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

自考金融法的知识点总结一、金融法的基本概念金融法是一门研究金融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学科。
它是在金融活动中适用的有关金融法律规范和金融法律关系的总称。
金融法包括金融立法和金融司法,并对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性原则:金融法规定了金融市场的各种业务活动的主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2. 自由竞争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允许各种市场参与者平等地参与市场活动,实行公平的竞争。
3. 安全与稳定原则:金融市场应当保证金融交易的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避免金融市场的不良影响。
4. 诚实信用原则:金融市场各参与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现诚实守信、公正透明、互惠互利,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5. 监管与合规原则:金融市场应当建立合理、规范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和健康。
三、金融法的体系结构金融法的基本体系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法和金融服务法。
1.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指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制度、资金运作以及金融市场监管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和法律管理的法律制度。
金融市场法包括股票市场法、债券市场法、期货市场法、外汇市场法等。
2. 金融机构法金融机构法涉及金融机构的组建、经营、监管和取缔等内容。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主要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
3. 金融产品法金融产品法是指对金融产品的发行、销售和交易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合约等,金融产品法主要包括股票法、债券法、基金法、期货法。
4. 金融服务法金融服务法是指对金融服务的提供、监管和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法律规范的法律制度。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服务法主要包括银行业务法、证券业务法、保险业务法。
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金融关系、从事金融监管和金融业务活动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根据我国国情和现行金融立法的基本内容,中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以稳定货币为前提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2、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3、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4、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西北大学网站】一、金融法的原则法律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或者基本价值观,也有人“将之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
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
” 金融法的原则是对金融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其效力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始终。
并且,对具体的立法、司法及司法解释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各项金融法的核心指导思想,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整体金融利益原则、金融业务特征原则和保护主体利益原则。
(一)整体金融利益原则整体金融利益是整体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整体经济利益是当代法律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整体经济关系对法律的客观要求。
金融活动在整体经济中占有主导性地位,金融活动的状况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增长状况,影响着居民生活水平能否稳定提高和不断得到改善,并最终影响着所有社会主体的财产利益。
因此,金融法的首要原则应该是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即以有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金融利益作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
它要求任何金融法的制定和执行,任何金融服务的提供和金融业务的经营,都必须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至少不得有损于社会的整体金融利益。
具体来讲,整体金融利益主要包括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三个方面。
经济效率是当代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手段,没有经济效率的提高就难以有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是法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之一。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金融活动。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风险可控原则
风险可控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控制风险,防范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五、监管有效性原则
监管有效性原则是指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同时,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得妨碍监管工作的开展。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这些原则,确保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者:热米拉.热杰甫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5期摘要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反应着金融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体现了金融立法的目的、贯穿于整个金融立法过程并对各项金融法律法规起统帅作用的指导思想和最高标准。
本文认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的金融立法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金融安全与效率兼顾原则、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原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
关键词法律原则金融法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34-01法律原则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是法律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不仅可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
与此同时,我国已加入WTO,经济、金融体制处于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金融法制日趋健全,我们认为,金融法应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经济增长、稳定币值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
我国中央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
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性和统一性的要求,执行经济发展原则。
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货币制度的统一是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
稳定币值以促进经济增长原则,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都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在稳定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经营、市场化、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首先,依法经营是我国金融法的核心原则。
依法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必须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活动。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基石,强调金融活动必须有法可依,不能违法乱纪。
其次,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市场化是指金融市场的形成、发展和运行必须遵循市场规律,重视市场供求关系的平衡,保护市场竞争的秩序。
市场化原则强调金融市场应该充分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益。
风险可控是我国金融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
金融活动涉及到的风险非常大,因此,保持金融风险可控是金融法和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估、控制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公平公正是我国金融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公平公正是指金融市场应该平等对待各方主体,依法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金融法强调金融机构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行为。
