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合集下载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该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点,交通便利且易于识别。

2. 建筑和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物应该符合卫生部门的规定,具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诊室、候诊区、药房、医疗
设备等。

3. 医疗人员:社区卫生中心应该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关资质
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师等。

他们应该具备相关专业知
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健康咨询。

4. 药品和药物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和药物
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存储、使用和处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


品的质量和安全需要得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5. 健康档案和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建立健全的健康档
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居民的个人健康信息得到妥善保存和保护。

医疗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隐私和保密规定。

6. 紧急救援能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具备一定的紧急救援能力,包括应急设备、急救药物和培训有关人员以应对紧急情况。

7. 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社区卫生中心应该积极开展卫生宣教
和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预防疾病的发
生和传播。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设置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的落实将有助
于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促进社区的
健康发展。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一、社区卫生中心的定义和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我国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为主要职责,以社区为范围,以居民为对象,以预防为主,以治疗为辅的基层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便捷、有效、连续、全面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居民健康,提高居民健康素养,实现疾病的早预防、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减轻人民群众看病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1. 设置条件(1)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其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人员。

(3)具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医疗卫生设施、设备和环境。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

2. 设置标准(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50平方米。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设有全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学、中医中药、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科室,并设有必要的辅助科室。

(3)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有全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医学等科室,并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科室。

三、社区卫生中心的基本规定1. 服务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服务范围一般为城市街道、居委会或一定的人口密度区域。

2. 服务内容(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全科医疗、急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转诊等服务。

(2)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包括预防接种、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监督等服务。

(3)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4)提供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宣传、健康咨询、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3. 服务质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严格执行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4. 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医疗卫生人员,其中包括全科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康复医学人员、中医师等。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一、引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我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等服务的任务。

为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本文档将详细阐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

二、基本配置2.1 硬件设施1. 诊室:至少设有全科诊室、中医诊室、预防保健室、康复室、健康教育室等。

2. 医技科室:包括药房、化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等。

3. 行政管理区:包括办公室、档案室、财务室等。

4. 公共区域:包括 waiting 区、休息区、卫生间等。

2.2 软件设施1. 医疗设备:如心电图机、B超机、血压计、血糖仪等。

2. 信息化系统:包括电子病历系统、预约挂号系统、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等。

3. 健康教育资源:如健康宣传栏、健康教育书籍、健康教育视频等。

三、设定标准3.1 人员配置1. 医生:全科医生、中医医生、预防保健医生等。

2. 护士:负责患者护理、注射、换药等。

3. 药剂人员:负责药品采购、储存、分发、指导使用等。

4. 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中心日常运营、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

3.2 服务质量1. 诊疗服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治疗。

2. 预防保健服务: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慢性病管理等。

3. 健康教育服务:开展健康讲座、宣传活动,提供健康咨询等。

3.3 环境管理1. 环境卫生:保持中心环境整洁,定期消毒,通风良好。

2. 隐私保护:确保患者隐私权,设置独立诊室,配备隔断等。

3. 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患者和员工安全。

四、结语本文档旨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配置和设定标准,以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通过以上配置和标准,有助于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场所。

为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常运作和服务质量,制定了一系列基本设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场地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位于社区居民较为集中的地段,交通便利,环境卫生良好。

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设有诊室、候诊区、药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并符合相关建筑和卫生标准。

二、人员配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医生、护士和药剂师等专业人员。

医生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持有注册护士执业证书,药剂师应当具备药剂师资格证书。

同时,还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确保服务站的正常运转。

三、医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具,包括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心电图仪等。

设备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维护和保养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有效的诊疗服务。

四、药品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科学的药物管理制度,定期更新药品目录,保证常用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药品采购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药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五、服务项目: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包括发热门诊、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等项目。

同时,还应当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服务,提升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患者档案管理、医疗记录录入和查询等工作。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健康管理服务。

综上所述,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设置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符合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服务覆盖面和质量的提升。

希望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建设过程中认真遵守相关标准,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设置及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是为了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促进社区居民健康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以下是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及基本规定:
1. 设置要求
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 地理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位于社区居民方便到达的地方,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就医。

