3 6.个月C .年1D C :案答确正.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金融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5×1分=15分) 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2、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10% B、15% C、20% D、30% 3、下列不属于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证券 B、金银 C、财产 D、货币 4.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 A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B货币政策的执行机构 C货币政策实施的监督机构D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 5.中国银监会的法律地位是()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C行政监管部门D行业协会 6.我国调整财产信托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是() A、《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B、《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D、《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7.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应该() A、在第三者无力赔偿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B、在查明第三者尚未对投保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方才予以赔偿 C、保险方不予赔偿 D 保险方先予以赔偿,然后取得代位追偿权 8.犯罪嫌嫌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金额较大的,处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9.发现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由()依法对该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A中国人民银行B银监会C财政部D国家计委 10.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 A发行的银行B银行的银行C企业的银行D政府的银行 11.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12.一个买卖合同,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当主合同的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 A、采取物保优先的原则 B、采取人保优先的原则 C、二者没有先后顺序 D、债权人有选择权 13、下列不属于权利质押客体的是()。 A、汇票 B、公司债券 C、著作权中的署名权 D、商标权 14.金融市场按照融资的期限,可分为()

银行法重点整理

银行法(金融法) 一、概论 1、金融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概念、调整对象) 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 基本原则:1)促进金融业发展原则;2)适度竞争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4)监督管理和经营分离原则;5)分业经 营、分业管理原则;6)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1、中央银行性质: 1)中央银行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2)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2、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独立性问题,是否独立于政府,是否应完全独立) 1、是独立的法人,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3、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国家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等干涉; 4、是国务院领导下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国家机关; 5、我国中央银行里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 3、中央银行是政府机构还是金融机构: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首先是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责;其次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

统领全国金融业,并履行作为银行的职责。 4、中央银行组织形式 1)单一中央银行制;2)复合中央银行制;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4)准中央银行制 5、中央银行职能 1、发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一国之内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2、银行的银行。所谓银行的银行主要是针对中央银行对于商业银行的有用性而言,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存贷款及结算的便利,并充当资金困难的商业银行最后可以求助的贷款人。 3、政府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与本国政府有密切联系,服务于政府,代表政府处理有关的金融事务。 4、金融调控和金融管理的银行。通过制定和执行货信用政策,影响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基础和能力,实现货币供应总量的调解和控制,并引导资金的流向,促进产业和产品的合理化,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6、货币政策(工具3个、目标4个) (一)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 1、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自己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缴存至中央银行的制度。 2、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是以票据市场中的贴现行为为基

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金融法论文独家整理范文10篇之第五篇:金融法体系的建立对金融安全的作用 摘要:金融安全关乎着国家经济发展的稳定性,保障金融安全对社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法,并逐步建立起金融法体系。该体系主要围绕金融法安全,出台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对解决金融问题、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律体系;金融风险; 一、金融安全概述 金融安全的概念就是金融行为活动中的安全,对外界因素的干扰具有抵抗性,也就是整个金融体系平稳运行。在金融经济学领域,金融安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在当今社会,金融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金融安全、金融风险、金融危机三者密不可分。 二、金融安全的相关影响因素 1. 内在因素分析 金融安全与国家经济实力密不可分。一个国家若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在国际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拥有丰富的行政资源与经济资源,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金融安全问题,当金融危机刚刚露出苗头时,就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稳定局面,化解金融危机。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的帮助下,将金融危机的危害控制

到最小,防止其进一步扩大,这一切都归功于国家的经济实力。金融安全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国家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金融体系为金融安全提供了理论制度保证,唯有完善的金融体系,并不断做到查漏补缺,才能及时发现金融安全问题,防控金融危机,避免出现金融不安全问题。 2. 外在因素分析 所谓外在因素,指的就是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家所处的位置。倘若在国际金融体系中,一个国家能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甚至发挥主导作用,那么可以说这个国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就具备很大的影响力,那么其国家政策能够影响到国际金融市场,改变整个市场格局。最关键的是,当爆发金融危机时,能够调动各方资源,共同完成金融调控,进而控制、化解金融危机,保证不被其他国家掣肘,并能制定出更为国家化、更具稳定性的政策。此外,因为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对国际游资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可以保护自己国家的金融安全稳定,抵抗其他国家的金融问题对本国所产生的影响。 三、我国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 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我们国家的重视,我国致力于不断建立并完善金融法体系。该体系能够尽可能地解决国家金融安全问题,维持国家稳定。但是,我国的金融安全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1. 金融管理创新程度较低 无论在哪个领域,创新都可以为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这在金融行业也不例外。目前,我国的金融安全最大的弊端就是管理

