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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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森林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制定和执行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野外用火行为,确保野外用火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场所和活动:•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野外环境;•野外露营、户外烧烤、篝火晚会等活动。

3. 野外用火管理措施3.1. 用火申请与审批在野外进行用火活动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经过审批才能开展活动。

用火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用火地点、时间、用火设备及用火方式说明;•应对突发情况的预防措施和紧急处理方案。

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核用火申请,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该申请。

3.2. 用火设备的选择与使用在野外使用火源时,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火设备,并严格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使用原则:•不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为点火材料;•确保火源远离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用火附近备有灭火器材,并确保其有效性。

3.3. 用火场所的准备与清理在用火前,需要对用火场所进行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性:•清理场地周围的枯枝落叶、枯草等易燃物,保持场地清洁;•建造足够大的围栏或火坑,以控制火源和防止扩散;•清理场地周围的可燃物品,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

3.4. 用火时间和区域的控制为了防止火灾发生,需要严格控制用火的时间和区域:•在高温干燥的季节或天气条件不稳定时,禁止进行野外用火活动;•确定用火的时间范围,超过规定时间需立即熄灭火源;•确定用火的区域范围,超过规定范围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火源。

3.5. 灭火与清理在用火结束后,需要做好灭火与清理工作:•使用充足的水源灭火,确保火源完全熄灭;•将用火场所彻底清理干净,清除所有可燃物;•确保用火周围环境不再存在火源隐患。

4. 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轻微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责令停止用火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用火活动,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林区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林区,包括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林缘地带。

三、禁火期与禁火区域1. 禁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 禁火区域:全市所有林区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

四、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审批:森林防火期内,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 野外用火规定:(1)严禁在禁火期内、禁火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秸秆、吸烟、野炊、烧烤等野外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使用明火照明。

(3)祭祀活动应使用无烟香、无烟纸等替代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纸钱等。

(4)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施工区域设置防火隔离带,配备消防器材。

3. 检查与巡逻:(1)林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巡逻检查。

(2)各乡镇(街道)要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登记检查。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 对因工作失职、玩忽职守,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宣传教育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 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3. 媒体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当地林业部门负责解释。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违规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减少野外火灾的发生,保护自然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地野外地区的火源使用和火灾防控。

第三条野外地区包括山林、草原、沙漠等未建设的自然生态环境区域。

第四条野外使用火源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对违规使用火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用火许可管理第六条未经许可不得在野外地区使用火源。

第七条申请用火许可应提前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用火许可的有效期限为一次性或者固定期限内,逾期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用火许可申请需提供详细的用火计划和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火源,一经发现将被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三章用火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有权对野外地区进行用火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十三条发现火灾隐患或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态发展。

第十四条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通报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协助处理和灭火。

第四章火灾应急处置第十五条一旦发生野外火灾,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灭火应当根据火情、风向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和分配,确保火势得到迅速控制。

第十七条对于扑灭大面积火灾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转移,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十八条灭火结束后,应对火灾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和检查,避免火灾再次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根据《火灾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造成火灾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将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一、前言野外用火是指在林木茂盛、森林火灾易发区以及其他野外地区进行的人类活动中使用火源。

由于野外用火的不当操作可能引发森林火灾,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

野外用火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确保火源安全、用火环境安全和用火操作安全。

2. 防火优先:野外用火活动应着重强调火源的控制和火源的预防,预防灾害远比扑灭灾害更为重要。

3. 禁火原则:对于少数特定区域,可以暂时或永久禁止一切用火活动,以确保无论是人为还是自然因素引发的火灾都能够被有效控制。

4. 科学施火:在合理的天气、地理条件下,采取科学的方法施火,减少可能引发火灾的风险,确保控制火源并保障生态安全。

5. 全民参与:野外用火管理需要广泛推广和普及,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火源管理工作中。

三、管理措施1. 野外用火准入许可证:对于有意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野外用火准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用火活动。

2. 火源控制和预防:全面推广使用安全火源,限制使用易燃易爆类火源。

同时,制定火源预防措施,避免火源被非法使用或滥用。

3. 用火环境安全:制定野外用火区域划定和用火环境评估标准,确保用火活动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不会引发火灾。

4. 用火操作安全:规范野外用火操作流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用火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用火操作的安全性和科学性。

