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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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16.01.31•【文号】法[2016]41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法[2016]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关于建立实名制信息快速查询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11]3号)的文件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决定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规划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通过“ZF801”工程专线分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

以相关信息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传输,实现网络核查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财产信息、联合发布对被执行人员和被执行车辆的预警指令、协作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分别负责协调本系统推进本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二、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协作工作内容(一)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信息1.执行案件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执行状态、申请执行标的额,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3.司法审判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法〔2018〕64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 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的规定(法释〔2013〕20号2013年8⽉26⽇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民法院办理执⾏案件过程中通过⽹络查询、冻结被执⾏⼈存款及其他财产的⾏为,进⼀步提⾼执⾏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民法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民法院与⾦融机构已建⽴⽹络执⾏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存款等措施。

⽹络执⾏查控机制的建⽴和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建⽴⽹络执⾏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络执⾏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息的功能;(⼆)授权特定的⼈员办理⽹络执⾏查控业务;(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印章系统;(四)已采取⾜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条⼈民法院实施⽹络执⾏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向相应⾦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络采取执⾏查控措施的特定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向相应⾦融机构提供执⾏⼈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民法院办理⽹络执⾏查控业务的特定执⾏⼈员发⽣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融机构报备⼈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民法院通过⽹络查询被执⾏⼈存款时,应当向⾦融机构传输电⼦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融机构传输电⼦解除冻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民法院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书,应当加盖电⼦印章。

作为协助执⾏⼈的⾦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络向⼈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民法院出具的电⼦法律⽂书、⾦融机构出具的电⼦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1.15•【文号】银发[2002]1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现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请各金融机构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翻印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财务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导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

执行庭网络查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工作需要,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法院执行庭进行网络查控工作。

第三条网络查控工作要坚持依法、严谨、高效的原则,保障执法权威,确保查控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主要涉及证据搜集、信息查询、财产查控等内容。

第五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由执行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各岗位责任明确,合作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应当遵循科技兴法、科技助法的原则,善于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要统筹安排,合理分工,确保工作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第八条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二章证据搜集第九条在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集、保存和使用证据。

第十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有效,不能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一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保存完整且真实可靠,不得随意更改或销毁证据。

第十二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与案件相关,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

第十三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由执行法官审核确认,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进行说明和提请质证,当事人有权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根据法院审判人员的意见予以采纳或拒绝,遵循法定程序合法使用证据。

第十六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证据来源、获取过程和价值,确保案件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在网络查控中获取的证据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确保证据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信息查询第十九条在执行庭网络查控工作中,要做好信息查询工作,确保案件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操作,保证业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业务范围银行网络查控业务是指银行根据监管要求或客户需求,在核心系统内实现对账户操作的远程审批、查看、修改、冻结等操作。

三、操作程序(一)业务申请1. 客户需填写《联网核查业务申请表》或签订其他业务协议。

2. 客户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3. 客户需签署《网络银行服务协议》,并按要求提供数字证书。

4. 客户需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二)业务审批1. 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后,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请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审批。

2. 客户可在规定时间内查询申请进度。

3. 客户如对审批结果不满意,可就审批结果提出申诉。

(三)业务操作1. 客户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并进行安全验证,进入业务操作页面。

2. 客户可进行远程审批、查看、修改、冻结等操作。

3. 客户需保证操作合法有效,不得违法操作。

4. 客户可通过系统查询操作记录。

(四)业务管理1. 银行需建立网络查控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机构和责任部门。

2. 银行需对网络查控业务进行管理,确保业务运营安全。

3. 银行需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四、业务规范1. 客户在进行远程审批、查看、修改、冻结等操作前,需仔细核对申请资料,确保申请信息准确无误。

2. 客户进行操作时,需进行安全验证,确保操作人员真实身份。

3. 客户进行操作时,需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4. 客户不得恶意攻击、破坏系统,不得进行违法操作。

五、业务安全1. 客户需加强密码保护,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

2. 客户需定期更改密码,确保密码安全性。

3. 客户需注销无用账号,确保账号安全性。

4. 银行需加强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性。

六、业务记录1. 客户进行操作时,系统对操作进行记录,必要时需提供操作记录。

2. 客户可通过系统查询操作记录,确保操作真实可信。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为依法规范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之间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提高网络查询、冻结(包括续冻和解冻)、扣划、处置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工作的效率,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下简称查控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前款所述金融资产,指可以进行变价交易,并且交易价款及孳息可以存款的方式转入金融机构特定关联资金账户的各类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总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全国各级法院的查控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机构完成协助查控事项后,查控结果数据及电子回执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时向执行法院反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分行已经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总行应授权有关分行查询、冻结、扣划本行系统内全国账户及金融资产。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的网络查控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通过银行业监管机构金融专网通道分别与金融机构总行和省级分行建设,金融机构无需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和银行业监管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内金融机构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纠纷处置协调机制。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络执行查控及联合信用惩戒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1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二、有金融理财产品业务的19家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在2018年3月31日前上线金融理财产品网络冻结功能。

三、21家银行以外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18年4月30日前上线银行存款网络冻结功能和网络扣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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