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合集下载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1995年11月美国FDA发布2009年6月药审中心组织翻译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翻译北核协会审核药审中心最终核准目录I. II. III. 引言 (1)现行要求与操作规范 (2)现行新药临床申请法规的解释 (2)A. 封面(FDA格式-1571)[21 CFR 312.23(a)(1)]: (2)B. 目录[21 CFR 312.23(a)(2)]: (2)C. 介绍性声明与整体研究方案[21 CFR 312.23(a)(3)]: (2)D. 研究者手册[21 CFR 312.23(a)(5)]: (2)E. 方案[21 CFR 312.23(a)(6)]: (2)F. 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21 CFR 312.23(a)(7)]: (3)G. 药理学和毒理学信息[21 CFR 312.23(a)(8)]: (6)H. 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中使用的经验[21 CFR 312.23(a)(9)]: (9)I. 21 CFR 312.23(a)(10)、(11)(b)、(c)、(d)(e): (10)新药Ⅰ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内容及格式要求I. 引言随着近期FDA成功实现《1992年处方药付费法》(PDUFA)审评行动的目标,使得从递交上市注册申请至批准上市的平均时间和中位时间均显著缩短。

FDA已将注意力转移至如何提高药品开发过程中其它部分的效率,同时保证这种效率的提高不得以牺牲美国人所期望获得的、具备长期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的标准为代价。

其中有一个IND法规特别值得关注,即关于在人体中开始进行药物试验的法规(即Ⅰ期试验),自McMahon 行动会议以来,对此课题已经进行了两年多的积极讨论,并且吸纳了各方不同层次的意见。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美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和在21 CFR 312.22和312.23中需要报告的数据1。

新药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新药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附件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一、前言为帮助新药注册申请人(药品企业、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I期临床试验,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保护受试者安全与权益,保证临床试验质量,特发布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阐述了新药在我国开展首次临床试验时需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提供的信息。

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确新药I期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提高I 期临床试验申报资料的质量;通过规范I期临床试验资料的数据要求,缩短新药研发周期,加快新药上市进程。

本指南适用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包括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除外)。

二、咨询与沟通交流如果申请人在研发及申请临床试验过程中有疑问,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指导原则,也可以按照相关规范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就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递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申请人可按照《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法与工作程序,申请与药审中心召开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

申请人与药审中心间的沟通有助于提高临床试验申请的质量,加快后续研究与审评的进程。

三、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技术要求(一)资料格式及内容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申报资料应以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方式提交,电子资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

格式和内容可参照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

(二)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介绍性说明应包括新药的名称、所有的活性成分、药理作用类别、结构式(如果已知)、剂型、制剂处方、给药途径、临床试验目的等。

如果有所研究药物用于临床的经验,应提供简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国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经验;若没有,标题下写“无”。

总体研究计划应总结申请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依据,主要为拟定的适应症、受试者人群、受试者数量、给药方案(剂量、给药间隔、给药持续时间等)、药物安全性评价方法、风险控制计划等,根据已有信息预期的任何安全性(重要的已确定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重要的缺失的资料等)的风险论证。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160930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160930

新药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草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2016年9月1目录一、前言 (1)二、背景 (2)三、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 (3)四、IND提交所需的特定信息 (4)(一)规定的表格 (4)(二)文件目录 (5)(三)介绍性说明和总体研究计划 (5)(四)研究者手册 (6)(五)方案 (8)(六)化学、生产和控制信息 (9)(七)药理毒理信息 (14)(八)研究药物既往在人体使用的经验 (16)(九)其他重要信息 (17)(十)相关信息 (17)五、提交信息 (17)六、IND过程和审评过程 (18)(一)临床试验暂停要求 (19)(二)IND修订 (21)1七、申请人的其他责任 (22)(一)遵守法规伦理要求 (22)(二)监测正在进行的研究 (22)(三)研究药物的推销或付费 (23)(四)记录和报告 (23)(五)IND安全性报告 (23)(六)IND年度报告 (24)八、撤回、终止、暂停或者重新启动IND (25)附件 (26)附件1: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申报资料信息表 (26)附件2:研究者声明表 (29)附件3: 化药Ⅰ期临床研究CMC资料表 (32)2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一、前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发布本技术指南旨在帮助新药研发申请人提交足够的临床试验研究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材料,以提高新药研发与审评效率,并同时能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本指导原则阐述了在中国将研究药品(包括已进行结构确证的治疗性生物工程类产品)开始用于人体研究时,所需要提供的数据。

