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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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防范

管理严格、 执业水准较高、 地域布局合理的事 进行对比研究, 以指导公司建设与发展; 选择 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还应积极储备工商管
务所服务网络。走规模经营之路, 发展大规模 国际知名会计公司合作或成为其在中国的成 理、 电子商务、 环境保护、 内部审计、 保险精算 利用国际知名会计公司的财源、 技术和 以及法律等 多方面 的人才 , 形成人才层次复合 会计师事务所, 增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国 员所; 际竞争的实力, 为会计师事务所向国际化方向 管理经验, 提高公司执业质量和公信力, 树立 化、 知识结构多元化的格局, 为未来多元化服 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对已获得发达国家注 新的市场营销观念, 引进国际知名会计公司先 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政策,使其尽快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并
略。
加快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尤其是 行优 惠政策 , 引海外学子 以及在国外知名会 的方针, 吸
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 缺陷导致送检的 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也将影响到鉴定人员所 成 失误 , 加大了鉴定风 险。
财务会计资料无法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 司法 在单位的形象, 同时对其执业前程也会造成不
( 鉴定程序不完善。 二) 在做司法会计鉴定
会计经一般 审查能够 发现 , 但没有 审查或 因 自 良影响。 因此 , 防范并减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 工作之前 ,鉴定人员应制定详尽的鉴定计划,
逐步形成 自己的特 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取相关科 目免试 采 2 、扩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和执业领 进的市场营销和 管理经验 ,
域, 走多元化经营之路。 从国际会计市场来看, 色, 创立 自 我知名品牌。 传统的会计和审计服务业务占“ 四大” 会计公 务业务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 这就迫切要求我 司业务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 而传统的咨询服 素质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渝司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走深走实、取得成效,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工作,有效降低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持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意义司法鉴定投诉是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情况的重要反馈形式,是监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手段。

司法鉴定投诉案件发生率高与低是反映司法鉴定行业公信力的“晴雨表”,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不满意的直接反映。

近年来,我市司法鉴定行业中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超时限鉴定、超范围鉴定、超标准收费、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不当、文书出具不规范以及严重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实施鉴定等问题的投诉案件量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投诉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群众反映的投诉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矛盾纠纷未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必将严重影响司法鉴定行业形象,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对此,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有效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要从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高度,增强防范化解风险降低投诉案件发生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要把抓好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防范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抓紧抓实,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注重工作方向和着力点,加强预判,抓早抓小,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大幅降低投诉案件的发生。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识别与防控作者:孙大明,诸宇杰来源:《中国司法鉴定》 2018年第3期孙大明,诸宇杰(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摘要:司法鉴定不仅承载着诉讼中的各类风险,还沿袭着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活动自身的风险。

近年来司法鉴定行业陆续出现反复投诉、诉讼、信访、闹访,甚至出现所谓“鉴闹”、诬告、打骂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现象就是此类风险的表征。

通过研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种类、成因、表现形式、预警信息,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建议通过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自身修养和业务水平、建立鉴定机构对执业风险的评估管理、增设专项资金预存机制以及完善司法鉴定人执业保护制度以帮助鉴定人在日常执业中有效预防和降低风险。

通过加强司法鉴定行业自律和维权能力建设等措施,提高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风险防御能力,提高执业技能,更好地服务诉讼。

关键字:司法鉴定;执业风险;专家责任中图分类号: DF8 文献标志码: B 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18.03.012 文章编号: 1671-2072-(2018)03-0076-05司法鉴定是一项司法实证活动,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双重属性。

司法鉴定对于保障司法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发挥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

但我国当前正处于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社会利益多元化,诉讼争议呈现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诉讼争议中的不满被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司法鉴定中来,继而使诉讼当事人与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之间产生争议、争执,甚至冲突。

如 2015年发生在广州某大学法医鉴定机构的“鉴闹”事件,给司法鉴定机构乃至司法鉴定人敲响了警钟:29岁男子张某因不满鉴定结果,劫持了一名女性鉴定人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话,鉴定人员被成功解救。

虽然此事并未造成重大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但是却引起了司法鉴定界乃至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鉴定人被打、被骂的现象屡见不鲜,直接影响到了司法鉴定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亦增加了司法鉴定执业风险。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