金融法案例分析

一、据查,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在2011年主要从事了以下几项业务。 (1)2011年3月,甲分行向该市人民政府工业局发放贷款250万元人民币,期限3年;并为该市某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担保额10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2011年4月,甲分行向该市农业银行分行发放贷款35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3)2011年6月,甲分行要求甲市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还要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材料,以实现甲分行对上述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上的监管。 (4)2011年7月,甲分行向其行开立账户的农业银行再贴现100万元人民币。 (5)2011年9月,甲分行发现该市某印刷厂在所印制的挂历中采用了以扩大的新版100万元人民币的图案作为背景,色彩尺寸与100万元人民币的票面相同甚至号码也一样,便对该印刷厂做出了:责令立即停止印刷销售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销毁已经印刷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挂历成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规定。 请问:中国人民银行甲分行的上述业务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1)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2)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2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3)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35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但无权要求报送存款和贷款方面的经营管理资料,因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上享有法定监管责权,只有银监会才有权力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经营管理资料。(4)合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为在其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5)违法。因为根据《人民银行法》第44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本案中当地人民银行对甲印刷厂做出10万元的罚款是违法的。 二、某市商业银行决定在该市甲区设立甲区分行,在研究甲区分行的办公分行、主要管理人员及营运资金后,依法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了申请书等材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颁发了经营许可证,该商业银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然而领取营业执照后,甲区分行一直没有开业经营,主要原因是甲区分行行长李某携该分行巨额营运资金潜逃。经查,李某一年前个人就已欠下巨额债务,于是挪用甲区分行银行营运资金抵债。后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甲区分行设立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事项,且超过6个月未开业为由吊销了甲区分行的营业许可证。 请问:(1)依《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提供那些材料 (2)甲区分行的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要点:(1)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甲区分行设立过程存在违法事项,即市商行没有依法审慎审查甲区分行行长李某的任职资格。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李某背负巨额债务,显然不能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甲区分行营业许可证是正确合法的。依《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取得发行资格,该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后该公司经董事会同意,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请问:(1)该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该公司能否再公开发行新股 答案要点:(1)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本案中公司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250万股改为7643万股,显然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2)根据《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案例中公司经董事会同意就改变了招股说明书列明的所募集资金用途,显然是违法的,若该公司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财务管理学期末论文

西南财经大学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初级财务管理学期末作业 浅谈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 姓名:张汉诚 学号:41206036 专业:法学 选课时间:上午 授课老师:江涛

通过一个学期对初级财务管理学的学习之后,从最开始对财务管理知之甚少到最后对财务管理有了一个整体性的认识。我认识到了财务管理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研究的是上市公司的筹资、投资、分配利润的过程,现在的财务管理理论结合了诸多经济学上的假设和学说,运用数学将公司做的财务活动进行一个量化的分析,最终使得财务活动的结果能够得到一个相对数的指标并且通过这个指标来指导公司做出相应的财务行为进而最终能够使公司获利,贯彻公司的经营理念。然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的增多,在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或是缺陷也不断的暴露出来,所以接下来笔者将尝试着论述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趋成熟,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为了实现最大经济效益,保障上市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加强上市公司预算管理、降低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管理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也是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概述 1. 财务管理内涵 财务管理是指在一定的整体目标下,对企业资产的购置(投资),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资本的融通(筹资),以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管理[1]。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中十分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简而言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就是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公司财务关系的一项复杂的经济管理工作。 2. 财务管理理念 企业财务管理理念的形成,有助于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企业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企业要形成正确财务管理理念,就必须要求财务管理者在处理财务管理工作时,具备较高水平的财务管理理论知识并且能够与财务工作指导相结合。这样才能有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在保障企业财务管理实施效果时,要充分考虑上市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遇到问题要灵活多变,时刻保持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心,努力做到积极解决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所在,抓住发展机遇,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工作在企业经营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总而言之,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理念必须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其内外部管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这有助于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资本健康、稳步运行,提高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 3.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我们常将财务管理目标,称之为企业理财目标,它是指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工作所要达到的根本目标,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合理性和方向性的重要标准[2]。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和公司发展的长远目标相一致,因此财务管理目标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企业规模上和科技含量上,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我们深入研究不难发现,上市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依然很低下,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落后的财务管理水平严重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财务治理机制不完善 财务治理机制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在财务管理机制上主要存在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严重。比如企业的董事会并没有真正独立于股东和经理层,出现了董事会和经理在岗位上的重叠现象,这就直接导致了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被控制在少数几个人的手里;而所谓民主的股东大会成为一种形式和摆设,并没有发挥其正在的作用。二是缺乏约束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机制,使得部分上市公司

