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简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简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是指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方案旨在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健康安全,防控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2. 检疫基本原则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
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保障动物健康。
- 综合治理。
结合多种防控手段,提高检疫效果。
- 防控通道。
严密监管出入境通道,防止病原体传播。
- 全程监管。
从产地到进口国的全程追踪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3. 检疫流程3.1 申报材料准备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动物种类、数量和来源地信息。
- 动物产品的批次、品牌、产地和生产商信息。
- 动物产地的疫情和检疫措施报告。
- 相关证明文件,如动物疫苗接种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等。
3.2 入境检疫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入境检疫,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检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对动物进行体检和抽样检测。
3. 对动物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 根据检测结果裁定是否放行。
3.3 隔离检疫对入境的动物进行隔离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为动物提供符合标准的隔离场所。
- 对动物进行观察和检测,确保其健康状况。
- 在隔离期内进行必要的治疗和防疫工作。
3.4 检疫跟踪管理对已放行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跟踪管理,包括以下方面:- 监测动物产地的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
- 随时掌握动物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 对已放行的动物产品进行采样和检测,确保其合格。
4. 附则4.1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规范有效。
4.2 信息共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动物疫情和检疫措施,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4.3 法律法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 结语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对于维护生物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版)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制度
1、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2、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负责辖区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3、货主按下列时限向当地动监站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官方兽医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农业部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
2。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202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检疫范围及对象2.1检疫范围2.1.1动物《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检疫对象2.2.1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检疫合格标准3.1家禽3.1.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1.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3.1.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临床检查健康。
3.1.6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原毛、绒3.2.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供体动物符合3.1.4—3.1.5的规定。
3.2.4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检疫程序4.1申报检疫4.1.1家禽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检疫申报单。
4.1.1.2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4.1.1.4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原毛、绒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2.1检疫申报单。
4.1.2.2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动物检疫实施方案

动物检疫实施方案一、前言动物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检疫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动物检疫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动物检疫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动物检疫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2. 科学、规范、精准。
动物检疫工作要科学制定检疫方案,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检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动物检疫工作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4. 国际合作,信息共享。
动物检疫工作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威胁。
三、动物检疫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动物检疫体系。
完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测网络,提高检疫站点的覆盖率和监测能力。
2.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完善动物检疫措施。
建立健全进出口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执行检疫标准,加强检疫检验,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4. 提高动物检疫技术水平。
加强动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检疫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加强动物疫病宣传教育。
开展动物疫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殖户和市民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动物检疫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
加大对动物检疫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2. 加强资金投入。
增加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检疫设施和设备的完善,提高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运行。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动物及其产品的跨境贸易也日益频繁。
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维护国家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成为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检疫工作的目的、范围、实施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详细阐述。
二、目的和意义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以及引入和扩散。
通过严格的检疫措施,可以减少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畜牧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跨境贸易来说,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也是确保贸易顺利进行、商品质量可靠的重要手段。
三、实施范围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口和出口过程。
具体来说,涉及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产地国应提供相关的检疫证明和附件材料,确保其来源合法、检疫合格;出口国应按照国际或双边协议要求,对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确保其达到质量安全要求。
四、实施方式1.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工作的科学、规范和可行性。
2.检疫要求:明确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要求和标准,包括相关证明文件、检疫方式、检验方法等,为产地国和出口国提供明确的指导。
3.风险评估:对于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控措施。
4.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配备合格的人员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和可靠。
