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与反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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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和风险防范

招投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和风险防范

招标过程廉政风险点分析与风险防范1。

引言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有效防止了过去个别权利部门和个别当权者利用手中权利在工程发包、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

但随着操作模式的改变和权利的分散转移,腐败和商业贿赂现象如影随形逐渐渗透到了招投标的各个环节.事实证明,凡是有权利发生作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就存在廉政风险。

因此,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营造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开展招投标过程的廉政风险点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

2。

工程和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的突出问题目前虽然各企事业单位在工程发包和物资采购方面普遍采用了招标的方法,但招标工作在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商家入围,评委选取,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过多的行政干预,操作程序不规范或随意简化、对投标单位审查考核不够、投标结果轻易更改等情况时有发生,大大削弱招投标机制所应有的效能。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管理单位往往对招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程序置之不理,采取如下的违规行为:①化整为零,逃避招标。

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招标,将达到招标起点标准的项目或金额进行分割,使得分割后各部分达不到招标起点。

②半招半定,只招其一。

只对部分项目展开招标,其他部分则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发给关系户或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③表面虚假招标,实际直接发包,或泄露标底,与投标单位串通投标。

④招标文件不规范,文件信息不清晰、不具体,导致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明显差异而缺乏可比性。

⑤评标不公正,过程不公开,搞暗箱操纵,对关系户和其他投标方区别对待。

⑥招标过程重要信息泄密等.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有时可能采取以下不正当行为:①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谋求中标。

②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围标的现象,损害国家和招标单位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③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就采取借用或挂靠等方式谋求参与投标,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取利益。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第82号令1998 年1月6日公布)第一条为了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承包、成套设备或者其他商品的购买、企业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经营场所出租等领域进行招标投标中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标,是指招标者为购买商品或者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过发布招标通知或者投标邀请书等形式,公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或者书面邀请投标者投标,从中选择中标者的行为。

实施招标行为的人为招标者,包括项目主办人和代理招标的活动的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投标,是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实施投标行为的人为投标者。

本规定所称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条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相互勾结,实施下列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二)招标者向投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

治理商业贿赂 规范招标活动——浅谈招投标活动中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表现形式及措施

治理商业贿赂 规范招标活动——浅谈招投标活动中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部位、表现形式及措施
二、招标 投标活动 中容易 发生商 业贿赂 的主要对 象、 主要 部 位 和 表 现 形 式
求 。随后 , 各省 、 市也相继对这一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
这充分 说明在招 标投标活 动 中开展治 理商业贿 赂专项 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


商业贿赂在工标 投标制度 是我 国在八 十年代 为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推行 的一项重要制度。 推行招 标投标制度 不仅是建立 和完善社 会主义市 场经 济体制 的需要 , 也是党加 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招标投标历来是

目中的投标人没有报上名 、 开标评标时废标和定标 中没 有被推荐 为拟定 的 1 —3名 中标候选 人 ,而中断招标活
动。
解工程 、 串标 、 围标 、 倾向性评标 、 不确定 中标人 、 不签订 合 同等 。 ( ) 一 招标人容 易发 生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1招 标 前 与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实 质性 接 触 ( 谈 ) 招 、 洽 。
维普资讯
建筑市场 与招标投标 5 2 0 / 06
【 内容提要 】招投标活动 中的商业贿赂 不仅 腐蚀 了 大批 领导 干部 ,更严重的是扰乱 、破坏 了建筑市场经济 秩序 , 阻碍了社 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通过在实际工 作 中对招投 标活动 中商业贿赂 的危害性 的认识及 其主 要表现形式 , 出了相应措施 ,力求减少招标投标活动 提 中的人为因素 , 遏制商业贿赂的蔓 延。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 国务 院为推进新形势下反 腐倡廉工作 、推动社会经济 又快 又好发展 的重大决 策 ,
发 生 。 当前 , 招 投 标 活 动 和 招 投 标 监 管 中 违 法行 为 和 在
记在 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中强调 , 要把治 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倡廉工作 的重点 , 坚决纠正 不正 当 交 易行为 , 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温家宝总理 在国务 院第 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 , 商业贿赂直 接危害 我国经 济社会健康发展 , 背公平竞争 的市场原则 ,破 违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损害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 毒化社 会风气 ,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 已成为经济 社会生活中的一 大公 害, 必须坚决予 以治理 。 今年初 , 国 家建设部决定在建设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 印发 了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意见和 实施方案 , 并 对容 易 发生 商业 贿 赂 的招 标投 标 环 节提 出 治理 要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南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南

