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
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哪些税费

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哪些税费1、契税:房款的1、5%(⾯积在144平⽶以上的需要缴纳3%,⾯积在90平⽶以下并且是⾸套房的可以缴纳1%)2、交易费:3元/平⽅⽶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在我国属于较为特殊的房产,在需要进⾏买卖交易的时候,必须要先满⾜了规定的条件才⾏,否则是不允许安置房上市交易的。
⽽在交易买卖的过程中,因为需要办理产权证,就必然会涉及到税收的问题。
那么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了哪些税费呢?请⼀起在下⽂中进⾏了解吧。
⼀、什么是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时,对被住户进⾏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地开发等原因进⾏拆迁,⽽安置给被拆迁⼈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
⼆、安置房可以买卖吗安置放的对象是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般的交易有很⼤的不同。
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产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三、安置房税收当中涉及到哪些税费(⼀)、⼈应缴纳税费:1、:房款的1.5% (⾯积在144平⽶以上的需要缴纳3%,⾯积在90平⽶以下并且是⾸套房的可以缴纳1%)2、交易费:3元/平⽅⽶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应缴纳税费:1、交易费:3元/平⽅⽶2、营业税:差价乘5.5%(未满5年的)3、: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住房的可以免除)如果还没有办理⼟地证的,到时候还需要缴纳,⼤概是房款的3%左右。
四、要注意哪些问题1、明确安置房的性质对于安置房的买卖,⼀定要查明“五证”是否齐全。
⼀般来说对已经竣⼯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需要涉及到哪些税种?具体都有哪些这⽅⾯的规定?本⽂店铺⼩编为⼤家整理了拆迁补偿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请⼤家阅读了解。
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有哪些对于拆迁补偿⾦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营业税被拆迁单位和个⼈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取得政府财政部门⽀付的房屋(或⼟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因⾃⽤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的房屋等⾯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前尚⽆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税务处理。
⼆、⼟地增值税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被政府批准征⽤的房产或收回的⼟地使⽤权。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为准。
在实际⼯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
如果尚未收到批⽂,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安置房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法规

安置房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法规在房地产领域,安置房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仅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居民的安置问题,还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税收法规,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理解这些法规对于相关各方,如政府、开发商和安置居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增值税。
在安置房的建设和交易过程中,增值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
对于开发商来说,如果其参与了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那么在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安置房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建设,并以政府指定的价格或方式进行销售,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如果超出了政府规定的范围,或者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销售,就需要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纳税。
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明确销售额和进项税额。
销售额通常是指销售安置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进项税额则是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采购材料、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如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另外,对于政府回购的安置房,增值税的处理也有其特定的规定。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成本,可能会涉及到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看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在安置房项目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转让,就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安置房是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能会享受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然而,如果在安置房项目中,存在部分房屋用于商业销售,那么这部分房屋的销售收入就需要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计算纳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准确确定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再来说说所得税。
对于开发商而言,安置房项目的所得需要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将安置房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进行合理的核算和扣除。
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

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
根据《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拆迁补偿房屋的契税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政策,拆迁补偿房屋所得款项是指居民拆迁后获得的房屋补偿款、搬迁安置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首先,对于个人或家庭所得的拆迁补偿房屋款项,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
政策。
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个人或家庭不需要为拆迁补偿房屋而支付契税。
其次,对于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所得的拆迁补偿房屋款项,也有针对性的契税
政策。
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可能被免征或减免契税。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免税条件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农民工等特定群体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可以享受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拆迁补偿款项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虚报价格、收受
回扣等情况,将会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税收处理。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为拆迁补偿款项提供了明确的税收处理方式,从而维护了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政府通过制定这一政策,旨在促进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并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对于拆迁补偿房屋契税政策的描述需求。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现在的城市发展的越来越快,就⾯临好多⽼城区会被拆迁的状态,⽽且城市的城区也在不断的拓宽。
⽼城区拆迁的话开发商肯定是要给与⼀定的补偿的。
那当地居民在收到这些补贴时需要缴纳税费吗?国家对于这些都有什么减免政策吗?店铺⼩编为您解答。
拆迁契税减免政策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销售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适⽤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税率征收税。
适⽤税率按照本次换⼊房屋的类型或房屋⾯积确定。
被拆迁户缴纳契税可选择两种⽅法:先按照房屋买卖销售价格到房屋产权所在地的国⼟资源和⼟地管理局交纳契税,然后持相关证明再到购房所在地的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者,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再按照减免以后的税额到国⼟资源和⼟地管理局缴纳税款。
3、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实施的房屋拆迁,被拆迁的单位或个⼈与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重新承受房屋,适⽤以下优惠政策。
1.被拆迁房屋的个⼈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税率征税。
其中,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补偿价款、搬迁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助等2、地税官员特别提醒被拆迁户,办理契税减免⼿续时,别忘了带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份证明、户⼝证明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还应携带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已纳税的携带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
![财税[2007]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https://img.taocdn.com/s3/m/757339bff121dd36a32d825d.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城市的规划改造工作,经研究,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二、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的财税处理一、定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中规定的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是指,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几个文件的规定从根本上来看是一致的,本文说讨论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搬迁行为由政府主导并发起,并非企业自愿的行为;2、搬迁行为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3、搬迁补偿由政府支付。
二、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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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在推进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成了各地政府着力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同时,与拆迁安置有关的税收政策也成为纳税人关心的问题。
湖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员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实物还建行为涉及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解答。
拆迁安置有货币还建、原地还建、易地还建三种方式,原地还建和易地还建都是以房还房,即实物还建。
作为被拆迁方获得的实物还建补偿,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
营业税
房屋还建方式下,被拆迁方实质上是“以物易物”形式销售被拆迁的不动产。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应税项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所谓有偿,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对被拆迁方无论取得的补偿是实物(房产)形式,还是货币形式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均应缴纳营业税。
在计税依据上,没有成交价格的,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价格同房地产开发方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优惠政策:1.被拆迁方的购买房被拆迁还建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执行,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但必须提供原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否则全额征收营业税。
2.个人自建自用住房被拆迁还建的,免征营业税。
3.自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5年内不被拆迁还建的购买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销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同样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
被拆迁方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换取的房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计算应当区分四种情况:
1.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增值额为转让收入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也就是说,对能够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纳税人只需要提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不能据实提供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及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转让收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评估费用。
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进行评估的,评估费用不允许扣除。
能提供评估价格的,已缴契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旧房及建筑物为外购,并且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另外,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4.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能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又没有提供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考虑其增值额,直接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实行核定征收。
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
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税局具体规定。
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拥有的房地产所有权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转让行为。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20%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以物易物形式而无成交价格的,征收机关依法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优惠政策: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下的生活用房所得,实行先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一年内重新以本人名义购房时予以退还的政策。
企业所得税
被拆迁户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对其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以及实物形式取得的补偿,按公允价值销售和购买两笔业务处理。
以公允价值扣除被拆迁房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处置房产应当缴纳的税金及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中,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契税
契税相关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契税计税依据。
由此,被拆迁户对还建房产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支付了差额的,应当就另外支付的部分按规定的税率(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契税,公司与被拆迁户纯粹是以房换房(或以地换房),不存在差价的,则不缴纳契税。
印花税
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拆迁还建,实质上是反映购买房地产和销售房地产双重经济行为,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营业税计税价格为依据。
另外,被拆迁方还应就还建房产取得的权利许可证件,即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