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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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邯动卫监[2011]61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犬、猫、兔的产地检疫,农业部制定并印发了犬、猫和兔三个产地检疫规程,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2021年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交流材料

xx县位于关中平原东北部,与xx六县市相邻,面积一千五百八十多平方公里,人口xx万余人,农业人口占到了xx%以上,辖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一百六十万亩,草场面积使多万亩,境内有渭清,西禹,京昆高速公路,西韩,西延铁路和正在建设的渭蒲高速公路与西包铁路纵横交错。交通非常便利,地理条件十分优越,自然资源特别丰富,成为xx发展畜牧业的优势。 近年来,我县动物养殖业和相关产业迅猛发展,全县猪存栏约xx 万头,羊存栏约xx万只,牛存栏约xx万头,鸡存栏约xx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万吨,.8万吨,7万吨;全县有各类养殖小区25个,养殖示范村65个,各类养殖户约439户,规模养殖场户326个;规模动物屠宰企业8家,规模肉品加工企业3家,牛奶加工企业1家,挤奶站2家。搞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成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xx县畜牧兽医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有正式干部职工78人,其中监督所41人,下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检疫点37人。目前监督所内设行政办公室1个,检疫监督综合办公室1个,财物管理办公室1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3个。这支强有力的队伍领导乡镇检疫人员共同搞好了我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今年又创造出了令人可喜的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年初渭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到我县,考察调研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通过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座谈,走访规模养殖场户,深入屠宰场了解情况,认为,xx县多年来坚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础和条件,决定渭南市在xx 县搞试点全面推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市上安排我县迅速制定了《xx县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以实现动物产地检疫源头化、法制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兽医体制改革成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努力使全县实现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乡镇达到1%、村达到95%、散养户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1%。 在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面我县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组建技术队伍 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采取报纸、电视、宣传单、公告等形式进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各乡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也通过刷写宣传标语和走村串户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我们开始进行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培训和报检点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人员审查核定,我们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上岗人员中选用一部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持有检疫员证的人员作为检疫人员,并吸收上岗人员中的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人员及规模养

9.犬产地检疫规程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牛屠宰检疫规程

牛屠宰检疫规程(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牛屠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入场查验、宰前检查、屠宰同步检疫以及检疫结果处理的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屠宰检疫活动。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2.1 屠宰检疫官方兽医对动物从入场查验到屠宰之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对宰后动物的肉尸和内脏按规定的程序和部位进行检查的过程。 2.2 胴体经屠宰放血,去掉毛、头、尾、蹄、内脏后的肉体。 2.3 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动物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 2.4急宰经检疫确认为不妨碍肉食卫生的普通传染病及一般疫病的动物,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 2.5 禁宰经检疫确认为一、二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扑杀后作工业用或无害化处理,严禁屠宰。 2.6生物安全处理通过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3.检疫对象

本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为口蹄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 4.检疫合格标准 4.1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4.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规定; 4.3按本规程要求履行全部检疫程序,且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5.入厂(场、点)查验环节 5.1查证验物查验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对检疫证明与运载的牛数量是否相符;查验畜禽标识,识读畜禽标识,查验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5.2询问了解途中运输情况,排除传染病; 5.3 临床检查实施临床健康检查; 5.4结果处理 5.4.1经入厂(场)查验,检疫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合格的,准予入场屠宰; 5.4.2经入厂(场)查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入场; 5.4.3疑似患有一类动物疫病的,禁止入厂(场),限制人员、车辆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4消毒对运载工具等进行清洗消毒。 5.5记录记录牛的数量、产地、货主、运输车辆车型及车牌号等情况。 6.宰前检查环节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 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貂产地检疫规程

ICS 65.020.99 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 21/ TXX—2012 貂产地检疫规程 (报批稿)

DB21/TXX—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辽阳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起草人:李彬、董超、王克军、白恩吉、孙柏柱。