5.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国内外检验检疫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决策依据。
五、相关配套措施1.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动物产地检疫管理体系,包括规范的监管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确保工作的高效和可控。
2.人员培训: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技术支持: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提高检疫工作的水平和效能。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1. 引言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防止动物疾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管理和检疫工作,制定了本方案,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流程,确保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2. 目的和范围本方案的目的是确保从动物产地进口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适用于各级动物检疫部门及相关从业人员。
3. 检疫要求3.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1. 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应提供以下信息:- 动物品种、数量和- 动物产地的基本情况和养殖环境- 动物产地的疫情监测及防控措施情况2. 申报信息应通过指定的申报渠道进行提交。
3.2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1. 动物产地检疫查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动物的体温、外观、行为等进行观察- 对动物产品的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 对动物产地的环境、消毒措施等进行检验2. 检疫查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检疫人员进行。
3.3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记录1. 动物产地检疫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归档保存。
2. 检疫结果应包括检疫地点、时间、结果等信息。
4. 疫情防控措施为了加强对动物产地的疫情防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1 动物健康证明1. 动物产地应提供动物健康证明,包括动物疫苗接种情况、疾病检测结果等。
4.2 检疫隔离1. 对于来自疫情严重的动物产地,应采取隔离措施,并进行疾病检测。
4.3 消毒措施1. 动物产地应加强对养殖环境的消毒,定期清理、消毒动物场所。
4.4 信息共享1. 动物产地应与检疫部门建立健康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报告疫情和动物疾病信息。
5. 检疫风险评估为了科学评估动物产地的检疫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动物疫情监测,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6. 人员培训和监督为了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7. 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检疫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新)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 检疫合格标准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4.1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4.3.1 检查方法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灯塔市貂、狐狸、貉产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2 目标任 务
通过推进 皮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 , 使动物产 地检
疫报检制度全面落实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 切 实做到现场检疫到位 , 规范操作到位 , 检疫结果处置到位 , 进 入流通环节动物产地检疫持证率达到 1 0 0 %,产地检疫规范 操作率达到 1 0 0 %, 检出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1 0 0 %。
等多种方式 , 真正讲究实效 、 达到培训 的 目的。通过培训 , 培
养殖 场和养殖 户一律凭产地检疫证明屠宰 、 出售或者运输皮
养其 自我学习 、 提 高的能力 , 打造一 支专业过硬 、 工作 能力强
2 0 1 3年 第 0 5期
经 济 动 物
经 济 动 物
灯塔 市 貂 、 狐狸 、 貉产 地检疫工作实施方案
孙柏 柱
( 辽 宁省灯塔 市佟 二堡动 物卫 生监督 所 ,灯 塔 1 1 1 3 0 4)
D0I : 1 0. 3 9 6 9 / J . I SSN. 1 6 7 1 — 6 0 2 7 . 2 01 3 . 0 5 . 0 9 9
市的特种 动物 的检疫 、 监督管理工作逐 步走向常规化 、 规范 化、 法制化 , 开拓创新 , 探索和实践新 形势 下动物产地检疫工
作的新思路 。 加强 自身建设 , 提高队伍素质 , 使皮毛动物检疫
工作有新的突破。有效控制疫病 的发生和流行 , 降低皮 毛动
3 . 6 . 1 加 强检 疫员和协检员 的培 训工作 。结合 《 动物 防疫
法》 、 《 动 物检 疫管理办法》 等法规 , 对检疫员 、 协检员进行 系
统 的培 训 。
物 的发病率和死 亡率 , 保 障皮 毛养殖业 持续 、 健康、 平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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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建立健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制定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动物检疫是依法对畜禽及其产品实施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起到重要作用。
当前正值防堵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关键期,动物检疫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务必,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共同配合,全力做好我县动物检疫工作。
二、明确职责,规范检疫
(一)县农业局。
主管全县的动物检疫工作,包括全县产地环节、屠宰环节等环节动物检疫工作的协调、安排和部署。
一是负责全县开展检疫工作所需证章标志的采购、发放等
二是与出证系统服务提供方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全县联网电子出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是对各乡镇具体开展检疫工作的官方兽医进行培训与指
导
四是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共同做好全县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与屠宰环节检疫工作的有效衔接
五是对各报检点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我县动物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二)乡镇政府。
一是为正常开展产地检疫工作提供人员保障,根据检疫工作任务适当安排官方兽医开展检疫工作
二是为官方兽医正常开展产地检疫、联网电子出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
三是在县政府的安排及农业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三、严格程序,扎实工作
各乡镇报检点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农村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一是严格检疫申报制度。
督促养殖场(户)或代为申报检疫的受委托人按规定申报检疫
二是严格实施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人员要切实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档案资料核查、临床健康检查等工作,要认真核查
养殖档案记录是否完整,佩戴的畜禽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动物临床检查是否健康等。
必要时,可结合动物疫病开展检疫工作,提高检疫质量
三是严格规范检疫出证。
凡生猪来源不清和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生猪未佩挂或不按照规定配挂牲畜耳标的,坚决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规范使用和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逐一记录并如实填写牲畜耳标号
四是严格痕迹化管理。
要按规定规范做好检疫记录工作,实现动物检疫痕迹化管理,做到检疫程序标准化、检疫操作规范化、检疫过程痕迹化。
四、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动物检疫工作是动物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从畜牧业发展大局出发,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出发,安排好各报检点动物检疫相关工作,相互协作,为畜牧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畜牧业跃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
报检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作日(9:00—17:00)。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乡镇自行承担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及联网电子出证工作。
(二)周末及节假日(10:00—16:00)。
X镇、X镇分别负责上、下半县的产地检疫及联网电子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