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分类
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

一、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六类。
(一)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四)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三至九人的事故。
(五)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十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三十四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煤矿事故等级分为几类二、煤矿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是什么按照安全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则划分,分为A、B、C三类,即:(一)一般监控(A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可立即或当场整改。
由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整改、验收,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二)重点监控(B级):一般安全隐患,安全隐患须在一定限期内完成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应在整改期间内停止作业。
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后,方可恢复作业。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三)特别监控(C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施工,报告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负责机构、人员、资金、时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治理方案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同意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对本级别安全隐患实施动态监控。
三、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什么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

煤矿非伤亡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分级规定一、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级(一)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二)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6.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8.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三)三级非伤亡事故:1.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3.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长度3米(含3米)以上;7.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8.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二、煤矿机电、运输事故类别(一)一般事故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
煤矿事故的分类

煤矿事故的分类核心内容:煤矿事故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按诱发因素不同,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按事故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类。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煤矿事故的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6类。
(1)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煤矿非伤亡事故界定标准

煤矿非伤亡事故界定标准一、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使全矿山停产(工)8h以上的;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产(工)24h或采区停产(工)72h以上的;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误揭煤层的;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5、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50t以上的;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的;7、矿井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一翼回风巷、回风井、风硐)严重失修,致使矿井通风阻力提高30%以上或造成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8、全矿井停电10min以上的或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风10min以上的;9、水灾使矿井全部或单水平矿井一翼、多水平一个水平及以上停止生产或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停产(工)96h以上的;10、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30m2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堵塞全断面的;11、因管理不善,造成采煤工作面压架、倒架、咬架不能正常生产超过48h的;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水仓满仓溢出的;13、压风机、风包爆炸或着火的;14、提升设备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15、井下煤层或采空区自燃,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1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8h及以上的;17、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防突措施不达标和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据活动,或者超防突允许进尺采掘作业的;18、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故意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19、丢失爆破物品或严重违章爆破的;20、受承压水、老空水等突水威胁,采掘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超突水系数采掘作业或者掘进工作面超探放水允许距离掘进;21、无计划揭露陷落柱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产(停工)2~8h的;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产(停工)8~24h或采区停产(停工)24 ~72h的;3、煤矿井下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其突出煤(岩)量达到10~50t的;4、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且时间连续超过10min 以上的;5、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6、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积聚超过规程规定的;7、井下发生火灾,封闭采掘工作面;8、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面积20m2以上、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5 m 以上的或其他巷道冒顶封闭全断面3m以上的,主要回风巷或一翼进(回)风巷冒顶的;9、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水仓仓满溢出的或因水灾使采区停产;10、采区停电超过2h或因停电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超限的;11、提升设备发生卡罐事故8h以上的;12、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或斜巷运输发生跑车事故的。
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事故的分类(标准版)煤矿事故的分类:一、按诱发因素分类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煤矿事故性质分类

煤矿事故性质分类
煤矿伤亡事故: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8类事故。
1、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渣、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
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煤矿事故分类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2)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
•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
按照事故伤害的对象不同,可将事故划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 一、伤亡事故分类
•
伤亡事故是作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操作或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负伤机体立
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
•
1、按伤害程度分类
•
⑨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严重,可根
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有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意 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
⑩ 死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根据公安机关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
2、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
(1)轻伤事故。轻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入瓦斯事故。
•
(8)其它事故。
•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统称为其他事故。
• 二、非伤亡事故类别和等级
•
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
个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或操作、设备缺陷和自然因素等原因,造
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毁坏或财产损失等事故。
• 1、非伤亡事故类别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

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处罚一、概述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其开采和利用在推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期降低煤矿事故的发生率,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
二、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煤矿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主要根据煤矿事故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来确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安全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逝去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的事故。
这类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2.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逝去或者3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虽然与特别重大事故相比较,重大事故的后果相对较轻,但同样对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逝去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这类事故虽不及重大事故的影响范围广泛,但同样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4.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的其他煤矿安全事故,虽然事故后果较轻,但同样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煤矿安全事故处罚措施针对不同等级的煤矿安全事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煤矿安全和稳定的生产秩序。
1. 特别重大事故处罚对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一般要采取暂停生产、关闭整顿等措施,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重大事故处罚对造成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一般要采取暂停生产、停工整顿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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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分类
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3)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7)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三、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四、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
事故。
(2)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
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五、非伤亡事故的分类
根据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88年8月28日《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88中煤总安字第57号)规定: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10(含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度10米(含10米)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区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⑴凡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⑵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⑶煤与瓦斯突出,共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⑷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含3米)以上;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含5米)以上;
六、机电运输事故的分类
根据原能源部《关于颁发〈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的通知》
(能源煤[1989]104号)
第三条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种。
(一)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
4.乘人罐笼卡罐l小时以上者;
5.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6.提升设备的断绳、蹲罐、坠罐、坠箕斗,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以上到50万元者;
2.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者;
3.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4.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
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6.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
7.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突瓦斯矿井10分钟及以上,其他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
4,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第四条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简,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