司法鉴定行业风险隐患排查报告一、引言司法鉴定行业作为支撑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其行业内部的稳定与健康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司法鉴定行业面临的风险隐患也日益凸显。

本报告旨在通过风险隐患排查,深入剖析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隐患分析1.鉴定程序不规范:部分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严谨等问题,导致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2.鉴定人专业能力不足: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欠缺,对于复杂案件的鉴定把握不足,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

3.利益冲突问题:部分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如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联等,影响鉴定的公正性。

4.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一些问题的规定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鉴定实践中存在争议。

5.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对策建议1.规范鉴定程序:建立健全的鉴定程序规范,明确鉴定流程和操作要求,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2.加强鉴定人培养:加大鉴定人培养力度,提高鉴定人的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提升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3.避免利益冲突:加强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确保与当事人无利益关联,维护鉴定的公正性。

4.完善法律法规:尽快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规定,减少实践中的争议。

5.加大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的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四、结论通过本次风险隐患排查,我们发现司法鉴定行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

希望相关方面能够给予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共同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稳定与公正。

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总结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是司法鉴定机构对自身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评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评查工作进行总结,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首先,司法鉴定评查工作在加强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积极推进评查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评查体系和评查标准,确保了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评查工作的结果也得到了广泛认可,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其次,评查工作在强化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评查工作不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工作流程进行了全面检查,还对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评估,有效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评查工作也加强了对鉴定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的监控和防范,为司法鉴定工作的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评查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查工作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主观性和片面性,评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其次,评查工作的结果可能未能得到充分运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改进和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最后,评查工作的频率和深度可能不够,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有限。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完善评查体系和评查标准,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二是加强对评查结果的运用,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更有力的支持;三是加大评查工作的频率和深度,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总之,司法鉴定评查工作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评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评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为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

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及其防范师丽丽 海 啸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摘 要:司法会计鉴定有诉讼风险和责任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但是,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不一样的,而且,这些风险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

针对这些因素,提出适当的防范对策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风险 防范伴随我国经济案件的不断增多,因此,司法机关在受理这些案件时,也会关系到会计问题。

但是,司法会计鉴定和传统的鉴定是不同的。

所以,会计师在从事鉴定时,需要充分体现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对风险予以控制,防止出现错误。

一、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概念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指的是送检的财务资料存在着纰漏,或者导致送检的财务会计不能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司法会计通过审查是可以发现的,但是没有审查或者因为自身的审查力度不大,也没有被发现。

这些都会给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人带来损失,从而追究其责任。

而司法会计鉴定和其他的审计也是有相似之处的,它是根据特定的目的,以及特定的限制性因素,对于审计单位有关的业务中的某一项进行审计。

结果都会对案情的判决产生影响。

如果产生不当的结论的话,都会对鉴定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这也会影响鉴定人员的形象。

所以,防范司法会计鉴定风险,提高其工作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原因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产生的因素有很多种。

相对于司法会计主体来说,司法会计鉴定风险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1.诱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主观因素。

诱发司法会计鉴定风险的主观因素,指的是司法会计鉴定时,人因为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司法会计鉴定出现风险。

