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2019-房地产城市更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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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7日深府〔2007〕24号)《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市城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城改扶持资金,是指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外,由市政府每年在市国土基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城中村(旧村)改造的非赢利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通过协调使用市城改扶持资金,对城中村(旧村)改造予以配套扶持,引导和鼓励区政府、集体及个人资金共同投入,全面推进全市的城中村(旧村)改造。
第四条市城改扶持资金每年在市国土基金计划中安排,具体规模由市政府根据国土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情况以及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实际需要予以统筹确定。
第五条市城改扶持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款专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深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在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市城改扶持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市城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的扶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二)市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深规划资源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3月11日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以下简称更新单元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我市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制定、调整和调出。
第三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通过更新单元计划,划定拆除范围,明确申报主体、更新意愿、更新方向以及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等内容。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有关工作,拟订更新单元计划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则、标准,制定管理规范;负责更新单元计划备案,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统筹报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等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除重点更新单元以外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批工作。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机构负责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标图建库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申报情形第五条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的,可申请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文产〔2008〕1号)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及单位: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我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深圳市《关于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产业园区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的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管理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经市文产办认定的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强,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完善,专业领域贡献突出,并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企业(机构)或文化产业某一行业的集聚区。
第三条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政府扶持、社会投资、产业导向;"三旧"改造项目优先及重点文化产业领域优先等原则。
第四条市文产办负责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认定、审批、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给出初审意见;协助市文产办对区内的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条件:(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较强自主创新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速度较快;(四)具有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五)园区开发单位的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六)有组织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七)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2个;(八)园区的规划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第一期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连续2年经营收入均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年经营收入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不少于2家,入驻文化企业20家以上,占全部入驻企业70%以上,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九)园区开发单位及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十)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5•【字号】深府[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二月十五日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深发〔2005〕18号),结合我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配套政策措施。
本文件所称"三旧"是指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
目前政策措施指向以旧工业区改造建设为重点,旧村、旧城区改建可参照此政策,但受市有关专项政策的限制。
本文件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利用"三旧"改造集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咨询策划、文化中介、传媒出版、现代印刷等项目和企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空间的文化产品研发中心、展示交易中心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从事文化产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具有文化产品经营、展示、流通,或兼有旅游、娱乐功能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街)。
园区(基地)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
20190826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

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高质量发展,我厅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以及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8月26日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和省制订的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用地政策。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引用的相关文件清单见附录,并可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用地报批、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第三条(产业用地基本原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用地政策规定,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要求,在保障产业发展用地中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的原则。
第四条(平等对待各类用地主体)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产业用地审批第五条(产业用地报批方式)产业用地供应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具体报批方式分为:(一)分批次方式:项目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或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分批次的方式报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府[2008]2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9.21【实施日期】200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深府〔2008〕2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圳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复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为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实现创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政府对创新型产业的空间支持力度。
通过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营造创新环境,拓展创新空间,力争在2010年底建成500-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基本解决当前创新型企业面临的空间资源约束问题,形成支持创新型产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坚持产业发展与城市空间布局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土地新增供给与旧区改造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用房出租与出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产业生态、人文生态、环境生态相结合的原则。
(三)本方案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根据创新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按照上述目标和原则,在我市工业用地内专项建设并按政策出租或出售的生产、研发、运营及其它配套设施的政策性产业用房。
根据企业对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需求,将其分为研发运营型、生产型两种类型。
二、建设方式加大对现有空间资源的整合利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中的能动作用,积极拓宽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来源,形成多渠道投资建设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局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国土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加快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结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一、坚持规划引领,实现城市更新科学有序发展(一)科学编制全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十三五”期间全市城市更新总体目标与发展策略,划定城市更新的标图建库范围和不同更新模式的分区指引,确定全市及各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供应用地规模及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计划规模,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及各类配套设施的任务等。
