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察案例——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掏出口退税案分析
退税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关注税收退还事宜。
然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一些企业和个人也因违规操作、虚报冒领等行为触犯了税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本文将以一起退税典型案例为鉴,进行警示教育。
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A企业申报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在当年享受了相应的税收减免。
然而,A企业在后续的税务申报过程中,通过虚报研发费用、隐瞒实际收入等手段,骗取了国家税收退还。
二、案例分析1. 虚报研发费用A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虚报了研发项目的投入成本,导致实际研发费用远低于申报金额。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加计扣除;(二)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
”虚报研发费用,使得A企业享受了不应得的税收优惠,侵害了国家税收权益。
2. 隐瞒实际收入A企业在申报税收退还时,故意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导致实际收入低于申报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
”隐瞒实际收入,使得A企业骗取了国家税收退还,属于违法行为。
3. 违规操作A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和核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也影响了税收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三、警示教育1. 提高法律意识纳税人应充分认识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自觉遵守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虚报、隐瞒。
2.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
会计实务: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

珠宝公司消费税避税案例解析星丰县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
1995年12月,县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该珠宝公司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1995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1994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交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
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1995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
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
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
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
稽查人员对该企业的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逐笔进行了核查,查实具有《许可证》及《证明单》可以不计税的销售额只有300万元,尚有100万元的销售额无“两证”,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5万元。
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
[案例解析]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税款。
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县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9.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做了相应账务调整:(1)补提消费税: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92,500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2)补缴税款、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92,500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50,000贷:银行存款 142,5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出口退税领域违法案件警示心得

出口退税领域违法案件警示心得在出口退税这个领域,听到的事儿可真不少。
有时候一不小心就会踩到雷区,这不,最近就有一些违法案件被曝光,真的是让人看得目瞪口呆,心里直犯嘀咕。
出口退税,这个本该是好事,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推动经济发展。
但是,有些人却是想着“打擦边球”,结果惹来了麻烦。
真是,想要捞小便宜,最终却是得不偿失。
先说说那些案例吧。
有的企业为了提高退税金额,竟然伪造发票。
这个简直就像是玩火,自以为聪明,结果被抓个正着。
你想啊,发票这东西可不是随便开开的,税务部门可都是有一套严谨的审核机制。
真以为能瞒天过海?这就像是打麻将,明明知道有牌不行,却还想试试运气。
