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案例解析政府补贴收入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贴收人作为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收人来源之一,由于补贴收入形式比较多,实务中不少财税人员对什么样政 府补贴收人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什么类型的政府补贴收 入不应由政府补助准则规范区分不清楚,由此带来不必要的 涉税风险。
下面就不同类型政府补贴收人的账务处理及需 要注意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分析如下。
_、《企业会计准则第16 ^—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了政府补助的 确认、计量、列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 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分为与资 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根据财会2017 年15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2017]15号)的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 列特征:一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二是无偿性。
如财政拨 款、税费返还、财政贴息等属于典型的政府补助。
二、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根据财会[2017] 15号的规定,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 整。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 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 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如财政拨款购 买设固定资产是典型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 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 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 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 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 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人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是用 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在计人当 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
关于企业政府补助会计账务处理及征税问题

丽 大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有 限 公 司 山东 分 所 2 O 01 5 4
业 取 得 的 、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 章摘要】 文
本文 主要 介 绍 了笔者 在 实 务 工作 中 遇 到 的政 府 补 助 这一 会 计 准 则 的具 体 应 用 ,并根 据 个 人 对 这 一 会 计 准 则及 税 法
坝 代 商 业 M ODE NB S N S R U IE S
使 用 情 况 按 期 向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申报 , 使 级 部 门 能 够 及 时 了 解 款 项 支 出 的 情 况 ,否 则 就 停 止 后 续 款 项 的 发放 或 者 收 回款 项 , 能 对 企 业 规 范 会 计 核 算 起 到 很 大 的推动 作用 。 3、 指 南 中 相 关 规 定 应 制 定 得 更 加 详实 ,针对 不 同的政 府性 补助款 如何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以 案 例 的 形 式 进 行 描 述 同 时 相 关 配 套 的 政 策 法 规 应 及 时 更 新 , 特 别是 税收 等法律 的规 定 。 众 所周 知 , 企 业 会计准 则第 1 6号 政 府 补 助 》 是 我 国 会 计 准 则 不 同 于 国际 会计准 则 的规定 ,具有 中国特 色的 规 定 , 因此 相 关 规 定 亟 待 解 决 , 我 们 也 希 望 相 关 部 门 针 对 同 情 况 制 定 出 更 加 完 善 的 政 策 方 针 ,指 导 企 业 完 成 对 财 政 补助 的1确 财 务核 算。 L 对 十 业 我 们 建 议 可 以 按 以 下 几 点 去做: l 、保 证 专 款 专 用 , 业 在 接 受 款 项 企 时 , 就 应 将 相 关 款 项 放 人 专 门 银 行 账 户 中 , 企 业 对 该 资 金 以 及 以 该 资 金 发生 的 支 出 单 独 进 行 核 算 。 这 样 做 ,既 可 以 应 对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各 项 俭 查 , 岜 可 以 进 行正 确 的账务 处珲 。 2、 正 确 理 解 会 计 处 理 与 税 法 之 间 的 关 系 。 应 当 引 起 关 注 的 是 , 在 进 行 上 述 账 务 处 理 的 过 程 中 , 不 可 避 免 的 会 涉 及到 所得 税的 问题 ,也正 是 由于税 的 问 题 ,使得原 本很 简单 的账务 处理 掺杂 了 很 多 人 为 因 素 。 但 是 ,根 据 关于 专 项 用 途 财 政 性 资 金 有 关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 问题 的通知 ( 税 [09 7 ) 财 2 0 ]8 号 ,对 企 业 在 20 0 8年 1 lH至 2 l 月 0 0年 l 月 3 2 1日期 间 从 县 级 以上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取 得 的 应 计 入 收 入 总 额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 符 合 条 件 的 , 可 以 作 为 不 征 税 收 入 ,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从 收 入 总 额 中 减 除 。也 就 是 说 ,凡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 无 论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还 是 营 业 外 收 入 , 都 应 计 人 当 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所 以 , 作 为 财 务 人 员 , 一 定 将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研 究 吃 透 , 才 能做 到
政府补助账务处理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二是将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方法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决定了其应当最终计入损益而非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总额法,将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二是净额法,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 总额法取得时:借:银行存款(××资产)贷:递延收益摊销时:借:递延收益贷:其他收益【提示】(1)如果企业先收资金再购建,则应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开始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2)如果企业先购建再收到资金,则应在相关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按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企业对某项经济业务选择总额法或净额法后,应当对该项业务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实务中存在政府无偿给予企业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如无偿给予的土地使用权和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入,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

