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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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4篇)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4篇)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教职工的聘任事项,包括教师、教辅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聘任制是指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岗位要求,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对教职工进行聘任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的聘任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依据能力、业绩和道德素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和考察。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聘任工作机构,明确各级聘任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章聘任程序第六条教职工的聘任程序包括提出申请、资格审查、面试评估和聘任决策等环节。

第七条提出申请是指教职工根据学校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学校提出聘任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资格审查是指学校对教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核实其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以及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第九条面试评估是指学校组织专家、领导和同行对教职工进行面试、试讲、答辩等环节,全面评估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根据资格审查和面试评估的结果,学校聘任机构进行评议和决策,确定是否聘任该教职工,并确定聘任级别和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所有的聘任环节进行记录和备案,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聘任标准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和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聘任标准,明确各类岗位的要求和教职工的聘任条件。

第十三条聘任标准主要包括学历、学术成果、教学和科研能力、专业技能、工作经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学历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确定,可以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不同学历层次。

第十五条学术成果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确定,包括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著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六条教学和科研能力要求主要包括教学评价、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专业技能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确定,包括计算机应用、实验技术、艺术表演等方面的技能。

第十八条工作经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包括教学经验、科研经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范文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范文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范文一、引言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是一项旨在提高学校教职工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的重要制度。

全员聘任制的实施要求全校范围内的教职工都按照一定标准参与聘任评价,并通过评价结果来决定其职务和待遇。

本文将详细阐述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具体细则。

二、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教职工全员聘任评价必须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个体或群体;2. 绩效导向:评价主要根据教师的教学成果和绩效表现为依据,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3. 管理科学:聘任评价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之上,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4. 激励奖励:通过聘任评价,鼓励优秀教职工的发展,提供更好的职务和待遇,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5. 共享责任: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需要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共同维护,提高整体素质。

三、聘任评价指标1. 教学成果: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应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学质量、教研成果等指标;2. 教学能力:评价教师的教学能力需要考察其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3. 教育改革与创新:评价教师对教育改革和创新的贡献,包括教案设计、课程改革、教育科研等方面;4. 师德师风:评价教师的师德师风行为,包括教育教学的态度、为人师表的行为等;5. 专业发展:评价教师的专业发展情况,包括参加培训、学术交流、获得专业资质等方面。

四、聘任评价程序1. 评价组织:学校聘任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聘任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专家、教职工代表组成;2. 评价材料:教职工须提交个人的教学成果、教学改革和创新项目、师德师风报告、专业发展证明材料等;3. 评价方式:评价采用组织评审和个人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委员会将根据材料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4. 结果公示:评价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职工可提出异议,由评价委员会重新评审;5. 结果确认:公示期结束后,评价结果得以最终确认并公布。

五、聘任结果及待遇1. 优秀: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教师,可以获得更高的职务和待遇,包括职称晋升、工资增加等;2. 良好:评价结果为良好的教师,可以获得适度的职务和待遇调整;3. 合格:评价结果为合格的教师,继续保持原职务和待遇;4. 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需要参加培训或者改进工作,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进行相应处罚。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模版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模版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规范教职工的聘任行为,促进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是指学校将教职工的聘任对象扩大至全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实施,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教职工的专业发展需求和个人意愿。

第四条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包括职位设置、聘任条件、聘期、聘任程序、考核与评价、聘用权和解除聘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教职工的专业背景、能力和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各类职位。

第六条职位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确保教职工在职位上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第七条职位设置应当明确职责和权限,保证教职工承担起应有的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八条教职工的聘任条件主要包括专业背景、工作能力、业绩表现等方面。

第九条教职工的专业背景应当与具体职位要求相匹配,确保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教职工的工作能力应当满足职位所需的工作能力要求,能够胜任职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教职工的业绩表现应当符合学校的考核标准和评价体系,保证教职工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第四章聘期第十二条教职工的聘期分为长期聘期和短期聘期,聘期的设定应当根据教职工的实际情况和聘任对象的需要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长期聘期主要适用于对教职工聘任时间要求较长的职位,聘期通常为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短期聘期适用于对教职工聘任时间要求较短的职位,聘期通常为一年以下。

第五章聘任程序第十五条教职工的聘任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等环节。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申请聘任时,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教职工的聘任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教职工本人。

第十八条审核通过的教职工应当在学校指定的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六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和评价,以评估其工作表现、专业发展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4篇)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4篇)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在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可根据国家关于教师“聘任制度”的规定,对全体教职工实施全员聘任。

