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 招投标法案例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招标公告,招标内容为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公告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在招标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条款提出质疑,认为部分条款限制了公平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甲公司遂向当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二、案例争议焦点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是否合法?2.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合理?3.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是否公平、公正?三、法律法规分析1.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银行保函或者现金形式提交,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了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2. 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四)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五)具备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较为合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3. 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标准的设置较为公平、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1.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案例分析1. 招标公告及投标报名(1)招标公告开发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投标报名根据招标公告,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经资格审查,共有5家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5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3. 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2)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3)中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施工。
5. 案例评析(1)招标程序合法本案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
建筑法律法规招投标案例(3篇)

2. 保障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招标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
3. 重视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编制招标文件时要确保其合法、合规、明确、具体。
2. 法律法规应用
本案中,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法律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下为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公司通过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应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有意向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条件。
4. 投标
资格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
5. 开标
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仪式,对投标文件进行公开开标,并记录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等信息。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进行查处,认定其违法行为成立,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7. 中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重新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甲公司为中标单位。
三、案例分析
1. 违法行为及处罚
本案中,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贿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查处,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招投标法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争议案,涉及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建项目的招标活动。
该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人民币,招标范围包括土地平整、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设备采购等。
招标文件于2020年10月15日发布,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5日。
在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争议,涉及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经过1. 投标文件递交2020年11月15日,共有5家单位递交了投标文件。
其中,甲、乙、丙三家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乙、丙两家单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向招标人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而甲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2. 开标过程2020年11月16日,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了开标会议。
在开标过程中,甲单位代表提出质疑,认为乙、丙两家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已经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而自己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3. 争议处理招标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甲单位不服,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过于苛刻,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给予其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机会。
4. 诉讼过程甲单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标人的决定,并重新组织开标会议。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缴纳。
甲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2. 法院认为,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苛刻的情况。
甲单位要求重新组织开标会议的理由不成立。
3. 法院判决驳回甲单位的诉讼请求,维持招标人的决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文件应予以无效。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内容为某市某区政府办公楼改造工程。
该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公告发布后,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在投标过程中,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他9家投标单位中,有3家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
原告认为,这些投标单位的虚假信息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投诉。
二、争议焦点1. 虚假信息的认定及处理;2. 招标人是否可以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3. 原告的损失及赔偿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关于虚假信息的认定及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他3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信息。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罚款。
2. 关于招标人是否可以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法院认为,招标人有权解除与涉嫌虚假信息的投标单位的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发现中标人存在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关于原告的损失及赔偿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在投标过程中,因其他投标单位的虚假信息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给予赔偿。
经法院审理,判决招标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标投标法中的虚假信息问题,对于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重要意义。
1. 招标投标法对虚假信息的界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
虚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提供虚假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等;(2)提供虚假的业绩、技术参数、设备参数等;(3)虚构项目规模、工期、质量等;(4)其他虚假信息。
招标投标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城市管理局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决定对市区公园进行绿化工程招标。
经过严格筛选,共有三家施工单位符合招标条件。
以下是关于该招标投标案例的法律法规分析。
二、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根本法律,旨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该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公开。
(2)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有歧视性待遇。
(3)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4)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诚实信用,不得有欺诈、串通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规定。
根据该条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
(3)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4)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公平地评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以下是《合同法》中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主要规定:(1)合同订立: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2)合同履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
(3)合同变更: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
1.背景 有一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 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便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9 月2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等5家施工企业发出 了投标邀请书。这5家施工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购 买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为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0月21日下午2时在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 2会议室开标。A、B、D、E施工企业均在此截止时间之 前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施工企业却因中途堵车,于10月 18日下午5时才将投标文件送达。10月21日下午2时,当地招投 标监管机构在该建设单位办公大楼第2会议室主持了开标。 2.问题 (l)该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否合法?为 什么?
3.分析 (1)柴某与姜某有两项违法行为:一是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
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进一步规定:“使用通过受 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 名义投标。”二是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报价,不
【案例】 1、背景 A施工公司中标了某大型建设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
但该公司拿到桩基工程后,由于施工力量不足,就将该工程全 部转交给了具有桩基施工资质的B公司。双方还签订了《桩基工 程施工合同》,就合同单价、暂定总价、工期、质量、付款方 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B公 司组织实施并完成了该桩基工程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 工验收时,发现有部分桩基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便要求A公司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A公 司以该桩基工程已交由B公司施工为由,拒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 任。
(2)建设单位是否可以接收C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为什么? (3)开标应当由谁主持?
3.分析 (l)不合法。《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 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中的 建设单位擅自决定对省重点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违反了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是不合法的。 (2)不能接收。《招标投标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在招标文 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规定:“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据此,建设单位应当对 C施工企业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如果未依法而接受的,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 “招标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四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授标法》第35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 有投标人参加。”据此,本案中由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主持开标是 不合法的。
【案例】 1.背景 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 质的监理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与该监理单位签 订了监理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 8%的协议。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 H等施工企业报名投标,经资格预审均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 求,但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坚持不同意其 参加投标。 2.问题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有何违法行为? 应分别如何处罚? (2)外地施工企业是否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的投标?建 设单位的做法应如何处罚
2.问题 (1)A公司在该桩基工程的承包活动中有何违法行为? (2)A公司是否应对该桩基工程的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分析 (1)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 7条第1款又作了进一步 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又签订了一 份监理酬金比中标价降低8%的协议,属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 协议的违法行为。对此,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关于“招标人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 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2)《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 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 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 招标投标活动。”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以A施工企业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 其参加投标,是一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法人参加投标的违法行为。A 施工企业经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是有资格参加本工程项目投 标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5l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 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 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 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第67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3 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 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 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 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 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法 实施条例》第39条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l)投 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 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 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对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 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 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 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拓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68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 格:……(2)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2款规定 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此外,对出让或者出租资质证 书供他人投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 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案例】 1.背景 柴某与姜某是老乡,二人在外打拼了多年,一直想承揽一 项大的建筑装饰业务。某市一商业大厦的装饰工程公开招标, 当时柴某、姜某均没有符合承揽该工程的资质等级证书。为了 得到该装饰工程,柴某、姜某以缴纳高额管理费和其他优厚条 件,分别借用了A装饰公司、B装饰公司的资质证书并以其名义 报名授标。这两家装饰公司均通过了资格预审。之后,柴某与 姜某商议,由柴某负责与招标方协调,姜某负责联系另外一家 入围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张某串通投标价格,约定 事成之后利益共享,并签订利益共享协议。为了增加中标的可 能性,他们故意让入围的一家资质等级较低的装饰公司在投标 时报高价,而柴某借用的资质等级高的A装饰公司则报较低价格。 就这样,柴某终以借用的A装饰公司名义成功中标,拿下了该项 装饰工程。 2.问题 (l)柴某与姜某的有哪些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对于构成犯罪的,《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 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