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1)知识讲解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知识讲解

1.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规定。
请子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份。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者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一、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伤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伤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者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者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者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者提供服务。
(二) 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1. “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 “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 (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者保险单期满之后;且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者“财产伤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 (三) 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者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发生制)

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本保单中的各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限制。
请仔细阅读保单全文,以便确定相关权利、义务以及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在本保单中,“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是指“明细表”所载的指定被保险人以及在本保单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本公司”和“本公司的”是指提供本保险的公司。
“被保险人”是指在第二部分-“被保险人”项下符合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人或组织。
带引号的其他词汇具有特殊含义,详见第六部分-“定义”。
第一部分 承保范围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责任一、 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依法对因产品责任及完工操作风险内导致的第三人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本公司依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利及义务协助被保险人就该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
但是,本公司对于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无抗辩义务。
同时本公司有权自行对任何“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其产生的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
但是:1.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本保险单第三部分-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2.当本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或和解金额达到本保险单承保范围所规定适用的责任限额时,本公司的抗辩权利或义务终止;除上述规定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除非附加赔付部分另有明确规定。
(二)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2.并非在“明细表”页所载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者保险期限结束之后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3.在保险期限内或者第五部分– “延长报告期”下规定的“延长报告期”内,根据下文的第(三)段,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首次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1.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围做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容。
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首次提出。
施工中的保险责任与索赔流程详解

施工中的保险责任与索赔流程详解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保险责任与索赔流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析施工中的保险责任以及相应的索赔流程。
一、保险责任1. 保险责任的范围建筑施工中的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第三方责任等。
人身伤亡是指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包括死亡、伤残等。
财产损失包括施工材料损坏、设备损失等。
第三方责任是指施工中对周围环境和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
2. 保险责任的明确为了明确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中通常会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其中,工程一切险是最基本的保险责任,可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二、索赔流程1. 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一旦发生施工事故,施工方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
同时,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报案备案。
2. 保险公司的调查与评估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与评估。
调查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和调查记录的采集,评估会计算出相应的索赔金额。
3. 索赔申请的准备施工方需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索赔申请材料。
这包括完整的索赔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事故发生的证据等。
4. 索赔申请的递交完成索赔申请的准备工作后,施工方需要将申请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
通常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递交,以免超过索赔期限。
5. 保险公司的审核与理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理赔。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会及时进行赔付。
6. 索赔结案一旦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索赔流程就可以进行结案了。
施工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的修复工作,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保险责任与索赔流程的重要性施工中的保险责任与索赔流程对于建筑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可以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降低施工风险和损失。
保险责任的明确可以使施工方在发生事故或损失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减少企业的损失。
产品责任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注册的经济组织或其他事业机构或团体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区域范围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七)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八)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共11页word资料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产品及完工作业责任保险保险单本保单适用索赔提出制。
请仔细阅读。
鉴于所付的保费,以及此处及投保声明中所记载的指定被保险人将支付的免赔额,根据此处构成所附投保申请组成部分的陈述内容以及代表被保险人所提交的承保信息,同时,基于此保单的条款、保险条件和除外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以下协议:被保险人无论单个还是多个,本保单中被保险人一词意指:A.投保声明第一项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B.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个人,那么仅当该个人及其合法配偶作为个体经营者而进行经营行为时,该个人及其合法配偶为被保险人;C.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或合资企业,那么仅仅当该合伙、合资企业及其合伙人、其成员、其合法配偶进行合伙或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时,该合伙、合资企业及其合伙人、其成员、其合法配偶为被保险人;D.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仅仅当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在履行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责时,仅仅当公司成员进行该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行为时,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理、公司成员为被保险人;E.如果投保声明中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除个人、合伙、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组织,那么仅仅当该组织的管理者、理事履行职务时,该组织及其管理者、理事为被保险人;F.如果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合伙、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组织,该组织的管理者以外的雇员仅当履行自身职责时作为被保险人;如果所指定的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经理以外的雇员仅当履行自身职责时作为被保险人;G.在被保险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时,仅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指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履行代表被保险人或管理该被保险人财产的职责时,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指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为被保险人。
本保单并不适用于投保声明未载明为指定被保险人的各组织、合伙、合资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行为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产品完工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 75-02-0004 (Ed 03

C.