二、教职工聘任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编制设岗原则。

学校应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或可聘数,结合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杜绝因人设岗和人浮于事的现象。

2. 任人唯贤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量才录用,择优选拔教职工。

校长应依据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择优聘任。

3. 合理组合原则。

在教职工选聘过程中,应注重老、中、青三结合,合理配置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以构建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教职工队伍。

三、教职工聘任的基本条件包括: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 具备与应聘岗位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资格、职务、业务水平和能力;3. 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在本职工作中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5.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教职工聘任程序如下:1. 校长经上级任命后,凭任命文件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订聘约;副校长经上级任命后,可凭任命文件与校长签订聘约。

2. 学校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签订聘约。

3. 根据核定的编制或可聘教职工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聘任工作意见,明确各岗位职责、任聘条件,形成聘任方案。

4. 聘任方案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机构发布,教职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应聘申请书。

5. 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具体条件、岗位要求等情况,经平衡协调后,由校长公布聘任结果,并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书》,正式确立聘任关系。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

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前言为了保障教职工的权益和提高大学的教学水平,学校制定了全员聘任制,旨在激励教职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大学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本文档是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的细则。

目的为明确全员聘任制的实施方法和具体操作,促进全员聘任制制度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保障全员教育教学质量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适用范围全员聘任制适用于学校所有正式教职工。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发〔2019〕4号)1.公平、公正原则:全员聘任制在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以质量为导向,注重业绩的多元性和综合性,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

2.激励原则:全员聘任制通过奖惩机制激励教职工提高业绩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

3.知识产品原则:全员聘任制应以知识创新和人才培养为目标,注重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

4.依法依规原则:全员聘任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运行和管理。

5.引导性原则:全员聘任制应引导教职工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达到集体智慧的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具体操作聘任条件1.具有正式岗位,受雇于学校2.教学工作业绩优秀3.工作业绩考核考绩合格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全员聘任制评定标准分为教学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两个方面。

教学科研业绩评价教学科研业绩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教学:主讲课程成绩,专业能力,教学质量,教师授课反馈,学生评价等。

2.研究: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的数量和成果,专利授权数,研究成果的论文发表数和引用量等。

管理业绩评价管理业绩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管理:学生工作和活动的开展情况,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有效性等。

2.行政管理:管理工作中的贡献,参与管理制度和流程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奖励和惩罚按照教职工的聘用状态和楼层归属,针对教学科研业绩和管理业绩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聘用、晋升、继续聘用和不聘用四种情况,具体如下:1.聘用:继续聘用该教职工,为其发放奖金等奖励。

某某中学关于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规定

某某中学关于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规定

某某中学关于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办学效益,根据根据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教职工全员县管校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作如下规定:一、聘任制实施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对象1、领导小组:按照教育局下发的文件规定。

2、实施对象:在编在职的全体教职工。

二、聘任形式1、聘任:对具备受聘人员基本条件、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本人有应聘意向的教职工,学校可根据岗位需要按有关程序给予聘任。

2、改聘:对未取得合格学历的教师或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或基本符合受聘人员基本条件,但经考核认为履行教育教学岗位能力水平较差,不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改聘为调换相应岗位。

3、试聘:对不具备受聘人员基本条件,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工作实绩较差的教职工,可在原工作岗位或其它岗位上试聘。

试聘时间一般为一年,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转为聘任;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转为待聘或不予聘任。

4、待聘:对有应聘意向未被学校聘任的教职工和试聘期满后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教职工,作为校内待聘人员处理。

待聘时间为一年,待聘期间由学校或县教育局在寒暑假提供两次应聘机会,本人也可到系统内其它学校(单位)或外系统应聘,应聘成功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仍未被学校聘任的按县管校聘文件中相应规定处理。

5、拒聘:在聘任期间,不向聘任单位(学校)提出应聘意向的教职工或拒绝接受聘任单位(学校)所聘任岗位的教职工,作为拒聘人员。

拒聘教职工应在一年内调离本学校(单位),否则学校(单位)将作辞退处理。

6、不聘: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或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职工,经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报上县局批准学校(单位)可不予聘任,并予辞退;教职工本人也可辞职;不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单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如请假期满较长时间无故不归队,严重影响工作等)。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2篇)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2篇)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职工的聘任制度,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的聘任。

第三条学校应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提供合理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四条教职工聘任制度应与教育教学改革、学校发展目标相适应,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评价体系,科学选择优秀教职工,提供相应的待遇和条件。

