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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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件法律援助(3篇)

邓玉娇案件法律援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9年5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邓玉娇案”。

该案中,邓玉娇因不堪忍受酒店老板母女两的侮辱,持刀将两人刺伤,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邓玉娇随后被捕,被指控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呼吁给予邓玉娇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邓玉娇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

一方面,部分群众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是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主观恶意明显,应依法惩处。

三、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在邓玉娇案中,法律援助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法律援助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有助于揭示案件真相,为公众提供真实、客观的案情分析。

四、法律援助的实施1. 组织法律援助团队针对邓玉娇案,我国多家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援助机构纷纷伸出援手,组成了一支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

团队成员包括资深律师、法学专家、心理辅导师等,以确保为邓玉娇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

2. 收集证据,准备辩护法律援助团队在接到案件后,立即着手收集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者证言、医院诊断证明、邓玉娇的陈述等。

同时,团队还积极为邓玉娇准备辩护,为其争取有利证据。

3. 参与庭审,维护合法权益在庭审过程中,法律援助团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邓玉娇提供有力的辩护。

团队通过质证、辩论等手段,揭示案件真相,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4. 关注公众舆论,引导正确认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团队密切关注公众舆论,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案件。

团队通过发表声明、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向公众传递案件的真实情况,避免舆论对案件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五、案件结果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其防卫过当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温跃:也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顺谈邓玉娇案件的判决

温跃:也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顺谈邓玉娇案件的判决

温跃:也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顺谈邓玉娇案件的判决作者:温跃1、无意中发现雅典学园中关于正当防卫问题讨论的不亦乐乎,看完龙城飞将君和梁剑兵君等人的火热讨论(参见龙城飞将在雅典学园的帖子《锯箭与后半截》及其众网友的跟帖),也想就此问题说几句,求教大家。

2、先看法条:《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3、再看争议双方涉及的定义:(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3)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

4、先看特殊防卫的性质,法条中明确说:特殊防卫“不属于防卫不当”,那特殊防卫属于什么?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特殊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且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与一般的正当防卫的差异是:对于特定的暴力犯罪,特殊防卫没有限度的要求。

因此,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

5、问题是防卫过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或一种类型?龙城飞将君认为:“我的逻辑是,刑法第20条全部都在讲正当防卫。

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

关于防卫过当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防卫过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后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分析1. 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包括暴力犯罪、抢劫、强奸等。

(2)防卫行为: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3)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重大损害,如死亡、重伤等。

3. 本案中防卫过当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1)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防卫行为: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属于防卫行为。

(3)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李某某刺伤,明显超过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4)造成重大损害:张某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某死亡,属于重大损害。

4. 防卫过当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情节,最终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例启示1.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别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中国法律防卫过当_案例(3篇)

中国法律防卫过当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8年5月,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同事李某某发生争执。

李某某酒后情绪激动,言语侮辱张某某,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办公桌上的椅子进行反击,导致李某某受伤。

事后,李某某报警,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某日,张某某与同事李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情绪失控,言语侮辱张某某,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

张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办公桌上的椅子进行反击。

在反击过程中,张某某用力过猛,导致李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

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辩称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请求从轻处理。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与李某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办公桌上的椅子进行反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然而,在防卫过程中,张某某用力过猛,导致李某某受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已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某某犯防卫过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具体分析如下:1.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某在遭遇李某某的人身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拿起椅子进行反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张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邓玉娇案对特殊防卫权之防卫限度的思考

从邓玉娇案对特殊防卫权之防卫限度的思考

从邓玉娇案对特殊防卫权之防卫限度的思考[摘要]特殊防卫权理论在我国存在的时间不长,特殊防卫权是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即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增加条款立法背景是由于1979年《刑法》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但由于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认定的时候把握过严,致使许多无论是在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下还是当下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视为防卫过当。

显然是不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另一方面,对于防卫人,在紧迫情形下基于防卫目的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人防卫会有所顾虑。

这里,笔者有意将2009年发生的引发全国关注的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作为文章的主线。

通过对案件情形的认真梳理和收集,再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借此来分析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本意及其历史意义。