将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新药不同的研究阶段加以分类,在满足向CFDA提供评估拟进行研究所需要数据的同时,建立对同一类别IND申报的统一标准,增加IND申报要求的透明度、标准化,减少模糊性和不一致性,将有助于缩短新药批准进入临床试验的时间。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1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23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4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5(2018年第50号),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pre-IND沟通6交流制度。

自该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I期临床7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60个工作日)并且顺利开展临8床试验。

9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10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11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12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13家局发布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年第1416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15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16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1750号文,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I 18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19一、关于样品试制20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21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22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3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24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25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质量26数据等。

27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28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29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30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31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32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

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

化学药品Ⅰ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化学药品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 年第 50 号),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 pre-IND 沟通交流制度。

自该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60 个工作日)并且顺利开展临床试验。

对于 I 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家局发布的《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 年第16 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50 号文,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一、关于样品试制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 I 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质量数据等。

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应对无菌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并且提供无菌保障措施。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

附件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pre-IND沟通流制度。

自50号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

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家局发布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年第16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50号公告,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一、关于样品试制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项目的批分析数据等。

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应对无菌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并且提供无菌保障措施。

鉴于国内目前临床试验申请为60天默许制,I期临床试验申请如果研究资料符合要求通常可快速开展临床试验,建议申报I期临床试验时(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和制剂、复杂给药途径、药械组合产品时)在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至少完成1批样品的制备,并且提供相关的试制信息、检验报告。

化学药品创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药学共性问题及相关技术要求

化学药品创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药学共性问题及相关技术要求

目录一、前言 (1)二、总体考虑 (1)三、共性问题 (2)(一)关于原料药合成起始原料选择 (2)(二)关于原料药药学变更研究 (3)(三)关于原料药有关物质研究和控制 (3)(四)关于致突变杂质研究 (4)(五)关于原料药质量控制项目 (5)(六)关于制剂变更研究 (5)(七)关于制剂降解杂质研究 (5)(八)关于制剂溶出、释放研究 (6)(九)关于制剂质量控制项目 (7)(十)其他制剂相关问题 (7)参考文献 (8)一、前言为鼓励创新药研发和申报,加快创新药上市进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药品注册过程中的沟通交流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就重大技术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新药上市申请前会议(Pre-NDA会议)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的重要沟通交流会议。

申请人在提出Pre-NDA会议申请时,需明确会议目的、提出具体的沟通交流问题、充分准备资料和研究数据,以解决NDA申报前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

为提高申请人和监管机构沟通交流的质量与效率,聚焦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技术要求总结了化学药品创新药Pre-NDA会议药学共性问题及一般性要求,供申请人参考。

应用本技术要求时,请同时参考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ICH)相关指导原则。

本技术要求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技术要求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二、总体考虑申请人应对创新药研发和注册申报承担主体责任。

在上市申请前,应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或其他科学、适用的评价方法和技术要求,对药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估,并按要求整理相关研究资料。

药学研究伴随临床试验的进展不断推进,申请人应不断累积对产品关键质量属性的认知和生产经验,结合临床试验进程制定合理的药学研究计划。

特别注意药学重大变更应尽量在关键临床试验开始前完成,如关键临床试验结束后发生重大药学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注册进程,需慎重考虑。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

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一、背景与目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是新药研发的第一个阶段,目的是评估药物的药代动力学特性、药效学特性和耐受性,以确定药物的合理剂量和给药方案,并初步评估其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指导。

二、申请材料:1.临床试验药物信息:包括药物的命名、化学结构、物理化学性质、质量规格等;2.临床试验计划书:详细描述试验设计、纳入标准、排除标准、剂量选择、给药方案、随访计划等;3.试验药物处方信息: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提供试验药物的处方格式,包括药物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4.试验药物生产、质量控制和储存情况:提供药物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和方法,以及药物的储存条件和期限;5.试验计划实施能力:提供研究者团队的相关资格证明和研究设施的评估报告;6.试验受试者招募和知情同意:提供试验受试者招募计划和知情同意书的样本;7.预期试验结果和安全性评价:提供预期试验结果和安全性的评价,包括预计的不良事件和副作用,并提供监测和报告计划。

