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饰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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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饰行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唯品会销售的服饰类商品所应遵循的商品标识标注规范和质量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唯品会销售的服饰类商品,包括:
服饰内衣类目内女装、男装、内衣、服饰配件分类下的所有商品;
母婴纺织类目内所有服饰和服饰配件商品;
奢侈品类目内下所有服饰配件商品;
运动户外类目内运动服饰。
2. 商品价格描述规范
1) 商品市场价格真实客观;
2) 商品市场价格不得出现虚报/虚抬价格、错误标注等情形。
3. 标识标志规范
在唯品会上出售的服饰类商品须带有完整的规范简体中文标识标志,内容包括:
1)吊牌,吊牌上应标注:商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商品号型和规格、执行标准、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详见附录A)、商品等级(如标注“合格品”)、洗涤护理标签、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类别(“A类婴幼儿纺织商品”“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商品”“C类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商品”)。
2)耐久性标签,即为缝在衣服上的耐久性标签,在商品使用过程中应牢固地附着且内容完好无缺,需包含:商品号型和规格、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护理标签。
*商品标识标注必须符合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详见附录C。* 其他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标注的事项。
4. 服饰类商品质量规范(唯品会将不定期对服饰类商品进行抽检工作)
1)商品安全性必须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商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质量标准更新,
则以最新的标准为准),详见附录B。
2)商品质量必须符合商品标签上所标识的商品执行标准(执行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 服饰类商品的验货标准
附录A
纺织品和服装成分含量的标注示例
1、由一种类型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商品纤维含量标明为“100%”或“纯”时,应符合相应商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纤维加工制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2.1一般情况下,可按照含量比例递减的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通用名称,并在每种纤维名称前列出该种纤维占商品总体含量的百分率。
2.2如果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纤维的含量不足5%,则按下列方法之一标明其纤维含量;
a) 列出该纤维名称和含量;
b)集中标明为“其他纤维”字样和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
c)若这些纤维含量的总量不超过5%,则可不提及。
3、由底组织和绒毛组成的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商品中每种纤维的含量,或分别标明绒毛和基布中每种纤维的含量。
4、有里料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里料的商品应标明里料的纤维含量。
5、含有填充物的纺织品和服装
含有填充物的商品,应标明填充物的种类和含量。羽绒填充物应标明含绒量和充绒量。
6、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质地的面料构成的单件纺织品和服装
应分别标明每部分面料的纤维名称及含量。
附录B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根据指标分为A、B、C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商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商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商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a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最终产品,pH值可放宽大至4.0~10.5之间。
b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最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c 致癌芳香胺限量值≤20 mg/kg。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其中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例如:A类、B类或C类)。产品按件标注一种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10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纺织产品。
附录C
在唯品会上出售的所有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需包含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国内商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省、市、(县)、区路名、门牌号、邮政编码等。
2)进口商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进口产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予以确定。
3)依据《产品标识标注管理办法》,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不负责对外销售的,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2.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应标明商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用其规定的名称;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商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俗名。3.商品号型和规格
纺织品的号型和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商品应按照GB/T 1335.1-1335.3的要求标明服装号型。
标示方法:号/型体型分类代号
号:指人体的身高;
型:指人的净胸围或腰围;
体型: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差数划分的类别,分为Y、A、B和C类;
例如:男西服170/88A,适用于身高170cm左右,胸围88左右,胸围与腰围之差为12cm—16cm的男子穿用。
儿童服装:仅规定型号,不带体型代号;
毛衣服装(FZ/T73005/FZ/T73018):上衣、裤子和裙子可分别单独标注胸围、裤长、臀围作为尺码号型。进口服装和出口转内销服装:应符合我国服装号型标志,不能只用“L”、“M”、“S”等代替。
4.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
应标明商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GB/T 29862-2013的规定。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标明商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标注示例见附录A
5.执行标准
1)应标明所执行的商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