结果人家一查,证据确凿,事情闹得沸沸扬扬,损失可就大了。
再说还有些人,干脆就直接报虚假的出口数据。
哎呀,真是胆子大到家了。
报一个根本不存在的订单,想借此获得高额退税。
可想而知,这种行为被发现后,不仅退税没了,反而还要面临巨额罚款。
就像是走夜路,心里想着“我就快到了”,结果摔了一跤,跌得四脚朝天。
真的是,想得太美。
不得不提的是,有些企业甚至串通一气,搞起了“黑色产业链”。
几家公司联合起来,互相开票,互相抵消,仿佛是找到了一条捷径。
可是,你以为这样就能逃过法律的制裁?真是天真。
税务机关可不会手软,早晚会将这些勾当一一揭露。
就像是掩耳盗铃,自己安慰自己,结果真相大白时,后悔也来不及了。
大家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也不能例外。
即使是再小的企业,也不要心存侥幸。
人家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就是这个道理。
违法行为不管多么隐蔽,最终总会被抓到。
心里想着“只要我不被发现”,这简直就是在自欺欺人。
法律的威严,不是随便可以挑战的。
出口退税的本来是为了鼓励企业发展,帮助大家拓展国际市场。
可是,违法案件的出现,却让这一美好初衷蒙上了阴影。
企业若是能老老实实地经营,遵守法规,最终获益的还是自己。
就像是踏实的农夫,播种下去,总能收获果实。
可是偏偏有人急于求成,结果却是“欲速则不达”。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痛处的案例分析税务稽查作为一种针对企业与个人的重要监管措施,对于金银饰品偷税业户来说,无疑是一种严重的刺激和威慑。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税务稽查如何刺到金银饰品偷税业户的痛处,并对其影响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市某金银饰品公司是当地知名的饰品制造商和销售商,该公司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其纳税申报情况却与实际销售业绩不符,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
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全面的税务稽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存在明显的偷税行为。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首先,通过税务稽查,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开发票、漏报营业额、少缴税款等行为,以此来减少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稽查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利用内外勾结的方式,将一部分实际销售所得进行黑色结算,避免纳税义务。
此外,税务稽查还查明了该公司存在将部分收入转移至境外的行为,以逃避国内税务监管。
税务稽查后果分析1. 经济损失该公司通过偷税手段大幅度减少了纳税金额,这直接导致税收收入的流失。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使其需要补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和更高额的滞纳金,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2. 好名声受损该公司在过去的几年里一直享有良好的声誉,然而税务稽查揭示了其不法行为,公司形象一落千丈。
企业的声誉受损对于其未来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有着直接的影响,可能导致客户和供应商的流失。
3. 法律风险金银饰品偷税行为不仅违反了税务法规,还涉及到其他领域的违规行为。
税务稽查揭示的问题可能会引发涉嫌偷税、洗钱、偷逃关税等的法律风险,一旦受到刑事起诉,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策建议1. 加强税务稽查力度税务部门应继续加大对金银饰品行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存在偷税行为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严肃处理。
2. 完善税收监管制度针对金银饰品行业的特点和存在的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应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合作,推动制定更加有效的税收监管制度,提高税收合规水平。
3. 提高企业税收意识金银饰品行业企业应加强自身的税收风险防范和合规意识,完善内部税务管理机制,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违规行为。
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稽查案例分析一、骗取出口退税成因(一)巨大经济利益诱惑(基本成因,1998年以来)(二)xx抽检率低(5%)(三)增值税管理存在漏洞(虚开严重,大量现金交易)(四)内部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各监管部门缺乏配合)二、骗取出口退税常见作案手段“xx不见”:是指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商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活动。
这种交易并无商品,发票和报关单等凭证都是虚假的。
(揭阳服装厂-北京某外贸公司-香港金华公司骗税408万元案。
(一)通过外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常见的作案手段1.取得虚假报关单常见的作案手段(1)利用不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骗取出口退税;(2)无货报关,空箱闯关;(3)以少报多,虚报出口数量;(4)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高报价。