5. 灭火设备配备:对于野外用火活动,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6. 监测和预警:建立完善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野外用火活动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7. 罚则与奖励:对于违反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积极参与野外用火管理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以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到野外用火管理中。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野外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勘探、森林防火、旅游观光、户外探险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处理野外用火安全事故。

2. 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野外用火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宣传、培训、检查、监督等。

3. 野外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野外用火安全责任制。

四、野外用火审批制度1. 野外用火申请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需在作业前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目的、地点、时间、范围、火源管理措施等。

2. 野外用火审批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3. 野外用火许可证批准的野外用火,需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用火。

五、野外用火安全管理措施1. 严格火源管理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火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区域。

2. 设置隔离带在用火区域周边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3米,隔离带内不得有可燃物。

3. 消防器材配备野外作业单位和个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桶、铁锹等。

4. 专人看护野外用火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看护,确保火源安全。

5. 作业结束后清理用火结束后,立即进行清理,确保无遗留火种。

六、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野外用火安全事故后,立即向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2. 事故调查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 事故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_规章制度_

林区野外用火管制规定为了严格控制火源,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好我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范围内的山上、林区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野外用火是指在本区范围内因生产或非生产需要用火。

包括禁火区用火、室外烧田埂草、烧垃圾、燃放鞭炮、烧纸钱、香烛等各类用火。

三、森林防火期是指每年。

四、全区所有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点均为禁火区。

五、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自觉做到“七个严禁,一个收缴”。

(一)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烧垃圾;(二)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种;(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外插点香烛、烧纸钱等;(四)严禁学生、游人上山野炊、玩火、烧火取暖;(五)严禁进入禁火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在山上用火;(六)严禁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七)严禁在禁火区持枪狩猎,烧山驱兽。

发现违章带入禁火区的火具、烟花爆竹、纸钱、香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一律予以收缴。

六、批准野外用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用火地点;(二)防火线宽度符合规定要求;(三)天气情况,用火时的风力和火险等级在规定等级以下;(四)防火人员、扑火工具到位、点火符合规定等;(五)用火必须是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原则上不予审批。

七、经批准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在用火时必须做到“七个不烧”,即:(一)防火线不符合标准的;(二)用火点与林区边缘距离不足500米的;(三)风力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四)防火人员未组织到位,扑火工具未准备落实的;(五)用火时单位领导不在场、无当地林业部门人员监督的;(六)火险等级在三级(含三级)以上高火险天气的;(七)山上、林区内。

八、在森林防火期内连续干旱15-30天为三级防火戒严期,30-45天为二级防火戒严期,45天以上为一级防火戒严期。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名称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度目的1.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2. 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增强公众防火意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单位及活动。

四、禁火区域1. 森林、林地、灌木丛、草原等易燃区域。

2. 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

3.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禁火区域。

五、管理职责1.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发布禁火令,组织实施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2.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野外用火行为。

3.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4. 单位和个人遵守野外用火安全规定,自觉履行防火责任。

六、野外用火管理措施1. 严禁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2)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3)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 严格执行计划用火制度,需进行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 严禁无证用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并由专人负责现场监管。

4. 加强野外用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

5. 定期开展野外用火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 建立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加强对禁火区域的巡逻检查。

七、应急处置1. 发生森林火灾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

2. 加强火灾现场救援力量,确保人员安全。

3. 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2. 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3. 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野外用火管理制度野外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野外活动的安全和公共资源的保护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定野外用火的用途、时间、地点、方式、安全措施和监管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措施,避免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山林草原等重大灾害。

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野外进行的用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露营、烧烤、篝火等。

二、用火许可1.需要用火的人员应提前向相关部门办理用火许可手续,并严格遵守许可规定。

2.未经许可擅自野外用火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时间地点1.野外用火活动的时间应该选择在天气晴朗、相对潮湿的时候,避免遇到高温干燥、风力沙尘及雷电等天气条件。

2.野外用火的地点应该选择平坦、无风的地方,应避免在林木密集处和枯草丛生的区域进行用火活动。

3.禁止在易燃区、林带保护区、独立山峰、居民区等敏感区域进行用火活动。

四、用火方式1.在野外进行用火活动,应选择垂直于风向的位置,并确保周围环境没有杂物等可能造成火灾的物品。

2.野外用火应选择易燃物少、烧得快、易灭火、不易蔓延的材料进行,且应保证燃烧完全。

3.在烧烤过程中应关闭燃气罐和电源开关,防止因此引起的火灾事故。

4.用火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扑灭火源,确保没有余烟余火。

五、安全措施1.用火活动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监测温度变化和火势扩展情况。

2.在野外用火活动时,应有专人负责看管,以确保随时能控制火源。

3.当遇到意外情况时,应及时联系周围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和求救。

六、监督责任1.负责许可和批准野外用火活动的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用火活动符合许可和批准条件。

