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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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煤安监人字[2003]78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 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 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煤矿井下16个工种培训大纲(原创)

煤矿井下16个工种培训大纲(原创)

淮北矿业井下十六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教学大纲淮北矿业职工教育办公室二00六年七月目录1.井下送(变)电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2.主通风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3.井下主排水泵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4.电气防爆检查工安全培训大纲5.测风测尘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6.监测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7.防突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8.固定胶带输送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9.上下山绞车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0.电机车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1.轨道信号把钩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2.拥罐(把钩工)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3.掘进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4.耙矸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5.风动凿岩机司机安全培训教学大纲16.矿山救护队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前言2005年,国家将煤矿原22个特殊工种划分为两个层次。

国家强制要求持证上岗的井下电钳工、瓦检工、井下爆破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司机、安全检查工等六大特殊工种,由集团公司二级培训机构培训、复训,由省局考核、发证。

而井下送(变)电工安全、主通风机司机、井下主排水泵工、电气防爆检查工、测风测尘工、监测工、防突工、固定胶带输送工、上下山绞车工、电机车司机、轨道信号把钩工、拥罐(把钩工)、掘进机司机、耙矸机司机、风动凿岩机司机、矿山救护队员等其他16个特殊工种,同样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工种,对安全生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要持证上岗,必须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为此,集团公司淮矿安〔2006〕219号文件《关于开展“重教育、强培训、提素质、促管理”活动的通知》要求,上述16个特殊工种的培训,由集团公司职工教育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各单位四级培训机构实施培(复)训。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进行考核、发证。

培训任务下放到四级培训机构,绝不能降低培训标准,绝不能使培训弱化。

为落实集团公司淮矿安〔2006〕219号文件精神,规范、强化16个特殊工种培训,集团公司职教办组织编写了《淮北矿业井下十六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教学大纲》。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煤安监人字[2003]7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号)[2003]78(煤安监人字自治区负责煤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依据《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生产法》2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100〕2001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123〕002基《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主要负责人、2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

《煤炭企业4〕3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00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主要负责以下统称煤矿)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1.煤矿主要负责人。

培训目的2.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掌握煤矿安全管理、规范,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为主)”一通三防“(以安全技术理论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生产规划、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28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20021228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爆破考核标准

爆破考核标准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1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2适用对象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即井下爆破工。

3考试方式采用实物操作、模拟操作和手指口述等方式。

4考试点基本条件4.1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考试场所。

考试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和消防各项要求设置,应当设置有关安全指示标志、警示标语、考场规则等,应当安装实时监控系统。

4.2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实物装置。

配置带有炮眼布置的工作面模型,模拟炸药和模拟电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导通表、炮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实物,或者配置“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操作模拟考试装置”。

实物装置及仪表应功能齐全、性能稳定、操作可靠、安全环保。

4.3具有满足实际操作考试需要的考评人员。

考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技师及以上资格,实际从事采矿、矿建专业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熟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掌握考试标准。

5考试要求5.1考试科目5.1.1爆破前安全准备(简称 K1)5.1.2装药、连线安全操作(简称 K2)5.1.3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简称 K3,必考科目)5.2组卷方式从K1、K2 中随机抽取一个科目与 K3 组成试卷。

5.3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总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5.4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为 30 分钟。

6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6.1爆破前安全准备,见表 K1。

表 K1 爆破前安全准备考核时间:15 分钟6.2装药、连线安全操作,见表 K2。

表 K2 装药、连线安全操作考核时间:15 分钟6.3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见表 K3。

表 K3 起爆安全操作及拒爆、残爆安全处理考核时间:15 分钟。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六条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2.18•【文号】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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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破工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1、培训对象
煤矿井下爆破工
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专职人员。

2 基本条件
2.1 年满18 周岁(男性)。

2.2 身体健康,无妨碍履行本工种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2.3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 培训大纲
3.1 培训要求
3.1.1 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煤矿井下爆破工进行培训和复审培训。

