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如何缴纳增值税
多个公司独立核算共用固定资产折旧及税务如何处理

多个公司独立核算共用固定资产折旧及税务如何处理多个公司独立核算共用固定资产折旧及税务如何处理我们是一家火电企业,在同一个厂区内,由于投资主体不同,所建造的三台机组分属A、B、C三个公司,分别独立核算。
管理人员是一套班子,在同一个办公楼,每个岗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同时要处理三个公司的业务。
那么共同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如何处理账务?税务方面如何处理?【解答】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A公司除了自身经营管理以外,还受托提供管理劳务,收取劳务费。
这种情况下,产权属于A公司的共用固定资产的折旧由A公司核算,采用合理方式分配后,应由自身生产分担的部分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应有B、C公司分担的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提供管理劳务的收入记为其他业务收入。
劳务收入应该计缴营业税。
第二,A公司将资产租赁给B、C公司。
即A公司不提供管理劳务,只是提供资产使用权,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种情况下,仍由A公司核算相关资产的折旧,应由B、C公司分担的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租赁费收入记为其他业务收入。
租赁收入应该计缴营业税。
第三,B、C公司将资产租赁给A公司。
即资产权属分别属于A、B、C三家,但实际上是由A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和经营,B、C公司不具体参与经营,只取得相对固定的收入,这种情况,共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仍由A公司核算。
而权属属于B、C公司资产的折旧由他们各自核算,作为取得租赁收入的成本,所取得的固定收入属于租赁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
第四,A公司具有总机构性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及《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情况允许提取和列支总机构管理费。
但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服务费用做出更进一步明确: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关于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资产调拨的增值税思考

2019.10下30理论探索关于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资产调拨的增值税思考◎文/彭思涛摘 要:总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核算主体以及纳税主体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总分公司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纳税义务往往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构争论的焦点。
基于此,通过对总分公司的概念区分、核算方式梳理以及增值税原理和条款剖析,从而对资产调拨业务的增值税缴纳进行分析。
关键词:总公司;分公司;增值税;调拨1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要明确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就首先要明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异。
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现代企业组织中的重要形式,除特殊行业外,两者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都可以拥有各自经营资格、经营场所并配置相应人员。
而两者最大的差异是法律地位不对等。
由于分公司的各项资产所有权均归属总公司,没有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在各方面均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从财务管理角度,公司财务管理目标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
分公司的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并没有股东方权益的体现,根本无法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目标,只有通过利润的回转将其损益转入总公司汇总报表,从而反映出股东方的权益;子公司在实收资本(股本)中就能够很清晰地反映出股东方的权益,并通过财务会计报表反映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基于上述对比区别,引申到总分公司之间,我们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能看到,分公司的名称往往将总公司的全称作为前缀,且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甚至在登记备案中的识别号也经常是以后缀形式予以区分。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分公司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受控于总公司,其实质就是总公司的一部分,其层级相当于总公司的一个部门。
2 独立核算和单独核算的理解在讨论总分公司资产调拨的增值税问题之前,独立核算和单独核算的概念首先要予以明确。
实务中,独立核算概念的辨析经常与税务中的增值税缴纳主体和企业所得税缴纳主体相联系,也有的以是否存在独立银行账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判定依据,更有甚者以财务是否独立开立账套作为判定法则。
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如何缴纳增值税

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如何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不同县市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三级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三级纳税人的机构间移货,不适用上述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但自行独立核算的”,资产移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细则第四条其他条款判断。
即是否发生代销、投资、分配、赠送行为,同一法人下属分公司调拨固定资产,如果是无偿赠送,则要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计算增值税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计算增值税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的销售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分公 司,专门销售总公司生产的产品,总公司的产品也只卖给下设的分公司 (销售公司)。分公司的年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那独 立核算的分公司是按 3%计缴增值税,还是按总公司的 17%计缴增值税? 答: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4]59号)文件的规定:二、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 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因此,贵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分公司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因此不能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按 3%的征收率计算。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最新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

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转移【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 3984 更新时间:2010-09-07 15:56:29 免费法律咨询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和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总分公司间划拨涉税资产要按规定纳税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是常见的现象。
那么,作为一种公司内部的资产转移行为,这期间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很多企业并不十分清楚,本文仅做简要分析。
这里,纳税人首先要了解哪些划拨资产是涉税的,主要包括: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其中,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增值税的处理存货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涉及增值税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2.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12.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
李斌易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问:我公司将总公司部分闲置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使用.请问,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总页数】1页(P87-87)
【作者】李斌易
【作者单位】天洋服装厂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5.2
【相关文献】
1.1
2.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调拨货物是否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 [J], 刘华;
2.增值税视同销售总分机构之间的会计处理 [J], 张美惠
3.总分机构间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 [J], 代学钢
4.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存货调拨的会计处理 [J], 李霞;解斐亚
5.增值税视同销售总分机构之间的会计处理 [J], 张美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

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
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分为统一核算,和分别独立核算两种情况。
一、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各门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商品调拨作为移库处理,不纳税。
借库存商品——A分部
货库存商品——B分部
二、不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要各自申报纳税,商品调拨调出单位做销售处理和调入单位做购进处理。
调出单位:
借应收账款——调入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调入单位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售税额)
贷应付账款——调出单位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本资料邮深圳会计培训金牌机构深圳会计培训中心提供。
固定资产转让的涉税问题

我单位整体收购了另一个单位,相关的固定资产转让如何交税,我单位需要交税吗?被收购的单位需要交什么税,如何交税。
卖家交的增值税我单位可以抵扣吗?一、你单位不需要交税。
二、企业整体转让涉税问题:1、首先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2]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2、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2]4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如果涉及股权转让不征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按上述三个文件分析:凡是整体转让企业的行为,必须符合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如果只是把本企业的房地产进行转让,企业搬迁到一个新的地方,不发属于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
而是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4、企业整体转让涉及的契税规定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独立核算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如何缴纳增值税
保险公司不同县市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三级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
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三级纳税人的机构间移货,不适用上述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但自行独立核算的”,资产移动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根据细则第四条其他条款判断。
即是否发生代销、投资、分配、赠送行为,同一法人下属分公司调拨固定资产,如果是无偿赠送,则要视同销售货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