- 建筑设施:社区卫生中心的建筑设施应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包括适当的面积、通风设施、卫生间等。

- 医疗设备:社区卫生中心应配备基本的医疗设备,包括常用的医疗器械、药品和急救设备。

- 人员配置:社区卫生中心应有足够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

2. 基本规定
社区卫生中心的运作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 医疗服务:社区卫生中心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常见病、慢性病的治疗和常规健康检查等。

- 预防保健:社区卫生中心应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供疫苗接种、健康咨询等服务。

- 紧急救治:社区卫生中心应具备基本的急救能力,能够及时
应对常见急症和突发事件。

- 卫生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保证医
疗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 信息管理:社区卫生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病历和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以上是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置及基本规定,社区卫生中心的设立
对于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详]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详]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设定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设定规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设定规范1. 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提供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机构,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范。

2. 基本设置2.1 场地与环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选择交通便利、便于居民就医的地段。

- 建筑面积应满足业务需求,并根据服务人口、业务范围、功能任务进行合理设计。

- 内部环境应保持整洁、安静、舒适,合理划分功能区域。

2.2 设施与设备- 基本医疗设备,如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B超、X光机等。

- 急救设备,如自动体外除颤器(AED)、氧气瓶、急救箱等。

- 消毒设施,如消毒柜、紫外线灯等。

- 信息化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2.3 人员配置- 至少有1名全科医生、1名护士和1名药剂人员。

- 根据业务需求,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如中医师、康复治疗师等。

- 人员数量应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需求。

3. 服务与管理3.1 医疗服务- 提供全科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服务。

-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安全。

3.2 预防保健- 开展健康档案管理、慢病管理、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

- 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提高居民健康意识。

3.3 康复治疗- 为患者提供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等服务。

- 配备相应的康复设备,如康复床、康复器材等。

3.4 信息化管理-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

-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降低医疗差错。

4. 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范运行。

-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5. 持续改进与发展- 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 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服务能力。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一、功能定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政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的基层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辖区内学校和养老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服务团队实施家庭健康责任制为主要服务形式,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家庭健康保健“三站式”服务。

二、机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每个街道(乡镇)应当设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人口超过 10万的街道(乡镇),每新增5-10 万人口,由政府按标准增设 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社区地域及人口分布状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有关规定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并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充。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及一般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必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并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请区(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三、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 2006 〕239 号)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业变更登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由乡镇卫生院转制为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其诊疗科目可暂保留“一级大科”作为过渡,但要逐步向以上科室设置方向发展。

四、冠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

由各类医疗机构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进行执业登记时,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同时废止原冠名,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按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 2005 〕44 号)执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人口集聚而增设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冠名格式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机构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名称标牌,应当使用执业登记时的冠名,并使用全市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标牌(另行文下发)。

在卫生部未颁布统一标志之前,按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统一使用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 2000 〕16 号)文件执行。

六、服务内容和内部设置(一)服务内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1.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 <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 >的通知》(沪卫疾控〔 2004 〕2号)要求,提供卫生信息管理;健康教育;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眼病、牙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康复医疗服务,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等家庭医疗服务,转诊指导服务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并适宜的社区中医药服务。

(二)内部设置1.行政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行政科室设置应当以精简高效、职责明确为原则,符合行政综合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和信息统计)、质量控制管理(包含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和财务资产管理等功能。

2.业务科室(1)诊疗室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诊疗室分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门诊小手术室、预检分诊室(台)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布局指定设置的传染病门诊室(肠道)和发热门诊室等。

过渡阶段的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保留“一级大科”设置的,限于内、外(手术范围限于门诊小手术)、妇、儿、五官、中医科,并逐步向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科室的设置模式转化。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疗室的设置按照其功能定位,不设“专家门诊”及二级“专科门诊”。

(2)预防保健室预防保健室包括计划免疫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包含生殖健康)室、口腔卫生室、眼病防治室、精神卫生及心理健康咨询室、健康体检室、健康教育室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开设其他属于《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沪卫疾控〔2004 〕2号)规定项目的预防保健服务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必须按规定经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设相应诊室。

3.医技及其他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只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定位,设置相应的医技及其他辅助科室,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放射诊断室、药房、治疗室、注射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供应室等。