暨南大学金融双学位《金融法》期末考复习

14级双学位《金融法》考试复习资料 题型:名词解释、单选、填空、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 金融法对存款人的保护? 票据的职能有哪些? 为什么说中国人民银行是独立的法人? 票据的性质有哪些? 对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和条件是什么? 金融法及其特征?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主要作用? 人民银行的监管的目标、依据是什么? 金融关系的构成? 现金管理的主要内容 人民币与发行基金的区别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的区别及其意义 国内票据与国外票据的区别与意义 票据伪造、变造的法律后果 人民币的发行原则? 人民银行的业务禁止? 一般票据和变式票据的区别? 《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特别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相关规定? 人民银行贷款的用途?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 金融法律关系保护?保护方法?保护机构?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金融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原因? 审贷分离制采用的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原则? 国际惯例的构成? 商业银行的严格准入制的意义 为什么汇票中有承兑制度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业务禁止? 对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管理方法? 对商业银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接管的期限? 人民银行的领导体制? 商业银行破产基本程序? 仲裁的特点 一般汇票中的常见种类? 金融法中如何规定优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西方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常用审查方法? 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法律角度对票据的分类以及主要特点? 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的相关要求?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违反《人民银行法》承担责任主体? 支票支付的保障方式有哪些? 设立商业银行的基本程序? 商业银行的变更的内容?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学院:广东警官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2级法学六班 学号:20123301140649 姓名:钟伯毅 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我国的“老大难”问题,而2011年3月到目前为止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更是将中小企业融资推向了风口浪尖。在目前国家实行货币紧缩的大宏观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劣,贷款无门而致使资金链断裂,引发了一系列的中小企业倒闭潮;而另一方面,民间资本的盛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压力,但是高额的利息压力却使温州企业频现“跑路”老板。面对这些异常活跃的民间融资行为,相关部门在其运行规则、利率标准、风险防范等方面却往往监管不能到位,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面对接连不断的跑路风潮,我们该做哪些反思,民间资本的出路究竟在哪里? 一、中国民间融资的现状: 中国民间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百花齐放,主要形式有:1、个人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农村和城镇居民为解决住房、子女上学、购买大件消费品等具有消费性质的民间融资。2、个体户及私营企业主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此种借贷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少至几十万,多至上千万,其借款原因一般是流动资金短缺或是投资资金的缺少。3、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此种形式一般借款人和企业主有着熟人朋友或亲戚关系,利率要比银行高。 温州的民间融资风波。从2011年3月份到现在,江南皮革、三旗集团等温州当地的一些知名民营企业突然就人去楼空,之后媒体公开报道的失踪的温州业

主就达到了10多位。这一连串“跑路”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的是民企资金链断裂问题。温州素有民间资本晴雨表之称,此次接二连三地出现企业主失踪不禁引发一系列的思考,一直被猜测的民间高息借贷会不会因此出现崩盘?温州政府又将如何应对?中国的金融机制又将面临怎么样的发展与改革? 二、中国民间融资盛行的原因: 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下,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的融资门槛较高,且往往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融资平台有着天然的偏爱,大部分的信贷资源给了他们。面广量大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由于受到规模、产权、信息、管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绝大部分根本无法指望从正规的银行机构中获得任何信贷额度。此外,由于官方对金融的严格监管,使得小型的、地区性的金融机构又有着诸多的政策限制,许多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 三、民间借贷错综复杂,危险环生: 温州民间融资历来存在,而随着近年国家控制通胀、流动性不断收紧的影响下,民间借贷空前活跃,借贷利息一路疯涨。同时,民间借贷规模相比以前也明显增加;此外,民间融资涉及行业广泛,随着大量融资机构的产生,非法金融现象有所“抬头”,导致融资关系错综复杂,民间借贷险象环生。 第一,民间借贷规模庞大。民间借贷由于过高的利润,这个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各路资金。总体来说,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涉及温州几乎每一个家庭和个人。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最新公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极其活跃,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目前温州民间借贷规模高达1 100亿元。庞大的民间资金客观上为温州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途径,但错综复杂的资金关系同时也埋下了高风险的隐患。 第二,民间借贷利率高。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差比较大,一般来说,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借贷利率可达到18%,小额贷款公司的放款利率为20%左右,而社会融资中介的利率则可达到40%左右。根据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1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已经超过历史最高值,一般月息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折合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6月上升了3.4个百分点。