第二章聘任程序第六条教职工聘任分为新进教职工和在职教职工的聘任。

1. 新进教职工的聘任(1)学校应在教职工招聘网站、校园招聘会等途径公开招聘新教职工,并明确聘任条件和工作要求。

(2)应聘者应提供相应的证书和材料,并通过招聘评审。

(3)评审由专家组织进行,评审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4)优秀应聘者在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可正式聘任。

2. 在职教职工的聘任(1)在职教职工的聘任应根据其教学、科研、职务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进行评估。

(2)评估方式包括教学观摩、学科竞赛、科研成果和教学评价等。

(3)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组织进行,评估结果应公示一定时期,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学校可正式聘任。

第七条聘任后,学校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待遇,建立聘任档案。

第八条学校应定期进行在职教职工的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聘任岗位和待遇。

第三章聘任条件第九条学校应根据教职工的学历、教学经验、科研成果、职称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聘任条件。

第十条学历要求: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的学术背景和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教学经验要求: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且能够根据学科教学的发展需求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包括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等。

第十三条职称要求:具备相应的职称,享受相应的待遇和荣誉。

第十四条学校应将聘任条件向全体教职工公示,并建立查询系统,方便教职工查询个人的聘任情况。

中学教职工聘用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教职工聘用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教职工聘用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教职工的聘用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学对教职工的聘用工作。

第三条中学在进行教职工聘用工作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发挥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中学在聘用过程中应遵循依法聘用、德才兼备、岗位需要、公开竞聘的原则。

第五条中学应建立健全人事聘任机制,做好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中学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职工聘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第七条中学应根据岗位需求和教育教学实际,确定教职工的聘用计划,制定合理的聘用方案。

第八条中学应按照条件限定和资格要求,择优聘用教职工。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第九条聘用中学教职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身体条件;具备相应的学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专业能力。

第十条对于教职工的资格要求,中学应根据岗位的需要,具体规定相应的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职称要求和工作经验要求等。

第十一条中学在进行教职工聘用时,应公开宣布空缺职位,公布聘用条件和资格要求,并设立申报报名时间。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中学教职工的聘用程序包括招聘公告、报名申请、初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三条招聘公告应明确聘用的目的、职位信息、条件要求、申报方式、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

第十四条教职工的报名申请应提交相应的个人材料和举证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十五条初试环节可以采取笔试形式,测试教职工的基本素养和学科知识。

第十六条面试环节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学的专家组成面试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集中面试。

第十七条体检环节应由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由医疗机构出具体检报告。

第十八条考察环节可以通过调查报告、公示、面谈等方式对报名人员进行深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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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镇中心小学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
为推进学校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在坚持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可依据《教育法》、《教师法》等关于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的精神,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

二、聘任教职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1、按编定岗位的原则。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或可聘数,按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设岗,按岗位和职责定人员,不要因人设岗,杜绝人浮于事。

2、任人唯贤的原则。

坚持任人唯贤,量才录用,择优聘任。

校长根据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表现,经过考核,择优聘任。

3、合理组合的原则。

校长在选聘教师时,要注意老、中、青三结合,在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年龄结构上合理聘任,力争建设一支编制合理、素质较好、水平较高的教职工队伍。

三、聘任人员一般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国家规定的资格、职务、业务水平和能力;
3、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在本职岗位上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5、身体健康,能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四、聘任工作的程序:
1、校长经上级组织任命后,凭任命文件与教育界行政部门负责人签订聘约;副校长经上级组织任命后,可凭任命文件与校长签订聘约。

2、学校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签订聘约。

3、根据核定的编制或可聘教职工数,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制定聘任工作意见,确定各岗位所需人数,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任聘条件,形成聘任方案。

学校党组织对聘任方案要认真讨论,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聘任方案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4、聘任方案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机构发布,教职工根据聘任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提交应聘申请书。

5、学校根据每个教职工的具体条件、岗位要求等情况,经平衡协调后,由校长公布聘任,并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书》,正式确认聘任关系。

6、《聘任合同书》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出任合同书》一式二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7、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

签约双方应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8、聘任签约双方中,一方违约,应依法追究违约者责任。

若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任关系。

9、聘任可以由校长对教职工直接聘任,也可以由校长授权采取分级方式聘任。

具体聘任办法,由学校自定。

10、学校要成立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由党、政、工、团及教工代表组成,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人事调解工作,聘任双方应尊重协调小组的调解意见。