最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应该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金融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应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金融信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经营、市场化、风险可控、公平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
这些原则在金融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对于构建健全的金融市场和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这些原则在金融和金融监管中也会不断地得到强调和完善。
金融法的立法原则

金融法的立法原则
金融法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优先原则:金融法应当以法律为基础,依法治理金融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2. 公平公正原则:金融法应当强调公平公正,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竞争权益,防止利用金融力量进行不正当竞争和操纵市场。
3. 风险防范原则:金融法应当强调风险防范,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4. 普惠金融原则:金融法应当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各类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并着力解决金融服务的失灵和不对称问题。
5. 法律适用原则:金融法应当具有科学、系统、连贯的体系,法律的适用应当考虑到不同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的特点,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6. 国际合作原则:金融法应当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在全球范围内推动金融监管的标准化和协调合作,维护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7. 创新与监管并重原则:金融法应当平衡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的关系,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的发展,又要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_法务_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面试背景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务岗位在金融机构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选拔具备专业素养、实践经验和良好沟通能力的金融法务人才,以下列出了一些常见的金融法务面试题目及解析,供求职者参考。
一、基础知识类1. 请简述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风险控制原则等。
2. 请解释什么是金融监管?解析: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请说明金融法与民法的区别。
解析:金融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整对象、法律关系、法律原则等方面。
金融法主要调整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等金融关系,而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实务操作类1. 请举例说明金融合同纠纷的处理流程。
解析:金融合同纠纷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①协商解决;②调解;③仲裁;④诉讼。
在处理过程中,需要收集证据、分析法律关系、判断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或诉讼。
2. 请谈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解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高金融机构服务质量,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
3. 请简述金融合规风险管理的措施。
解析:金融合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①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②加强合规培训;③强化合规检查;④完善内部控制体系;⑤建立合规举报制度等。
三、案例分析类1. 请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事件的原因及应对措施。
解析: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事件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平台自身风险控制能力不足;②监管不到位;③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等。
应对措施包括:①加强平台风险控制能力;②完善监管制度;③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等。
2. 请谈谈金融创新对金融法的影响。
解析:金融创新对金融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推动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②促进金融法律体系的创新;③提高金融法律适用性;④强化金融监管。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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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指导金融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确立金融法律制度的基础,其不仅可以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而且对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言简意赅,易于记忆,既体现金融法的功能和宗旨,又符合当代金融业的发展规律和要求。
本文拟从四个方面概括分析我国现行金融法的基本精神。
一、维护货币政策原则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控制和经济结构优化具有灵敏、有效的调节作用。
运用金融手段,借助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国家可以通过控制信用货币的供应量,间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
因此,建立和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至关重要。
在整个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完成其任务和实现其调控职能的核心所在。
货币政策不是对单个银行或某一经济部门采取的具体经济政策,而是一种总量调节和结构调节相结合,并以总量调节为主的经济政策,其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货币供应量、信用量、利率、汇率以及金融市场等诸多宏观经济指标,并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货币政策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中开始扮演制动器的角色,并与其他发挥驱动作用的宏观经济政策相互牵制,从而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货币政策的实质,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货币稳定的关系,使国民经济的有关指标通过货币机制的调控服从和服务于国民经济政策,并成为国民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货币政策在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内容相当丰富,按照其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分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和货币政策效应等。
为了保证货币的合理发行,保持人民币的币值基本稳定,就要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入手,使各种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管活动朝着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发展。
因此,金融法应将维护货币政策确定为自己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区别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两个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二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政府有效转变其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坚持稳定货币,抑制通胀,优化结构,发展经济,通过制定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使国民经济的发展与客观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一致起来,使货币政策在金融法的保障下在各种金融活动中得到积极有效的贯彻和实施,进而实现国家的社会经济规划目标。
二、安全流动效益原则以商业银行为例,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由该立法规定和立法精神看,各商业银行的经营宗旨就是围绕维护银行资金运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展开,银行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不仅仅是银行的立足之本,同时也是存款人和贷款人的利益重心。
应该看到,除商业银行之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其业务经营也同样把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作为根本宗旨,这在货币、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金融服务的市场化中都可以获得证明。
如证券上市制度,其目的就是赋予证券更强的流动性。
从这一宗旨的含义看,安全性着重强调金融机构旨在追求业务经营的长期稳定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益性则突出反映了金融机构同样要追求盈利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性质,盈利是所有企业经营的首要目的,当然也是终极目的;流动性关注的则是资金或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和频率,它和安全性和效益性显然不无关系。