三、技术要求:1.试验设计:明确试验的目标、纳入和排除标准、随机方法、对照组设计等,确保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2.试验药物剂量选择和给药方案:根据预期的药效学特性和药代动力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剂量范围和给药途径,并制定详细的给药方案;3.试验受试者安全保障:确保参与试验的受试者的安全和福利,包括对不良事件的监测和评估,以及适时的疾病治疗;4.试验过程控制:确保试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包括试验药物使用记录、试验数据的收集和管理,以及试验所需设备和设施的质量控制;5.试验结果分析和解释:对试验结果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和解释,确保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和科学性;6.试验报告和沟通:根据临床试验的相关法规和规定编写试验报告,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诚信地提交试验结果和相关数据。

四、其他注意事项:1.临床试验应遵守当地和国际相关法规和伦理准则,确保试验的科学性、伦理性和安全性;2.临床试验应严格保护试验受试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试验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3.临床试验应进行充分的试验前准备工作,包括研究者的培训和试验设施的准备;4.临床试验的相关数据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5.临床试验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审核机制,确保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6.相关研究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执业资质和研究能力,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7.临床试验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报告和沟通,确保试验结果的公正和透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化学药品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相关技术要求为鼓励创新,加快新药创制,满足公众用药需求,国家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实行临床试验默许制以及pre-IND沟通流制度。

自50号公告实施以来,符合要求的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均得到了快速审评。

对于I期临床试验申请,为了保障受试者的安全,药学审评通常重点关注与安全性相关的问题,例如杂质、稳定性、无菌制剂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以及临床前动物安全性评价试验与后续人体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质量可比性等。

国家局发布的《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2018年第16号)对相关药学研究内容和资料提交要求已经进行了阐述,但是审评中发现部分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仍然存在一些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药学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局50号公告,促进创新药的研究和开发,本技术要求对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共性问题进行总结,以供申请人参考。

一、关于样品试制共性问题:提供的样品试制信息非常有限,处方工艺信息(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或者复杂制剂时)过于简单。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提供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商、生产地址和处方工艺信息,汇总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试制信息、关键项目的批分析数据等。

对于复杂原料药(例如多肽、小分子核酸、聚合物产品、含多个手性中心、含发酵工艺或者天然来源等药物)、复杂制剂(例如微球/微乳/脂质体、胶束、透皮制剂、吸入制剂等)、复杂给药途径(例如制备成混悬液、乳液或者凝胶通过皮科、眼科和耳用等局部给药)以及复杂药械组合产品,应注意对重要的生产步骤、设备和工艺参数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

对于无菌制剂,应对无菌生产条件和除菌/灭菌方法等进行较为详细的描述,并且提供无菌保障措施。

鉴于国内目前临床试验申请为60天默许制,I期临床试验申请如果研究资料符合要求通常可快速开展临床试验,建议申报I期临床试验时(特别是涉及复杂原料药和制剂、复杂给药途径、药械组合产品时)在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至少完成1批样品的制备,并且提供相关的试制信息、检验报告。

如果拟定的临床样品制备地点与申报I期临床试验注册批次样品制备地点不同,注意对生产地址、设备、批量等不同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桥接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且必要时在申请pre-IND沟通交流时提前与监管机构进行相关沟通。

二、关于质量标准和分析方法共性问题:仅简单提供质量标准,缺少提供部分关键项目的分析方法、未提供关键项目分析方法必要的验证信息。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研究并制定临床试验样品质量标准,以表格形式提供相关检测项目和可接受限度要求。

注意提供关键项目(例如有关物质、残留溶剂、金属催化剂残留、致突变杂质、溶出度/释放度、含量等)的具体分析方法,以及必要的方法学验证信息(例如至少包括专属性、灵敏度等)。

提供关键研究批次(包括用于安全性研究、稳定性研究、临床研究(如已制备)等批次)的检验报告。

三、关于杂质研究和控制共性问题:未进行杂质谱分析或者分析过于简单,缺少对生产过程中用到的有毒有害试剂、金属催化剂等残留杂质的汇总分析。

样品中的杂质记录不够详细,提供的检验信息中仅简单说明合格、未提供具体检测数据。

未分析说明杂质限度拟定的初步依据。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进行杂质研究并提供杂质谱分析信息。

注意对产品中的工艺杂质、降解杂质、无机杂质/金属催化剂杂质、残留溶剂等进行汇总分析。

同时,如果申报的原料药合成步骤较短,应注意加强对起始物料中可能引入杂质的研究和分析。

杂质记录方式可参照ICH Q3A/Q3B,对于已鉴定结构的杂质按照单个已知杂质分别列出检验结果,未鉴定结构但固定出现的杂质按照相对保留时间列出检验结果,以便于样品之间杂质水平的桥接。