关于您在保险期间内,直接或间接 1.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或 2.取得的财产、业务或机构的原所有个人或机构的行为;或
责任限额
产品完工责任总限额
本 样
3. 设立的机构的行为; 如果伤害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发生在您直接或间接 取得该财产,业务或机构,或设立该机构 30 天后;或 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后, 以先到期者为准,则与前述情形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都不是被保险人,除非: 您向我们提出书面通知说明该取得或设立情形,并请求延长承保期限; 我们同意在加收额外保险费,决定条款内容后,签发批单对于该取得或设 立延长承保期限(直到保险期间终止时止) ;而且 您接受前述的条款并于付款到期日准时缴付保险费。 D. 任何个人或机构关于下列机构的行为均不是被保险人: 1. 在中国以外地区设立或登记的机构; 券或投资市场上市或交易. 2. 如果在损失发生时,该机构的股票或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在中国以外地区的证 承保明细表中记载的责任限额及以下的规定为我们赔付金额的上限,不受 被保险人的人数; 索赔及诉讼发生的次数;或 索赔或提起诉讼的个人及机构个数 的影响。 从承保明细表记载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每一连续年度及剩余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分 别适用相同金额的责任限额。但原保险期间经同意延长的不足十二个月的期间,应视为是 原保险期间的的一部分,适用同一责任限额。 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每一事故责任限额为基准, 产品完工责任总限额是我们赔付因产品完工危险导致的人身 每一事故责任限额是我们对于每一次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 限额。
石棉
生物因素
本 样
与飞机,导弹或航天器相关的地面控制,处理或支持设备或工具的供应或使用; 与制造,修理或维修前述各项相关的设备或工具的供应或使用; 与前述各项相关的蓝图,设计,图纸,信息,指令,手册,地图,意见,报告, 说明,软件,规格,调查,训练教材,警示或保证或工程技术或其它资讯得提供 或使用;或 与前述各项相关的工程技术或其它检疫,指令,工作或服务。 A. 本保险不适用于因为石棉实际、声称或可能含有具污染性、致病性、有毒的或其它 危险物质所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B. 本保险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导致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1.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被要求、命令、请求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 移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或 2. 政府机构或其它人,或其代理人索赔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监控、清 生的损害。 理、移除、收容、处理、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石棉的影响所产 A. B. 本保险不承保因为生物因素的实际,声称或可能的污染,致病,有毒或其它危险的 性质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本保险不承保因为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损失、支出或费用: 1.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受请求,要求,命令或依据法律规定,测试,监控,清理,移 除,收容,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生物因素的影响;或 2. 政府机构或其它人索赔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 监控, 清理, 移除, 收容, 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生物因素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害。 本保险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为依据合同或协议必须承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项除外责任不适用于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被保险人仍须负赔偿责任的情形。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完工项目责任扩展条款(2017版)总则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类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证期内因为被保险人施工(安装)完成的项目发生事故造成该项目的使用者或其他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但是,上述事故必须发生在工程已经施工完毕或交付之后,并且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自有的或是租赁的)之外。
完工项目可以包括原材料、部件和安装完毕的设备整体。
下列情况中先发生者的时间视作完工时间:(1)当施工合同项下所有的项目全部施工完毕时;(2)当施工现场所有的项目施工完毕时;(3)当发生保险事故的这部分工程交付使用时。
被保险的完工项目可以包括因存在缺陷而进行维修、纠正、维护的工作。
本条款不承担以下情况引起的赔偿责任:(1)与被保险项目中的运输相关的责任;(2)施工现场存在的工具、未完工设备或废弃的原材料引起的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如保险单中未载明赔偿限额,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二)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三)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四)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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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规定。
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
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
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一、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
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
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1.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并记录在案,以最先发生者为准;2. 本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对索赔进行和解。
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对同一人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无论何时提出,均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因对同一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二、责任免除条款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一)可预见到的或故意的伤害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责任赔付:1. 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或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发生在该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后,而该合同或协议为本保险合同第六章【定义】所列明的“可保合同”。
仅为确定“可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者(非被保险人)发生的或因第三者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a) 被保险人在该“可保合同”项下亦有责任对该第三者进行辩护或承担辩护费用;且b) 该律师费及诉讼费是为该第三者在民事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进行辩护而支付的。
(三)酒精饮品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造成或共同导致第三者酒精中毒;2. 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醉酒者提供酒精饮品;或3.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销或饮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
本责任免除条款仅在记名被保险人从事酒精饮品的生产、分销、销售、供应或配备的行业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或其他类似法律被保险人依劳工补偿、残障福利、失业救济的相关法律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1.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a)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其工作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b)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履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职责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
2.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因本责任免除条款第1 项的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
