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人故意违反法律,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为了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必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本文将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流程、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强制执行的程序1.申请执行当债权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欠条等证明债务方有偿还债务的证据。
此外,还需要提供债务方的相关信息,如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
2.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的案件后,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会立案受理。
在立案受理时,申请人需要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3.发出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会向债务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通知书应当详细说明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如果债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就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4.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债务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迫使债务方履行法律义务的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申请财产保全等措施,具体措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5.执行完结当债务方履行了法律义务,或者被强制执行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时,执行程序就结束了。
此时,人民法院会发出执行完结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债务方执行完结的事宜。
二、强制执行的注意事项1.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方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2.在发出执行通知书前,人民法院会对债务方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
3.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债务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4.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持与债务方的沟通,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申请强制执⾏案件⽴案须知在我们⽇常⽣活中,难免会有⼀些事情双⽅不能够解决⽽需要上法庭的时候。
⼀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所提供的证据来进⾏公平公正的判决,但是有时候⼀⽅并不满意⽽不执⾏法院的判决。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申请强制执⾏,那么⼤家知道申请强制执⾏案件⽴案须知有哪些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强制执⾏案件⽴案须知(⼀)申请⼈申请强制执⾏应提供以下材料:1、强制执⾏申请书⼀份。
申请⼈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为⾃然⼈的,应由本⼈在强制执⾏申请书上签名或捺⼿印。
强制执⾏申请书需使⽤⿊⾊签字笔书写,不得使⽤复印件。
2、证明申请⼈和被申请⼈主体资格材料各⼀份,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为涉港、涉澳、涉台、外国⾃然⼈、外国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代表该法⼈、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参照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的规定。
3、具有强制执⾏内容的⽣效法律⽂书原件⼀份和复印件两份。
法院出具的⽣效法律⽂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书⽣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审法院的法律⽂书均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效法律⽂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书已经⽣效的函件或双⽅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份;⾏政机关出具的⽣效⾏政法律⽂书应附上当事⼈已签收的送达回证原件、复印件各⼀份,证据材料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财产线索清单。
已经对被申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份。
5、申请执⾏的期间为⼆年。
申请执⾏期限,从法律⽂书规定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未规定履⾏期间的,从法律⽂书⽣效之⽇起计算。
(⼆)申请⼈申请恢复强制执⾏时应先到执⾏局领取恢复强制执⾏申请表⼀份,有中⽌裁定书的,应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的意见;因特殊情况⽆中⽌裁定书的,应经执⾏局分管副院长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的意见,⽴案庭⽅可受理申请⼈的申请。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民事执行案件中8个操作要点及七个重要法规!
一、执行案件的操作要点:
1.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是执行程序的开端,申请人需填写《民事执行
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和执行依据,提交至法院。
2.查封和冻结: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和
冻结,以防止被执行财产流失。
3.拍卖和变卖: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和变卖是执行案件的重要
手段,以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划拨和转让: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债权等进行划拨和转让,以实现
申请人的债权或合同权益。
5.查找失踪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以便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6.聘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聘请申请执行人,帮助
执行案件的进行和完成。
7.调查和询问:执行案件中,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和询问,以搜集相关
证据和信息,以便判决案件。
8.结案和解除:执行案件在满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法院会判决结
案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规
定了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申请执行人须知

申请执行人须知1、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依法处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等权利,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或代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不得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4、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法定执行措施,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或撤销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但必须经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询问控制起止时间。
控制性措施期限届满后需续冻、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控制性措施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申请。
5、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以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和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至最初申请执行日止的时间相加,超过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书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评估财产情况和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书后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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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须知
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依法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
6、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7、申请执行听证;
8、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9、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恢复执行;
10、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执行案件申请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申请执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预缴申请执行费用。
2、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执行时有举证义务。
具体证据材料包括: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文书的行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其中经济状况还包括被执行人的债权的情况、投资情况及合资情况等;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地产等)、动产(资金、设备、车辆等)详细情况;被执行人住所地、通讯电话、邮编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人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后难以确定的,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应提供担保。
三、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1、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2、保留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须费用;
3、对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
4、对下列事项申请听证:
(1)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
(2)对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和决定不服的;
(3)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5、对评估、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举报。
四、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和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
2、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
3、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前不得进行高消费;
4、不得以任何方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篇申请执行风险须知
申请执行人应具备执行风险意识,依法准确行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1、申请执行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无法定理由逾期申请的,将承担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申请人无法定理由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交纳申请执行费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执行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如不能提供,法院又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无法执行的风险。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人不能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将承担因申请人不明确暂缓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的风险。
5、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6、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产、生活必需品),会导致执行不能的风险。
7、申请执行人对劳动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不当,申请人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8、执行申请不当的风险。
执行请求漏项,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放弃的风险。
执行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执行,也会导致按放弃权利处理的风险。
9、被执行人为破产企业的执行风险。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
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10、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法院不退回申请执行费的风险。
第三篇人民法院的主要执行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四)、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其财产隐匿地;
(五)、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
(六)、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七)、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八)、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九)、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十一)、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十二)、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并可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权;
(十三)、冻结、提取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
(十四)、扣押、强制转让、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
(十五)、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并分别不同情况,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或依照有关程序转让该股权。
注:1、冻结: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知有关单位禁止被执行人动用其财产。
可冻结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等。
2、拍卖:人民法院对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确定价金,出卖给出价最高的买受人。
3、变卖:人民法院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交有关单位变卖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支付迟延履行金:即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向其支付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的一定数额的迟延履行金。
6、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7、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定事由而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因出现法定原因,将与直接被执行人有义务关联的案外人,依法增加为被执行人。
第四篇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以根据案情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场的被执行人强制其到场的一种特殊的传讯方法。
调查询问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二)罚款: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人,责令其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应制作决定书,送达被罚款人。
被罚款人对罚款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三)拘留: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间内(十五日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
采取拘留措施应作出拘留决定书,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被拘留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和妨害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等罪名的被执行人或其他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