实际上,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其相互之间既会发生冲突,又可以协调统一并进而形成有效的平衡。
流动性既保障安全性,又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效益性则以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实现前提。
细言之,流动性是金融资产发现市场、在市场上寻求最有效利用机会的现实要求。
可以说,流通是金融市场的使命,流动性是金融市场的本质。
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是连接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纽带,是实现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
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必然以保障市场流动性为其前提和目标,从而最终实现金融市场存在的资金融通价值。
金融法通过规定具体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存贷款制度以及结算制度、保证金制度等充分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平衡和实现。
因此,应该把金融资产的安全、流动和效益也确立为金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利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这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和化解金融危机,维护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当前金融业竞争加剧、投机升温、市场波动和管制放松下克服金融业脆弱性的治本之计。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在保障金融资产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金融资产的周转速度,增强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益,使一切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都认真贯彻这一原则,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三、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的存在是客观的,单纯、一味地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或者客户利益会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在金融法中应当集中体现出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思想,把利益平衡优化确立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金融市场的发展既离不开个人以及工商企业等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也离不开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用心经营,更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与协调。
投资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能以损害金融机构利益为代价,同样,对金融机构的利益保护也不能以牺牲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
例如,证券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以克服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误导、过度投机和市场操纵为基本目标,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题中应有之意。
但是,证券法律制度除了保护投资人利益之外,其终极目标则是保证证券市场运行的顺畅,保证证券流通的顺利进行,这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证券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同样有着重要关系。
国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干预证券市场时,显然不能因为过分强调投资人的利益和安全而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削弱证券市场上市证券的流通性,否则就会阻滞证券市场的发育。
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的利益关系是冲突的。
作为投资者,总是希望使自己的投资在安全条件下获得尽可能高的收益,但实际上两者一般不可兼得,高收益总有高风险相伴;作为筹资者则相反,他们总希望自己在能顺利筹措到资金的情况下,尽可能地降低筹资成本,同时也尽可能地把筹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
金融市场供求双方在资金流通中的利益矛盾是客观的,能协调这种利益矛盾的金融市场才是有效的。
金融法应以调解人的角色出现,为双方设定合理的私权益分配,补充双方的意思表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双方磋商谈判的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或者降低法律救济成本,通过快捷地解决投资纠纷而使资本流通恢复正常。
在金融法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优化说起来简单,实际做起来并非那么容易。
平衡优化并不否定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然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不能代替利益平衡优化。
实际上,利益平衡优化原则只是一种价值体现,其旨在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之流弊,这是由金融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本身所决定的。
在我国金融法中,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禁止欺诈客户制度以及内幕交易制度等都是该原则的具体表现。
该原则作为一种金融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未必在具体的金融法律关系或金融执法中直接适用,而是作为金融管理、金融执法与司法活动所遵循的一个根本理念或宏观标准,它要求有关机关在履行其职责时要仔细权衡利弊,而不是机械地理解法条而做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的决定或裁判来。
四、有效监管原则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和对外依存度的逐步提高,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中的波动对国内经济和金融业的影响日益增加。
我国金融业在发挥动员、分配资金作用的同时,也使经济运行中的诸多矛盾和风险向自己集中。
在此情况下,在金融法中强调确立有效监管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机构多元化、业务交叉与竞争的格局已经形成,从1998年起我国逐步建立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使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集中专门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使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职能更为凸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能更富效率。
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仍比较单一,监管手段以直接监管和外部监管为主,科技水平比较低,无法实现实时监控,从而导致监管成本高效率低,直接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从现实情况看,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将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发展而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它以先进的信息和通讯技术为基础,要求建立严密的金融风险防范监控体系。
有效监管原则强调,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监管的作用无法取代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传统的政府监管包揽一切,转向激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建立与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制度,倡导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统一。
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自律功能,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扩大它们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途径,从而辅助政府监管去实现监管目标,将是今后金融监管立法和监管体制改革的重点。
在金融法中确立有效监管原则,其核心就是通过法律的明确授权,为金融监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证,坚决杜绝监管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金融监管的客观性、程序性和公正性,使金融监管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此,应适当调整和缩小政府监管的领域,采取国际通行的综合监管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对金融机构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综合性指标评价体系,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市场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以及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并注意发挥行业自律、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实现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有利于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有效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进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实现金融业的高效运行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