适用本责任免除条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1)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他身份对上述“身体伤害”负有责任;且(2) 被保险人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因上述“身体伤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
(六)战争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2) 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或其它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装力量所从事的阻击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3) 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对此的阻击或防卫行为。
(七)财产损害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替换、加强、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成本或费用;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4. 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如果上述房产属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且从未被记名被保险人占有、租赁或出租,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2 项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3、4 项不适用于铁路侧线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八)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损害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害”。
(九)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的损害因“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害”,且该损害符合“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
但分包商代表记名被保险人进行工作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不在本责任免除条款范围内。
(十)对“受损毁财产”的损害或对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损害因下列情形导致“受损毁财产”或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财产损害”:1.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存在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或2. 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记名被保险人的代表延迟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投入其预期使用后受到突发偶然的物质损害而导致其他财产不能使用,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十一)产品、工作或已受损毁财产的召回如果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受损毁财产”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导致其从市场上或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使用中被撤回或召回,记名被保险人或他人因不能使用或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拆除或处理该产品、工作或财产而就发生的损失、费用或开支提出的损害赔偿。
(十二)电子数据因电子数据丢失、不能使用、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第二条补充支付一、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与本公司的索赔调查或和解有关或与为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辩护有关的费用:(一)所有本公司发生的费用;(二)释放被扣押财产的保证金,但以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但是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三)在本公司要求下被保险人因协助调查或就索赔、“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因此无法工作而实际损失的收入,但以每日不超过250 美元为限;(四)“诉讼”中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五)被保险人根据判决应支付的从赔偿请求发生至作出判决前的利息(“判决前利息”),但以本公司所支付的那部分损害赔偿金的利息为限。
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支付提议后所产生的判决前利息;(六)在作出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就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判决赔偿金进行支付、提议支付或向法庭缴纳保证金之前,判决赔偿总金额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以上支付不会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二、如果本公司就“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而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亦视为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则当下列所有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一)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可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接受赔偿方就该“诉讼”被要求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二)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三)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下已承担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的义务或费用;(四)从该“诉讼”的主张和本公司所获知的关于该“事件”的信息看,被保险人与接受赔偿方不存在利益冲突;(五)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就该“诉讼”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并及控制该辩护,并同意本公司委派同一辩护律师为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以及(六)接受赔偿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 以书面形式同意下列条件:(a) 协助本公司对该“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辩护;(b)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关该“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的复印件;(c) 应通知向其提供适用的保险保障的任何其他保险人;及(d) 协助本公司就其所有适用的其他保险合同进行协调;(2) 以书面形式授权本公司:(a) 获得与该“诉讼”有关的记录或其他资料;(b) 在该“诉讼”中为其辩护并控制辩护。
当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本公司将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本公司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而发生的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及接受赔偿方在本公司要求下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
尽管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二、责任免除条款第(二)2 段另有规定,以上支付并不视为对“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也不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当判决或裁决金额、调解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或当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不能满足本第二条第6 项所列的条件时,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及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律师费及必要的诉讼费的义务即终止。
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一、记名被保险人如果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是:1. 自然人,则记名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的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的经营有关的行为;2. 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3. 有限责任公司,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所有股东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经理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作为经营管理者所应负的职责;4. 除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机构,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所应负的职责;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股东所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