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总论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总论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
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 朱大旗完整版)

指向的对象。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
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 3. 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第三节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 2. 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 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 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 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 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 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金融法》
第一篇
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金融法概述
第一章 金融法概述 —
概要
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通过本章的介 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和其他读者较为全面、系统地掌 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 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 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 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 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 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

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金融法»的重点考试章节:第三章〔第一、二节〕、第五章〔第二、三、五节〕、第六章〔第三节〕、第八章〔第二章〕第一章金融法总论第一节金融法原理第1页:1.在奴隶社会,国度便把在原始社会前期人们在货币收付、汇兑、兑换、保管、接待等金融信誉活动中所构成的各种习气和共同遵守的契约,经过一定顺序予以认可,并用国度强迫力保证其实施。
从而这些习气和契约就成为金融法的萌生。
2.单项选择题: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一致中国后,制定«秦律·金币律»,在全国范围内一致货币制度,使货币制度法律化。
这可谓是最早的货币立法。
第2页:1.1884年,英国国会经过了由政府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规范。
2.简答题:①什么是金融法?答: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详细说,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誉活动中所发作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师社会各主体〔当事人〕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国度指导、组织和监视管理金融事业,保证金融次第的基本手腕和基本方法。
第4页1.简答题:②金融关系将触及到哪几类社会关系?答:金融关系应是指五类社会关系,即金融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之间的直接金融关系、直接金融关系和金融中介效劳关系,国度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种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关系。
前三类关系均发作在对等主体间金融市场上的买卖活动中,故又合称金融关系买卖关系。
后二类关系发作在国度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市场及普通民事主体的金融买卖活动停止调理控制和监视管理活动中,而尤以金融监管活动为多,故又简称金融监管关系。
第7页:1.它〔法律规范〕规则人们可以做什么〔权利〕,应该做什么〔义务〕、制止做〔制止〕什么,是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与否,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结果的规范,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00222B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学分:2适用对象:法学专业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一、教学目标《金融法》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完善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一)教学内容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阐述。
本课程在系统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金融基本法。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本课程的教学中贯彻课堂教授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学生应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之后,学习《金融法》课程。
在学习《金融法》过程中,学生应自学《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
(四) 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无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金融法》的学习对于完善其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金融法总论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和体系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本章重点和难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的金融立法概况、金融法体系、金融机构的概念及分类、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课程的考核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了解金融的含义,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金融法的地位;掌握金融机构的概念及分类;掌握我国金融法体系及金融法的基本原则;运用金融机构的法律原理、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分析、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

第二节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内容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即法的形式。
金融法的渊源是指金融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各国金融法都是由各种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
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大类。
国际渊源是指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是指我国各有关金融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渊源1. 国际条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加入和缔结的有关金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65年12月17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1980年9月26日);《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1980年2月28日);《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
(2)国际双边支付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交货共同条件书。
这些协定涉及国际双边贸易支付、结算方式等。
(3)国际投资保护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外汇管制、资本返还、利润转移等金融活动的规定。
(4)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定。
这些协定涉及金融市场的开放、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手段、金融主体的国民待遇等。
2. 国际惯例这类国际惯例主要有:(1)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统一化规则。
包括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世界银行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知》(1985)等。
(2)某种国际货币金融市场的习惯做法。
如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银行监管原则、指南、规则。
(二)国内法渊源1. 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各国制定的《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金融法律在金融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
2. 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金融法律依法制定的各种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
金融法概论课件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三、我国现行的金融法
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 管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信托法等。 同金融法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这 些法律是我国金融执法与司法的基础性依据。 法规: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 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 销条例、外 资 金融机 构管 理 条例、 金融租 赁公司 管理办法、企业集 团财务 公司 管 理办法、金 融 许可证 管理办 法;储 蓄管理条例、个人 存款实 名制 规 定、查 询冻 结 扣划银 行存款 的通知、人民币存款管理 办法、 贷款 通 则、国 内信 用 证结算 办法、支付结 算办法、网上银行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管理条 例、现 金管 理 暂行条 例、 货 币出入 境管理 办法、 残缺人民币兑换的 规定、 大额 现 金支付 登记 备 案规定、假币 收缴鉴 定管理办法、外汇 管理条 例; 证 券交易 所管 理 办法、 信托投 资公司 管理办法、保险代 理人管 理暂 行 规定、 保险 经 纪人管 理规定 ;以及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
二、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 监管机构:中央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自律机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信托业协会、 金融交易所,以及清算机构等。 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咨询公司、金融代理或经纪机构等。 社会公众:金融企业的业务相对人,各种单位和个人。 它们会形成金融监管关系、自律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金融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定货币、存款货币、货币票据、电子货币、金融证券、金融行为 金融内容: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注意法律关系与法关系的区别:法与法律、研究起点、司法裁判
金融法通论-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一、金融与金融市场
1.金融 (1)金融概述 (2)货币与金融 (3)信用与金融
2. (1)金融பைடு நூலகம்场的概念 (2)金融工具 (3)金融机构 (4)
3.
