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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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四条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地方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

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跨省级行政区域,以及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钻井所在地、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海域油气矿业权范围同时跨省级行政区域与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其中按成交价征收的部分,按照海域管辖权确定具体征收机关,并按所占的海域面积比例分别计征;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部分,依据钻井平台所在海域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第七条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川财资环〔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的通知川财资环〔2024〕30号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关于“要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等生产供应,打造保障国家重要初级产品供给战略基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战略性矿产找矿行动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建立省、市、县共同参与的找矿投入机制,经报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分享比例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除中央分享矿业权出让收益40%外,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60%部分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与基础阶段找矿投入挂钩。

具体分享比例为:(一)省级全额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5%,市(州)、扩权县分享2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5%,市(州)、扩权县分享45%。

(二)省与市县同比例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30%,市(州)、扩权县分享30%;民族地区省级分享10%,市(州)、扩权县分享50%。

(三)市县全额出资。

一般地区省级分享25%,市(州)、扩权县分享35%;民族地区省级分享5%,市(州)、扩权县分享55%(详见附件)。

二、具体事项(一)自2024年7月1日起,矿业权人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比例执行。

(二)部级、省级出让登记矿种。

由自然资源厅、财政厅草拟省(部)级出让登记矿种基础调查阶段项目清单,定期征求各市(州)出资意向,并根据市县实际出资情况,形成市县投入清单,印发市县并抄送四川省税务局。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自然资发〔2024〕173号•【施行日期】202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财综10号文)有关规定,现就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时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二、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三、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具体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五、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经济运行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经厅第10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稳住经济大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加强系统联动,举全系统之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

省厅将加强政策指导,加大工作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稳住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全力以赴稳住全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保障重大项目用地支持省级及以上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和具有资源依托和邻避要求的民生工程、产业项目,经选址论证后,确属单独选址的,安排使用过渡期省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支持在过渡期城镇开发边界内按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依规审批后实施,更好保障项目落地。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规划局)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对列入2022年省级重大项目清单或省产业链重点项目,在批准用地时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对数字经济发展工程、“5020”项目、地方债券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急需开工的真实项目,在9月底前,可按照2021年“增存挂钩”机制产生用地指标的80%预支。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对通过消化处置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允许在设区市范围内统筹使用,由设区市政府出具意见,并压实县(市、区)消化处置责任,加快批而未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京政发〔1992〕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京政发〔1992〕40号)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的政策,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一、各远郊区、县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应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的部分(40%),5年内暂缓上缴,留归区、县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期间市不再补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各远郊区、县应按季度将缓交留用的这笔资金的数额,报市计委、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建设银行区、县支行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城近郊区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仍执行京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60%留本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并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三、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在市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在已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或低价征用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应向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的60%返还企业,由留用企业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设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40%上缴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上缴中央。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二日——结束——。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自府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自府发〔2021〕18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我市按照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调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0〕682号)要求编制的自贡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2020年修订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序号矿种单位建议基准价(保有资源储量)市辖区两县1煤1/3焦煤元/吨5.55其他煤类元/吨3.802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元/吨0.75水泥用灰岩元/吨0.853砂岩陶瓷用砂岩、其他砂岩元/吨0.70建筑用砂岩元/立方米1.651.80水泥配料用砂岩元/吨0.754建筑用砂元/吨0.755页岩砖瓦用页岩元/吨0.650.706高岭土元/吨1.107陶瓷土元/吨0.658膨润土蒙脱石量>80%元/吨15.959粘土砖瓦用粘土元/吨0.8510矿盐(岩盐)矿盐(岩盐)元/吨0.30伴生气元/立方米0.0111矿泉水元/立方米2.65备注:各类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具体内涵如下:1.各矿种评估基准价所采用的资源储量应为经评审备案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储量年报)中的保有资源储量。

2.表中的各矿种资源储量是指推断资源量及以上级别。

3.矿泉水出让资源储量=采矿许可证中生产规模×出让年限。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于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的政策建议LI Gang;LI Yong【摘要】自《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各地相继开展了相关研究,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客观上也存在思想不统一、研究不充分、改革不平衡等问题.建议加快法律修订,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性质和功能,处理好企业投资收益、国家投资收益和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收益三者的关系;坚持探矿权出让收益的所有者权益属性,鼓励探索多种收益实现形式;研究起草核定指南,规范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制定;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方向,提高使用效益.【期刊名称】《中国矿业》【年(卷),期】2019(028)001【总页数】4页(P27-30)【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征收管理【作者】LI Gang;LI Yong【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0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自2017年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以来,各地相继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对于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客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例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不够细化、理解上存在争议[1-2],基准价制定过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统一等问题[3],征收范围扩大导致一部分企业面临巨大资金压力[4],评价指标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5]。

为深入推进和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总结和分析。

1 改革进展和成效1.1 改革进展制定征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更好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16年12月3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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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最新)
根据《x省财政厅x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综〔x〕35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六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业权出让收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x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已出台,协议出让矿业权收益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经集体讨论后报市政府决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以此作为中央与地方分成的计算基数。

二、分成比例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自x年7月1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按照中央40%,市、县(市、区)60%的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留市的60%部分中,30%返还所在镇乡街道,主要用于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70%留市财政,专款专用。

x年7月1日之前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已缴纳财政的,其分成比例按原规定执行;x年6月30日以后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其分成比例执行新的规定。

三、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含)以内的,一次性缴清。

探矿权出让收益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首期缴纳不低于200万元;探矿权出让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的,首期缴纳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40%,剩余部分在探矿权转采矿权后一年内缴清。

采矿权出让收益低于1亿元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1亿元及以上且年限较长的,可以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收益的20%,最后一期须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全部缴清,分期缴纳的具体日期、金额必须在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分期缴纳的具体期数、期限由市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上述要求研究决定。

x年7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缴纳矿业权收益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期缴纳部分不再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征缴管理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时,应将缴款通知书、矿业权出让合同、政策处理协议文本抄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据此核对款项和建立台帐。

缴款人应及时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缴款,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款项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核发矿业权证。

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非税收入结算帐户收缴,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内划转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政府收支科目,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x〕35号)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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