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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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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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禁止性条款

篇一: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

条款?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双倍赔偿金?

刘小平

某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长期经营不善、管理及营销手段落后,员工人心涣散,集团公司决定调整该子公司总经理和领导班子。但该子公司总经理不同意调整,提出总经理职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公司由此单方面解除总经理的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解除或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故该总经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赔偿金。

该总经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呢?20XX年1

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

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但是,什么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呢?总的说来应当是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或

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那么,现具体分析一下:

第三十六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概括为“协商解除”),这一点通常没有争议,但情况较少,中国企业的劳资冲突基本上很难协商一致,更多的是以一方妥协告终。

第三十九条说的是,只要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用人单

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经济补偿,包括六种情形:

(概括为“强制解除”)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一一不符合条件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违反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一一失职舞弊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多重劳动关系(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胁迫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条说的是,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

日通知对方,或格外多付1月工资。同时需支付经济补偿。(概括为“补偿解除”)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负伤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一一不能胜任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一一情况变化

第四^一条说的是,裁减20人以上或10%以上员工的条

件(概括为“裁员解除”)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

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

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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