提供的样品检验信息中应明确给出杂质的具体检测数据。

对于样品中实测值较高的杂质,应进行相关的安全性分析,并且在申报资料的药学及药理毒理部分中同时分别提交杂质限度拟定的安全性分析资料,包括安全限度的计算方式及确定依据。

临床研究样品的杂质水平不得超出动物安全性试验数据所支持的相应的杂质水平。

四、关于致突变杂质(*)研究共性问题:未进行致突变杂质分析,或者对于潜在的致突变杂质仅凭经验简单分析和界定为不具有致突变性。

仅说明致突变杂质含量符合要求,未提供具体的分析方法以及必要的方法学验证信息、检测数据等。

一般性要求:参照ICH M7指导原则对药品(包含起始物料制备)中的相关工艺杂质(例如起始物料、中间体、副产物)、降解产物和有毒有害试剂等的潜在致突变性进行初步分析和研究。

建议参照ICH M7采用(Q)SAR方法对结构已知的全部杂质进行预测和筛查。

对于ICH M7中1类、2类杂质,应结合临床试验方案控制其不超过特定的可接受限度或者TTC值。

临床试验样品中的致突变杂质水平需符合要求,保证临床试验阶段受试者的安全。

以表格的形式汇总提供潜在致突变杂质研究分析信息、检测结果或者相关的控制策略。

同时,提供致突变杂质检测的分析方法以及必要的方法学验证资料。

(*注:《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中描述为“遗传毒性杂质”,本技术要求中根据ICH M7指导原则相关中文译稿修订描述为“致突变杂质”(Mutagenic Impurities))五、关于稳定性试验共性问题:提供的稳定性试验信息非常有限,不足以支持药品质量在计划的临床试验研究期间符合要求。

对于注射剂以及一些具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未提供临床配伍稳定性的研究资料。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开展药品稳定性试验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应提供至少1批代表性批次(例如安全性研究批次、临床样品制备地点制备的样品)、以及支持性研究批次(例如开发批次)的稳定性研究数据,同时提供后续的稳定性试验研究方案;对于不稳定的产品一般应尽可能提供多批次样品的稳定性研究数据。

提供的稳定性研究数据以及后续的稳定性试验方案应能够支持药品质量在计划的临床试验研究期间符合要求。

另外,需明确临床样品拟定的贮藏条件。

对于临床试验中需要进行配伍使用(例如注射剂)或者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剂,一般应提供相关配伍稳定性试验或者使用中稳定性试验的初步研究结果,试验中注意关注配伍过程中新产生杂质的安全性以及注射剂不溶性微粒等情况。

六、关于安慰剂共性问题:未说明临床试验中安慰剂的拟使用情况。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中相关要求,如临床试验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剂,应提供安慰剂的生产厂、处方工艺信息(如适用)、质量控制等研究资料。

同时,安慰剂需进行必要的稳定性试验考察(如微生物限度、无菌)。

七、关于辅料和包材共性问题:使用到全新的辅料和包材,但未提供相关的资料。

一般性要求:参照《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中相关要求,I期临床试验申请时,对于国内外制剂中尚未使用过的全新辅料,以及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包材,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将辅料、包材的研究资料随制剂一并提交。

上述问题为创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中药学常见问题,建议申请人在研发和申报注册过程中予以关注。

此外,根据国家局50号公告,申报I期临床试验之前需进行pre-IND 沟通交流,在此也建议申请人,如果新药研制过程中存在与上述安全性内容相关的问题或者疑问,可充分利用pre-IND 沟通交流平台,提前与监管机构进行针对性的沟通交流。

参考文献:(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号);(2)《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2018年第74号);(3)《新药I期临床试验申请技术指南》及《化学药品I期临床试验申请药学研究信息汇总表》(国家局2018年第16号);(4)创新药药学研究的阶段性考虑,张宁,王亚敏,陈震,《中国药学杂志》(2014年9月第49卷第17期);(5)Guideline on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chemical and pharmaceutical quality documentation concerning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in clinical trials.(EMA)(6)Guidance for Industry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s (INDs) for Phase 1 Studies of Drugs, Including Well-Characterized, Therapeutic, Biotechnology-derived Products.(FDA)(7)Formal Meetings Between FDA and ANDA Applicants of Complex Products Under GDUFA Guidance for Industry.(FDA)(8)ICH Q3A(R2)-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9)ICH Q3B(R2)-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 (10)ICH M7(R1)-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 (mutagenic)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 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