2.取得虚假出口收汇核销单常见的作案手段(1)黑市倒买外汇,汇往境外,再汇入境内外贸公司帐户;(2)将其他收汇视为出口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3.不按规定或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见的手段(1)从虚假企业(无车间厂房、无生产设备、无生产产品,专门为骗取出口退税洗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购买虚假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3)虚减货物购进数量、虚抬单价骗取出口退税。
(二)通过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偷税(复合型案件)常见的作案手段1.进项税额不变,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2.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正确,虚增进项税额;3.虚增进项税额,虚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同时发生;(“免、抵、退”使得单纯地增计外销收入可能反而多缴税)。
4.与“免、抵、退”有关的偷税作案手段(少转出进项税额)。
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一)涉案环节多;(货物购进、报关出口、收汇核销、账务处理、资金流向等)(二)涉案地区广;(供货地、报关地、收汇地和申报退税地)(三)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到案发时间跨度大;(做案到案发时间跨度最长5年)(四)作案手段更加隐蔽;(退税单证“合法化”)(五)专业化、网络化作案;(六)案情复杂。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报告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基本案情往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办案人员立即向省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二、案件处理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件分析这起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
"××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案例-加工制造业稽查案例(DOC 63页).doc
![[税务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培训材料--税务稽查案例-加工制造业稽查案例(DOC 63页).doc](https://img.taocdn.com/s3/m/788f56b6a0116c175f0e4894.png)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退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2019年,外贸公司因出口业务涉及增值税退税问题,与当地税务局产生纠纷。
税务局认为外贸公司在申报增值税退税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补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外贸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退税条件;2. 外贸公司是否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存在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3. 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1. 外贸公司2019年出口了一批货物,申报增值税退税。
税务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并非实际出口的货物,而是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构的出口业务。
2. 税务局认为,外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等违规行为,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要求外贸公司补缴增值税税款50万元;(2)对外贸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外贸公司不服,认为其出口业务真实,并未虚构出口业务,税务局的处罚决定违法。
四、法律分析1. 关于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符合退税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货物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的出口货物范围;(2)出口货物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政策;(3)出口货物应当实际出口,并取得有效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本案中,外贸公司申报的出口货物并非实际出口的货物,而是通过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手段虚构的出口业务,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其申报的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条件。
