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驳回和无效理由法条总结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科目三-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回但不是无效情形)条款总结

专利代理实务单一性问题(虽属于专利申请应驳回但不是无效情形)条款总结1、【核心法条】A31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辅助法条】R34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R42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R43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审查指南规定,缺乏单一性不影响专利的有效性,因此缺乏单一性不应当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审查指南9.1.2规定,“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3、【要点解析】★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判断:如果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则明显缺乏单一性;否则不明显缺乏单一性。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

专利代理师考试-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考题精选及答案1、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之后方可请求启动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2、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C.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正确,答案:C3、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依()而启动的程序。
(单选)A.申请提交之后申请人的请求B.申请审查中专利局的职权C.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职权D.公告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正确,答案:D4、下列哪些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审查原则?(多选)A.公正执法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B.请求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C.程序节约原则、保密原则D.合法原则、禁反言原则正确,答案:A,B5、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多选)A.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两项无效理由,在口头审理时可以放弃其中一项无效理由B.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C.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文本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提交修改之日起无效D.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请求人对该项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正确,答案:A,B,D6、下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单选)A.对于关系重大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影响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B.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C.请求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一律终止D.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正确,答案:D7、以下哪些情形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多选)A.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B.请求人甲和乙针对丙的专利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C.请求人未结合其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D.专利权人丙请求宣告其本人的某项专利权全部无效正确,答案:A,B,C,D 已进纠错本8、以下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多选)A.只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B.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终止的专利C.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D.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不予受理正确,答案:A,B,D9、以下不属于无效宣告请求客体的是哪几项? (多选)A.经过实审审查,被专利局驳回的专利申请B.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专利权C.因未缴纳年费已被终止的专利权D.同一申请人于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在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之前申请人声明自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之日起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正确,答案:A,B10、专利权人刘某针对企业甲和乙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向企业丙发出专利侵权警告律师函。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的驳回条款
专利法中的驳回条款通常指的是专利申请被专利局或相关机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即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
驳回可能基于多种原因,这些原因通常在法律文本中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些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常见条款:
1.缺乏新颖性:专利要求发明具有新颖性,即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应该已经被公开。
如果专利审查人员认为该发明已经存在于现有技术中,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
2.显而易见性:除了新颖性外,专利法通常要求发明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如果专利审查人员认为某发明对于一个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那么专利申请也可能被驳回。
3.不符合专利资格要求:某些发明可能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主题,比如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以及某些艺术形式等。
专利审查人员可能会根据这些要求拒绝专利申请。
4.缺乏足够的说明书: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中包含足够详细和清晰的说明书,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如果说明书不足或者难以理解,专利申请可能被驳回。
5.不符合形式要求:专利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形式要求,如文件格式、申请费缴纳等。
如果申请人未满足这些要求,专利申请也可能被驳回。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

专利代理人实务考试必考法条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主题的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6.《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7.《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8.《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9.《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0.《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请求中使用该法条)1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说书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驳回与无效条款对比记忆

法26.4 (支持,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 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细则20.2 (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 细则20.2 (必要技术特征)独立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 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法33 修改不得超范围 法33 修改不得超范围
NO.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法5 权 法25 法9 法2.2 法20.1 法22 法26.3
驳回法条(细则53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得授予专利 不得授予专利权的6种情况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发明的定义 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专利的三性 (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5 法25 法9 法2 法20.1 法22
细则43.1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法26.5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细则43.1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范围 法23 外观设计的三性
法31.1 单一性
法27.2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无效法条(细则65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不得授予专利权 不得授予专利权的6种情况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保护客体 保密审查(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专利的三性
法26.3 (公开、充分)说明书、附图、摘要 法26.4 (支持,清楚、简要)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 、简要地限定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代理人考试实务必背法条

《专利法》(必备法条)1、A2.2《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A2.3《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适用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A9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先获得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A5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A20 《专利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5、A22.2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6、A22.3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7、A22.4《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8、A22.5《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9、A25《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原子核变换所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10、A26.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满足公开充分原则)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行政诉讼法考点整理

专题五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考题每年在11-12题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解释》”)也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以上两个规范是重点学习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况一、行政诉讼的概念1. 诉权(《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提示】新《行政诉讼法》为便于当事人起诉的受理,将原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统一改为“行政行为”。
2. 诉讼费用(《行政诉讼法》第102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总结】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但是,二者相比又有非常大的不同,区别如下: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处理机关 法院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行政监督受案范围 排除一定范围的行政行为 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审查标准 原则上限于合法性 合法与适当审查方式 两审终审 一次复议法律效力 二审终审 一般可起诉是否收费 法院收取诉讼费 不收费二者关系 部分行政行为需要先复议。
复议、诉讼同一时间段内二选一。
【总结】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都是通过法院解决争议。
行政诉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民事诉讼。
二者相比主要异同点如下: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案件性质 解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是否调解 不适用调解原则 适用调解原则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点 合议制度、起诉条件、审查程序等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受案范围(1)一般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①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③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专利代理人考试期限总结

细则5
19
保密审查
自递交保密审查请求之日起4个月内未收到《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6个月未收到《保密审查决定》的,可自行向外国宴请专利
4个月
6个月
法20
细则9
20
职务发明
退休、离职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属职务发明
1年
细则12
21
许可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备案
20年
56
提交修改译文
进入声明中要求以按PCT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的,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译文
2个月
57
改正优先权书写错误
优先权书写错误,自进入日起2个月提出改正请求
2个月
58
优先权要求费
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59
国际申请不丧失新颖性证明
自进入日起2个月提交不丧失新颖性的证明文件
2个月
细则57
28
无效宣告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并具体说明,1个月后增加、补充的不予考虑
1个月
细则67
29
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
国知局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裁决
3个月
细则75
30
发给发明人资金
1年
77
案卷保存期限
未授权的3年,授权的5年,不受理的1年
78
定期解密
每2年复查一次保密专利
2年
79
PCT保密审查
PCT申请需保密的,审查员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发出通知书,终止国际阶段,申请人不得再向外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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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5
法9
法9
法20.1
法20.1
法22
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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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 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法25
法23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 法 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26.3.4.5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 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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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33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 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无效理由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 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 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 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 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驳回理由
法38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 法45 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 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 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 细则65 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 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无效理由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 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 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 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 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 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 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 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 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 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执行。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25
法31.1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 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 法26.3.4 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27.2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 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 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 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 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细则53
法2.2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2
法5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 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 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 务院的规定执行。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