二、金融法基本原理
1. 2.
(1) 金融法的定义。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 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金融法是社会各主体从事金融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 国家组织、管理和监督金融市场,保障金融秩序的基本手段和基本方 法。 (2)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即在货币流通 和资金信用活动中各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金融关系以其发生的 领域分为金融市场交易关系和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3. 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大部分。
4. (1)银行法 (2)货币法 (3)票据法 (4)证券法 (5)信托法 (6)投资基金法 (7)期货交易法 (8)保险法
5. (1) 金融法律;(2) 金融行政法规;(3) 金融地方性法规; (4) 金融规章;(5) 金融国际条约;(6)
6.金融法的地位 7.
(1) (2) (3) 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原则 (4)
三、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制
1.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1)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包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 融体制;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不设中央银行的金 融体制 (2)美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点: (4)德国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2.中国金融体制及其改革 3.
谢谢大家!
金融法专题(ppt 93页)

(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 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 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
2003年8月2日,甲委托乙银行向丙发放贷款 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为了保证到期 还款,丙向乙银行提供了两项担保:由丁 提供了连带保证,此外,丙还将一 份2004 年2月5日到期的存单抵押给了乙银行,存 单金额为600万元人民币。2004年2月6日, 丙向乙银行提出,现在企业急需资金,希 望能够先使用在 存单上的资金。乙银行单 方同意丙提取了存单。
五.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一)接管的条件.目的与法律后果 (二)接管的程序 (三)商业银行的终止
思考题
1.关键术语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三
性原则 2.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3.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问:(1)丙公司提供的是什么方式的保证? 丙公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2)乙银行在延期届满后,强行扣划丙公 司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抵押
1.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 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 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 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1.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提高,存入中央银 行账户上的款额增加,货币流通呈减少,存款 准备金率降低,货币流通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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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总论(一)朱大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一篇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金融法,简而言之,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关系内容广泛而复杂,决定了金融法的内容也十分庞大。
一般而言,金融法的内容可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金银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同业融资法、金融担保法、票据法、支付结算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期货期权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外债管理法等。
囿于篇幅和我国现行有关立法的欠缺,本书拟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存款与贷款管理法、支付结算管理法、票据法、证券法、金融信托法、融资租赁法、保险法、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与外债管理法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较为系统的介绍。
而第一章则对金融法的一般基本理论问题作一概要的介绍。
●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一、金融和金融关系(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与收回;银行的转账结算;国内外的汇兑往来;票据的承兑与贴现;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信托投资;融资租赁;各种保险;金融期货、期权的交易及管理;外汇、外债的管理以及其他国际金融活动的开展等。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
直接金融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各种证券,将资金直接转移给证券发行人(企业、公司或政府)的资金融通行为;间接金融则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直接金融占有很大的比重,而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国家,金融一般以间接金融为主。
金融本身是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参与社会再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相互调节资金余缺的信用活动的总称。
金融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与完善的产物,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这是金融产生的前提,而这只有在商品经济已有相当发展时才能达到。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信用,也称信贷,是指货币资金借贷活动的总称。
商品经济是信用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经济基础,商品要出卖,而购买者有时又缺少货币,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赊欠和借贷。
在赊欠和借贷的过程中,赊出方、贷出方往往要收取一定的利息(收益)。
这种信用是商业信用的初级形式,以后才逐步发展出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等多种信用。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商品交换越来越频繁,交换地域也越来越广大。
于是,货币兑换商出现了,解决了不同地区、不同国家货币不一的难题。
此后,兑换商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从最初办理兑换业务,到货币保管业务、代为异地支付,再到发放贷款等。
这样,一种专门从事货币经营、授受信用的机构——银行(或称银楼、钱庄)就出现了。