4.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床位,除郊区可保留部分留观床位外,其余(包括助产)纳入医疗机构治疗、护理、康复床位分类管理统筹考虑并按区域卫生规划逐步调整。

七、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必需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师等执业医师,注册护士,以及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药剂、检验、影像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和明确诊断的慢性病诊治。

八、建章立制社区服务中心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各职能科室工作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双向转诊制度;服务质量管理、督查与考核评估制度;服务差错与事故防范制度;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财务、药品、设备、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社区卫生服务站各项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督查评价制度;其它有关制度。

附件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形态建设标准3、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本设备附件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设备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服务功能,配备适宜的设备设施。

全科团队和各科室的设备实施主要包括:1、全科团队:交通、通讯和信息工具,外出工作包及相关用品用具。

2、预防保健室:(1)从事计划免疫,慢性病、传染病等疾病预防控制,学校、精神卫生服务等各类工作人员的办公桌椅、存放资料的柜子、血压计、听诊器等相关用品用具;(2)妇保:体重身高计、妇科治疗床、冷冻治疗仪、微波仪等;(3)儿保:身长(高)和体重测查和耳声发射(筛选)设备;(4)口腔卫生:牙科综合治疗椅、小型移动式可拆卸牙预防诊疗椅、手机消毒器、光固化机、银汞调合器、超声波洁牙椅、各类充填器和拔牙钳、X光摄片机( 10 毫安)等;(5)眼病防治:视力表(国标式对数)、眼底镜、裂隙灯、SCHIOTZ 眼压计、色盲本、电倒睫仪等;3、全科诊室:每一室有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间接喉镜、鼻镜、额镜、耳镜、诊疗桌椅、诊察床、洗涤盆等。

4、中医诊室:参照全科诊室配置外,加配脉枕;也可配置针灸、推拿治疗床、椅,火罐等。

5、门诊注射室:肌肉、静脉注射用具等。

6、门诊抢救室:氧气、血压计、听诊器、注射器、止血带、鼻导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仪、简易呼吸器、气管导管、软担架、轮椅、抢救车等。

7、门诊小手术室:手术台、简易无影灯、简易手术器械、简易冲洗机及有关消毒用具用品等。

8、康复医学(包含理疗)室,根据人力资源与服务能力的实际状况有选择的配置:(1)运动疗法:训练用床垫、姿势矫正镜、常规训练用棍、球、沙袋、哑铃、拉力器、前臂旋转训练器、肋木、肩梯、肩轮、常用规格的拐杖、助行器、助力平行木、训练用功率车等;(2)作业疗法:拼图、沙磨板、插木、锣栓、日常生活训练用具等;(3)理疗法:低频、中频、高频、磁疗、热疗等相关的常用仪器,及颈、腰椎牵引设备(如牵引器或牵引床)等。

9、化验室: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血糖仪、血沉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血流变测试仪、显微镜、冰箱、恒温箱、离心机、干燥箱等。

10、影像检查室: 500毫安以下 X线诊断仪和洗片机。

11、心电图室: 12导联以下心电图仪和动态心电图仪。

12、B超室:普通 B超仪等。

13、药房和药库:按有关规定配置。

14、健康教育室:电视机、录(放)像机、照相机、投影仪及相关资料等。

15、信息管理室:(1)良好的网络环境,包括内部的局域网络和连接区县政务网的线路。

(2)基础的信息系统,建立以健康档案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具有比较完整的业务运行、统计分析、管理控制功能,具备方便、灵活的数据采集上报功能。

16、经卫生行政部门专项许可,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必配设备(见附件 3)。

17、消毒供应室:医疗用品消毒灭菌设施。

18、病房:适用护理、康复的病床、床头柜及输氧等相关设施设备。

19、行政办公室:资料收集、统计、文件保管等行政管理相应的办公用品。

20、其它设施设备及安装要求:候诊厅要宽敞和明亮,面积达规定要求。

各业务窗口实行开放式服务,设立预检问讯台,触摸式查询电脑、电子显示屏幕和播放背景音乐,以方便病人挂号、就诊、付费和配药。

门诊部输液室要安装冷暖空调设备。

门诊病房设无障碍通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