(二)分区落实市更新“十三五”规划。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根据《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指引编制本辖区的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筹报市政府审批。
各区(含新区,下同)城市更新五年规划以《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划定的更新模式分区范围为指引,确定实施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的空间范围,落实各类城市更新的计划用地规模和供应用地规模,分解各项配建和建设任务,保障全市城市更新规划目标的实现。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3662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0d.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及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四个先行先试”的要求,高效、科学、规范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更新对全市发展的战略性意义(一)城市更新事关城市长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年来,已发展成为一座现代化城市,成为高度城市化地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必须坚持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
城市更新是突破土地空间资源瓶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优化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的关键举措。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刻不容缓。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
近年来,我市相关工作进展顺利,已初步形成城市更新项目“规划一批、开工一批、完成一批、准备一批”的局面。
但是,要清醒地看到,城市更新工作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不配套、历史遗留问题多、项目拆迁难度大等一系列困难。
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比,与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相比,与全市迫切的更新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任重道远、时不我待。
(三)城市更新工作需要全市上下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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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实施文化立市战略,推动文化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实现将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的目标,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深发〔2005〕18号),结合我市\"三旧\"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鼓励\"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配套政策措施。
本文件所称\"三旧\"是指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
目前政策措施指向以旧工业区改造建设为重点,旧村、旧城区改建可参照此政策,但受市有关专项政策的限制。
本文件所称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是指:利用\"三旧\"改造集聚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咨询策划、文化中介、传媒出版、现代印刷等项目和企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和文化企业集聚空间的文化产品研发中心、展示交易中心等;具有一定规模和师资,从事文化产业培训、人才培养、产业研究的教学培训基地;具有文化产品经营、展示、流通,或兼有旅游、娱乐功能的文化产品专业市场(街)。
园区(基地)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认定。
\"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符合工业区升级改造的,享受《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立项原则
(一)\"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遵循规划先行、优先办理的原则,根据我市已批准生效的城市规划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深文产〔2007〕34号),由市文产办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协调。
具体审批事项由市、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按级次审批。
(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税务、金融、公安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后,严格按照现有相关规定中公布的行政许可工作时限作出书面批复。
凡经申报被列为市(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享受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绿色通道\"服务。
(三)鼓励\"三旧\"改造项目整体开发,分布于文化主导企业周边同类企业的可纳入产业园区(基地)范围,以主导产业为核心,围绕主导企业建立文化产业群,完善产业链。
文化产业集聚园区(基地)达到产业集聚基地认定条件的,经认定后可享受市产业集聚基地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三旧\"改造项目比照高新科技项目用地,实行优先安排。
(二)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有计划地开展\"三旧\"低效地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
旧工业区改建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保持土地性质不变。
(三)\"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用地符合《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深府〔2004〕177号)和《关于工业区升级改造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75号)的,从其规定。
三、财税政策
(一)\"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免交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供水设施增容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免收产业园区(基地)项目涉及的其他属于本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周边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各区予以配套解决。
(二)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入驻企业提供优惠。
每年由市文产办和物价局根据周边商业用房租金价格发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租金指导定价。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水电按我市工业用电用水标准计算,不得高于周边工业用电用水标准。
(三)鼓励园区(基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园区(基地)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四)入驻园区(基地)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产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并将有关认定证明文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可免征营业税。
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于园区(基地)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平台政策
(一)鼓励工商、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园区(基地)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各种资质认证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评价交易中心等,建立维权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鼓励开发营运商和企业在园区(基地)建设各种技术、专业、交流等平台。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市文产办立项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05〕220号)执行。
(三)鼓励产、学、研联姻,为入驻园区(基地)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训练、信息交流、生产制作、展示推介等集合平台。
鼓励专业公司与中小企业签订长期合约,在企业的成长初期为其提供无偿或低价服务,待企业盈利后该专业公司再提供有偿服务。
为入驻企业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的专业公司,符合《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规定的资助范围和条件的,可申请服务建设支出补贴金。
五、金融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投融资公司
及中介机构联合组成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创业基金,为\"三旧\"改造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打造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三旧\"改造进行信贷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发商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鼓励投资、信托、金融中介公司等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融资方案,开拓\"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融资渠道。
(三)由市文产办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入驻文化企业、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信用及评估体系,为入驻企业享受政策优惠以及融资推介等提供可靠依据。
六、人才政策
(一)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与园区(基地)联合建设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基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入驻企业培养专业和复合型人才。
(二)鼓励园区(基地)聘用海内外高层次的经营管理人才、创意策划人才、营销经纪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人才引进享受高新科技人才引进的同等待遇。
七、奖励政策
(一)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发展总部经济,对总部设在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
加大政府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支持力度,对园区(基地)内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优先采购。
(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开拓国际市场,引进国际知名文化传播、投资企业开发\"三旧\"改造项目并进行运营。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在境外设立办事处,推广文化产品。
(三)市文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服务、产业促进等指标进行业绩考核。
考核优秀的由市主管部门授予\"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牌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领导、协调工作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立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区文产办承担,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基地)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考核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管理机构的业绩以及完成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由市文产办对市、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进行分类和指引,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
鼓励各区根据市的规划对\"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制定优惠政策,市文产办对同时享受市、区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协调,市区联动,营造环境。
本文件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立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