2. 关于外贸公司是否在申报退税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单据、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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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掏出口退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税务检查人员针对被查单位账簿资料不全、出口产品及原材料数量已无法一一核实的情形,及时调整检查预案,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经营业务资金流的审核做为查处该案的冲破口并采取攻心战术等多种策略,查实涉案企业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高报低出”骗掏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检查中的办案方法和具体做法,对类似案件的查办有必然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形(一)案件来源2005年6月,某市国税局对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出口退税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产生疑心,于是暂停对该公司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供给,并派征管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觉该公司存在严峻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于是该市国税局决定组成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大体情形A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是由香港某珠宝公司(以下简称“香港B公司”)投资成立的外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138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何某,要紧从事淡水珍珠的加工和出口业务。
该公司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治理,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4年、2005年属于免税年度。
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A公司领购农副产品收购发票36本,出口发票76份。
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出口货物万美元,应免抵税款万元,应退出口退税款万元,已收出口退税款万元,待退税款万元。
二、检查进程与方式(一)检查预案专案组成立后,检查人员考虑到A公司那时已停工,继续在其内部调查很难再有新冲破。
于是,专案组从头确信了“扫清外围,冲破中心”的办案思路,对已调查过的问题再也不重复调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与该公司出口业务相关的银行、海关、民航、货代、报关行等相关单位进行外围取征,待获取足够的证据后,再与企业人员正面接触。
(二)检查具体方式1.外围调查,疑点明显依照检查预案,专案组到银行、报关行、机场海关等10余个单位进行了调查,确认了下述事实:(1)A公司账务中70%的付款金额、付款形式、付款对象、付款单据等方面与银行原始记录不符;(2)企业取得的93份一般发票、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函调证明都为假发票(企业凭这些发票计算抵扣税款,后又自己做进项转出);(3)企业填开的886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共显现了8名出售人的名字,用了16个身份证号码,经到公安机关查证这些号码都是虚假的;(4)银行相关记录中,汇往异地的“货款”中,没有一笔汇往收购发票上出售人住址(浙江诸暨地域);(5)单笔出口货物价值均在3万至53万美元之间,但企业都是选择运费低廉、需绕道第三地飞往香港的航班。
而且如此做货物丢失风险较大,但企业并非为这些货物投保也没采取保价方法,运输进程顶用一般纸箱包装,胶带封箱。
依照上述事实检查人员以为:A公司没有真实记录资金支付情形,其抵扣税款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身份虚假、“出售人住址”的与企业“货款”实际目的地不一致,利用假(一般)发票和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又主动做进项转出,说明其有通过隐瞒其资金真实流向、货物真实来源以掩盖其原料真实价值的用意。
托运珍贵货物不按常规采取必要平安、保价方法,说明货物价值并非其出口申报的那么昂贵。
结合企业加工工艺简单、附加值较低的情形,企业存在利用虚开发票作为进货凭证,以“高报低出”方式骗掏出口退税的重大违法嫌疑。
检查人员将情形报告领导后,决定提请公安机关介入本案查办。
2.调整重点,查资金流向前期取得的证据虽能证明A公司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但要作为证明其违法乃至犯法的证据尚不充分。
A公司收购发票所填浙江诸暨8名农人的身份证号码是虚假的,本地也没有这些人,要直接找到其原料真实来源难度较大。
因此,要在企业成品已经出口的情形下查清案情,只有资金一条线了。
故检查人员将原先“扫清外围,冲破中心”的工作思路调整为“以资金真实流向为主线查找证据”。
从账上看,A公司资金来源要紧包括母公司汇入资本金和出口业务结汇资金两部份。
收购资金中,大部份以收购原料名义直接提取现金,小部份转账汇往深圳、汕尾的个人信誉卡或企业账户。
除汇款外,6000余万现金用于原料采购,约占资金支出总额75%以上。
只要查清资金的实际用途,就能够够证明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企业是不是存在“高报低出”行为。
检查人员分析以为,A公司汇往外地的货款与提现资金的方向极可能是一致的。
因此,赴深圳、广州、汕尾等地,对涉案账户和开户人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但调查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检查人员总结以为办案思路没有错,主若是急于求成、预备工作不充分,致使外调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案件侦办工作仍必需从本地金融机构入手,才能查清资金流向。
在调查企业大体账户的进程中,检查人员得知,A公司涉案人员每次提取现金均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有时因数额较大的限制(银行限额提取),会在一天内分两次提款,但距离时刻均是3小时左右。
检查人员依照以上情形分析:一是若是提现人将现金直接付给所谓“供货农人”,时刻上不可能,因为从该市至供货地至少5个小时;二是提现人为了平安,大量的现金不可能长时刻随身携带。
