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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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减少废弃物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对公司所排放、废弃的各种废弃物进行有效控制, 从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保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产废单位。

三、名词注释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三同时管理1、公司建设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安环部应组织协同生产部、项目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生产部应组织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3、公司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安环部应组织协同生产部办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公司任何单位不允许私自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

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鼓励、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先进技术的使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2、员工举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司任何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禁止公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渠道、水库等水域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废物。

4安环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5、安环部应组织审查受委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相关资料是否符合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6、安环部应当组织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安环部应当协助公司总经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8、生产部应组织公司内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下简称三废一噪)污染以及危险废物,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及相关科室。

第三条防治三废一噪、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的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三废一噪、危险废物,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科对各车间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维修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

严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

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3、生产部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

4、各车间负责管好本车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的按其各自管道正常排放。

5、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98%以上。

6、各单位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7、未经允许,各车间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地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必须报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减少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发生。

2、各车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跑、冒、滴、漏,防止污染。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危险废物污染的来源、防治措施、监测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和员工的健康,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废物管理许可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活动,以确保废物处理过程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2.危险废物分类和标识制度: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以便正确识别、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管理: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4.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的储存和处理场所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废物安全处置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5.监测和评估:要求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废物的分布和转移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6.处罚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促使企事业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环境安全,减少危险废物污染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的涉及危险废物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

三、基本原则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遵循“分类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

遵循“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四、责任主体及职责(一)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

落实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和设备,保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进行监测和分析,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性质、数量等信息。

负责办理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数据库。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本单位员工的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污染,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处理危险废物的活动和行为。

二、职责和义务2.1 企业职责(1)发现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对危险废物采取防范措施,在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严格控制污染;(3)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和处置,保障危险废物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安全带来任何危害;(4)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方法、时限、标准和质量,在有组织、有计划的情况下进行处理;(5)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可能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申报和报告,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废物的资料和信息。

2.2 环保部门职责(1)制订危险废物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全行业的危险废物活动并协同合作;(2)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理、处置进行监督,依法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3)支持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及时发布危险废物的技术标准和政策,以及其他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三、风险评估3.1 风险识别企业应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对可能引起危险废物产生的因素进行全面检查,识别危险防范措施。

3.2 风险评估企业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4.1 国务院《危险废物名称及编码》危险废物的名称、编码、危险特性和处理标准。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进行规定和强化,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1.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废物的产生量也相应逐年增加。

其中,危险废物的处理问题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点问题。

由于危险废物的特殊性质,其排放和处理会对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

因此,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必要措施。

2. 目的本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利用活动,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使用。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利用等活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协同配合工作。

4. 重点内容4.1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与运输1.对于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活动,应当在环评报告或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中列明。

2.危险废物应当按照不同类型和危害程度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确保有效隔离。

3.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定期开展内部危废分类、包装、标识、储存、运输、处置的培训、演练等;进行危险废物的隔离、防尘、防水、防火、防爆控制。

4.危险废物应当有专门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并用标识、标牌等明确标志运输目的和方式。

5.危险废物单位应当履行“三同时”责任:即在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运输等过程中,保证技术、管理和设备的同步性。

4.2 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1.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其性质和不同级别进行分类处置。

2.技术应用上,应当根据污染物的来源、性质以及处理目标等,包括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处理、热处理和焚烧等。

3.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置设施和技术,并通过科学管理、规范操作、设备维护保养等方式保障工艺的稳定和科学性。

4.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和安全风险评估能力,并运用评估结果规范危害废物的处理,防止可能的二次污染和环境风险扩散。

5.危险废物的利用应该尽可能的实现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是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的总称。

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是一个关乎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危险废物的分类和识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础。

危险废物根据其危险特性可以分为毒性废物、易燃废物、腐蚀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等。

在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储存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和识别,以便确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处理方法。

危险废物的产生必须依法进行注册和备案。

危险废物的产生主要涉及工业生产、医疗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家庭等各个环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危险废物的注册和备案,并获得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的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对环境和人类的保护。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安全标准,运输容器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和测试,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包装、隔离和防漏等,以防止危险废物泄漏和事故发生。

危险废物的储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危险废物的储存涉及暂时储存和长期储存两个环节。

暂时储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包括遵守有关容器、包装和标识等方面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长期储存必须选址合理、设施完善,确保危险废物长期不泄漏和污染环境。

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危险废物的处理主要包括终端处理和中间处理两个环节。

终端处理是指将危险废物转化为无害物质或减少其危险性的过程,包括焚烧、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

中间处理是指对危险废物进行储存或传递给终端处理单位的过程,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废物不会造成污染和泄漏。

危险废物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的监督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管理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

监督部门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储存单位和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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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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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
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

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六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提前一个月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十七条运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需要可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使用各种化学药剂、试剂的科研单位和化验室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和场所,临时贮存产生的危险废物。

第二十四条废润滑油、废机油、废油漆、废乳化液及其包装物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由供货单位定期回收。

第二十五条未列入第一条、第一条的危险废物管理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了由供货单位回收和业主处置的危险废物外,所有危险废物的处置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未经批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属单位接收和处置其他单位危险废物时,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经济和法规方面的全面论证,并得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的批准。

第三章一般工业废物
第二十八条非危险工业废物不得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存放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机械加工和维修等过程产生的金属废物应全部回收利用。

第三十条燃煤锅炉的灰渣、粉煤灰的临时存放场所应有防泄露、防渗漏、防扬尘的“三防”设施。

灰渣、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要达到100%,不得新建灰渣、粉煤灰的永久填埋场所。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应运输到经过批准的指定地点填埋,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工业废物的管理也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条本章所指生活垃圾包括居住区、公共建筑、固定生产场所和野外施工作业等非固定生产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生活区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三十五条垃圾箱(间)布置、垃圾清运时间的安排应尽量避免臭味、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垃圾收集和运输应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应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淘汰敞开式收集和运输方式。

第三十七条生活垃圾要集中送到市政或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置场(点)。

第三十八条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应设置隔离、封闭、警示等装置,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和迁移,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的进入。

第三十九条野外施工作业的应设置生活垃圾箱要妥善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第四十条应根据最终处置的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等材料。

第四十一条在选择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艺时间,应优先考虑余热和沼气利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元以下处罚,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5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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