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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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2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规划资源建〔2020〕377号各区规划资源局、各派出机构:为改善居住条件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2020年8月20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8月25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附属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资源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0〕1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导向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工作导向,坚持业主自愿和社区协商共治的原则,围绕居住环境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产经营项目规划资源高效利用,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居民和企业的获得感。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老旧住宅小区、城市公共空间和生产经营性项目为完善功能、提升品质而增设的各类附属设施。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合规,高效便捷。
增设附属设施,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破坏城市空间环境品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政策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增设以下附属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一)改善居住条件的设施在符合高度控制、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坚持业主自愿、社区协商的原则下,老旧住宅小区为改善居民生活和居住条件,在小区内独立或依附建筑增设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停车设施和设备、垃圾房、门卫、岗亭、围墙、绿化内小品,以及其他有利于提升居住条件和改善环境的市容环卫、社区综合服务、居民上下楼等设施设备。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局制定并印发《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15日厦门市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更新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中的工业及仓储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及前述功能的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申请对原用地及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
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厂房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以外的存量工业用地保持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变、增资扩产提容增效的,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研究。
第三条工业及仓储用地改造方式包括土地用途变更和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两种。
土地用途变更是指经批准变更土地用途,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进行使用的行为,原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建筑功能临时变更是指在保持原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不变的前提下, 利用存量工业及仓储房产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产业、行业的行为。
第四条工业及仓储用地不得改造为商品住宅项目,可按市政府明确的规划用途,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方式进行改造,鼓励改造为教育、医疗、养老托幼、体育4类补民生短板项目;位于市级(含)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软件研发、文创专业园区的,可以分别改造为软件研发、文创类项目;经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可按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进行再开发,改造为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项目,低效用地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厦资源规划〔2023〕489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3〕489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因人员工作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具体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柯玉宗副组长:胡仕汉庄源源成员:林充管、张建新、苏小聪、洪春玲、谌福荣、黄淑芳、张扬、王宁、翁芳玲、陈琦、蔡国耀、金朱兴、吴志明、曾琳、蔡冠青、李晓峰、郭荣芳、蔡东渠、颜育鹏、陈力、李桂明、李由、施雅君、林立忠、沈思东、许海生、陈燕伟、柯温良、张升、张向臻、张晓宏、杨晓晖、蔡立波、陈宝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林充管副主任:陈宝明成员:洪艺琨、徐杨一兰、陈惠娇、邱鼎吴、纪基辉、刘芳、张杰鸿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1.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总、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问题;2.组织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拟定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1月13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厦资源规划〔2019〕334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14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8月29日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一、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2.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
3.在已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儿童游乐设施等。
4.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
5.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11月19日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厦门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建立滚动修编机制。
(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当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示30日,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审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编制单位报送的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通过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批准、备案及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1〕395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9月28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178号令),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单独或者以我局为主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我局或者我局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人事、财务、外事、保密、执法执纪考评、执纪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以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科学性原则,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施行日期、注明有效期、实行单独统一编号。
除正常修订或者废止的情形外,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编号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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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的征求意见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现征求社会大众意见,请于2020年3月6日之前反馈我局,谢谢。
附件:1.《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2.《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5日
(电话(略))
附件1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经营性项目配套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特制定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二)建筑主体应保持建筑高度不变、功能不变、主体承重结构不变、建筑主体外轮廓基本不变。
(三)改扩建建筑须满足日照、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改扩建部分仅允许增加附属配套设施及消防设施,
以提升、优化、改造内部配套功能,如电梯、走廊等仅为作为交通的建筑空间,该部分需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所需且不得增加经营性功能面积,不得把现有附
属配套设施调整为经营性功能而另行申请增加附属配套设施。
三、办理程序:
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项目业主向资源规划部门来文提出改扩建申请;
(二)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做出准予核准规划条件决定书。
新增建筑面积地价以市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结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结算。
资源规划部门和申请人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一致。
合同内容应明确改扩建部分与原办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五)申请人在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后,后续按基建程序办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鉴于我市目前对经营性项目加装电梯暂无相关文件支持,且住建部、省政府对于出让类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均有严格规定,不得随意调整。
为此,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制定依据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依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第3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2)属于上述情形三的,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三、主要内容
《关于经营性项目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管理办法(送审稿)》立足我市实际情况,从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自持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经营性项目,在已有建设用地内进行附属配套设施局部改扩建。
(二)申请条件
本办法要求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建筑主体应保持建筑高度不变、功能不变、建筑主体外轮廓基本不变,且应满足日照、消防、安全及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改扩建部分仅允许增加附属配套设施及消防设施,以提升、优化、改造内部配套功能,如电梯、走廊等仅为作为交通的建筑空间,不得增加经营性功能面积,不得把现有附属配套设施调整为经营性功能而另行申请增加附属配套设施。
(三)办理程序
由项目业主向资源规划部门来文提出改扩建申请后,由资源规划部门将申请内容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在资源规划部门网站上公示10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做出准予核准规划条件决定书。
新增建筑面积地价以市资源规划部门受理结缴地价申请时点的剩余年限土地市场价结算。
资源规划部门和申请人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土地出让年期截止时间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一致。
合同内容应明确改扩建部分与原办公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登记产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后,后续按基建程序办理。
(四)办理程序
该《办法》所涉及市直机关部门较少,建议由我局提请市政府确认后,再由我局发文。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