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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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4一、引言GB77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中国制订的食品标签规范,于2014年正式实施。

本通则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以及使用条件,旨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和销售环节中,以包装形式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

三、标签内容要求1. 产品名称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能够正确描述食品的性质、特点和用途。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包含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消费者进行溯源和投诉。

生产者名称应为注册名称。

3. 成分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包含成分表,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要求标明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和添加剂,以及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

4. 净含量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以重量、容量、长度、面积等合适的计量单位表示。

净含量的表示应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保质期可以用年份、月份、日期表示,或者用“最佳食用期”、“生产日期加X天”等方式表示。

6. 储存条件和方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明确标注储存条件和方法,以保证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如冷藏、冷冻、阴凉干燥等。

7. 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剂的,应在标签上明确列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功能。

8. 过敏原信息若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如大豆、花生、乳制品等),应当在标签上明确列示过敏原信息。

9. 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特殊标志若预包装食品符合特殊食品要求,应当在标签上明确标注相应的特殊标志,如清真标志、犹太人食品标志等。

四、标签形式要求1. 字体、字号、字间距和行间距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辨,字体和字号应适中,字间距和行间距应合理。

2. 标签颜色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背景色应选用明亮而鲜艳的颜色,以提高辨识度和吸引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所以我国食品安全局的工作任务其实非常繁重。

管理好食品安全并且对这些食品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对那些不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的全部都要依法严厉处置,其中还包括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所以我国食品安全局的工作任务其实非常繁重。

管理好食品安全并且对这些食品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对那些不符合国家食品检验标准的全部都要依法严厉处置,其中还包括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

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什么?本标准代替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对“预包装食品”一词的解释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通俗点说,就是有外包装袋(盒)的各类食品。

▲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一)食品安全常识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 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

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营养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营养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食品名称:标明食品名称应当真实、明确,不得用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语言描述。

2. 成分表:应列出食品中所有原材料的名称及其相对含量,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含量,遵循“多则列满,少则不少”的原则。

3. 净含量:标明食品包装中净含量的数量,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误导。

4. 保质期:标明食品的保质期限,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误导。

5.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明食品生产日期和批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误导。

6. 贮藏条件和方法:标明食品的贮藏条件和方法,必须确保安全无害。

7. 生产者名称、地址、电话: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营养通则:
1. 热量:标明食品的热量含量,用卡路里表示。

2. 蛋白质:标明食品中蛋白质的含量,用克表示。

3. 脂肪:标明食品中脂肪的含量,用克表示。

4. 碳水化合物:标明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用克表示。

5. 维生素:标明食品中各种维生素的含量,用国际单位表示。

6. 矿物质:标明食品中各种矿物质的含量,用毫克或微克表示。

7. 食品添加剂:如果食品添加了多种食品添加剂,应标明其名称、作用和含量等信息。

注意事项:
1. 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构或误导。

2. 在标签上使用的外语必须注明中文含义。

3. 涉及到特定人群的食品(如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必须按照相关法规标注相应的警示语句。

4. 食品标签的排版应当清晰明了,字体大小不能过小,不得使用虚线或层叠字符,不得删减或遮挡重要信息。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营养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营养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营养通则随着现代人生活节奏的加快和饮食习惯的改变,预包装食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预包装食品的品质和安全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营养通则。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营养通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的规范,旨在提供准确、清晰、完整的信息,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食品。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内容会有所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1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最基本的信息,应准确地描述食品的真实性质和特征。

消费者通过产品名称可以直观地了解食品的种类和品质。

1.2 生产商信息生产商信息包括生产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生产者和生产地,从而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所了解。

1.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非常重要的信息,它们直接关系到食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这些信息,并在保质期内食用,以免对健康造成影响。

1.4 成分表成分表是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详细列出了食品中所含的各种成分和营养素的含量。

消费者可以通过阅读成分表了解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可能存在的过敏原。

1.5 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使用和保存食品,保证食品的品质和口感。

消费者应根据标签上的指导,正确储存食品,以免造成浪费或食品变质。

二、营养通则营养通则是对预包装食品中营养成分的要求和标准。

它旨在帮助消费者选择更加健康和营养的食品,促进人们的健康饮食习惯。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营养通则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营养通则的要求:2.1 能量含量能量含量是营养通则中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它反映了食品中所提供的能量,帮助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当的食品。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另一产品混淆。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 不得与包装物(容器)
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 分离。
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色。
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 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
“胶姆糖基础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蜜 饯水果
“蜜饯”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 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时(指发酵产品,如酒、 分(指发酵产品,如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 酱 油 、 食 醋 ) 时 , 可 用
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 “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原料”或“原料与配料” 代 替 “ 配 料 ” 、 “ 配 料
代替“配料”,并按
表”,并按5.1.2.1.2标示各
5.2.1.2条的规定标注。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
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

