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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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4.07•【文号】国知办函规字〔2017〕210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17〕210号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计划,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局今年将继续开展全国专利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对象2017年度专利调查对象涉及全国23个省(区、市)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相关专利信息。

调查样本及问卷另行提供。

二、调查安排(一)调查采取全国统一规划、地方分块实施的方式进行。

我局统一制定调查问卷,并与地方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调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内容、进度、经费等事项。

(二)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填答方式,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调查对象填答调查问卷并回收。

我局将对调查问卷进行复核,对于有疑问或不合格的问卷退回重新核实调查。

(三)调查完成后,我局将对调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应要求反馈调查数据。

三、有关要求(一)此次调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二)此次调查是掌握我国专利状况、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务必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切实防止瞒报、漏报、虚报现象发生。

(三)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明确分管局领导,指派专门处室具体负责调查工作,于2017年4月12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处室负责人和项目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局规划发展司(报送内容详见附件)。

(四)要科学安排问卷发放和回收工作,确保调查进度。

请合理安排时间进度,认真完成调查人员培训、调查问卷发放、中期检查、回收工作,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同时报送调查工作完成情况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1.12.06【实施日期】201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国知发管字〔2011〕74号),加快推进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强化执法办案工作,营造专利制度运行的良好秩序,促进科学发展,现就有关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工作督查(一)督查主体与对象我局根据工作安排与各地执法工作实际,派出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对省(区、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开展年度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督查内容1.执法办案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办案数量、质量与效果,展会中专利侵权假冒案件的防范、调处以及后续程序情况)。

2.执法工作基础情况(包括执法人员与机构、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经费支持、条件建设及执法档案等情况)。

3.上级委托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及上级督办案件处理情况。

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机构、工作人员详细情况,办公场所、网络软硬件条件配备及经费保障情况,维权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12330接收举报投诉和转交办理情况,12330公益电话宣传推介等)。

5.对执法工作的重视和安排情况。

(三)督查方式督查采取座谈、现场考察、抽查走访或书面报告等方式。

(四)督查报告督查工作结束一周内,督查组或督查人员应向派出部门上报督查报告,同时抄送督查对象。

督查报告应客观分析督查对象的执法工作现状,肯定成绩,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要求。

督查对象应根据督查报告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期限及时整改。

二、执法案件督办。

专利专项行动方案

专利专项行动方案

专利专项行动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目标与任务
首先,要明确专利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

这可能包括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加快审查速度、增强专利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以及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重点
1. 打击专利侵权行为:针对食品、药品等领域,严厉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的行为,以及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2. 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建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卷日常抽查和集中评查制度,规范专利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流程,进一步提升专利案卷质量。

3. 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主动撤回工作:组织企业、代理机构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自查工作,及时主动撤回。

4. 加强专利申请领域信用监管:将提交非正常专利和从事违法专利代理行为,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行为。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

2. 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对专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3. 加强协作配合:加强与相关部门、地区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4. 加强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总结与评估
在专项行动结束后,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与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协字〔2017〕256号北京市、山东省、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索为权利人提供更多替代性争议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你局作为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单位,组织开展本地区相关试点工作。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5〕5号)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于2017年5月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验收工作。

请各单位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对照工作方案中确定的目标任务,总结试点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成果与经验、存在的问题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并于2017年5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至保护协调司。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17年4月24日附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模板)一、总体工作概况(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项对照项目协议书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数据和实例体现试点期间工作成效,总结创新点和绩效亮点,梳理有益经验。

(二)调解组织、人员和案件情况统计本地区试点工作中参与培育的调解组织数量、调解员人数、受理调解案件数量以及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证明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供)(一)本地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础梳理情况1.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摸底调查工作组织情况,问卷回收及调研报告整理情况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7.05•【文号】国知办发保字〔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1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部署,我局加大力度促进大型专业化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

按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协字〔2016〕25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我局将启动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及首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续延审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本次认定及续延审查工作,将按照《办法》的具体要求,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主客观相结合,相关方共同参与,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力求公平、公开、公正。

二、工作安排(一)认定工作安排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四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协字〔2017〕19号)相关安排,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培育期于2019年6月底届满,我局将客观评估各市场培育进展,认定一批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市场。

本年度认定材料通过“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在线提交,系统认定功能开放时间为7月10日至8月15日。

具体程序如下:1.自愿申报。

第四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使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

有意参与本次认定工作的前期试点市场,可向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登录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按要求逐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国知办函保字〔2019〕455号•【施行日期】2019.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19〕4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落实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做好商标、专利执法指导工作,制定商标、专利执法检验、鉴定标准,加强商标、专利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切实提高商标、专利侵权判定能力和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试点地区立足实际并充分依托已有工作基础,探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建设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工作队伍,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工作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技术支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

开展试点工作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要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创造条件。

打破市场准入限制和区域分割,鼓励社会力量进入。

(二)做好专业支撑。

开展试点工作要落实好机构改革的要求,适应综合执法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加强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做好对综合执法的专业支撑。

要发挥好机构改革的综合优势,强化问题会商、横向协同等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统筹、综合施策。

(三)加强探索创新。

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明细表的再次公示

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明细表的再次公示

2020/6/15[科技局]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明细表的再次公示_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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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关于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拟兑现资金
明细表的再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8-12-14 15:40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皖知专【2018】82号)和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提高专利申请质量专项行动的通知》(合知【2018】18号)文件精神,现对2017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第二批(政策第5、6、7、8、9、10、1 2、14、15、16、17、18条)拟兑现资金明细表进行再次公示。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区相关部门提出。

监察室电话:63679129;咨询电话(科技局):63679366、63679333
公示期7天(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20日)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2017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明细表(二次公示).pdf
/xwzx/gsgg/11165671.html1/1
2017年第二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兑现明细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12.18•【文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充分发挥专利制度激励和保护创新的作用,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专利申请质量以专利申请文件为载体,主要由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和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决定。

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成果专利保护水平,保障专利制度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数量持续快速增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专利申请质量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水平较低,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水平不高,部分引导政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出现了一些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专利申请。

这些问题虽然是少数和局部现象,但已造成不良影响,如不及时解决,将削弱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作为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基本制度的信心。

必须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工作。

二、优化有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政策导向(一)优化区域专利评价工作导向。

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进一步突出区域专利评价工作的专利申请质量导向。

在充分发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指标引领作用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区域发展水平,分类确定评价指标,逐步将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PCT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未缴纳申请费视撤率、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率等指标纳入区域专利工作评价指标体系,不得设定不符合实际的增长率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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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10期
今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專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将专利资助范围、标准等问题列入了重点督查工作,明确了“对于专利申请的资助范围应仅限于获得授权的专利申请。

对于未授权的国内专利申请,不应给予任何形式的财政扶持。

”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地区对本地专利资助政策作出调整。

9月12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规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授权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人民币2500元;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地区,其中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广州市财政将发明专利资助由原来的申请、实审阶段资助改为授权后资助,并且降低资助标准到43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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