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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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2 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生产认证、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等方面。

首先,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生产食品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相关的食品生产标准和规定。

只有取得了许可证的企业才能合法生产食品,这样可以有效规范食品生产行为,减少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民众食品安全。

其次,食品安全生产认证也是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生产食品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认证的标准进行生产,确保食品安全。

通过食品安全生产认证的企业,其生产的食品更加可靠,消费者也更加放心。

此外,食品生产环境卫生监督也是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注意食品生产环境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防止污染物进入食品生产环节,确保食品生产卫生安全。

总而言之,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是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环节,才能保障食品安全,
让民众吃上放心食品。

希望有关部门在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上加大力度,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众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 2005 年 8 月 3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 2003 年 7 月 18 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wei)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

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提出监督意见,并能够依法采取行政或经济手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

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与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领导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的落实与实施。

三、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并制定进货、储存、加工、包装等环节的安全生产措施。

企业应当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清洁,确保生产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四、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当制定制度,确保原材料的检验与入库符合要求,并建立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有能力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企业还应当确保员工的培训与资质,并建立相应的纪律制度。

五、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规定了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估的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的监测与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要求。

六、事故应急与报告:规定了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措施与报告要求。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

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加强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提供了法规依据,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加强自身的管理与监督,确保生产出的食品安全、合格,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订立本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相关食品生产及销售活动。

第三条定义1.食品安全:指食品不含有有害物质,符合卫生标准,满足人们的食用需求。

2.食品生产:指食品的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一系列流程。

3.监督管理:指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引导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

4.监督人员:指由企业委派或者聘请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员工或第三方机构人员。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四条原材料子采购1.企业应严格选定供应商,确保供应商具有相关资质,并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企业采购人员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安全及质量管理本领的评估,并及时处理供应商存在的不合格情况。

3.原材料子应配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并进行合理储存,避开与有害物质接触。

第五条生产加工1.生产车间应保持干净乾净,划分不同区域用于不同食品加工流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2.加工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熟识操作规程,并依照食品加工规范进行操作,遵从卫生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3.加工过程中应设立质检岗位,质检人员应对加工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包装储存1.包装料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次品包装料子。

2.包装环境应干净乾净,定期检查包装设备,避开与食品污染物接触。

3.储存食品应依照不同品类进行区分,合理摆放,避开交叉污染。

4.储存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合,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检验,避开存放过期或变质食品。

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七条监督检查1.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2.监督人员应定期对生产车间、包装储存区域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3.监督人员有权随时抽查原材料子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环节,并提出整改措施。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近年来,因为食品安全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使得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重要性逐渐受到广大人民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企业的基本规范1.1 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职责包括:制订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持续改进管理体系、以及推进企业的食品安全大检查等。

1.2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文件,其中包括:生产加工管理责任书、生产加工规范操作规程、检验检测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以及备案制定的食品安全技术规范文件等。

2.生产加工设备和场所2.1 生产加工设备的管理应涵盖设备的备案、保养和保管,以及设备的日常保洁、定期检修和更换等工作。

2.2 企业必须建立由专业人员操作控制的设备运转流程和作业规范,制定质量控制标准,以确保生产加工的每项指标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3.食品原料和辅料的管理3.1 企业应当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原材料和辅料供应方式,确保原材料和辅料的质量安全。

3.2 企业必须建立进货验货管理程序,通过食品无菌化处理、辅料封存处理等方式,保证原料和辅料的无损运输。

4.生产加工流程和质量控制4.1 因为食品生产加工流程很复杂,需要在不断的改进和优化下,不断提高食品的质量安全。

4.2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控制标准文件,对每一道工序进行全面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控制的全过程。

5.食品成品存储、运输和销售的管理5.1 企业必须按照相关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食品成品储运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程序。

5.2 企业必须采取科学、规范、安全的措施,保证食品的运输途中不发生任何的质量问题,以及遵守相关的成品存储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 管的部 门。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强化安全 生产基础 , 做到安全管理标 准化 、 设施设备标
准化 、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 , 并持续改进 , 不断提高企业 本质安全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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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 条 食 品生产企业新 建 、 改建和扩建建设 项 目( 以下统称建 设项 目) 的安全设施 , 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
安 全 生 产 中介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服 务 。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 当支持安全生产 管理机 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管理职责 , 并保证其开展 工
作所必须的条件。
大型食 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任免 , 应 当同时 抄告所在地县级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食 品
计、 施 工和 监 理 。
工程设计单位 、 施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 当按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 、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
施 工 和 监理 , 并 对 其 工 作 成果 负责 。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加强工程建设、 消防、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 对 于需要有关部 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 , 应当依法 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请 ; 未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 , 不得
业 现 场 的 安 全生 产 负责 。 第 十 四条 食 品 生产 企 业 应 当对 新 录 用 、 季 节性 复 工 、 调 整 工作 岗位 和 离 岗半 年 以上 重 新 上 岗 的从 业 人 员 ,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未 经安 全 生 产 教 育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 不得上岗作业。 第 十 五 条 食 品 生 产企 业应 当 定期 组 织 开 展 危 险源 辨 识 , 并将 其 工 作场 所 存在 和 作业 过 程 中 可能 产 生 的危 险 因素 、 防 范 措 施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等如 实书 面 告 知从 业 人 员 , 不 得 隐 瞒或 者 欺 骗 。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的政府部门,包括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评估中心等,以及组成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合法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审批和注册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检查、监督、抽样检测等,确保食品企业的生产资质合法、生产过程合规、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还要监督食品流通环节,对食品销售场所的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 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监测和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要负责收集、监测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过程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和动态,筛选、分析和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和处置意见,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于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标准。

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的技术规范、检测方法、食品卫生标准等,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4. 召回和处置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被抽样检测出的不合格食品,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召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不合格食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重要性,提升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十分重要和繁重,其工作不仅仅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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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食品加工及制造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下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基础安全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食品生产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七条【安全投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等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并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验收、销账的闭环管理,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条【职业卫生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台账及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教育培训、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等文件、报告、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发包、出租项目的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以下简称生产经营项目),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应急工作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参与的逃生演练。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与处置】食品生产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第十五条【员工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入厂、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重点人员安全培训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技术素质,并由企业有关部门培训和考核审定其作业资格。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合同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安全告知义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安全生产状况、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章设施设备安全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三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经依法验收审查或抽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或立即停止生产使用。

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建筑安全】食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仓库等建筑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施工或使用。

第二十二条【消防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等,并确保建筑及装饰材料、消防通道、防火分区、灭火器材配置、电器线路敷设、燃气用具的安装和使用等符合要求。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消防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

第五章作业场所安全第二十四条【危险源监控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隔离、防渗漏、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

副产品为酒精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重点工艺环节及场所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作业场所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生产设备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粉尘浓度、可燃和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

(二)用电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备设施上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者其他防止触电的装置。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备和岗位要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四)涉及淀粉等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设备设施应当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必须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油库(罐)、燃气站、除尘器、压缩空气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六)制冷车间必须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安全规程》(GB28009)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设置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与制冷电机联锁、与事故排风机联动。

对于包装间、分割间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的制冷系统。

第二十七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高处作业、吊装、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在污水池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或者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用明火作业的,应当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安排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存在的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监管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监管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现场执法要求】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隐患移交】监督检查人员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建设、消防和特种设备等方面隐患的,应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企业违规处罚】食品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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