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2012‟18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口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海口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文改专项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改专项小组下设的市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改办”)和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市文改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支持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文改专项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年度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对市文改办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市政府审批,办理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支持优质出版内容数字资源库、传统新闻出版企业技术装备改造和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形成“内容+平台+终端”的现代传播体系。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东莞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五条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国家和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三)社会捐赠和资助;(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文化企业创新和技术改造;(二)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三)资助文化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四)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五)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六)其他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八条市文化办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项目。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文化办进行初审;(三)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复审;(四)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并定期向市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市文化办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浪费专项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市文化办应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成的示例性内容,实际政策文件应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豫发[2005]1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05—2020年)〉的通知》(豫发[2005]18号)要求,在整合现有文化资金的基础上,设立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二)集中支持发展势头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的文化单位和具有高成长性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分为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二)社会效益显著和市场前景可观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新兴文化产业投资项目;(三)辐射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的文化产业投资项目。

第七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一)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省属改制文化单位;(二)较大规模引入社会资本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单位;(三)其他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文化单位。

第三章使用的方式、条件和标准第八条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规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支出。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建设、推广、培训,文化产业创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文化品牌的打造与推广,文化市场的监管及文化产业企业的扶持等相关业务。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应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目标和要求,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金使用效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申请单位的资格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额度由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包括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承诺自愿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审批和发放应当及时,并在资金使用后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争议,可以通过上级文化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办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修订和续展。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动海南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管理,提高文化产业的质量和水平,为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资金支持和保障。

希望通过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为海南省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大众文化的普及做出积极贡献。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东莞市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二)扶持中小微文化企业;(三)促进文化与科技、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四)奖励对文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企业;(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内依法注册登记;(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信用良好;(三)项目符合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专项资金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当按照市文广新局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二)市文广新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公示;(三)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文广新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五)市政府批准后,市文广新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市文广新局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两年。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合法程序审批通过。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着力打造现代文化产业名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东莞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根据《东莞市建设文化名城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东莞市建设全国现代文化产业名城实施意见(2011-2020年)》精神,设立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二五”期间,从每年10亿元的“文化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16亿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分为补助、贴息两个类别,主要用于扶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使用、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化名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名城办”)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监管。

第二章扶持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在我市辖区内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拥有自主商标权的文化企事业单位;(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三)符合东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相关资金落实到位,对本行业发展有引导推动作用,能够产生显著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及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包括:(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包括经批准设立并组织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及我市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二)重点文化企业,包括动漫游戏、创意设计(含广告设计)、现代传媒、网络服务等新兴文化产业企业,演艺娱乐、影视制作、文化会展、印刷出版、文体旅游等传统或特色文化产业技术改造升级企业;(三)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投资融资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四)被列入市“三重”项目和市委、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省级财政设立江西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省文化产业发展,尽快把文化产业培育成我省支柱产业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报、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通过项目补贴等直接补助和奖励、股权投资等间接补助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方向和分配方案。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且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水平,引领文化产业发展,预期能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网络、动漫、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文艺演出等文化产业。

(三)重点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及示范企业。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及文化出口项目。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一)项目补助。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基础性、全局性、新兴的和体现江西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通过专项资金直接补助。

(二)股权投资.委托省内有资质的投资公司对文化产业注入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运营直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参与文化产业项目的股权投入。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企业,特别是获得国际、国家级或省级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取得良好的市场或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服务,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项目等给予一定奖励。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财办文资[2014]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立兵团财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支持容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立、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围。

决定将、、、、、、、、、、、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围,原那么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

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缺乏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

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与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与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开展。

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立、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建立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效劳与相关产业融合。

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效劳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8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特制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骨干文化企业培育。

(二)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企业发展。

(四)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五)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 贷款贴息。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 项目补助。

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三) 补充国家资本金。

对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四) 绩效奖励。

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

(五) 保险费补助。

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需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六) 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每年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会同宣传文化部门、商务部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五)申请保险费用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第十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级文化产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文化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三)地方文化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宣传文化和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中央部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文件及材料,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四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用于动漫市场监管、原创动漫扶持等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