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见义勇为的故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却因为“见危不救”而受到责难。
但是,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见危不救”并不一定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见危不救”固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代表它应该成为犯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和经历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一个人不想冒险去帮助别人,他应该被尊重,而不是受到指责或惩罚。
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帮助别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危害,那么他应该被保护免受过度惩罚。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定“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过于危险或复杂,以至于一个人不可能安全地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
如果一个人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救人,他本来应该被称为“见义勇为;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将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卷入陌生的危险环境,可能会加重事态。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见危不救”也不应该被过度惩罚。
强制要求帮助别人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干预,这可能会使事态更糟糕。
此外,如果一个人因救助别人而被感染或受伤,则他可能需要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将不帮助别人的人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虽然“见危不救”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应该过度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想去干预;此外,在过于危险或复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干预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应该通过其他政策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过度惩罚那些不愿意干预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了拥挤 , 面混 乱 。 场 一名 l 岁 的少年 陶汉 武意外 跌倒 昏迷 , 6 大家 的评 价 。
请 求政府 工作 人员 打 10急救 电话 , 2 结果对 方 说没手机 。 家又 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那么 如何解 决 “ 危不 救” 为所 产生 的时代 道德 困境 ?近 见 行
请求 用政府 的办公 电话 , 们却 以电话不好 使 为 由回绝 了。 子 年 来 , 少专 家提 议制定 “ 他 孩 不 见死不 救罪 ” 利用 法律 武器来 敦促道 , 的父 亲陶金 财甚至 给工作 人员 下跪请 求给予援 助 , 果还是 没人 德 的重 建 。 结 但此 种 建议也 屡屡 引发 社会 各界 的质疑 声 : 德层 面 道 理 睬 最 终 , 汉武 由于延 误 了抢救 时 间死 亡 。 陶 的东 西怎 么能动 不动 就用 法律 限 制呢 ?对 于非职 责 的纯道 德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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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见危不救" 人罪的探讨
肖 瑶
摘 要 当下 ,见危 不救” “ 的情 况频 频发生 , 强烈 的震 撼着人 们 的 心灵 , 多 国外立 法都对 “ 不救 罪” 出 了规 定 , 国 许 见危 做 我 尚无 关于 “ 危 不救 罪” 见 的规 定 , 只是道 德层 面上 的评价 。 人类 道德 逐渐 缺 失, 会正 义冷 漠麻 木 的情形 下 。 于 ‘ 危 不 在 社 关 见 救” 的道德 谴 责 , 屡显 得苍 白无 力 。此 时 , 介入 无疑 是一 个理 性 的选择 。 屡 法律 关 键词 见危 不救 道德 入 罪 法律介入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9 (OOO- 5 2 lO 5 22 l)4 7. 2 o 中图分 类号 : 2. D905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民众和专家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入罪以严惩不救之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宜入罪,有必要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爱意识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他人遇到危险时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
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的道德伦理,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些人呼吁将“见危不救”入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见危不救”行为背后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原因和考量。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安全和利益考虑而选择不救,他们可能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害怕因救人而牵扯入麻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救助技能或者认为自己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选择不救。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对于“好心被坏人伤害”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不救,他们担心自己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在进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评判时,应该从多维度视野进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行为。
如果是故意不救,则应当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过失不救,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其入罪。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可能确实存在无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这时并不应该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教育和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民责任感,通过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他人遇险时给予帮助和救助。
我们认为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行为不应该一概入罪。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和考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切实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摘要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
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
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
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
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
