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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银监办发[2009]437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体系及统一监管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背景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重要任务,这是今后搞好金融工作、促进经济稳健运行和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

会议着重强调了金融监管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问题。

“金融要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体系”,“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要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提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当前金融秩序的混乱主要反映在资产管理市场(也称理财市场)和同业市场。

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基金管理公司都在发行各自的资管产品,其特点都是集合投资,法律关系是信托法律关系,产品属性是证券。

但由于认识的不一致,资管产品无法实现统一监管,非法从事理财业务也没有一个部门去查处。

尽管目前已责成人民银行牵头制定资管产品的规则,但如果不明确其产品属性和法律关系,不明确监管细则,那么资管市场的监督套利是无法消除的。

就像公路上,交通规则一致,但如果站了军方、政府、公众三个警察指挥三类车辆,能期望交通秩序改善吗?我认为,金融稳定要从金融回归为实体经济服务做起,但金融秩序的维护要靠法制完善、监管责任明确和严肃追责。

防范金融风险,发展资管市场就要逐渐形成统一监管之趋势,建立统一的法律关系的资管监管体系,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非统一监管所形成的监管套利现象,使得资产管理业务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体系1.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可的定义,根据国内外行业共识,资产管理是资产管理者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资管业务的核心参与方可分为三类:资金方,资产方和服务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01•【文号】银监办发[2014]187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8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以下简称《指引》),为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防范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集中度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全局性风险的底线,现就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行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是指外包服务商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现场服务,或外包的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产权场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租用设施或购买服务资源的方式获得,主要由外包服务商运维,并且外包服务商同时为3家(含)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外包方式。

信息科技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分为银行类机构和社会类机构两类,银行类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由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属于社会类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服务商开展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除《指引》要求的尽职调查内容以外,对社会类机构和提供外包服务未满3年的银行类机构应当重点调查如下内容:(一)外包服务商对本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设施、系统和数据是否有明确、清晰的边界;(二)外包服务商是否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保障本机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三)外包服务商对涉及本机构的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软硬件基础设施是否具有最高访问权限;(四)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最高管理权限,外包服务商是否拥有或可能拥有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是否能够浏览、获取客户敏感信息;(五)外包服务商是否有完善的灾难恢复设施和应急管理体系,对关键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运行是否有业务连续性安排;(六)外包服务商是否知晓并遵从了银行业相关监管法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16•【文号】银监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银监办发[2009]43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要求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要求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要求1. 引言1.1背景介绍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与创新,地方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为了加强和改进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建立一个高效、可靠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金融业务日益复杂,风险也随之增加。

各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监管部门面临着海量的金融数据和信息,传统的监管手段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监管需求。

因此,建立一个全面、高效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于加强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的监控、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能力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旨在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日常监管、风险评估、信用评级、处置不良资产等方面。

通过系统化地收集、整合和分析各类金融数据和信息,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洞察金融市场的动态和变化,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精确度。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各地方金融监管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合规性和实用性。

同时,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也是其建设的重要考虑因素。

为此,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技术、人员、制度和资源等方面的因素,确保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能全面满足监管部门的需要,可持续发展和提升。

综上所述,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提高金融市场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一个全面、高效的信息化平台,监管部门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因此,本方案旨在通过详细要求的制定,确保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符合实际需求,并能够顺利实施和落地。

1.2目的和目标目的和目标:为了建设一套高效、安全、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以提升地方金融监管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达到以下目的和目标:1.提升地方金融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和效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评估,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汇总精简]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汇总精简]

●1980开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转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1992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的监管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证券委是中国证券分业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

1992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的监管●1997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立的中央工委是全国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核心●199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1998中国金融业务多重机构分业监管的体制基本确立,负责监管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财务公司的是中央银行,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组成的分业管理体制.●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是指由某个团体或组织自愿发起、自由参与的会议。

旨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联系与沟通,相互学习借鉴经验,研究探索新经验、新方法。

)●2003年,银监会成立, 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总结: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8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

第二阶段是从1998年开始,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中分离出来,分别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分业监管的格局。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主要负债对中国的外汇储备及外汇市场管理和监管。

●银监会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3.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报送说明

3.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报送说明

附件3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报送说明2017年3月目录通用说明 (1)一、公共信息 (5)1. 机构信息表 (5)2. 员工表 (6)3. 柜员表 (7)4. 岗位信息表 (9)5. 机构关系表 (9)二、会计记账信息 (11)6. 总账会计全科目表 (11)7. 内部科目对照表 (13)8.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 (14)9. 个人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16)10.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 (18)11. 个人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20)12.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 (23)13. 对公活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24)14.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 (27)15. 对公定期存款分户账明细记录 (29)16. 内部分户账 (31)17. 内部分户账明细记录 (33)18. 个人信贷分户账 (35)19. 个人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37)20. 对公信贷分户账 (39)21. 对公信贷分户账明细记录 (42)三、客户信息 (45)22. 个人基础信息 (45)23. 个人客户关系信息 (47)24. 对公客户 (48)25. 股东信息 (52)26. 关联关系 (53)四、授信交易对手信息 (55)27. 信贷合同表 (55)28. 项目贷款信息表 (57)29. 票据票面信息表 (58)30. 表外授信业务 (60)31. 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表 (62)32. 银团贷款 (64)33. 委托贷款 (65)34. 个人信贷业务借据 (67)35. 对公信贷业务借据 (70)36. 信贷业务担保合同 (73)37. 担保关系 (75)38. 信贷业务质或抵押物 (76)五、卡片信息 (79)39. 借记卡信息 (79)40. 存折信息 (80)41. 信用卡信息 (81)42. 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记录 (83)六、信贷管理信息 (86)43. 授信信息 (86)44. 贷款核销 (87)45. 贷款展期 (88)46. 信贷资产转让 (90)47. 资产转让关系表 (91)48. 贷款五级形态变动 (92)七、交易流水信息 (94)49. 交易流水 (94)八、统计全科目 (97)50. 资产负债科目统计表 (97)51. 涉农统计表 (98)九、资金业务 (99)52. 资金交易信息表 (99)53. 金融工具信息表 (102)54. 汇率信息表 (104)十、理财业务 (106)55. 理财产品信息表 (106)56. 理财产品状态表 (110)57. 客户理财账户信息表 (111)58. 理财产品销售明细记录 (113)附录一: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编制规则(试行) (116)附录二:资金交易信息表分交易子类填写说明 (122)通用说明1. 适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中德住房储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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