1.1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个人品质。

司法会计鉴定人的个人品质,决定了其是否会实施责任行为,其行为能否引发风险。

个人品质比较高的鉴定人在从事鉴定活动当中,能够以公平公正的角度,不会故意做手脚;但是,个人品质比较差的鉴定人,在鉴定活动当中,会做手脚。

而且,个人品质比较高的鉴定人,责任感会比较高,工作起来也会比较细心,很少出错;但是,个人品质比较差的鉴定人,可能就没有那么高的责任心,比较自负,从而出现过失。

非合规原始凭证司法审计鉴定及其风险防范

非合规原始凭证司法审计鉴定及其风险防范

当 因为会 计是对相关 经济业务进 行 的确认 、 量 、 计 记
录 与 披 露 , 计 则 是 对 会 计 再 确 认 和 再 计 量 披 露 。 对 审 并
虽 然非合规 原始凭证 没有 作为会计凭垭在 会 计I 簿和 臣 ∈ 会计 报表 中反映 经济业 务活动 。但是其 记暴和反 映的 经 济业务活 动是客 观存在 的 ,司法审计 鉴定人可 以借 助 这些 资料来 “ 解读 ” 与之 相关韵 经济业 务 活动事 实 , 从 而查清和 证 明与此相关 的案件事 实真相 ,为法庭提 供证 据。 刑事诉讼法》 四十二条规定 明案件真实 《 第l 证 情况 的一 切事实 , 是证据 。司法 审计鉴定就在于证明 都 案件 的真实情 况 ,有 别予审 计 臣绕对 财务会计 活动的 监督 。所 以即便是不 完全符合 财务会计 入账要 求 的原 始凭 证 , 只要能 够证 明涉案经济事 实 , 也应 当作为鉴 定 的检查 材料 。所 以根 据 司法 审计鉴定这一 特殊 的取 证 要求 , 注册会计 师在 从事司法审计鉴 定业务 时 , 必须放 弃 习惯 做法 , 从有利 于查清案件事 实真相 的角度 出发 , 将相关 的非合 规原始凭证 纳入检 查材料之 中。
过 去 的 经 济 事 项 。 明 真 相 , 司法 活 动 提 供 证 据 , 查 为 所

以司法会计资料鉴定从 本质上来说属于 审计 问题。
二 、 合 规 原 始 凭 证 应 纳 入 司法 审 计鉴 定 检 材 非
1 首 先 从 现 实 看 , 据 我 国会 计 法 的 规 定 , 计 机 、 根 会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就是 司法审计 鉴 定结果 所 导致 的不 良诉讼 的可能性 。 在对非合 规原始 凭证 进行鉴定 时 。由 于一方 面非合规 原始凭证本 身就 存在缺 陷 ,另一 方面 当事人 只是提交 与案件 核心讼争 问题 有关 的材 料 ,它们 不可 能是 整个 经济活 动的财务 记录 ,因此注册 会计师 根据这些存 在 缺陷 的检查材 料进行 鉴定 ,难免 对案件 事实可能 产生 错 误 的判 断 ,进 而导致 鉴定 的结 论 出现偏 差 ,法庭 错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及防范

司法鉴定执业风险及防范

问题司法鉴定法律责任承担
行政责任。违反行政法规从事鉴定活动受到主管单位的行政处 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 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 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 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李某某不满意E鉴定所退回鉴定的做法,也不愿领取退回的鉴定费用,并认为E鉴定所当时既然接受 了鉴定委托,收取了鉴定费用就应该给予鉴定结果。李某某多次到E鉴定所要求给予鉴定未果。
2013年3月29日,李某某开始到省厅上访,并多次在省厅门口下跪,要求管理部门处理。为了防止 事态恶化,解决李某某不断上访缠访一事。4月2日,我处专门指派工作人员,并从莱蒂克司法鉴定 中心抽调三位鉴定专家赴和县,以法律援助形式免费对李某某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期间,为了 慎重起见,我处工作人员走访了和县法院、和县法律援助中心详细了解案情,并请马鞍山市人民医 院眼科专家为李某某做了检查。之后,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又要求李某某到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均为正常。4月19日,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李某某检查结果和病史资料 出具鉴定意见:李某某不构成伤残等级。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 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设区的市以 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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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论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风险防范
(本文已发表在《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2009年第2期》)
(文/王学哲)
摘要:司法鉴定评估所独具的“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是区别于其他评估业务的特点所在。

由于司法鉴定评估往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这种对立环境中的评估工作更需要估价师提高风险防范的意识。

本文从笔者的工作实践出发,按评估工作流程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风险防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司法鉴定房地产评估风险防范
正文:
一、对司法鉴定评估的认识
所谓司法鉴定评估就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专业的估价知识和方法,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与司法案件有关的涉讼标的房地产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的一种活动。

我国的司法鉴定评估业务不过短短几年的历史。

但由于法律制度完善、权利意识增强以及房地产市场发展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共同影响,房地产评估鉴定逐渐成为司法环节中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