五、关于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校长聘任教师的职务应与已具有的任资格相应。

对个别教育教学能力强、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同行公认能胜任比现任职资格高一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学校可根据地实际情况在校低职高聘;对不能履行教师职务职责的,校长有权高职低聘。

由校长根据上述条件决定的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仅在本市有效,其工资参加有关文件规定由学校作相应增减。

六、关于拒聘人员的处理:
1、下列情形之一为拒聘用人员:
(1)本人不应聘的;
(2)本人要求聘任,但应聘岗位不宜或职数已满,经协调小组调解,本人不愿到指定岗位上工作的。

2、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拒聘:
(1)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任教后,国家规定的服务期未完成的; (2)调入人员与学校约定服务期务期未满的。

3、拒聘人员的安排和待遇:
(1)、拒聘人员自拒聘之日起,应在六个月自行办完调出本市教育系统或辞职手续。

符合退休(退职)政策规定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拒聘六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凡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资进修培训的,拒聘人员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分配的住房,按本市及教育主管部门房屋分配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2)拒聘期间不计工龄、教龄,只发职务工资、10%工资、职务补贴、未冲销津贴及教龄津贴。

30%津贴、午餐补贴、学校自筹等福利待遇一律停发。

七、关于待聘人员的处理:
各校在开展聘用工作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待聘人员,待聘人员一般应控制在5%以。

1、下列情形之一为待聘人员:
(1)不符合聘任条件的;
(2)因编制和岗位所限,无岗位安排的;
(3)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岗位职责;
(4)在聘期被解除聘任合同的。

2、待聘人员的安排:
(1)待聘人员可由学校根据需要,尽可能安排一些非岗位性的临时工作,或自行联系进行对口业务进修(费用自理);
(2)待聘人员中,凡符合病退条件的,应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有关政策办理提前退休手续(3)待聘人员要求调出、辞职、退职的,可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但不得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3、待聘人员的待遇:
(1)服从学校安排,承担临时性工作或进行系统业务进修的,计算工龄,但不计算教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正常调整工资;降低标准参加校津贴分配。

(2)本人服从学校安排,但学校无临时性安排,计算工龄不计算教龄;不参加校津贴分配。

(3)不服从学校安排的,按拒聘人员处理。

八、关于解聘人员的处理
1、被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能按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的;
(2)工作敷衍塞责,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3)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未经学校同意,又应聘到其他学校或从事其他职业的;
(7)在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连续旷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9)在聘任期,因犯罪受到管制以上刑罚的;
(10)不胜任被聘岗位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解除聘约:
(1)教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校方未能履行聘约,教职工可以与校方解除聘约。

教职工解除聘约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向校方提出要求。

4、解除人员处理
(1)受聘任人不胜任工作,由校方解除聘约的,按待聘人员处理。

(2)被聘人在履行聘约期间,因违反第八条第一项1~9款被解除聘约的,按拒聘人员处理。

(3)校方未能履行聘约,被聘人要求解聘的,可以在校待聘,也可自行联系到外校应聘。

在校待聘期间,其待遇参照待聘人员的标准处理。

(4)聘约履行期间,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擅自违反合同的,必须负违约责任。

并应按不满聘约规定的期限支付基本工资额度的违约金。

九、关于校津贴分配
1、在核定编制或可聘人数的基础上,对学校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

2、学校从工资总额包干经费中,将30%活工资拿出不少于50%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教职工职务、岗位责任、工作量和工作目标确定分配标准,拉开档次,使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并上足课、上好课的教师多得益,并建立劳酬挂钩的机制。

3、校津贴的分配,应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倾向。

十、其他有关问题
1、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学校领导和教职工应该慎重从事,正确对待。

校长聘任教职工要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秉公办事,遵守程序,尊重教职工的国家主人翁地位。

教职工要顾全大局,支持校长履行职责。

2、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对实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制负有参与决策和保证监督责任;教代会和工会负有支持校长工作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学校党、政、工、团组织要互相配合,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工作。

3、在聘任工作中,教职工如认为校长对本人的工作安排不
适当,可以向协调小组反映意见,请求复议。

同时要尊重学校复议后由校长作出的决定。

如认为校长违反聘任工作原则或打击报复,可以列举事实,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反映,听候调解或裁决。

不得无理取闹,干扰学校正常工作。

凡经查证核实校长以权谋私、打击报复,或教职工个人无理取闹、诬陷领导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作严肃处理。

十一、校长聘任教职工的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定每所学校的人员编制和可聘教职工数,了解学校聘任工作情况,负责聘任工作中争议的调解与仲裁。

寺镇中心小学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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