貂产地检疫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貂产地检疫的要求、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养的貂产地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6号令) 3 要求 3.1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3.2免疫记录齐全,规定的免疫疫病在免疫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标准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对象 狂犬病、阿留申病、犬瘟热、水貂病毒性肠炎、冠状病毒性肠炎。 5 检疫程序 5.1检疫申报 饲养者在其饲养的貂离开饲养地之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申报时间为种用提前15天,屠宰或继续饲养的提前3天,并提交检疫申报单。 5.2 检疫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查验资料 5.3.1应查验貂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查验养殖场是否发生过相关疫病。如果发生过疫病,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5.3.2应查验个人饲养貂的免疫信息,确认规定的免疫疫病是否在免疫有效期内。

猫产地检疫

猫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猫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

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猫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异常,有攻击性行为,狂暴不安,发出刺耳的叫声,肌肉震颤,步履蹒跚,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4.3.2.2出现呕吐,体温升高,不食,腹泻,粪便为水样、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 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 3.3临床检查健康。【同规定】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 【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2、适用法律的技巧:将事情归结到对己方最有利的规定上,此处一定要选择更有利的两个规定。】 【宠物健康标准未出台,此规程未收录】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先做免疫,过了药物反应期之后再做检疫,按照《狂犬病防疫技术规范》要有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当地动物卫生部门还要有免疫档案,注意:中国境内犬要求的是每年免疫注射一次,如果之前纪录都没有,仅有一次免疫,不属于免疫记录齐全。这个强制免疫标准不是那么好完成的,差一个都不能取得合格证。

最新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2010年4月2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0号文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衣装整洁、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依法检疫,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检疫对象的检疫项目,依照检疫程序按检疫标准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同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要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四、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100%,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对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法处理。 五、动物检疫员在屠宰检疫时,严格按程序操作,做到随宰随检。屠宰场派驻人员到位率达100%、屠宰检疫率达100%。 六、检疫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对检疫情况做好记录,规范填写检疫证照并保存留档,不得乱出证和买卖、涂改、伪造检疫证明。

七、检疫员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加盖或加封验讫标志、出具相应的检疫证明,并依法按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八、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要做到“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按要求采取高温、焚烧、深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屠宰加工场、牲畜运载工具等卫生消毒工作。 十、严格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各种报表的上报工作。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20号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4.3.2.2出现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神经症状;缩颈闭眼、冠髯暗紫;呼吸困难;口腔和鼻腔分泌物增多,嗉囊肿胀;下痢;产蛋减少或停止;少数禽突然发病,无任何症状而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新城疫。 4.3.2.3 出现呼吸困难、咳嗽;停止产蛋,或产薄壳蛋、畸形蛋、褪色蛋等症状的,怀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近期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 检查内容 4.3.2.1 出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传染性贫血。 4.3.2.2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马鼻疽。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猪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的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猪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2.2 检疫对象 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 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 鹿: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 骆驼: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 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就产地检疫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产地检疫坚持防检结合、检监结合的工作思路,推动实施基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监督管理的产地检疫出证制度,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隔离监督制度。实行产地检疫辖区负责制,县管县域、乡管乡域,检疫人员明确责任片区,负责责任片区的检疫工作。 二、完善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人身份,产地检疫申报人应为动物养殖单位或个人,养殖场户应在动物离开产地前3天申报检疫。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电话等方式,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详见附表)。申报人需向现场检疫人员提供相关防疫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规模养殖场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散养户需提供拟出栏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耳标信息(牲畜)等;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还应提供有效《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 三、规范检疫工作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按规定时限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

确保检疫工作正常秩序。一是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报检动物来源、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拟出栏动物疫病监测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受理的,应当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注明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的具体时间、地点。不予受理的,应在《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上说明原因。二是现场检疫。检疫人员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实施产地检疫。根据农业部有关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有关资料、牲畜耳标及临床检查,填写相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三是检疫结果处理。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出省境动物检疫必须由负责出省境检疫官方兽医实施,结合实验室检测、监测情况,按检疫规程要求现场检疫(种用乳用动物的跨省调运按相关检疫规程执行)。进一步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观察制度和指定通道管理制度,督促养殖场户接收经指定通道检查签章运入本省的动物、依法履行落地报告及隔离观察制度,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宠物犬猫检疫出证要严把“一只一证”的原则,核查免疫记录(《动物免疫证明》),狂犬病等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怀疑患病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监测的,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 孵化场商品代雏禽检疫需核查孵化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场种蛋的检疫证明和孵化、免疫、消毒等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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