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目录一、绪论 (4)(一)研究背景 (4)(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5)1.国内概念 (5)2.国外概念 (6)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 (7)(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8)(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8)(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9)1.主体确定难 (9)2.证据取得难 (9)(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10)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 (11)(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1)(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2)(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3)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14)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14)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 (14)总结 (14)参考文献 (15)一、绪论(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受到社会全体公民的广泛热议和探讨的“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课题热度不断攀升,在“见危不救”事件中人们对于这种看到他人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的现象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
见危不救论文:小议当前刑法中不该定见危不救罪

见危不救论文:小议当前刑法中不该定见危不救罪作者:田然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有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
该种主体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事实上的紧密联系或先行行为而形成的具有特殊义务的主体。
如果此类主体有能力救助却不作为,并且其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理论本已构成不作为犯罪,无需再另作规定,故应将其排除在本文所讨论的“见危不救”的主体之外。
无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
这类主体通常是指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而漠然处之的主体。
此类主体对于身处危难的他人,既无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也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与否全凭其道德自觉。
上文已将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从法律意义上的见危不救主体中排除,所以无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见危不救”的主体,外国刑法典中“见危不救罪”所针对的也正是此类主体。
本文认为,在刑法语境下,见危不救的主体只能是无特定救助义务或职责的一般主体。
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引起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所以,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有履行该种行为的能力;三是行为人的不履行特定义务行为引起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坚持“见危不救入刑”的学者大多将“见危不救”归类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笔者认为这种归类有待商榷,因为“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重大区别。
第一,二者的义务来源不同。
根据刑法理论,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特定的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四个方面[4]。
而这四方面也正构成了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然而,按上文分析,“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却是道德规范,那么道德规范能否作为某种犯罪的义务来源呢?显然是不能的。
诚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并且大多数法律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关系决定了道德义务的范围要远大于法律义务。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bb0acdd7eefdc8d377ee3214.png)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岀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乂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乂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LI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用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
有人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而另一些人则主张,见危不救是一种虐待行为,应当予以法律惩罚。
在这个问题上,不同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价值取向。
本文将从多维度视野下,对“见危不救”问题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见危不救”并非一个简单的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价值观念的复杂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见危不救者的处罚问题应当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考量和分析。
我们需要考虑见危不救的行为是一种主动的犯错行为,还是一种被动的不当行为。
有些见危不救者因为畏惧风险、缺乏应急处理能力或是被其他因素所影响,导致了他们放弃了救助他人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理性地审视这些见危不救者的行为,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给予适当的教育和帮助,而非简单地进行惩罚和制裁。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紧急情况下,每个人的反应和处理方式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的条件限制或是精神状态不佳无法进行救助,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恶意的见危不救者,而应当给予理解和宽容。
而有些人可能是出于无视生命、漠视他人、甚至是出于故意伤害他人而不进行救助,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需要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一些情况下,救助他人是需要勇气和技能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紧急情况并没有足够的应对能力,如果强行进行施救反而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这就需要我们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进行更加细致地分析和辨别,避免对无辜的人进行不当的处罚。
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见危不救者视为独立的个体,而应当将其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之下进行分析和思考。
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我们还缺乏对于见危不救问题的具体界定和标准,这就给了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在处理见危不救问题时很大的裁量权。
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加具体和合理的处罚标准和程序。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摘要:“见危不救”当前颇受社会关注,对其行为能否入罪也极具争议。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分析,阐释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法与道德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见危不救”案例屡见不鲜,“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也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意见。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被纳入到刑罚范畴具有一定可行性。
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
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道德规定之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转化为法律义务。
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提供借鉴。
而反对者认为用法律惩治“见危不救”,是道德义务过分扩大化,操作起来,成本太高,且实践难度很大。
并且,设立“见危不救罪”理论基础缺乏,法律规定相对欠缺,甚至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等消极问题。