金融法专业方向

金融法专业方向 目录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1) 第二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介绍 (4) 第三部分:师资介绍 (5) 第四部分:专业高级课程简介 (12) 第五部分:选拔标准和程序 (16) 第六部分:金融法专业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7) 第一部分: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介绍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3年9月,是一个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中心主要从事国内外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时为国内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金融法律培训和咨询。此外,中心还接受国际经济组织和国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委托开展课题项目研究。迄今为止,已承担多项司法部、教育部和国家社

科基金、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级和部委课题,并承担了世界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机构和组织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 中心经常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学术机构、法律实务界共同举办金融法律学术研讨会。例如,1998年4月顺利举办“海峡两岸银行实务与法律研讨会”;1999 年11月与日本森综合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中日证券法律研讨会”;2001年5 月成功主办首届“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2002 年 3 月与日本名古屋大学合作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春季论坛及亚洲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监管国际研讨会”;2005年5月举办“2005年春季论坛公开讲座暨诺顿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授予仪式”,等等。 除了项目研究和研讨会以外,自 1998 年起,中心与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机构合作,定期出版《金融法苑》和其他学术专著。目前已出版了《香港商业银行与法律》、《中央银行法制》、《商业银行法务》、《金融法的“四色原理”》、《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犯罪学原理》、

(金融保险)东财考试批次金融法复习题及答案

(金融保险)东财考试批次金融法复习题及答 案

《金融法》综合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本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1分) 1.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称为() A.转贴现 B.再贴现 C.重贴现 D.二次贴现 【答案】B 2.利用涂改、粘贴、拼接等手段无中生有或者以小变大的非法改变货币的外形或面额的犯罪行为定为() A.变造票据罪 B.伪造票据罪 C.变造货币罪 D.伪造货币罪 【答案】C 3.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是人民币() A.1亿元 B.5亿元 C.10亿元 D.20亿元 【答案】C 4.我国的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是() A.全体社会成员 B.特定社区成员 C.企业集团成员 D.企业工会成员 【答案】C 5.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A.4% B.7% C.8% D.10% 【答案】D 6.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有权批准贷款人豁免贷款的机构是()

A.中国人民银行 B.财政部 C.国务院 D.审计署 【答案】C 7.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指的是()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答案】C 8.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D 9.甲向乙签发支票,因合同总价未确定,故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21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24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A.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甲可以以乙滥用填充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D.乙补充填写的支票有效 【答案】D 10.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 A.4000万 B.5000万 C.1亿元 D.2亿元 【答案】D 1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法禁止的欺骗客户行为有()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 B.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C.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D.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的法律思考 【摘要】根据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联)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预授权类交易笔数占POS机成功交易的比重呈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但占POS机交易的比重相对较低,预授权业务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由于预授权业务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其一般仅用于酒店宾馆类消费,而银行也未在客户开通信用卡业务时进行必要宣传,笔者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章程》中甚至没有明确涉及预授权相关业务的条文。本文通过一信用卡预授权纠纷案例,引出关于现阶段预授权交易过程及规则的一些法律关系,并进一步分析了信用卡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关键字】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预授权;信用卡纠纷 一、典型纠纷案例 谢某与工行一支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申领了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牡丹贷记卡一张。在申请表申请要求中的“消费密码选择”一栏中,谢某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限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2010年8月14日,谢某通过携程公司客服电话预订了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三间江景房,入住时间为2010年8月17日至8月18日,入住天数为一天,房费为人民币2,013元(以下币种同)一间(含早餐),合计6,039元,支付方式为前台现付,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信用卡使用类型为:担保,订单号为:75491278。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明确告

