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位专家: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市建管局草拟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单位及个人在5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话:85063225;传真:85065009邮箱:songguochen326@联系人:余大伟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2024年脚手架搭拆、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2024年脚手架搭拆、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一、制定宗旨鉴于脚手架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保障作业安全及提升文明施工水平的重要性,为加强脚手架搭建、使用及拆除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工程顺利进行,特定制本管理细则。
二、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大同煤矿集团塔山2660MW坑口电厂(二期扩建)工程脱硫系统EPC项目中,所有在施工现场进行脚手架作业的外包单位。
三、职责划分1. 对于普通脚手架的搭建,外包单位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与施工项目同步或独立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特殊脚手架的搭建,则必须由专业公司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设计,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方案,依照重要施工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 各外包单位负责建立从事脚手架搭建作业人员(即架子工)的安全培训、考核、体检档案;施工单位则负责对架子工的资格认证进行审核,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参与特殊脚手架的竣工验收;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应参与普通脚手架的竣工验收;使用人员需对使用中的脚手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搭建人员,并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4. 架子工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搭建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的脚手架,并负责对所搭建脚手架的维护管理。
5.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监督与落实。
四、管理细则1. 在施工现场,禁止使用竹编和钢制脚手板;禁止使用钢(木)模板、拆箱板、方(圆)木、钢管等替代脚手板。
2. 特殊脚手架禁止使用钢材、木材杆件混用;普通脚手架在混用时,必须得到工程技术人员的批准。
3. 脚手架搭建所使用的材料和技术要求,必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
4. 从事脚手架搭建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体检合格,并在工作前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5. 所有脚手架必须悬挂使用标识,明确标注搭建者、搭建日期、允许载荷和使用单位。
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一、引言为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要求(一)设计阶段在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设计阶段,要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高度、地形地貌等特点,确定施工所需要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类型、规格、数量、位置及布置,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度、稳定性、承载力等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二)材料采购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采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和相关材料标准。
在采购过程中,要认真对材料进行检验,确认材料的质量和技术性能是否达到使用标准。
(三)施工质量管理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因此,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设计方案及有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确保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牢靠、稳定和实用。
(四)安全监管在施工中,建设单位和监理部门应对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符合或超过国家法规要求。
(五)施工人员安全保障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并获得安全技术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在施工中,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保障。
(六)技术文件管理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技术文件是关键的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应保存好相关技术文件,每次使用时都必须认真核验技术文件的正确性。
四、安全管理措施(一)制定并定期更新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制定组织管理、施工作业、应急预案、协同作业和安全管理等制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定期更新安全管理制度和评估报告,不断完善安全管理。
(二)合理布局和规范设置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单位在设置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时,应根据施工情况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各类支撑、连接件和保护设备,确保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钢管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高空作业工具,使用时应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设计要求: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相应审批证书。
2. 搭建要求:搭建钢管脚手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质量要求:使用的钢管脚手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脚手架材料应完好无损,不得有断裂、开裂等缺陷。
4. 加固要求:在脚手架搭建后,应进行加固,以增加整体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特别是在遇到风力大、地面不平等情况下。
5. 安全检查:使用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脚手架结构是否稳固、脚手架连接件是否牢固、脚手架部分是否有松动现象等。
6. 安全操作:使用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7. 高空作业要求: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稳、行走缓慢,不允许大声喧哗、乱扔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8. 存放要求:在使用完毕后,脚手架应进行正确的存放,材料应分类存放,避免日晒雨淋,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9. 维护保养:脚手架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防锈、润滑等,对于有损坏的部件应及时更换修复。
10. 培训要求:脚手架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在使用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建议遵循以上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维护设施完好,从而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xxx工程有限公司xxxx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脚手架坍塌、施工人员自脚手架高处坠落及作业时落物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式(底撑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搭设、使用等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各单位为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在建工程项目部.第四条本规定为指导性文件,在公司范围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脚手架的设计、搭设和使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的人员,必须熟悉脚手架的基本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
第七条凡在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八条脚手架材料、构件必须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保证材质符合规定:1、钢管外径应为48mm~51mm,壁厚3mm~3.5mm,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钢管不得使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脆裂、气孔、变形滑丝的扣件不得使用。
第九条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应尽量避免夜间进行。
如需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且搭设排架的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15m以下)。
第十条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雪、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脚手架搭设、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第十二条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管理及技术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临边或在通道上搭设的脚手架,外侧或脚手架门洞通道上方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的接地、避雷措施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时,本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全程监督、指导。
第三章脚手架的设计与审批第十六条脚手架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相关规定。
(完整版)脚手架安全管理规范

一、目的为加强脚手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所有参建单位。
二、定义三、职责: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管理要求1、凡有脚手架作业,承包商应建立脚手架管理程序,提交监理机构和公司审批,并组织实施。
2、承包商应根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施工方案,经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审核,并获监理机构或公司审查批准。
大型和承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中必须要有稳定性验算和风险评估;大型脚手架、高度超过30m的脚手架应设置逃生通道;高度超过20米,且预计使用时间涉及雷雨季节的脚手架应考虑避雷设施。
3、承包商应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若使用其他类型的脚手架(如门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等)必须事先获得监理机构和公司批准。
4、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属于高处作业,承包商需要遵守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申办《高处作业许可证》。
5、资质(1)承包商应任命一名有资质的、足够经验的脚手架施工负责人,报监理机构和公司批准,并将资质证明存档。
(2)搭设或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作业。
6、培训和安全交底(1)承包商须为脚手架搭设、拆除和使用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坠落保护、脚手架使用、电气危险等。
(2)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作业前,承包商应根据施工方案对搭设和拆除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施工人员了解施工环境、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
7、承包商和监理机构应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对脚手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脚手架材料均应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
(1)本项目严禁使用竹制和木制脚手架。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脚手架模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暂行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切涉及脚手架模板的施工工程。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优先防备,综合整治,靠科技,保障人员安全和物质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各参加施工单位及工人必需遵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部下的施工单位有效落实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设计文件要求:脚手架模板设计必需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必需做到选用样板及材料无缺陷,结构稳固牢靠,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失稳、不倾覆、不坍塌。
第六条脚手架模板承紧要求:脚手架模板的承载本领应符合施工负荷,必需在搭设前由专业人员计算并订立认真承重表,施工单位必需依照表中内容进行施工,严禁以任何方式超载。
第七条施工现场设置要求:施工单位必需在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与承重表搭设脚手架模板。
施工现场的人员流动必需做到有序,通道畅通,应专门布置人员负责引导及监管。
第八条现场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必需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适时清理工地垃圾,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在必要场所设置防护结构。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设备管理要求:脚手架模板设备必需按规定适时检测,检查及维护和修理记录必需认真完成。
设备显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按既定安全管理程序立刻实行避开不安全的措施。
第十条安全人员制度:施工单位必需依照现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专门设立安全人员负责维护现场施工安全,开展安全检查、引导各项安全措施并整改,发觉隐患适时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钢管隔离:钢管在施工现场使用时,必需实行防止滑落和坠落措施,限制进入区域的人员,必需依照规定戴好安全带,并穿着防滑鞋、红色安全帽,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刻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材料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必需对脚手架模板使用材料进行严格管理,材料入库前必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包括材料进货、库存、使用、退库、报废等全过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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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维修保养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
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搭设要求第一节前期准备第三十四条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接料平台的搭设第四十二条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
第四十五条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
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七条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二)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三)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
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cm;使用木脚手板时,接头处应采用对接平铺,接头处下方必须设置两根小横杆,并用定型化的脚手板卡带固定;(四)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15cm,超过时应加设脚手板进行有效防护;(五)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