笔者认为,“小悦悦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
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权力介入“见危不救”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见危不救”入罪是否适用?在世界各国的学界研究如何?笔者将以此为视角加以剖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到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能力救助却进行有能力的救助,对即将发生的危害积极放任,不管不顾,表现出了极大地消极主观心态。
在客观发生的行为角度看,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对即将受到侵害的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不管不顾,使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存在着客观上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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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入罪的刑法思考
摘要:“见危不救”当前颇受社会关注,对其行为能否入罪也极具争议。
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法与道德的关系等相关理论的分析,阐释我国目前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可行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社会危害性;谦抑性;法与道德
近年来,我们身边发生的“见危不救”案例屡见不鲜,“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也是被炒得沸沸扬扬的话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能否入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立意见。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被纳入到刑罚范畴具有一定可行性。
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
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道德规定之义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将转化为法律义务。
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也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提供借鉴。
而反对者认为用法律惩治“见危不救”,是道德义务过分扩大化,操作起来,成本太高,且实践难度很大。
并且,设立“见危不救罪”理论基础缺乏,法律规定相对欠缺,甚至会涉及到侵犯人权等消极问题。
笔者认为,“小悦悦事件”等事件的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依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事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也就是
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应该提到法律层面上。
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更是国家的责任,因此国家权力介入“见危不救”是理所当然的。
那么,“见危不救”入罪是否适用?在世界各国的学界研究如何?笔者将以此为视角加以剖析。
一、“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屡屡发生的“见危不救”行为,从见到行为的行为人主观心态上看,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有能力救助却进行有能力的救助,对即将发生的危害积极放任,不管不顾,表现出了极大地消极主观心态。
在客观发生的行为角度看,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的前提下,对即将受到侵害的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不管不顾,使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与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损害存在着客观上的因果联系。
刑罚做为预防与惩罚犯罪的有效手段,在行为人主观以及客观均表现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时,就将纳入其调整的范围,“见危不救”即是如此,在道德与民事、行政等非暴力型的手段无法解决时候,“见危不救”将入刑,受到刑法的调整,“见危不救”的行为受到刑罚的处罚,将其入刑便理所当然了。
二、见危不救入罪不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原则
刑法的经济性原则,又称刑法的节俭性或谦抑性,其内容主要是预防与惩罚犯罪时,应当在保持最小的支出,包括物质支出以及
相应的精神与技术支出,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并且达到预防与惩罚犯罪的积极效果。
同时,刑法的经济性还包含着此种理念,即刑罚预防与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排位在民事与行政手段无解决的顺序
之后,民事与行政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刑罚手段是不要干预的。
而确定何种行为是民事与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的行为,又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刑罚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处理应当具有最后性和补充性特征。
所以,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解决行为的手段不可替代性是进行刑罚惩罚的必要条件。
另外,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意味着刑法规定的犯罪越少才越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是否犯罪应当与行为的性质、客观危害为根据。
因此,见危不救犯罪化并不违背刑法经济性原则,却是遏制“见危不救”这种消极行为的有力手段。
三、道德义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法律化
法律与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两大重要规范,他们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内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法律是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它是从国家的立场出发来评价人们行为的合理性。
道德是光荣与耻辱、是非与好坏等观念以及同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在与道德的相互交融过程中,体现除了及其重要两方面:首先,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存在着相同的属性,在此属性的连接下,产生了相关的必然联系性;
其次,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存在着相互交融的调整范围。
从法学理论的阐释分析,到具体的见危不救行为,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倍受迫害、收到侵害时,见到的行为人在有救助能力,同时,其救助行为价格不会给自身带来消极的、利益的因素时候,不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其他第三人利益进行救助的行为或者是阻碍救助行为的行为,法律与道德均是持否定性的评价。
四、我国立法可借鉴得国外先进立法
见义勇为作为法定义务,在国外的众多刑事法典里做出了规定,如见危不救即可进行刑事处罚。
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时,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阻止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
”《德国刑法典》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急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况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义务而不救助者,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对气息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12万里拉以下罚金。
”以上各国先进立法,将对我国的见危不救是否入罪提供宝贵的立法经验,我们切不可盲目地移植或照搬国外的立法,而是应在仔细分析中外差异及深入了解各自不同立法背景的基础上指导我国立法。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
[2]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4]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叶传星:《利益多元化与法治秩序》,法律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6]刘勉:《论不作为犯.》,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