它大大地改变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使资金融通得以迅速地进行。
(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如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一般民事关系等),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在金融监督管理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分不开的(即使在直接金融中,也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是一种与银行信用和货币流通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
据此,财政收支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虽然也在融通资金,但不属于此处所称金融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
但金融机构是金融关系的当然主体,而工商企业、个人等则是非必然主体,只有当他们参与到了金融活动中去,与金融机构之间发生资金融通关系时,才能成为金融关系的主体。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顾名思义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详言之,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
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具体包括:(1)中央银行因货币发行和货币流通而同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所形成的货币发行关系、现金与转账结算等货币流通管理关系;(2)金融监管部门因各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而产生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3)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管关系,包括因存贷款管理、结算管理、信托管理、保险管理、融资租赁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期货期权交易管理等而发生的监管关系;(4)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进行查处而产生的金融处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
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1)因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等;(2)因直接融资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融资主体之间的发行、交易关系,如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行纪关系,证券发行服务与交易服务关系等;(3)因金融中介服务业务的开展而发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服务关系,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等关系;(4)因开展特殊融资业务而产生的特殊融资关系,如外汇买卖、期货期权交易而产生的关系。
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功能(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任何法律的本质取决于制定这些法律的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是表明和记载一定的经济关系的。
金融法也不例外。
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也有共同的规则,有一些无可争议的金融习惯,并且有越来越趋向同一的倾向。
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经济的一种工具。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资本的资本主义企业,为资本家经办货币收付、兑换、结算、保管等业务,通过存放款的利息差额,分享剩余价值,是资本积累的有力杠杆。
到了帝国主义阶段,银行从普通的中介人,发展成为万能的垄断者,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的日益融合,形成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银行成为控制了国民经济发展的万能的统治者。
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金融法对资本主义金融关系进行调整,其结果是给银行家、资本家建立了天堂,给工人、农民等普通百姓造成了无尽的灾难。
资本垄断集团和金融寡头通过金融法,调整资本家之间的金融关系,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操纵国家经济命脉,支配国家政权,镇压和剥削劳动人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金融法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金融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工具,是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促进社会主义金融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的法律武器。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广泛而复杂,既有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纵向的带有行政隶属性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既涉及到微观的经济个体,又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全局和人民大众的基本生活,具有广泛的公共性、全局性、社会性。
因而,这种关系为传统民法、行政法,乃至传统商法所无法调整,而必须采行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即运用综合的、多样的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进行规范。
所以,在我国,一般认为金融法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一方面,它既规定了作为实体法调整对象的金融主体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步骤、方法等,因而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2.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金融法调整的对象,既有事关“金融个体”利益的金融业务关系,又有事关金融全局的金融监管关系。
而这两种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交织,难以决然分开的。
横向的金融业务要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才能有序进行,纵向的金融监管要在尊重“金融个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有效实施。
这就决定了金融法既不能如公法,一切以国家意志为本位,也不能如私法,完全以个人意思为中心,而必须以社会为本位,融合公法、私法的调整方法,而成为社会法。
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由于金融业的公共性与高风险性,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开展对整个社会的一般商业活动和人民大众的生活具有重大影响,需要由国家法律强行规定并予强制实施。
因此,金融法主体的组成、职责、权利、义务往往由国家法律直接作出强行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改变;金融活动的开展也极为规范,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准则性要求。
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金融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并随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不断创新,新的金融机构、新的融资手段、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
由此也就决定了金融法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