最后,再从学理的角度简述特殊防卫权的利与弊。

[关键词]特殊防卫;历史渊源;防卫限度;邓玉娇案;学理视角一、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一)案件回顾案件发生在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在“当时情形下”(由于任何事实的经过无法准确并真实的重现,特别是在不法侵害人与邓本人纠缠不清的时候,事后报道的真实性也是值得考证和判断的,因此,事后评论必然会带着个人主观上的因素,这样的讨论是无谓的,甚至可能会扭曲事实,在此不具体展开讨论。

)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

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死者名叫邓贵大,今年44岁,是野三关政府招商办公室主任;另一名伤者叫黄德智,以前是该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16日上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2018-2019】上诉人杨玉姣犯故意伤害罪案终审word版本 (3页)

【2018-2019】上诉人杨玉姣犯故意伤害罪案终审word版本 (3页)

【2018-2019】上诉人杨玉姣犯故意伤害罪案终审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上诉人杨玉姣犯故意伤害罪案终审上诉人杨玉姣犯故意伤害罪案终审刑事判决书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邵中刑一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玉姣,女,1964年3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X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七日作出(201X)城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杨玉姣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X年6月23日,被告人杨玉姣与丈夫易必求为打牌发生口角而遭易必求殴打,杨玉姣为泄愤,持菜刀将路过她家门口的易必求的弟媳杨有云及侄子易健砍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有云的伤情属重伤,被害人易健的伤情属轻微伤。

原判采信杨玉姣的供述、杨有云的陈述、证人易必求的证言、提取笔录、辩认作案工具笔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和相关照片等证据,认定杨玉姣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玉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杨玉姣上诉提出:“已取得了被害人杨有云的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杨玉姣与杨有云系妯娌关系,两人因琐事发生过矛盾。

201X年6月23日下午4时许,杨玉姣的丈夫易必求在本村杨冬家打牌时,杨玉姣代易必求打了几把牌,因没有和牌,遭到易必求的责骂,双方发生口角,易必求用塑料凳子砸伤杨玉姣的额头,杨玉姣到诊所对伤口进行包扎后回家。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

邓玉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巴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玉娇(又名邓玉姣、娇娇),女,1987年7月11日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服务员,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

因本案于2009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监视居住。

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张树梅,女,1965年6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竹园淌村7组。

系被告人邓玉娇之母。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刚,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字[2009]第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邓玉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树梅以及邓玉娇的辩护人汪少鹏、刘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邓贵大、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黄德智要求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遭到拒绝。

邓贵大、黄德智为此对邓玉娇进行拉扯、辱骂。

邓贵大拿出一叠钱向邓玉娇炫耀并搧击邓玉娇面部和肩部。

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某某和阮某某等人的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推倒在沙发上。

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身后,站立起来。

当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时,邓玉娇持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

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邓玉娇刺伤右肘关节内侧。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所受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从邓玉娇案看正当防卫的司法证明

从邓玉娇案看正当防卫的司法证明

定 的 从 轻 情 节 , 要 考 虑 酌 定 的从 轻 情 节 ;3 具 体 案 件 具 体 分 析 , 又 () 切 实 贯 彻 好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4 特 别 注 意 保 护 弱 势 群 体 的合 () 法权 益 。 本 案 中 , 玉 娇 一 方 属 于 弱 势群 体 , 院 判 决 时 也 实 实 在 邓 法 在 考 虑 到 了 。在 量 刑 时 充 分 体 现 了保 护 弱势 群 体 这 一 原 则 ;5 认 ()
的性 质 , 对 防 卫 过 当量 刑 时 , 该 加 以考 虑 。为保 护 重 大 利 益 而 在 应 防卫过 当 , 之保护较小权 益而防卫过 当 。 者 的处罚应 当更轻 。 比 前 ( ) 会 舆 论 。在 对 防卫 过 当 量 刑 时 , 充 分 考 虑 社 会 影 响 , 不 4社 要 既 挫 伤 公 民 正 当 防 卫 的 积 极 性 ,又 要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严 肃 性 , 案 件 的处 理 只 有 在 保 证 法 律 效 果 的 前 提 下 , 能 追 求 与社 会 效 果 才
罚 的 判 决 显 属 过 轻 , 有 真 正 体 现 公 平公 正 原则 。 因 此 , 玉 娇 案 没 邓
的 处 理 是 取 得 了 较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 法律 效 果 并 不 理 想 。所 以 , 但 其 对今 后 处 理类 似案 件 的负 面影 响 是 不 容 忽 视 的 。
的相 统一。
丁英华: 国 察 》志 总 助 《 检 官杂 社 编 理 中
法 律 效 果 与 社 会 效 果 统 一 是 审 判 效 果 的 价 值 要 求 。 判 效 果 是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的现 实 审 载体 .是 展现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统 一 的 平 台 。 审 判 的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的 统 一 是 审 判 实 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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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XX上诉状范文请问谁知道邓玉娇案最后个情况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