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我公司应该收到的财政补贴收⼊,但在当年没有收到,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当年不做处理,在实际取得财政补助收⼊的当年度,区分具体⽤途、性质和使⽤情况进⾏财税处理。
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原则(⼀)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选择性处理:冲减资产或递延确认收益;资产载体消失,余额确认为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补偿后期,递延确认;补偿当期,计⼊损益或冲减成本;补偿前期,直接计⼊损益或冲减成本。
综合以上两个会计处理来看,只在财政补助实际已取得的当年,冲减成本或计⼊损益。
已购进的资产或已发⽣的费⽤正常⼊账,也没有要求将应取得的财政补助与实际补助的对象资产或对象费⽤,在时间上⼀⼀对应⽽要求追溯调整。
因此,会计上是按已取得年度处理。
财政补助不同于⼀般经济交易的收⼊,是否符合条件,或补助条件是否发⽣变化,⼀般不是能通过合同或协议能够确定的,主导权和确定权主要在政府⼀⽅,经济利益流⼊的时间和⾦额均有⼀定的不确定性。
所以,按实际已取得财政补助年度进⾏处理,合理合规,即符合会计准则处理要求,也符合税法上所指的取得。
以下接着完整介绍⼀下财政补助的⼀些基本处理要求。
(三)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应当区分不同部分进⾏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以上补助形式⽐较常见,会计上按不征税收⼊处理。
如要纳税调整,只是时间性差异。
(四)与⽇常经营⽆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营业外收⽀。
与税法相同。
(五)财政贴息。
1、财政将贴息资⾦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2、财政将贴息资⾦拨付给贷款银⾏,【两种⽅法】⼀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额作为借款的⼊账价值,按照借款本⾦和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
⼆是按照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实际收到的⾦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年)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列示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当根据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进行判断,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对政府补助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政府向企业提供经济支持,以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对企业而言,并不是所有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都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除政府补助外,还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所支付的对价。
本准则要求企业首先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对于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的,再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列示与披露。
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计入本科目的政府补助可以按照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二、关于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一)政府补助的定义本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根据税法规定,在对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退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发生的进项税额,増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

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会计实务: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于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有资本法与收益法两种。
1、资本法。
它是将政府补贴直接贷记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收益法。
它是指将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补助收入,增加企业收入。
(二)账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需要注意的是:已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且又没有计入相关“递延收益”账户的,计入当期损益。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政府财政补助收入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_政策解读_第一会计网

借:管理费用40 000
贷:累计折旧40 000
②分摊递延收益(月末):
借:递延收益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960 000
累计折旧3840000
(三)减税、免税和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这里所讲的减税、免税是除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税费的减免。企业收到的增值税返还与资产无关,也不是为了未来发生耗费取得的补助,故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准则中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此说法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笔者不与其苟同。应根据不同的税种和企业的核算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进行调整。其他政府补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给予企业的补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120000
贷:递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120000
贷:其他应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准则),谈谈政府对企业补助收入如何进行走账,结合税法进行纳税纳税调整,汇算清缴以纳税人为主,企业纳税人做好纳税调整。目前尚未实行准则的企业,建议涉及政府补助收入的核算,走账时可参照使用,因为在准则前的相关会计制度和通则,对政府补助收入涉及极小,不适应当前会计核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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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补贴收入的规定及帐务处理补贴是指国家对企业因按照国家规定的种类和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所受损失的补偿,包括退还的增值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是直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补贴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性质,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不具备确定性和持续性。
企业收到的各种形式补贴收入,从项目上大致可分为三类:与科研创新有关的内容,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
以上补助、奖励款项,大部分性质上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科技、环保和信息等部门对当地企业的补助性、奖励性款项。
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税法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94]074号)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凡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属于国家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中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国家补贴收入”中列示。
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如下:(1)根据财税[1996]68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2)根据国税函发[1997]2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根据财税[2005]16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8)根据财税[2005]33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9)根据国税函[2005]541号文件规定,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会计核算方面“补贴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账户,它用于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
本科目应按补贴收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确认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补贴收入仅核算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
对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作补贴收入处理。
三、处理“补贴收入”时要注意的问题1、被确定为免税的补贴收入当然不用缴税,但是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调增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费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取得应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和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总额×(应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2、会计核算上企业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而税法规定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总结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字[1995]081号),是关于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文件。
在相关的税务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具体征免项目进行了明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2004年8月11日发文)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