依照以上分析,检查人员推断其提现后应是将现金存入该市区内的某家金融机构。
据此,检查人员将中行周围的农行、工行、建行营业部确信为重点调查对象,查找A公司提出的现金(收购款)去向。
检查人员按A公司在中行提现的日期和金额,从三家银行提供的“大额报备簿”记录当选出同日办理的金额(单笔金额或相连的数笔业务金额合计)接近的付款业务,然后调取相应的凭证进行核实。
采取这种方式第一在该市工行发觉了A公司60余笔大额现金汇款业务。
在部份日期没有找到对应的记录后,检查人员将核查日期向后顺延一至两天后又发觉了20余笔汇款记录(后黎某交代这些款没有在当天汇出,而是开设活期存单在银行临时寄存一两天,帮银行人员完成月末“存款”指标后,再销户提款将钱汇出)。
至此,发觉A公司将现金汇往南方个人信誉卡账户的90余份汇款单据,金额达4000余万元,占企业实际提取现金的60%以上。
检查人员再次到广东调查收款人情形,通过10余天的调查,发觉这些收款账户开户人都是汕尾城区的居民,经调查证明这些人不是实际供货人。
检查人员决定回本地抓捕何某,依托已把握的证据对其展开正面攻势。
3.攻心询问,查明真相检查人员综合分析前期获取证据,以企业资金流向为主线,从企业背景、企业人员、人员职责、生产流程、原料采购领用、资金结算、发票购领用存、出口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入手,归纳出十余类需要重点调查的事项,拟订了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并确信将会计李某作为重点冲破对象。
以后,检查人员以“稽察局出结论要查对数据”的名义,让何某、会计李某、出纳黎某到市国税局同意调查。
起初,何某等三人关于所做的情形百般抵赖、拒不承认。
通过近8小时较量,在检查人员人员出示的大量证据眼前,会计李某的心理防线第一被冲破,讲出了何某指使其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做假账的真相。
迫于压力,出纳黎某也承认了其与李某一起的违法行为。
随后,何某承认了其部份违法活动,并说出一名同伙香港人陈某。
检查人员仍感到何某只供述了部份作案通过,并无将案情通盘托出。
其供述的和同伙在货物出口目的地、汇款目的地、货物生产地之间的活动缺乏合理性。
报经领导同意后,检查人员进行了第三次异地调查。
在广东汕尾税务、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检查人员在汕尾市区及下属县市走访、讯问了20余人,最终发觉了该案的另一嫌疑人蔡某的线索。
回来后,检查人员再次提审何某,其心理防线完全崩溃,不能不供述了全数作案进程:2004年何某与陈某商议一路做珍珠出口生意,利润按五五分成。
他们以为靠正常的交易利润太低,从事该项业务要紧目的是为了骗掏出口退税。
但因为陈、何两人都不熟悉珍珠的经营业务,因此就找到做过量年珍珠出口业务的蔡某(汕尾人)寻求帮忙。
随后,蔡某为何某介绍了浙江诸暨供货商何某某,香港购买珍珠的客户和开办地下钱庄的黄某等人。
商定后何某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B公司,然后以香港B公司作为投资方在大陆投资成立了A公司。
以A公司名义从事珍珠加工、出口业务,作为其取得出口退税的企业。
在资金流动方面:何某把“借来的资金”通过地下钱庄打到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从香港B公司以投资或结汇的方式,汇到A公司的中行账户,何某收款后从A公司账户,以收购款的名义提显现金,再汇回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收钱后将钱打到香港B公司。
用这些钱在香港B公司和A公司之间转圈,在账目上就造出A公司足额收取130多万美元资本金和出口业务正常结汇的假象。
资金链是:何某的借款→南方个人信誉卡账户操控人(地下钱庄人员)→香港B公司(结汇资金或注册资本金、关联企业)→该市中行(开户行)→该市工行→南方个人信誉卡(农产品收购款、虚假供货人)→南方个人信誉卡账户操控人。
在货物采购方面:2004年6月至2005年7月期间,A公司收到注册资金138万美元,结汇资金1007万美元,共计约合人民币万元。
流出资金中汇往深圳、汕尾的黄某某等31人,共计万元。
这些人没有从事过珍珠生产,和A公司之间也无货物购销业务,因此能够确信这些资金没有效于购买珍珠。
扣除这部份资金后,A公司能够支配的资金只有约1221万元,其全然没有能力向其所谓的“供货农人”支付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上记录7900余万元货款。
依照何某、何某某证词、A 公司职工的证词,A公司原料珍珠的来源地就在浙江诸暨。
依照上述人员及货代、海关、机场安检人员提供情形和货物托运单据,A公司出口的货物确为珍珠。
但上述人员关于A公司原料珍珠、出口珍珠制品的真实价钱都不知情。
鉴于何某拒不供述其采购原料珍珠的的真实价钱,最终税务机关采纳了依照A公司资金支付能力推定其购入珍珠价值的的方式(以后公检法机关也采纳了这种方式),认定其购买的珍珠原料的价值最高可不能超过1200万元。
(三)检查中碰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1.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征管难度大。
农产品交易零星分散,几乎均是现金交易。
开具隐蔽性较大,涉及农户数量多,散布广且较偏僻,纳税人开具情形真假难辨。
即便税务机关发觉嫌疑问题,调查取证难度也专门大。
2.目前税务机关涉案金融信息的查询权与办案要求存在差距,使税务机关在办案进程中较多的依托于其它部门的配合。
如本案中税务违法行为与“洗钱”这一新兴金融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路,如仅依托法律授予的账户查询权,税务机关无权要求银行提供除企业账户之外的任何信息,就很难查清违法企业资金的真实流向,给税务机关独立办案带来较大难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置(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腕A公司为骗掏出口退税款,故意举高珍珠出口价钱、虚报出口数量,同时举高收购价钱和增加收购数量为自己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886份,涉及金额7931万元,税额1031万元,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款,A公司已取得出口退税款25万元,待退税款564万元,造成骗掏出口退税25万元和少缴增值税3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