总结起来,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具有如下四大特点:
1.目的的“公正性”
与国有资产转让评估的保护性、抵押贷款评估的谨慎性不同,司法鉴定评估当事人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参考。

2.行为的“严肃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

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3.过程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评估过程的复杂性源自于案件本身和估价对象两个方面。

司法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估价师在估价目的确定、现场勘察、权属资料取得、评估解释等过程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复杂关系的影响和限制;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的估价对象
往往存在权属不清、面积不明等复杂情况,这都给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带来了挑战。

4.结果的“精确性”
司法鉴定评估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使得起估价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许多估价结果不可避免的要接受当事各方对其精确性的严格审查。

这和我们估价行业以往常常强调的“估价结果允许有±10%的误差”有着明显的矛盾。

源自于其自身的特点,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所承担包括法律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和经济风险往往高于其他评估业务。

很好的控制司法鉴定评估环节的各种风险同样是一件复杂而重要事情。

二、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控制要点
1.明确的估价目的
司法鉴定评估的估价目的包括拍卖底价、分家析产、折价抵债等等。

明确估价目的,对于我们进一步设定价值定义,制定技术路线都十分重要。

估价师在实际工作中,应取得案件的起诉书、判决书、鉴定申请书等卷宗资料,并与法官就估价目的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应在评估委托书中进行明确。

避免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答非所问,给司法审判和执行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使估价机构陷入被动。

2.合理的价值定义
价值定义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估价结论的可靠性。

与其他评估业务价值定义的相对确定性不同,鉴定评估的价值定义往往依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不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控制估价机构的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举例来说,拍卖目的情况下往往评估的是其合法转让条件下的市场交易价值;但对于很多分家析产目的下的鉴定评估,估价对象往往权属资料不齐或受限制(例如宅基地),这就需要估价师与法官根据估价目的,坚持客观、公正、合情、合理的原则,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当权益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定义。

合理的价值定义需要估价师在遵循估价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很好估价的根本目的相结合,避免不假思索的“市场价值”,深刻的理解市场价值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形式,从根本上去规避司法鉴定评估的潜在法律风险。

3.谨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估价师应当谨慎对待假设和限制条件。

司法鉴定评估结果必须同价值定义严格对应,才能真正实现估价目的。

原则上,估价报告中的每一项假设和限制条件都应得到法院的事先认同,由法官协助判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合理性及是否会对审判和执行产生影响。

除法院允许外,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中应避免出现对权属、面积、使用标准等重要因素的假设,防止估价报告失去期望的使用价值。

4.科学的估价方法
司法鉴定评估应当仅仅围绕价值定义,优先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

而在市场比较法使用过程中,必须注重选择与估价对象具有较强可比性的实例,科学的设定价值定义条件下的各个比较因素,使得估价结果不偏离价值定义的内涵。

5.严谨的技术路线
⑴现场踏勘
估价师在进行现场踏勘时应当有法官陪同,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律师共同到场。

现场踏勘过程中,估价师应公开收集各种权属资料,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估价师必须拍摄估价对象及其环境照片,并与踏勘基本数据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注明踏勘日期和踏勘人员,并要求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

⑵基础资料校核
对于取得的估价对象权属等基础资料,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校核。

对于存在权属不清、基础数据不明的,估价师应当与法官沟通,共同协商解决方案,不得擅自做出假设。

⑶市场数据调研
估价师应当通过公开渠道调查各种司法鉴定评估过程所需的基础数据,并做好底稿的存档工作,对于一些电话咨询、专家咨询等数据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阅。

⑷估价计算
司法鉴定中的每个估价计算过程和数据来源,必须严格遵循估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理有据,避免“拍脑门”,确保估价计算过程的科学合理,确保估价结果做到准确无误。

6.规范的作业程序
司法鉴定估价的风险防范,关键是要估价师和估价机构树立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

估价师应当严格按照估价程序,执行每一步估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估价机构应当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建立严谨的技术审核、资料存档等制度,规范估价作业程序。

三、结论
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的拓展不仅为评估机构拓展了业务收入,增强了估价师的参与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同时也给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的带来了潜在的各
种风险。

树立法律意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执业水平是防范司法鉴定评估风险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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