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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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受理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向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并与商户结算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本业务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筛选商户资质,加强商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商户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商户管理制度,规定商户资格审查、维护、监督等事项,并与商户签署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商户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注册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进行审核认证。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商户的经营情况、流水统计、信息变更等情况,并及时更新和调整商户的信用额度。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金制度或信用评估制度,对商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商户的服务费用和信用额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为商户提供丰富的服务功能和技术支持,包括POS机维修和替换、电子支付接入等。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商户进行风险控制和监测,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和管理,并及时给予警示和处置。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持卡人和商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一)完善的技术支持和专业的维护团队;(二)快速、准确的结算系统和资金清算服务;(三)详细、清晰的服务规定和操作流程;(四)客观、公正的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商户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银行网站或其他渠道。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回复商户的咨询和需求,提供便利快捷的查询、报表等服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监测银行卡收单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对经营不规范、风险高、危害严重的商户或机构进行处置。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银发〔1999〕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第八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第九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

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第十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第十一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是指对接受银行卡支付的商户进行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1. 商户资质要求:商户必须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资质,对应的业务范围需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相符。

2. 商户进件审核:银行卡收单机构对商户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商户资质和风险评估。

3. 商户合同签署:商户与银行卡收单机构签署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收单设备和软件:商户需要配备符合标准的收单设备和软件,并按时升级。

5. 交易结算:商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规则进行交易结算。

6. 安全防范:商户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交易风险和信息泄露。

7. 交易清算:银行卡收单机构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清算结算。

8. 技术支持:银行卡收单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商户的顺利开展业务。

9. 风险控制:银行卡收单机构为商户提供风险监控和控制工具,防范交易风险。

10. 监管要求:银行卡收单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业务管理和报备。

上述内容为一般性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具体细则可能会根据国家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商户和银行卡收单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合规经营。

收单业务

收单业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济银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1〕15号)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商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恒丰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济南分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青岛分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汇丰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银联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青岛分公司:为加强山东省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制定了《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附件: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维护银行卡收单市场秩序,保障持卡人、收单机构、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内银行卡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银联分公司、特约商户办理人民币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卡收单业务应遵循合法诚信、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联网通用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银行卡受理终端是指ATM、普通POS、移动POS、电话支付终端和其他具备银行卡受理功能的终端。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收单业务管理,促进收单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联《银行卡业务运作规章》、《银联卡特约商户类别码使用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终端设备和资金结算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特约商户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特约商户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结算交易的商户;交易终端设备是指特约商户用于受理银行卡刷卡结算的机具。

第三条我行收单业务实行“直联模式,联网通用,规模与质量并重”的经营管理原则,在获取收单收益的同时,承担由此项业务带来的风险。

第四条我行所辖各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五条个人金融业务部是我行收单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内设客户管理岗、设备管理岗和风险控制岗。

客户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特约商户资料的审核及保管;(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的录入、变更和机具密钥下载;(三)负责组织我行员工和特约商户进行收单业务培训;(四)负责商户后期管理、定期回访等;(五)负责商户服务工作及受理投诉。

设备管理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机具和耗材的采购工作;(二)负责机具的布放安装工作;(三)负责对已布放的机具进行检查、维护等日常管理,并做好耗材配送;(四)负责机具管理,包括对机具的收、发保管工作以及已布放机具的监管工作等。

风险控制岗岗位职责:(一)负责新增商户资质初步审查(包括实地调查和登录中国银联风险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及违规商户的上报工作;(二)负责商户信息资料录入后的复核;(三)负责对特约商户的巡检及风险防范工作;(四)负责对申请所报商户资料的审核及复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商户不能成为我行特约商户;(五)负责机具程序、密钥的安装;(六)在接收到电子银行部的调单通知后进行调单处理;(七)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预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简洁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针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从2005年人民银行等九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开始,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2005〕153号、〔2009〕142号、〔2009〕149号等一系列文件,近期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

为贯彻落实2号令,结合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实际情况,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在本办法制定过程中,涵盖了历史文件,并注意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衔接。

具体说明如下:一、《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一)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人民银行作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主要管理部门,多年来,在银行卡联网通用、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预防和打击银行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因此在本办法突出了人民银行对收单机构开办收单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 关于银行卡收单的定义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的定义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收单业务,从而对银行卡收单和网上支付作出区分。

(三)关于办法涉及业务种类在2号令中对银行卡收单业务定义的基础上,本办法综合考虑了当前业务开展情况、适度前瞻以及鼓励创新,对收单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延伸,明确收单业务包括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在境内商户的受理,同时涵盖了现场、自助、订购、代收支付等四类支付业务。