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
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
的规定。
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
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 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
学。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8 基本要求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通则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准确、全面的营养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食品选择。

以下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的通则:
1. 标签的内容:标签应包含有关食品所含营养物质的信息,如总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及维生素、矿物质等的含量。

2. 单位和份量:标签上应提供食品的重量或体积单位,并且应标明每份所含的营养物质的量。

这有助于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控制食物的摄入。

3. 百分比每日摄入量:标签上应提供每种营养物质的每日摄入参考值的百分比,这对消费者了解食品所含营养物质在日常饮食中的比例非常重要。

4. 食品成分表:标签上应列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组成。

5. 标签的格式和排列:标签应有清晰易读的字体和图标,以便消费
者快速获取所需信息。

各项信息应按照一定顺序排列,如先列出总
热量、蛋白质、脂肪等主要营养物质的含量,然后是维生素、矿物
质等其他营养物质的含量。

6. 标签的准确性:标签上提供的营养信息应准确可靠,食品生产商
应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对食品进行准确的营养分析。

总结起来,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应提供准确、全面的营养信息,
包括营养物质的含量、每日摄入参考值的百分比等,以帮助消费者
做出健康的食品选择。

同时,生产商应确保标签的准确性和易读性。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完整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完整版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 的子公司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 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应标示集团公司 分公司
(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
址+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
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贴牌(定牌)商品一类
受其他单位委托 加工预包装食品 的,应标示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 求——补充
预包装食品或者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小 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 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 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项目)要 求
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项目)有哪些呢?
1.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
+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的
名称和地址
+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产
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 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联系方式方面
应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 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 址。
4.进口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4. A: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一般来 说)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
配料类别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标示方式 “ 植物油 ” 或 “ 精炼植物油 ” ;如经过 氢化处理,应标示为 “ 氢化 ” 或 “ 部分 氢化 ” “ 淀粉 ”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4.净含量和规格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引言预包装食品是现代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的食品选择。

然而,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预包装食品必须提供准确、明确的标签信息。

本文将介绍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则,包括标签内容、规范要求和标签格式。

标签内容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提供以下基本信息:1. 产品名称标签上的产品名称应准确、明确地表示食品的真实性质。

如果有多个名称,应按照食品的主要成分或特性进行排序。

例如,如果一种食品由鸡肉和蘑菇制成,产品名称可以是“鸡肉蘑菇饺子”。

2. 成分表成分表是标签上最重要的一部分,必须清楚地列出食品中的每个成分,以及它们的比例或含量。

成分表应按重量倒序排列,其中包括所有的添加剂和调味品。

此外,对于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在成分表中特别标注。

3. 营养信息标签应提供食品的营养信息,包括每份食品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盐的含量。

这些信息通常以每100克或每份食品的形式提供。

此外,也可以提供其他有关营养素的信息,如维生素、矿物质和纤维含量。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健康需求的食品。

4. 净含量净含量表示食品包装中实际的产品数量。

它通常以重量或体积的形式表示,如克、升或毫升。

净含量还可以表示为每包或每件食品的数量。

这个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比较不同品牌或包装大小的食品产品。

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提供食品的生产日期和最后的保质期。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判断食品的新鲜度,并做出适当的购买决策。

对于易变质的食品,如肉类、乳制品和新鲜蔬菜,保质期尤为重要。

6. 生产者信息标签上应提供食品的生产者或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这个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找到可信赖的食品供应商,并在需要时与他们取得联系。

标签规范要求为了确保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准确性和可读性,以下是一些规范要求:1.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清晰可辨,并使用适当的字体和大小。

2.标签应使用正式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误导性或夸张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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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4 标示内容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4.1.2 食品名称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4.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4.1.2.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3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4.1.3 配料表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4.1.3.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4.1.3.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4.1.3.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表1 配料标示方式配料类别标示方式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4.1.4 配料的定量标示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5 净含量和规格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表2 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计量方式净含量(Q)的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 < 1000 mL Q ≥ 1000 mL毫升(mL) (ml) 升(L ) (1)质量Q < 1000 gQ ≥ 1000 g克(g)千克(kg)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表3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净含量(Q)的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 ≤ 50 mL; Q ≤ 50g250 mL < Q ≤ 200 mL; 50 g <Q ≤ 200g3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4Q> l kg; Q>1 L6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4.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4.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4.1.6.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4.1.6.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1.7 日期标示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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