复审培训周期为两年。

3.1.2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侧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应注意对煤矿井下爆破工进行职业
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3.1.3 通过培训,煤矿井下爆破工应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和实际操作技能。

3.2 培训内容
3.2.1 安全基本知识
3.2.1.1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煤矿安全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b)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c)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d)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e) 劳动保护相关知识。

3.2.1.2 煤矿生产技术与主要灾害事故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生产技术知识;
b) 煤矿主要灾害事故的识别及防治知识,包括水害、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机电运输事故、爆破事故等;
c)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识别,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相关知识。

3.2.1.3 煤矿井下爆破工的职业特殊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煤矿作业特点,煤矿作业场所常见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
b) 煤矿井下爆破工在防治煤矿灾害中的重要作用;
c) 煤矿井下爆破工的职业道德和安全职责。

3.2.1.4 职业病防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病危害、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及其防范措施;
b) 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和义务。

3.2.1.3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b) 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避灾方法。

3.2.2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3.2.2.1 爆破原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炸药及爆炸的一般特征;
b) 爆破作用原理;
c) 爆破的内部作用和外部作用。

3.2.2.2 矿用炸药
a) 矿用炸药的种类;
b) 安全炸药的机理;
c) 煤矿许用炸药的种类、使用条件、分级与选用。

3.2.2.3 起爆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起爆炸药的种类及选用;
b) 矿用雷管的构造、分类、选用及主要性能参数;
c) 煤矿许用导爆索和继爆管的应用。

3.2.2.4 发爆器及爆破网络检测仪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爆器、爆破网络检测仪器的构造和应用;
b) 电爆网络的测试技术。

3.2.2.3 爆炸材料的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爆炸材料的领取、运输及的暂存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b) 爆炸材料的现场使用及余量的回收、上交的有关规定和方法。

3.2.2.6 起爆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电爆网络的连接和检测技术;
b) 起爆方法。

3.2.2.7 井巷爆破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钻眼爆破参数;
b) 井巷掘进爆破技术;
c) 井巷爆破控制技术;
d) 影响爆破效果的主要因素。

3.2.2.8 炮采工作面爆破技术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炮采工作面炮眼的种类及作用、炮眼布置、爆破参数;
b) 炮采工作面间隔分组爆破、毫秒爆破的技术。

3.2.2.9 爆破作业及其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爆破作业说明书;
b) 爆破作业操作的准备、程序和方法,包括:爆炸材料的发放和运送、装药前
的准备及瓦斯检查、装药、填炮泥、连线及起爆、爆破质量要求、爆破后工作面的检查、爆破安全距离、
安全警戒与信号等;
c) 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d) 爆破事故的产生原因、预防与处理方法,爆破事故包括:早爆,拒爆和丢炮,放空炮、残爆、爆燃及缓爆,炮烟熏人,裸露爆破,爆破崩倒支架及冒顶事故,爆破引起的瓦斯事故、
煤尘事故、透水事故等。

3.2.2.10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爆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特殊情况是指浅眼,接近积水区,巷道贯通,遇老空区,处理溜煤(矸)眼堵塞,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机采工作面打切口及遇坚硬夹层,井下反井掘凿井,过断层、裂隙带和岩性突变地带,厚煤层中下分层区段平巷掘进,放顶煤开采预裂,强制放顶等;
b) 特殊情况下的安全爆破特点及安全爆破技术;
c) 特殊情况下爆破事故的产生原因、预防及处理方法。

3.2.3 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炮眼质量的检查;
b) 发爆器及检测仪器的使用;
c) 起爆药卷的制作;
d) 爆破程序化操作;
e) 特殊情况下爆破的模拟实验;
f) 爆破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g) 爆破事故的勘察技术及方法;
h) 自救器的使用训练;
i) 创伤急救训练。

3.3 复审培训内容
3.3.1 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3.3.2 有关煤矿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3.3.3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4 培训学时安排
3.4.1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90 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1 的规定。

3.4.2 复审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 学时,具体培训学时宜符合表2 的规定。

表1 煤矿井下爆破工培训学时安排
表2 煤矿井下爆破工复审培训学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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