2.在野外用火活动过程中,公众和机构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违规行为。

3.野外用火活动现场责任人应对现场安全情况负责,确保用火活动在安全、规范的情况下顺利进行。

七、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用火活动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用火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制止,并要求违规人员消除影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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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凯淖尔镇野外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规范野外用火管理,保障林业、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凯淖尔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草原防火,是指天然草原、草山草坡、滩涂草地和人工草地等畜牧用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本办法中野外用火,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木凯淖尔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的生产、生活等用火行为,包括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等农林业生产活动及其他生产领域活动的野外用火;非生产性用火是指在林区、植被区、草原、林地边缘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烤火、吸烟等非生产性活动的野外用火。

第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为每年的春节至清明节,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提请木凯淖尔镇政府同意发布通告,确定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关活动依法进行限制。

第五条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二)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七)协调本地区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八)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九)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第七条按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各责任区设立责任人一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本责任区内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二)负责本责任区内防火巡查,发现火情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发现违章野外用火应立即制止;(三)负责与临界的责任人协调,落实交界处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第八条各防火责任区应逐级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至少配备一名巡护人员,防火期内每天24小时巡查。

防火责任区内各村委会负责人具体落实本村森林草原各项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防火责任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单位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措施。

第二章野外用火管理第九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因生产需要用火的,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并领取《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任何非生产性用火均不予批准。

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严禁许可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领取许可证的用火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根据许可证的规定用火,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的人员严禁发生如下行为:(一)吸烟,乱丢烟蒂、火柴梗;(二)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三)焚烧田埂草;(四)野炊、烤火取暖;(五)玩火取乐;(六)可能引发火险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植被区、草原。

因管理失职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第十三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旗人民政府划定森林草原高火险区,规定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发布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

第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高火险区。

确需进入高火险区且经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入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植被区、草原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野外作业活动的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野外作业场地所属乡(镇)防火部门签订防火责任书,缴纳保证金,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落实野外作业场地的森林草原防火措施。

第十六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气象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防火需要,做好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趋势分析。

新闻媒体应及时播报、刊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七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火险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应限期整改。

对重点火险区应进行清田边、清林边、清隔离带边的“三清”活动,彻底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防火部门应根据森林草原分布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规划设计防火隔离带,夏季草籽成熟落地前在市界、林缘、林内等重点地区设立防火隔离带,保证内火不外延,外火不烧入。

第十九条符合计划烧除条件的区域,应向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并取得批准后计划烧除,降低可燃物载量。

第二十条“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派出防火检查组,进入高火险区检查监督,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一条防火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广泛、深入宣传防火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防火意识,组织野外用火巡查员,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逻检查,及时发现火险,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此外,对本区域内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实行“乡镇、村组、监护人”三级监管,并加强对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监控。

第二十二条植被区、草原主要通道和路口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牌、标语。

第二十三条防火期防火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防范,对卫星监测热点信息及时组织核查,如发生火情,在1小时之内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旗防火指挥部,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防火责任区内巡护人员应按时上岗到位,认真履行巡护职责,及时报告火情,如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全部救火队员应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进行扑救。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二十六条市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要指导公益林管护站人员做好区域内防火工作,做到管护站即防火站、护林员即防扑火队员,发挥好公益林管护站在森林防火中的作用。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一)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预防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或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的,或者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五)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六)连续从事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森林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森林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森林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造成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经森林、草原防火部门通知不消除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违反《森林草原防火野外用火许可证》野外用火的;(三)引发森林、草原火警、火灾的。

(四)其它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支付扑火相关费用、限期植树还林、种草等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知情不报或不及时向镇森林(草原)办公室上报森林、草原火情的;(二)未按规定严格贯彻执行森林、草原野外用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的;(三)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和工程建设等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森林、草原火灾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六)违反森林、草原防火值班、巡护制度,玩忽职守,擅离值班岗位的;(七)怠于履行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木凯淖尔镇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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