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关系.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包括行政法律关系运动的条件和原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界说法律是用以调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必然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据此形成不同的部门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的社会形式,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客观基础。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①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一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便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确认,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几层涵义:第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发生的,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全部都是行政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行政关系才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所以,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关系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包括权利义务的主体与客体和法律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基本要素。
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结果,两者有密切的联系。
但是,行政关系并不等同于行政法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意识范畴,体现国家的意志,而行政关系属于物质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规范的框架下产生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制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这些权利和义务也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确定的。
2.垂直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相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具有垂直性。
3.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强制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采取强制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干预。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约束,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4.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要尊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能歧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搞特权、搞压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
5.实践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实践性关系。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需要通过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和约束。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也要通过实践行动来维护和实现自身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体来说,行政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这种关系具有法律性、垂直性、强制性、平等性和实践性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最全的行政法名词解释

1.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3.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多种关系。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和形式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8.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9.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它并非排斥法律控制。
10.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11.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
能。
12.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3.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15.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法填空题

、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4、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5、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6、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理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8、依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以及适用力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9、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1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1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14、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15、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1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17、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18、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19、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20、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21、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22、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23、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分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24、行政立法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
25、行政立法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程序是征求意见。
26、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27、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28、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29、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引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产生各种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通过行政法规范和行政程序等方式来调整和维护。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所产生的特殊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
2. 法律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非对称性: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不对称性,即行政机关拥有一定强制力和特殊权力。
4. 公共性: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公共领域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行使。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1. 行政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享有特殊的行政权利,也有相应的行政义务。
2. 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规范其行为和活动。
4. 行政契约: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签订行政契约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通过行政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保障为了保障行政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 法律规范:制定健全行政法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程序: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程序,保障各方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3. 行政机关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4. 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促进公共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法律性、非对称性和公共性等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基于行政法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1 管辖性: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产生的关系,行政机关在特定范围内对其他主体行使管理权力。
1.2 强制性: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保障基础,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1.3 单向性: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他主体行使行政权力的关系,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其他主体一般没有直接行政权力。
1.4 客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客体是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命令等手段对其他主体产生约束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对象2.1 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机关、公共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1.1 机关: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机关,如国务院、各级地方等。
2.1.2 公共机构:指专门从事公益事务的机构,如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等。
2.1.3 公民:指自然人,包括公民个人和法人个人。
2.1.4 法人: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2.1.5 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事务所等。
2.2 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3.1 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对其他主体产生权利义务。
3.2 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终止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3.2.1 条件消除:当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消除时,行政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3.2.2 行政行为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已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撤销或变更。
3.2.3 期限届满:当行政法律关系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行政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3.2.4 完成目的:当行政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的已经实现时,行政法律关系即告终止。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1.物。
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
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
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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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是指经过行政法调 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 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行政法律 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特征、分类、 构成要素及其产生、变更与消灭,重点把 握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理解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涵义、特征、主体、 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重点把握监督行政 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
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 职能过程中,对内对外发生的各种关 系。 监督行政关系是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 行政行为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形成的关 系。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 行政法 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进一步阅读
“第六章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研究” 杨海坤、章志远著:《中国行政法基 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 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 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链接:
行政法律关系理论直接影响着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在我国当前所发生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大 量纠纷就因为法律关系的定性不同而导致 处理结果大相径庭。 例如,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女 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 等。
链接: “女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 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情发生后, 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 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 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 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 两名学生则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起诉,要求 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2003年元月底,重庆市南岸区 人民法院做出一审的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 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理解
不同的社会关系经不同部门的法律调 整后,往往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同一社会关系可能受不同部门的法律 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对由行政法调整的社会 关系的一种概括。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 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立法权 行政决策权 行政决定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执行权 行政处罚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司法权
依法履行职务 遵守权限规定 符合法定目的 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提出申请的权利 参与行政管理的权 利 听证的权利 了解情况的权利 申请行政法上的救 济的权利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 务 协助行政主体执行 公务的义务 遵循法定程序要求 的义务
《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 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宪法法律关系
《食品安全法》(修正案)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 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 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 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 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 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 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 安全工作。
行政法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 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 内容。
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
第四章 行政法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 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关系, 只有等到行政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之后 才能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 并非所有的行政关系都需要上升为行政法 律关系。 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不 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被纳入了行政法 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