知谢某“此订单一经确认预订成功之后您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如果没按照约定入住,我们将会扣除您一天的房费,一共是6,039元;如果3间房您有部分没有住,我们将扣除您没有住的每间房费2,013元。”同时,谢某同意以卡号为427030004411xxxx的牡丹贷记卡进行担保,并向携程公司客服人员提供了卡号、发卡行、信用卡有效期、信用卡CVV最后三位校验码、持卡人姓名以及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2010年8月17日,谢某致电携程公司客服人员,要求取消订单,携程公司客服人员告知其经和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协调后不同意谢某要求,当天如果不入住将会按照预订房间时的约定,扣除3间江景房房费合计6,039元。谢某遂致电工行客服热线,要求拒付,工行客服人员明确表示由于卡未作冻结,建议做挂失处理并与商户协调。2011年8月24日,谢某系争信用卡被扣划6,039元。根据牡丹贷记个人卡对帐单,该笔款项的交易类型为“预授权确认”,金额为6,039元。嗣后,由于谢某为该笔款项进行交涉,延期支付该笔款项,产生了利息和滞纳金,各方当事人确认该笔款项产生利息为101.19元,滞纳金29.78元,谢某已经向工行一支行归还上述款项合计6,169.97元。 2010年9月9日,携程公司汇划订单号为75491278、金额为6,039元的款项至“外滩茂悦大酒店”账户。上海外滩茂悦大酒店认可房费已按双方协议扣除6,039元,同时载明“根据携程公司与我司的合作协议,凡携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订单,在世博会期间,客人没有实际入住仍按协议收取房费”。 因协商无果,谢某一纸诉状将工行一支行和携程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伟在申领系争信用卡时,在申请表上明确选择“消费使用密码,输密金额0元(含)以上使用密码”。两被上诉人进行信用卡扣款,应当遵循该约定。两被上诉人在未事先告知持卡人的情况下进行“无密扣款”侵害了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应赔偿其损失。一、被上诉人工行一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谢伟损失人民币130.97元;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例的相关问题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信用卡预授权引发的典型案例。工行一支行与携程公司联合推出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答案

1、案例分析题 2000年8月,甲厂向A银行借款20万元,期限一年,以本厂所有的一辆价值40万元的轿车作抵押,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9月,甲厂又以该轿车作抵押物,向B银行借款15万元,期限为半年,双方也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1年2月,甲厂用来抵押的轿车因火灾被烧毁,获保险公司赔偿金40万元,2001年3月甲厂向B 银行的借款到期,B银行向甲厂追讨15万元借款,否则便要拍卖被抵押的轿车。A银行获悉后,认为甲厂未经其同意便将抵押给该厂的轿车抵押给B银行,侵犯了其抵押权。甲厂答复说汽车已被烧毁,抵押权没了标的物,自然也没了抵押权。 问题:(1)甲厂用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答案要点: (1)再次抵押有效。因为《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根《担保法》第5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由此可知,甲厂因被抵押轿车的毁损所获得的40万元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A银行、B银行先后受偿20万元、15万元。

2、案例分析题 A向B购买了一批价值1万元的货物,并签发了一张1万元票据支付给B,C以赝品冒充真品从B 手中骗得该票据,而后C以该票据偿还欠D的8千元借款并告之D实情,D因多得到2千元就接受了。后来D将该票据赠与E,E用该票据支付欠F的1万元装修款,F过世由H继承了这张1万元的票据。 请问:上述哪些人无票据权利,为什么? 答案要点: 答案要点:C、D、E三人无票据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一般理论及《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需具备三个必备条件:(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该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本案中,C以欺诈这种不合法手段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D明知C 无票据权利而受让该票据,主观上属于恶意,因而也不享有票据权利;E是无偿方式获得票据,但因其直接前手D无票据权利,所以E也无票据权利。 3、2002年,甲股份有限公司为获得“省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就在其财 会文件中作了一些不真实记载,之后就一直如实制作财务报表。2004年,甲公司总资产达到1亿元人民币,总负债4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至2004年三年共获利900万元。2005年初,甲公司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其中拟发行新股为6000万元,拟发行公司债券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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