办法也针对以上四种不同的支付业务类型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四)关于收单业务参与方和适用范围鉴于办法名称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因此办法涉及到的收单业务参与者包括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未包括发卡端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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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公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个人于年月日星期五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附件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清算组织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制度明确资质审核权限实现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独立化和集中化资质审核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资质审核集中化是指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二夜总会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四需要持卡人预付款的商户五电话购物邮购网购商户六公益类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七其他被收单机构认定的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行业或商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位于县以下地区的特约商户其资质审核权可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第十条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对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商户信息资料二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三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相关受理要求四受理终端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五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六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七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八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九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收单机构法人应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向特约商户开放收单业务类型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普通消费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要求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七服务品质要求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一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三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四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五收单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收单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商户资质审核和资料录入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检验频率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收单机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具备对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年检条件的收单机构可将证照检验与账户年检结合但不得因此降低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保留每次变更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系统登记有关变更信息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每三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对订购类特约商户应调阅订单凭证商品给付凭证等单据确认单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代收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业务委托协议确认代收交易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收单机构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该商户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收单机构不得允许特约商户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收单机构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退货交易不成功时收单机构应主动联系发卡机构协助将款项退回持卡人账户第二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置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加强受理终端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符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收单机构应通过绑定受理终端对应的电话号码等形式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移机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和相关参数实现一终端一密收单机构应要求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密码第二十九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第三章业务外包管理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自主从事以下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上所称不得外包不包括收单机构的收单业务系统由其控股公司运行和维护的情形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因收单业务系统与银行卡清算组织直接相联需要收单机构可将收单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外包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可将收单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收单机构作为特约商户管理主体的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承担因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风险责任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法人应制定专门的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统一的管理要求和资质标准收单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机构在外包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终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保密责任及风险损失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审慎管理外包风险制定确保外包业务连续性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一次对外包服务机构和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禁止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一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二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三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四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五以大商户名义接入收单机构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六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同时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应成立独立的法人或内部单设事业部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不得因具有收单业务资格而在外包服务业务中从事收单核心业务收单机构同时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七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及相关创新业务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业务产品和渠道类型承担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及业务外包管理职责避免内部部门无序竞争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布放受理终端原则上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仅限布放POS机第三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审慎为特约商户布放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用于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严格限定其他受理终端的布放范围遵守有关POS机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结算手续费等的管理规定移动受理终端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款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商户固定收银台进行款项结算的行业商户其他行业商户若需布放移动受理终端需经收单机构法人审核同意收单机构应采取屏蔽用户身份识别卡SIM卡漫游功能等必要措施确保移动受理终端不超出本省范围使用为确有支付需要的特约商户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使用功能的应经收单机构法人同意电话支付终端在县及县以上城市地区只能布放在批发市场读卡装置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收单机构省级法人或分支机构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风险控制第四十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服务应通过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实现自助支付终端的申请及布放审核应严格实行实名制确保申请地址与布放地址一致布放于家庭的自助支付终端仅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为申请人和其家庭自用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布放于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应限于便民支付服务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安全性高的固定场所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布放场所管理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址通讯方式终端接入号码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四十一条收单机构在为个人家庭开通自助支付终端的交易功能前应完成持卡人账户定制将持卡人指定的用于自助支付交易的银行卡卡号与终端号绑定收单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限定每台终端定制账户数量负责验证终端发起交易的账户定制关系确保交易账户为终端定制账户收单机构不得允许持卡人自助完成账户定制收单机构在公共场所布放自助支付终端时应与场所管理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有关终端管理责任收单机构应保证自助支付终端在使用期间有人值守或安装小时监控设备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保存巡检记录电话支付终端读卡装置可作为自助支付终端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功能但不得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自助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收单机构开展订购业务代收业务应谨慎选择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应限于提供实名类或定向可追溯类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类型代收业务特约商户还应具备与持卡人具有半年以上的业务协议关系等条件收单机构提供订购业务的应采取措施确保业务运作全过程中持卡人银行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敏感信息得到安全处理并应在受理协议中对信息保密责任因信息泄露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等内容进行额外规定收单机构提供代收业务的应要求特约商户事先与持卡人签订协议建立委托关系审查持卡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用于支付代收款项的银行卡的有效性收单机构应对委托关系进行管理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委托关系确保持卡人与支付账户所有人的一致性第四十三条收单机构应针对收单业务建立包含数量收益和风险在内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对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等无卡无密交易类收单业务应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控措施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开放应加强商户培训和交易监测对外卡收单业务应单独管理加强对外卡收单特约商户的培训及交易的风险监控与外卡清算组织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第四十四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配合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银行卡三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卖租借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四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卖租借的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五对收单机构规定金额以上的手工压单等交易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收单机构索取授权六妥善保管银行卡受理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七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交易单据调取差错调整等工作八妥善保管交易数据信息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接触九不得将受理终端受理标识用于受理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十在协议约定的地点使用受理终端不得私自移机使用十一不得拒绝受理协议约定的银行卡十二不得分单操作第四十五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地域行业经营规模等因素划分商户风险等级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商户应通过设置单笔或当日交易限额强化交易监测现场检查证照审核建立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措施防范风险第四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唯一性编码该编码应连同商户类别码特约商户名称在交易整体流程中体现确保每笔交易可定位可追踪禁止多家特约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及多个受理终端共用一个终端代码第四十七条收单机构发送银行卡交易信息应使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赖性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变造为互联网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应适当屏蔽受理终端打印的银行卡卡号转账交易的转入卡号预授权交易预留卡号和芯片卡脱机交易除外以保护持卡人的信息安全第四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受理的真实场景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实际交易行为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商户受理终端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及卡片类型等信息并完整上送不得套用交易类型不得仿冒变造或伪造交易信息不得采用虚假信息骗取发卡机构的交易授权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商户名称商户代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类型受理终端代码交易类型交易渠道发起方式卡片类型等其中商户名称原则上应包含特约商户在收单机构登记的名称即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主管部门相关批文上的全称必要时还应增加商户对外经营名称第四十九条收单机构应要求并督促特约商户基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不得从事或协助从事银行卡套现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套现是指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将银行卡中资金或授信额度中的部分或全部转化为资金支付给持卡人的行为第五十条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交易密码也不得在交易完成后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交易验证信息因预授权类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之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的除外对因特殊业务模式需要确需在交易完成后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的收单机构应经持卡人本人同意并确保存储的信息仅用于持卡人指定用途第五十一条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提供收单服务的原则上商户限于具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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