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

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 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管理办法2014年3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任务 (2)3. 会员 (3)4. 委员会委员 (4)5. 常务委员会委员 (5)6.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6)7. 青年委员会 (7)8. 管理办法的修改 (8)9. 附则 (8)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简称中国微创外科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ociety of Minimally Invasive Surgery,缩写为:CSMIS。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为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分会的下属机构,主要组成成员是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业的微创普通外科专业执业人员(执业医师和执业职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是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微创外科医师委员会的宗旨:(一)在中国医师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的领导下,建立以国内微创外科学领域知名专家为首的、面向国内微创外科医师队伍的行业协会;(二)作为中国医师协会的三级机构,按照中国医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承担对微创外科医师队伍的组织管理职责,强化对微创外科医师行业的高效、务实、严格、自律的管理;(三)通过制定和贯彻科学、严格、合理的微创外科医师准入制度和诊疗规范,切实规范微创外科医师的临床实践、教学以及科研行为;(四)面向全国的微创外科医师,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带领广大微创外科医师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全面提高微创外科医师队伍的思想素质;(五)面向全国的微创外科医师,搭建交流学习平台,促进微创外科学的学科发展与进步,提高微创外科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微创外科医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六)建设微创外科医师之家,服务全体微创外科医师,作为微创外科医师面向社会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窗口和桥梁,反映微创外科医师的心声,维护微创外科医师的合法权益;(七)紧密团结全体微创外科医师,不懈努力、奋发图强,为进一步全面提高我国微创外科学领域的实践水平,为振兴中华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为进一步改善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医疗行业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行业的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协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医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医疗行业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二)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推动医疗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四)开展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参与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于XX市。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四)组织行业培训、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六)促进国内外医疗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七)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本协会的职责:(一)制定本协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二)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三)开展行业培训、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四)收集、整理和发布行业信息;(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七)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凡从事医疗行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行业信息;(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

中国医院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国医院业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由全国各类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医疗行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全国医疗机构和相关行业人员,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院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开展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培训和提高医疗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开展医院管理研究与标准制定;组织国内外医疗设备及药品管理与采购工作;维护医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行医等活动;协助政府制定医疗政策,参与卫生健康工作规划和重大决策;开展国内外医疗合作与交流,促进医疗服务国际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协会以会员为基础,实行会员组织方式。
第六条会员分为基本会员和理事会员,基本会员面向全国各级医疗机构和行业人员开放,理事会员由协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由理事会员组成,负责协会的决策和执行。
第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九条会员享有提名、被提名为协会领导职务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的各类活动,履行协会的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四章理事会第十一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选举产生,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具有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方向;(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秘书长;(五)审议和批准协会的财务收支计划;(六)组织和监督协会的各类活动。
第五章秘书处第十四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管理和执行,秘书处设若干科室,具体职责由秘书长确定。
第十五条协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务工作;(二)负责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的筹备工作;(四)负责协会的会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中国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

中国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部门管理要求,加强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议管理工作,规范会议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议是指二级机构和协会各业务职能部门召开的由协会统一管理的业务会议。
第三条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卫生工作重点,遵循中国医师协会办会宗旨和章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师队伍素质。
第四条举办的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明确会议主题,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宣传,不断探索会议新模式。
第二章会议的分类、名称和内容第五条为了便于对协会会议进行管理,按照会议性质和目的不同,将会议分为三类:国际会议、国内一类会议、国内二类会议。
第六条国际会议是指协会与二级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地区、多边或双边的会议,主要目的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医学行业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第七条国内一类会议是指协会和二级机构每年举办的,以促进行业管理、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加强行业队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自律性管理为目的的全国性年会,其名称统一为“中国医师协会+第几届+专业+医师年会”;由协会各二级机构主办的全国行业学术研讨和论坛;由多个二级机构联合主办或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国内二类会议是指协会各业务职能部门举办的专题会议;二级机构下设专业委员会(学组)、工作委员会单独举办或联合其他学术行业团体组织等举办的专题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
主要目的是加强临床实践中存在的热点、疑难点问题或专项技术进行专题交流研讨,促进行业规范或指南、共识制定与推广,其名称统一为“二级机构名称+专业或专项技术名称 +论坛或研讨会、讲座”。
第九条学习班、培训班等项目,按协会制定《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会议的审批程序第十条各类会议年度计划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然后报学术会务部进行分类、汇总、登记,再由会议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协会批准。
医疗协会联合体章程

医疗协会联合体章程
1. 宗旨和目标
本章程旨在建立一个医疗协会联合体,以促进协会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发展医疗行业。
2. 成员资格
1. 本联合体仅限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医疗协会作为会员。
2. 成员应遵守联合体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联合体的利益。
3. 组织结构
本联合体设立下列组织结构:
1. 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2. 执行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管理机构,负责联合体的日常运营和决策执行。
3. 专业委员会:根据医疗行业的不同领域划分设立的专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4. 权利和义务
1. 成员享有参与联合体相关活动的权利,并享有提出建议和意
见的权利。
2. 成员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主动参与联合体的活动和项目。
5. 会费和财务管理
1. 成员应按照联合体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并按时足额支付。
2. 联合体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会费收支和财务
报表的编制。
6. 共同发展
1. 联合体鼓励会员间进行知识和资源共享,促进医疗技术和行
业的发展。
2. 联合体将定期组织学术交流、研讨会和培训活动,提升会员的专业素质和竞争力。
以上为医疗协会联合体章程的主要内容,为确保章程的有效实施,请各会员严格遵守并配合执行。
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章程

(一)在中国医师协会和外科医师分会的整体领导下,建立以国内结直肠外科学领域知名专家为首的、 面向国内结直肠外科医师队伍的行业协会;
(二)作为中国医师协会的三级机构,按照中国医师协会的相关规定承担对结直肠外科医师队伍的组织 管理职责,强化对结直肠外科医师行业的高效、务实、严格、自律的管理;
(三)通过制定和贯彻科学、严格、合理的结直肠外科医师准入制度和诊疗规范,切实规范结直肠外科 医师的临床实践、教学以及科研行为;
(四)面向全国的结直肠外科医师,发挥行业带头作用,带领广大结直肠外科医师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 气的影响,全面提高结直肠外科医师队伍的思想素质;
(五)面向全国的结直肠外科医师,搭建交流学习平台,促进结直肠外科学的学科发展与进步,提高结 直肠外科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结直肠外科医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对地方结直肠外科专业医师协会(委员 会)实施业务指导。
第五条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是中国医师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法接受 中国医师协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中国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中国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简称中国结直肠外 科医师委员会,英文名称为 Chinese Society of Colon & Rectal Surgeons,缩写为:CSCRS。
第二条中国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为中国医师协会外科医师分会的分支机构,主要组成成员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业的主要从事结直肠外科专业的执业人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医师),中国结直肠外科医师委员会是由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群 众团体。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中国医师协会,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 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
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宏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 ;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的建立;(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五) 关心和匡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六)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评封建迷信、伪科学;(七) 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章程(2010版)发布时间:2010-11—22 10:40:03 (2010年9月25日获民政部核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医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
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
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
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卫生部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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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中国医师协会,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
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的建立;(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五) 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六)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七) 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
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十) 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十一)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十二) 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三)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五)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六) 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和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八)审议各机构的;(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 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三) 政府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会徽第三十八条采用统一会徽。
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
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
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