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 ___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

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

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

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xx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

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

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

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

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

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

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

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

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

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

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

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

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

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

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

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 ___、 ___、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

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

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

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1、法律定性不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该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定,量刑情节对犯罪轻重起着调节器的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刑法》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___,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 ___、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参考资料:1、内容的合法性。

(1)正确适用实体法绝大多数法律文书是解决实体问题的载体。

司法机关制作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司法文书,必须恪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按法定的程序制作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3)履行法定的手续依照法律规定,不少法律文书在制作时还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

例如,各类诉讼文书的送达,某些笔录啲制作,法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手续,则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失去了它的有效性。

2、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形式即结构是程式化的,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结构的明显特点。

我国各司法机关相继制定了法律文书格式。

3、制作的时效性。

注重制作法律文书的时效,是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特点。

有许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限,制作文书时,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时限,否则所制作的文书就不具法律效力。

4、法定的实效性。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执行国家法律、法令的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是法律、法规从静态的观念上的效力转人实施、执行的动态效力的表现。

法律文书的实效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证的。

法律文书是在进行诉讼活动、与诉讼相联系的非讼活动中实施法律行为的文字载体。

它的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反映实施法律的情况。

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1、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担负从概括的法条转为生动的实际运用的表现任务,反映法律规范实际运行过程中的状态。

而法律规范实效的程度既取决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可操作性,又依赖于整个法律机制的运行状态和社会环境的配合,所有这些呈现交织复杂的状态,而且大体都有独特的内容和表现形式。

2、反映诉讼和非诉讼的忠实记录。

我国法律规定,全部诉讼活动的每个程序,每一环节,都必须用相应的法律文书来记载和认定, 才能生效。

各个环节的诉讼文书,从头到尾依次衔接或间有交错,忠实地记载办理案件的全过程。

一套完整的诉讼案卷便形成一个诉讼文书的系统,储存着诉讼信息。

公证书记载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活动,使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得以确认。

仲裁文书则是国内企业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争议和涉外经济贸易及海事合同争议仲裁活动的忠实记载。

3、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行,反映办案质量。

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公证机关处理非讼事件,仲裁机关处理争议案件,都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来进行,该进人哪一程序和使用什么法律文书,唯有依法制作,才能保证诉讼和非讼活动顺利进行。

影响。

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即不能生效,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将进入二审程序。

所以,共同犯罪中一审判决后只要有人上诉,对所有的被告人都可能带来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上诉的方式: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 ___提出上诉的,原审 ___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 ___,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___提出上诉的,第二审 ___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 ___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审 ___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其内容包括: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 ___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 ___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什么都没有你让别人怎么回答?追问忘记了!现在有了!起诉状模板如下,你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即可起诉状原告: x(性别),x(民族)族,出生日期,xxxx(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___ 。

被告:,x(性别),x(民族)族,出生日期,xxxx(家庭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___ 。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员工被强占的xx亩土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承包原告x亩土地期限为x 年,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收回土地耕种,被告拒不返还。

故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___起诉人:xxxx年x月x日起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向 ___提出的指控被告的书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 ___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亦称“诉状”。

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 ___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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