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与合规指南招投标是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商业合作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面对各种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

本文将就招投标中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合规建议,以帮助企业避免法律纠纷和风险。

一、识别风险在进行招投标活动前,企业需要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风险:1. 不合规行为:包括资格要求不符、收受回扣、行贿等违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标书被拒绝或合同无效。

2. 不当竞争:企业之间为了获得中标可能采取不正当竞争策略,如串标、报价不真实等,这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

3. 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条款若不明确,可能导致争议和纠纷,甚至违背法律规定。

4. 知识产权侵权:在编制标书或合同过程中,可能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可能导致侵权纠纷与损害赔偿。

5. 劳动法风险:招投标项目中涉及的劳动力问题,如工时安排、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二、合规指南为了避免招投标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合规指南操作:1. 确定合规团队: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团队负责招投标活动,包括法务部门、资深项目经理和财务人员等。

他们将负责审查标书和合同,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2. 明确资质要求:在招标前详细了解招标文件中的资质要求,确保企业与招标方的要求相符。

如若不符,可以提前采取措施解决不足之处。

3. 建立合规流程:建立详细的招投标合规程序,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例如,在编制标书时,要确保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价格、服务范围、履约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4.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反商业贿赂法等。

承诺合规,并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以确保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

5. 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在编制标书时要确保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是需要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应通过合法授权或者购买授权等方式获取使用权。

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投标单位(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012年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定点采购区域联动协议供货项目、项目编号:BZZFCG(LD)-003,招标活动中~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包括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宴请、娱乐等,~如有上述行为~我公司及项目参与人员愿意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经办人签字:
日承诺日期:2012年月。

浅谈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及对策

浅谈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及对策2019-04-17摘要随着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普遍应⽤,招投标已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本⽂详细阐述招投标产⽣的具体形式,提出治理腐败⾸先重在法律上落实制度,同时要与时俱进,加强防控,创新新招投标⽅式,有效遏制腐败。

关键词招投标;腐败;对策中图分类号: TU723.2 ⽂献标识码: A ⽂章编号:⾃1984年中国⾸次就⼤型⽔电⼯程项⽬—鲁布⾰⽔电站的引⽔隧洞施⼯项⽬进⾏国际招标以来,中国招投标历史已有28年,招投标成为⼤宗货物买卖、⼯程建设项⽬的发包与承包的主要形式。

⼀⽅⾯,招投标调动市场竞争,起到了节约资⾦的作⽤。

另⼀⽅⾯,部分别有⽤⼼的⼈却利⽤招投标的合法程序掩盖其不合法的⼿段,使”公平”“公正”沦为空谈。

发展⾄今,现有的招投标法律制度正出现异化,“腐败联姻”现象仍未消弭。

招投标成为腐败⾼发区商业环境中,优胜劣汰本是基本的法则。

然⽽在现实世界却常常出现优者不胜,劣者不汰的现象,近年来在招投标活动中表现尤为明显。

其中最为轰动的当属铁道部千元纸⼱盒天价采购等⼀系列案件,其曝露出我国招投标存在巨⼤的腐败问题。

从国内发⽣的招投标腐败案件的内幕来看,既有投标⼈之间的暗箱操作,也有投标⼈与中介机构的串通作案,还有招标管理机构有关⼈员的⼀⼿操纵,更有少数领导授意操控。

有的政府采购,购得的物品是价不廉物不美,有的物品不仅是不廉,还令⼈咋⾆地远超出市场价格;有的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现象不时可以看到;有的公开招标尚未开始,但谁为中标者、谁是“陪绑者”已经清楚。

招投标本为反腐⽽⽣,但如果运⽤不当,可能反被腐败利⽤,为违法⾏为披上合法的外⾐。

“道⾼⼀尺、魔⾼⼀丈”,在全国各地加强招投标的监督同时,“量⾝定做”的花招应运⽽⽣,招投标中的混乱⾏为不断衍⽣出许多新“变种”。

下⾯举例说明。

⼀是标准腐败。

招标⼈事先在招标⽂件中为特定单位量⾝定做相关条款。

除了确定单位,其他单位均⽆法参与。

⼆是控制评标。

招投标中的反商业贿赂措施有哪些

招投标中的反商业贿赂措施有哪些

招投标中的反商业贿赂措施有哪些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招投标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竞争方式,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地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

