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31028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的研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深建字[2013]2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3〕202号)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和《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施行,试行期一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7月10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定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安居型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和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确定。
其中,“定地价、竞房价”筹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房价挂牌起始价按本细则拟定后,报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是在评估确定的毛坯房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基础上,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调整得出的最高价格;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以市场评估价的70%为最高销售价格。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毛坯)的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程序如下:(一)规划国土部门提出该项目住宅的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以及市场评估地价评估时点;(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安居型商品房(毛坯)最高销售价格和最高基准销售价格测算评估,并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向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三)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提出定价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零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1.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由建设单位报区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申报表;(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及专业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
”3.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符合受理形式要件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建设项目的用水工艺、用水规模和主要用水节水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按原备案程序报请备案。
”4.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水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不予备案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用水节水评估报告给予备案的;(三)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建设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
1 建筑容量名词2。
2 建筑术语2。
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
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
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
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
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
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
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
1 通用规定6。
2 住宅建筑6。
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6.8 商业建筑6。
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
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
14 厂房6。
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
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
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
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1。
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
1。
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2.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深府[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深府〔200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一、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一)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我市住房建设指导,改善和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结合本市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住房空间布局,促进住房建设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合理住房需求,不断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和水平;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不断改善常住低收入人口的居住条件,力争2010年基本解决全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四)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为2008年至2012年。
规划期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二、住房现状与需求(五)住房现状。
至2007年底,全市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约2.6亿平方米。
其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约0.9亿平方米;政府组织建设各类住房及企事业自建住房建筑面积约0.5亿平方米;原村民自建私房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24年主要内容解读

2024年5月《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应用历程•对建筑屋面构架、幕墙等高度按照主体高度24 米、150米、250米实施分级控制•加强工业建筑管理、地下空间层高限定•细化玻璃幕墙设计要求•重点应对面积管控、讲求公共利益,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管控效果•核增、核减建筑面积的引用,鼓励建筑方案设置架空绿化休闲空间,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控制偷面积•修改厂房层高限制表述•对半地下停车库上方,提供露天公共绿化活动场地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覆盖率和基底面积。
•将《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中涉及“公寓式办公”相关内容删除,同时删除第6.7“公寓式办公建筑”整个章节。
2015年11月2022年1月2024年5月2019年1月第二次修订(深规土〔2018〕1009号)全面检讨和修订2014年7月发行8月实施《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第一次修订(深规土〔2015〕757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次修订修编目的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增加民生福祉、优化营商环境、繁荣建筑创作,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结合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我局完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规则》)修订,现予公布实施。
助力民生高质量发展,优化面积计算,提高市民获得感助力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风貌,繁荣建筑创作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建筑设计标准,推动工业上楼本次修编内容的亮点及特色一、注重建筑设计精细化规划管理要求,删除与规划管理无关条款,简化规则内容,条款清晰明确、易操作,为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支撑。
二、为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优先保障公共利益,优化了城市公共通道、架空绿化/休闲等核增空间要求,增加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附属设施、防坠落设施等核增功能。
三、结合高密度、高容量发展下的城市建筑现状及设计创新,优化了绿化覆盖率、建筑覆盖率等计算方式。
四、随着建筑后期监管方式的完善,优化建筑面积管控方式,简化凹槽、室外透空等条款。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0月28日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2 建筑术语2.3 各类建筑名词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3.1 建筑面积3.2 建筑基底面积3.3 容积率3.4 建筑高度3.5 建筑栋数3.6 建筑层数第4章总图设计4.1 总体要求4.2 建筑退线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4.4 建筑通风4.5 道路系统4.6 场地其它规定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5.1 建筑地下空间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5.3 建筑立面设计5.4 建筑屋面设计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6.1 通用规定6.2 住宅建筑6.3 宿舍建筑6.4 老年人居住建筑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6.6 办公建筑6.7 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6.8 商业建筑6.9 教育建筑6.10 城市综合体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6.12 公共厕所6.13 附设式停车库6.14 厂房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6.16 仓库6.17 物流建筑第7章附则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第1章总则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2.1 建筑容量名词2.1.1 用地面积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仅供参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

(2013)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013)
编制成员 主 审:李冬青 刘衍伟 技术负责:张红标 赛绪志 高年鹏 主 编:蒋 苹 钟文龙 颜 斌 封面设计:孟顺利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十一月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目录
关于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量清单计 算规范》的通知 ................................................................................................................................ 3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的通知 ..................................................... 5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GB50854~862-2013 的规定)》的通知 .............................................................................................................................. 6 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3)的通知 ............................................ 7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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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探讨内容:
1.建筑日照与间距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4.建筑层高 5.建筑退线 6.建筑覆盖率 7.道路系统
1.建筑日照与间距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
D
C
D ≥C/2
③外墙以外,上层阳台梁底与下层阳台栏板(或栏杆)之间的空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结构或装饰构件。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两层及 以上高
凸阳台
剖面(凸阳台)
6.2.3.5 单层高阳台(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超过2.4m 的,其外围投影面积全部计入规定建筑面积;两个标准层及以上层高阳台(含 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进深不得超过2.4m,
6.2.3 内部空间
6.2.3.1 住宅应按户型设计,每户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且基本空间应满足相关规范的最小使用面积要求。 6.2.3.2 住宅单一层高应不大于3.6m(层高限值),错层式住宅户内起居室(客厅)层 高应不大于4.2m。除公共设备层、公共管线转换层、坡屋顶阁楼、避难层外,层高不大 于2.2m的空间与相邻下层合计为一层。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1条公式1计算核减建筑面 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大堂层高?)
