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厦规[2013]92号
厦门市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2018.09.01开始实行

队 公共服务
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
00-004138824-A-06-01-00
其他行政权 力
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易地修建防空 地下室竣工验收
00-004138824-B-06-02-00
市人防办 其他行政权
力
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
00-004138453-S-09-00-00
公共服务 市建设局请材料,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情况说明材料(纸质材料原件 1份,PDF或 JPG格 式电子化材料 1份)。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道路交通工程及市政场(厂)站工程项目须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土地批 文;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附件、附图,项目如曾 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应调阅变更批文及附图;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一、需业主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图纸(原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 2.涉及消防产品的,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原件 1份,网上 预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原件); 3.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 1份,网上预 审时只需提供证明文件、合格证的清单,窗口申报时提交纸质复印件);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或消防 设施调试开通报告(复印件 1份,PDF或 JPG格式电子化材料 1份;“建筑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由部门自行调取打印,“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由 业主提供。)。 二、审批部门调阅的材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程竣工验收备案
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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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07〕2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
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
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各地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发生变更是经常发生的。
这也是当前国土管理和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国家层面,在《城乡规划法》第43条对规划条件变更做了原则性规定,但住建部对规划设计条件变更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程序。
各地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以下罗列了江苏省南京市、宿迁市,福建省厦门市,浙江省瑞安市,安徽省蚌埠市、江西省的具体管理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2010年1月)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或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涉及土地市场公平公正性等的变更;一般内容变更是指核心内容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五条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划条件核心内容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因城市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用地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省、市政府同意变更的。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3·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4·
代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行业分类 名称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电造气业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通用厂房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厦资源规划〔2019〕334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8月29日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4.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5.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西滨村建设规划X

翔安区新店西滨社区建设规划一、规划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适应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需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全力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
随着厦门市新一轮大开发、大建设的不断推进,改变村容村貌、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环境,已成为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推进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是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科学用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客观要求;是优化农村投资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厦门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筑和谐社会,让农民群众共享开放成果的重要内容,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
在2000年《同安区新店镇26个行政中心村建设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对西滨村进行建设规划。
随着翔安区设立与行政区划调整,翔安分区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编制,西滨村的发展正面临一个新的局面,有必要根据实际需求重新编制规划,以指导村庄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翔安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2号下发厦翔政[2004]26号《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此促进全区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
受新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我院负责编制西滨村村庄建设规划,旨在进一步指导村庄近期开发建设。
二、规划范围及依据2.1规划范围西滨村村域范围总用地约56公顷,耕地面积约为40公顷,村庄居住建设用地为14.37公顷,杂地约为3.8公顷。
本次规划重点对西滨村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进行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范围面积14.37公顷,规划年限为2008-2013年2.2规划依据及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3.《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闽建村【2006】6号)4.厦门市委何立峰书记2007年8月23日到翔安调研时的讲话精神5.《厦门市翔安分区规划》(2005.01,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福建省农村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7.《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翔政[2004]26号8.《厦门市规划局翔安分局关于翔安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意见》厦规翔[2005]4号9.甲方提供的1:1000地形图及相关文件三、规划思想及原则3.1规划思想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6]3号),全力推进厦门市新一轮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厦门市在同安区、翔安区、海沧区、集美区共确定了一批行政村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村。
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力在行政过程中的适用性

行政行为跨程序拘束力在行政过程中的适用性——厦门市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厦门市规划局不复行政批复一案的法律分析作者:杨利敏【出处】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案情概要1993年,厦门市普达房地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达公司)申请于演武路建设“普达广场”商住楼的开发项目取得厦门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同年,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向普达公司发出93116号“选址定点规划意见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了“普达广场”用地的四至面积以及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80963.73平方米(高层三幢),建筑容积率为10。
同年6月25日,规划局向普达公司发出9324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该份许可证中载明“有关规划要求,按我局发给选址定点规划意见通知书93116号的要求执行”。
1994年12月,普达公司与厦门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经过公证的(94)厦地合字(协)092 号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在该合同书的附件中再次确定“普达广场”的建筑容积率为10。
1995年10月,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厦建总审字(1995)062号文“关于‘普达广场’初步设计的批复”,批复中同意“普达广场”总建筑面积为100755.5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为10.793。
1996年5月,“普达广场”列入厦门市商品房投资项目正式年度计划。
同年8月,规划局向普达公司发出95-1025号“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同意普达公司就“普达广场”地下工程部分先行动工。
该份临时许可证中记载,“拟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号码为:95-1157”,并要求“严格按建委厦建总审字(95)062号文执行”。
1998年7月,“普达广场”再次列入厦门市商品房投资项目年度正式计划。
1998年8月26日,规划局发出98016号“工程建设规划临时许可证”,许可“普达广场”地下工程继续施工,该份临时许可证中载明“拟发建设工程规划建设许可证号码为:98J337”。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厦建勘设〔2018〕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厦建勘设〔2018〕5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经我局研究,提出如下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具体措施:一、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材料要求(一)工程勘察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用地红线批文、用地规划许可、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记录等3项材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用地红线批文、用地规划许可、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预算成果》、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4项材料。
(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用地红线批文、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批复、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4项材料。
(四)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报建表、用地规划许可等2项材料。
(五)幕墙和装饰钢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报建表、用地规划许可等2项材料。
(六)旧工业建筑改造与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预算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许可承诺书、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3项材料。
(七)既有建筑改扩建与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预算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许可承诺书、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3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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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
正文:
----------------------------------------------------------------------------------------------------------------------------------------------------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通知
(厦规[2013]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强化行政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促进项目早投产、早使用、早产生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创新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试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种类
(一)分栋规划条件核实
主要指一个建设项目有多栋建筑,可以在单栋完成后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二)分层规划条件核实。
主要指一个建筑工程包含多种建筑功能,可以分为地下室、裙房、主体及其他,可依次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二、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办理程序
(一)申请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申请办理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二)申请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
(三)出具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经现场核对,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可再次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时,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1、严格按规划核定的图纸进行施工;2、保证施工过程安全及人员安全;3、保证在消防等部门验收通过后,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及确保使用安全的情况下才投入使用;4、如因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由此引起的投诉纠纷及安全等自行协调解决,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不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三)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全部完成后,应由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将分阶段测量成果相叠加汇总,形成《厦门市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经我局审查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权属登记的依据。
(四)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分阶段规划条件核实的,仍按《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备案和房屋登记的通知》(厦规〔2009〕49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规划局
2013年8月4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