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鄂12行终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宁吕莉郭华【审理法官】王宁吕莉郭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钟欣【当事人-公司】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贵【代理律所】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钟欣;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驳回起诉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各方一审提供的证据效力的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经审理查明,钟欣宅基地位于浮山双泉转盘处。
咸宁市规划管理局于1998年12月8日向钟欣颁发x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上注明:“自领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兴建者,此证件自行失效"。
咸宁市规划管理局于同日向钟欣颁发xx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0年12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政府向钟欣颁发咸安区国用(2000)字第21xxxxx8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为100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0日。
2003年9月10日,钟欣向原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处直属分局提出建房申请,直属分局于次日答复该宗地属京珠联络线对景控制区,建议易地选址或等待国家建设征用补偿。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6-1-23 12:09:24 阅读次数:1158第一章总第一条、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国发[2002]13号文件精神、建设部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咸宁市城市活第二章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四线”管制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提第七条、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1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第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规划设计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
对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
所有规划方案评审通过后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规划调整程序随意调(三)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
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报第十八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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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咸政办发〔201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更好地服务省级战略咸宁实施,依法、科学、有序推进我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指挥部。
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指挥长:曾国平副市长副指挥长:陈跃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城投公司总经理吴炳贵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新淼市住建委主任甘正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文波咸安区区长成员:万维民市发改委副主任黎正刚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海平市民政局副局长周青山市司法局副局长江虹市财政局副局长熊新元市人社局副局长漆昌焰市环保局工会主任杨日峰市住建委副主任姜正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商飞市商务局副局长朱细权市法制办副主任叶艺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黎钢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袁亚非市城投公司副总经理魏继杰市房产局副局长程传利咸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永会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镇权咸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指挥部下设一办四组,即办公室、政策组、规划组、搬迁安置组和资金保障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吴炳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日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袁亚非同志兼任政策组组长,叶艺同志兼任规划组组长,镇权同志兼任搬迁安置组组长,江虹同志兼任资金保障组组长。
一办四组工作人员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咸宁市城区所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审批、各项目的督促检查和指挥部日常工作。
政策组负责咸宁市城区所有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b6af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1.png)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下发以来,我省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得到了逐步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无证建房、违章建设情况仍屡屡发生,特别是有的城市城郊结合部、城市近期建设开发地区以及“城中村”的村民,不种粮食抢“种楼”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章乱建查处不力、政策界线不明、工作随意性大等,已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正常有序进行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特别是个人建房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制订得力措施,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与城市社会、城市经济、城市建设发展的关系,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关系,充分发挥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使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协调、健康、有序地进行。
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咸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规划,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结合咸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或咸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
本市其它地区城乡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设计)四个层次。
第八条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咸宁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十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1〕128号)精神,参照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咸宁市城区范围实施新基准地价的公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见附表)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咸政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咸宁市城市房地产管理的通知(咸政发[200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规划和市场管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单位住房建设审批。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坚决停止行政事业单位新建住房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停止建房许可。
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建住房,但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每套不得超过80平方米。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严禁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分配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停止市区个人建房审批。
市城区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范围根据城市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划定。
一类管理区范围包括温泉街道办事处、永安街道办事处;浮山街道办事处(不包括鸡子山、白鹤、大泉口、蒋家洞、石灰坳、陈驻生村委会辖区);官埠桥镇的蒿林村、湖场村;向阳湖镇的广东畈村、铁铺村;马桥镇的潜山村、胡坦组;潜山林场。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 2009 年第 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城乡居民购买住房(一)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非咸宁城区户籍人员,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可办理 1 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咸宁市区户籍。
(二)购买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
在咸宁城市规划区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住房(不包括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印花税完税票据,可向市财政局申请领取财政补贴。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1、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 10 万元提高为 20 万元。
2、取消对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
3、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限,最长期限由男性 60 岁、女性 55 岁调整为男性 65 岁、女性 60 岁,但最长不超过 20 年。
(四)个人交纳的住房维修基金,收缴标准由建安成本的 5% 调整为 10 元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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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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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个人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个人住宅建设相关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