4.建筑层高及高度
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 3.1.6.1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的层高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公式1 各类建筑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见表3.1.6.1-1~3.1.6.1-3。
该条例没提及公寓类型,只提到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 如果是商务公寓(公寓式办公楼)日照可以不考虑?
⑸居住区内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⑺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 室或生物实验室的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⑻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 满足4.3.2.4⑴~⑹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 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5.商务公寓,商务办公,商业LOFT能否共用一个疏散楼梯(核心筒)?
6.商务公寓是否可按照宿舍标准计算日照?
7.住宅大堂的高度是否可以超过3.6M(住宅层高限定值)?
(3.1.2.5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部分或裙房屋面 建筑面积的50%。)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⑵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 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 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 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 获得日照的界面。(居室)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窗户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 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 得作为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户与户 户与核心筒间 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掏空(两层以上) (公共阳台、挑高门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5% (每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点式住宅) S总掏空投影 ≤ S标准层X 10% (其他类型)
保障房不受限制(解析:保障房一般不考虑赠送)
6.2.2.13 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其外墙不得超 出首层建筑外墙范围, 最大层高不得超过3.6m。
▲住宅
6.2.2 外部空间
6.2.2.5 住宅户内房与房之间(含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卫生间、厨
房等)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因建筑造型需要设置的,
无任何结构连梁或连板的非功能性凹槽,深度不得大于1.5m,宽深比不
得少于2。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连梁
上空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A1户型冬至日
居室无日照
冬季日
(解析:自遮挡)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 标准。 ⑷保障性住房:住宅型保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住宅建筑;宿舍型保 障性住房日照分析标准参照宿舍建筑。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3 阳台的层高 ⑴普通阳台应为单层高阳台,层高不得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 ⑵仅限凸阳台层高允许超过一个标准层层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解析:只有凸阳台可做两层及以上高阳台)
①至少有一个以上、且完全连续的对外开敞面; ②对外连续开敞面的总长度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2;(?)
D≤2.4M(强制)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D ≥ 2.4M
两层及以上高
凸阳台
阳台比=S阳台(含相连花池、空调机位)/S套内(不含阳台)≤ S套内(不含阳台)* 10% ;且进深不得超过2.4M 结论:单层阳台进深≥ 2.4M算全面积,两层及两层以上阳台不被允许.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7.1 宽度不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 1/6; 6.1.7.2 宽度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4。
H>100M
D≤70m
60 M<H≤100M
D≤80m
24 M< H≤60M
D≤100m
建筑
建筑 ≥ 18M
拼接及间距的问题:
3.计容积率面积计算
3.3 容积率 3.3.1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3.2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3.3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4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超过时按 3.1.6.3⑴条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公式2: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餐厅
仅限复式住宅的起居室(客厅)、餐厅;且H ≤两层; 掏空率=S户内掏空(取墙中线)/S套内≤ S套内*20%; 且S户内掏空≤60 ㎡ ▲此规定没有提到90㎡以下户型是否可以设置掏空或做复式?
大寒日3小时和冬至日1小时那个对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冬至日1小时 项目更易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1.新政下明确日照计算
时段 标准 规定
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 均为8时~16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 改项目内不低大寒日1h
不允许自遮挡, 每户需一居室能获得冬季日照。
2.视线通廊及建筑面宽
房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连扳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L≤1.5M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D
凹槽
卧室、客厅、 餐厅、阳台、 卫生间、厨
房
D : L≥2
解读: 房与房间可设置凹槽,需满足深度≤1.5m,且宽深比≥2,且不允许结构连梁或连板。
6.2.2.6 因建筑造型或结构需要,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合理设置 的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等围合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设置的透空、通 高高度两层及以上的空间,总投影面积:每个交通单元六户及以上的点式 住宅类型不得超过本层计建筑面积部分投影面积的15%,其他住宅类型不 得超过10%。(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可不受此限制。)
4.6.1 建筑面宽 4.6.1.1 建筑面宽应避免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 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日照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 外不得少于18m,且建筑物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① D ≤1.5M,D ≥C/6 ② D >1.5M,D ≥C/4
D
C
6.1.7.4 阳台内外及阳台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挖 空,阳台与阳台之间、阳台与墙体之间不得设置任何带结构连梁或连板的凹槽。
上空
上空
3.新政下明确允许的五比 例限制
两层及两 层高以上
阳台
阳台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10%(含花 池露台)(测绘更改风 险)
2.4M进深限制,比例 限制总面积20%(含花 池露台)
复式镂空
可能90平米以上户型才 可设置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