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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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耕[2005]828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工作;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项目申报、确定承担单位、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6•【字号】西政办[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办〔2006〕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州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海西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州国土资源管理局二○○六年二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05〕4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州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经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再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家投资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跨州际在州内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三)征收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
(四)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使用省级分成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州内跨各县(市、行委)易地补充耕地项目。
(五)其他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二、组织机构州、县(市、行委)政府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领导小组,组成强有力的工作领导班子。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工作报告之土地违法整改报告

土地违法整改报告【篇一:在全市土地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改会上的讲话】在全市土地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整改会上的讲话同志们:今天,把大家召集在一块开个短会,主要目的是研究一下如何做好全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整改工作。
下面,根据我市实际,我谈一些看法:一、要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近几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土地问题,土地执法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规定。
200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严格土地监管的文件规定。
第二,提出了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国土资源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个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就是要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一个是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就是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由粗放低效利用向集约高效利用转变。
第三,实行了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
一是实行约谈制度。
国家土地总督察已对全国违法用地情况比较严重的九个城市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下一步,省政府也要对违法用地情况比较严重的市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是颁布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即15号令。
15号令明确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一是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是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耕〔2005〕82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为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立项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顺利进行,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通知抄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05年11月30日印发北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
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项目。
土地开发项目是指对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
土地复垦项目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的土地和洪灾滑坡、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项目。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的项目。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项目。
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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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75365fe009581b6bd9ebed.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试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遵循下列法规、规范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316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1999]3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2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36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而且,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与具体的项目结合,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结合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文件,以及结合项目区情况进行的实地调查成果资料等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权属管理、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做出统一安排。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原则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和经核准的项目设计,结合项目区自然条件、生产生活习惯等实际情况,充分依据当地既有社会资源和条件合理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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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 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人,下同)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项目施工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三)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后,有关情况及结果应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如招标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以及因其它原因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须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择优选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备项目施工或类似项目施工招标代理工作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申请获得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施工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项目施工招标代理资格,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将项目施工的有关情况和要求,通过指定的报刊或其它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项目施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至停止发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及其他。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指定的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六条无论是自行办理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都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外,不得出现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招标方法分为设定标底和无标底两种。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编制标底,鼓励有条件的招标人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
第二十八条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预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招标人同时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采用无标底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方法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项目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和工作措施的清单,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采取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的潜在投标人。
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三)投标报价、报价细目及与报价有关的技术文件;(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规模和任务,并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竞争能力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