然而,商业贿赂这一不正之风却时常侵蚀着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采取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措施至关重要。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首先,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招投标领域的法律法规,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形式和处罚标准。

通过制定严格且具体的法律条款,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潜在的违法者望而却步。

同时,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也是关键。

例如,明确招投标的流程和规范,从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文件提交、评标过程到中标结果公示,每个环节都应有清晰的规定和监督机制。

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减少人为操纵和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不仅要在事前审查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还要在事中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实时监督,以及在事后对中标结果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对于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要迅速、严肃地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此外,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设立举报渠道,对举报人给予保护和奖励,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自律投标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让员工充分认识到商业贿赂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制定严格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制度,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内部审查和监督,防止员工为了获取项目而采取不正当手段。

同时,企业要树立正确的商业价值观,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将反商业贿赂纳入企业的文化建设中,形成良好的企业风气。

四、规范评标过程和专家管理评标是招投标中的关键环节,应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评标机制。

评标标准应明确、具体、客观,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

认定商业贿赂行为必须要知道这几点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应该怎么样认定一种行为属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一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管辖对象也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我国《刑法》将商业行贿、受贿、介绍贿赂列为犯罪行为,其中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也被单独列为罪行。

根据《刑法》,反商业贿赂的管辖对象包括:(1)属地管辖,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我国境内进行商业贿赂行为的;(2)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单位在境外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

此处单位包括注册于中国境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专门领域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中,对不同领域的管辖对象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列明如下:专门领域法律法规管辖对象公司《公司法》第147、170、171、18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清算组成员,公司自身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投标人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法》第14条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法》第20条评估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84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销售人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商业银行股东医药《药品管理法》第58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50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记录的规定》第4条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第15、19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0条《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72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供应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75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55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证券 《证券法》第228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证券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19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1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财务顾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8条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商标 《商标法》第71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建筑工程 《建筑法》第17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8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45、46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测绘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测绘项目的招投标及承发包方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1通过分析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我们可以知道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在于企业或企业人员是否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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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反商业贿赂
近几年,人们对工程建设、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行业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单方面指定中标商、商业贿赂等行为颇有看法。

不少权威人士和社会组织甚至提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不适合行业特征,应予以取消。

但在日前召开的“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指出,《招标投标法》仍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项重要法律武器。

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起草人,郑新立对这部已施行六年之久的法律予以充分肯定。

他说,《招标投标法》对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维护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权利、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与减少了商业贿赂行为。

而且,《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也让一批有资质、专业的社会招标中介机构迅速发展起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郑新立指出,工程建设、土地出让、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不仅是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的重要领域,而且也是反商业贿赂的重点。

他说,有的地方出现的干部犯罪,40%都与工程发包有关,认真落实《招标投标法》能挽救不少干部。

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让企业公平参与
竞争,还能杜绝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

医药行业通过招标投标,把药品的虚高定价砍下来,可为患者争取更多的利益。

政府采购领域近几年因适用招标投标办法后,大约节省30%左右的财政资金。

郑新立也承认,目前社会各界反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种种弊病确实客观存在。

弊病一,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不少属于招标投标的项目逃避规范。

弊病二,招标人不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来约束自己的行为,用“假招标”、“台上行为与台下行为不一样”等做法来掩盖经济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弊病三,监管机构对招标投标中的腐败行为查处不力,一些商业贿赂行为并没得到有力的惩罚。

弊病四,政府采购中有相当大比例的项目没有采取招标投标办法。

不过郑新立强调,这些弊病不是《招标投标法》本身的问题,而是其实际情况与法律间的差距,并同贯彻法律不力有很大关系。

因此,郑新立指出,今后应在以下环节加大《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力度: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应全部纳入招标投标范围,对于不纳入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责任;确保给予所有符合投标条件、有资质的投标人平等权利,不能定向选择中标人;建立公平、权威的评标机构,防止
由个别领导人说了算;选择权威、有资质的招标公司组织招标活动,防止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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