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16-关于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1)》

《16-关于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1)》第一篇:16-关于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1)陕煤司发…xx‟60号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各煤炭生产、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煤矿重大事故排查治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矿井安全生产“零死亡”的工作目标,现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xx年5月28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煤矿应依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字…xx‟1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辨识标准》,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
第五条事故隐患级别按照治理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治理难度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须由矿业公司组织协调落实整改的重大隐患;b级事故隐患指危—2—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须由煤矿组织落实整改的重大隐患;c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小,发现后现场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范文尊敬的领导: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各类生产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提出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方案,以期有效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现将方案详细说明如下:一、背景和意义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在发现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相关部门通过挂牌督办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专项整改,并监督企业整改情况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重要背景和意义:1. 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通过挂牌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挂牌督办是一种对企业的强制措施,能够迫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措施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通过挂牌督办,相关部门能够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制度的基本内容1. 评估和挂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企业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结论中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评估结果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隐患、较重隐患和重大隐患。
对于重大隐患,相关部门将对企业进行挂牌督办。
2. 整改要求和期限:对于被挂牌督办的企业,相关部门将制定详细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
整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建设、操作规程修订、安全培训等方面。
3. 整改督办和监督:相关部门将组织专门的督办小组,对被挂牌督办的企业进行整改督导,包括对整改方案的审查和监督、对整改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整改结果的评估和验收等。
4. 整改情况通报和公示:相关部门将定期通报和公示被挂牌督办的企业的整改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及时采取措施,对整改进展较慢或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惩处。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冀安委办〔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冀安委办〔2018〕7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0月23日河北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予以确定。
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确定存在异议的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也可以报请上级部门给予确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予以挂牌督办治理的,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治消除。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雄安新区管委会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陕安委办〔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精神,特别是“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省安委办在原《关于省级挂牌治理重大隐患的实施意见》(陕安委办〔2016〕10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9日陕西省省级挂牌督办治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陕办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挂牌督办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市(区)、各行业(领域)内符合“挂牌条件”的安全风险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确保重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重大隐患的判定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三条挂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一)由国务院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二)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国家有关部委和我省开展大检查、督查检查、考核巡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株安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的通知株安发〔2016〕32号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2016年11月7日株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市级挂牌督办与治理销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治理工作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湖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市级挂牌督办、治理、销号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风险或者事故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四条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由本单位内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的,由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协调才能完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安委会挂牌督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甬政办发[2008]250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跨县(市)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
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7•【字号】百政办发〔2016〕52号•【施行日期】201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7日百色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且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排查发现重大隐患的渠道包括:(一)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二)组织开展专业性(或专项)检查;(三)组织开展季节性检查;(四)组织开展节假日检查;(五)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七)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2.17•【字号】深安〔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7日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依法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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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煤科技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通知书
山煤科技督〔 〕 号
: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山煤科技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山煤科技发〔2018〕 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公, 日前,组织、督
“五落实”要求完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
治理期间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附件4
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日前,将治理方案报我单位备案;
监控情况及存在问题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表》;
3、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我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申请书》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审批表》,申请销号。
确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应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申请延期;
4、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防
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
挂牌督办单位(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